复杂产权论和有效产权论——中国地权变迁的一个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产权论文,中国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60年来,中国农村以土地产权为中心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如果不是身临其境的长期观察,也许有不知今岁何年之感。这种变迁是如何发生和如何进行的,其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怎样,变迁的各个部分是如何互动和如何匹配适应的?中国学界虽然不乏这方面的研究和著述,也有不少力作,然而至今尚未有被广泛接受的理论假设和研究框架,对这一变化过程做出充分的解释和有效的分析。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在一种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进行的。政府深深地卷入了这一变迁过程,甚至主导了这一变迁。但是,政府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非完全积极的,相反,有许多脱离客观实际和违背农民意愿的政策措施最终归于失败。实际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户的反复博弈中,吸取教训,顺势而为,不断改进的结果。因此,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事物或者本国的其他方面相比较,中国60年的地权变迁有着自己的特点。只有深入到变迁实践中去进行长期观察和冷静思考,才有可能认识、理解和把握这一过程。
自从1993年起,笔者主持了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项目,现在已经完成了6集,共70多个案例,几乎每一集中都有一、两个案例以此为考察对象,即将完成的第8集是土地卷,专门集中讨论这一问题。特别是从2005年开始,笔者主笔完成了三个关于中国土地制度问题的研究报告,它们分别是:“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2007),“集体建设用地地权的实施和保护——兼及‘小产权’房问题”(2009),“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2010),这三个报告结集成《博弈:地权的细分、实施和保护》 (2011)一书,为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就是对这些研究的一个理论上的提炼和概括。
本文的理论出发点是产权的复杂性和实际可实施性。由于这两个基本性质,在经济分析上有意义的产权与名义上(法律规定上)的产权可能存在很大区别甚至截然不同。正如哈特等的不完全合同理论(Hart and Moore,1990,1999)所指出的,由于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和人类知识的有限性,法律或政策条文不可能将与产权相关的所有条件或事项完全阐明,实际可实施的产权存在相当大的“剩余”空间,而如何分配这种剩余权利则构成了诸多经济制度存在的逻辑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剩余权利对于相关各方的收益和可获得性并非静态的,它随着周边环境而变化,也与正式制度决定的初始条件密切相关。如果条件发生改变,比如新的生产技术或市场条件的出现使得对资产的某种未在正式产权中得到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变得有利可图,那么就会导致相关各方围绕这种新的资产使用方式的控制和收益权的争夺,并且在博弈的均衡状态下最终决定上述权利及附带收益的归属或分配。在很多情况下,为了避免这种剩余权利争取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或者是作为这种博弈的一个战略步骤,上述新的权利及其归属会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加以确认。这种潜在权利的“显性化”或者说正式产权的“细分”是产权制度演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理论能够有效地对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作出解释。地权是一个复杂的结构,除了地面、地上和地下以及种植和通过等自然的权利划分以外,其社会功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多项权能,它们之间也有交叉和重叠,通常主要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和经营权。三种权能既可以合在一起,也可以适当分离,其产权安排的现实有效性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中国60年的地权变迁中,无论是上述产权的界定和调整,还是产权的实施和保护以及侵权行为,中央与地方政府、法律和农民各方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我们之后的讨论将要说明,在中国的制度条件下,它们是如何具体行动以及如何在实际上起作用的。在总体上,本文试图通过中国农地产权变迁的实际过程,不仅为产权结构复杂性提供一个证据,而且揭示出产权细分是复杂产权实际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没有绝对有效的产权安排,只能在状态依存的互动过程中寻求相对有效的产权结构。
基于不完全产权以及巴泽尔(1997)的产权博弈观念对中国农地制度进行分析并非本文的首创,这方面已经有相当多的文献存在(如姚洋,2000;张曙光和赵农,2002;陈剑波,2006;冀县卿和钱忠好,2009;柯华庆;2010),同时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正式的模型对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进行了刻画(如姚洋,2003;孙圣民;2007)。不过在本文中,我们的讨论将更为集中地围绕产权细分与农业生产方式的演化而展开,并且试图给出一个具有概括性的形式化分析框架。
本文模型的故事背景是农业从Ranis(1988)意义上的“非商业化部门”(Noncommercialised)到“商业化部门”(Commercialised)的转变(在本文中我们分别称为“传统生产方式”与“现代生产方式”)。这两者的差异在于,与“现代生产方式”相比,“传统生产方式”更倾向于“非商业化”和“自给自足”,这不仅表现在其中的生产者只要依靠自己的产品就可以维持生存,更表现在它几乎不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就可以完成生产。与此相对应,“现代生产方式”则是“商业化的”,开放的,它必须依赖不同专业部门的分工合作才能够维持运转。例如一个古老山村里的农民可以毫不困难地独立种出一亩水稻;但对一个现代化农场里的工人来说,种植一亩玉米则是无数人直接或间接合作的结果。显然,作为更为庞大的社会分工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农业的“现代生产方式”只有在外部环境足以为其提供技术与市场支撑时才可能有效率地开展,与此同时,它对于生产要素的重组必然带来对其可交易性,尤其是土地产权流转的要求。这时,政府在农村土地产权安排上就面临着土地经济功能与(据认为存在的)社会职能之间的两难抉择。我们用一个基于劳动分工理论中标准的Spence(1976)-Dixit-Stiglitz(1977)分析框架的模型描述了上述过程。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从产权细分、主体身份、多种收入和市场扩展等几个方面,描述和分析中国60年农地制度变迁过程,第三部分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对产权细分、市场演化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进行刻画,第四部分就模型中未能涵盖的一些思考做进一步的阐释,第五部分为结论。
二、中国60年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
(一)地权变迁过程概述
60年来,中国土地产权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走过了一个后退和前进相互交错的之字形过程。
1.土地公有和集体经营
20世纪50年代初以前,中国农村社会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大量的自耕农和佃农加上少量地主富农经济成为当时农村的基本经济形态。共产党进行的土地改革虽然消灭了地主经济,但仍然保留了土地的私人所有制。随之而来的合作化运动则逐步消灭了土地的私有制,建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如果说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社员入社的土地还可以分红,大型农具还可以折价补偿,那么,从初级社转到高级社,入社的生产资料则无偿归并,社员的土地权益被完全剥夺。到了人民公社,实现了政权和产权的合一,排他性的公有产权也升格为无限制的公有产权(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使得政府的控制一直深入到农村的最基层,甚至控制了社员的个人生活决策(如公共食堂)。如果说“大跃进”和公社化导致的三年经济困难,使得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不得不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那么,1962年制定和实施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人们通常说的60条)则把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和坟地也变成了公有财产。到此为止,农村的全部土地都集体化了。
由于普遍的公有产权为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创造了条件,为外部性的相互施加提供了激励,在取消了退出权的情况下,偷懒和磨洋工就成为社员最优的行为方式,再加上团队生产中的计量难题和“人七劳三”的平均主义分配,人民公社普遍陷入了低效率陷阱,农村经济也出现了长期低迷和徘徊不前的状态(张曙光和赵农,2003)。本来,农业集体化的目的是要为国家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而基于公有产权的公共决策和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是国家剥夺农业剩余的最方便、最省事的方式,但是,效率低下减少了农业剩余,竭泽而渔缩小了工业品的市场。
2.按人均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家庭联产承包
农业生产的缓慢增长和农民生活的极端贫困动摇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变革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事实上,农民对经济自由和生活富裕的追求从未停止,“三自一包”、“四大自由”此起彼伏,恰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于是,当“文革”的破坏使决策者开始把工作的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发展的时候,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按下血手印实施土地承包的行为,就成为土地制度变革的先声。在有了公社化和60年代初灾荒的沉痛教训以后,那些务实的地方官员一方面默认和支持农民的变革行为,一方面要求中央改变政策,承认农民行为的合法性(周其仁,1995)。在1981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面对各省大员的一致要求,中央承认了各地出现的各种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很快就代替了生产队集体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未改变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其基本格局是,“集体地权+按人均分”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却使农户在给定土地的使用和产出之间建立了较为明确和相对稳定的关系,也使农民关于农业生产的决策开始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决策,“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就成为这种经营制度的最好概括。它不仅体现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博弈的一种均衡,而且标志着农民成为集体土地的承租人和农业剩余的索取者。这样一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巨大的激励,再加上农产品提价,造成了我国农业在80年代初期的高速增长,一举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吃饭问题,以至在1984年前后出现了农产品收购的“仓容危机”。基于此,政府把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之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延长承包期限,1993年,政府决定在第一轮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到2008年又提出了长久不变。这样,承包制就变成了永佃制。
3.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城市改革的推进,一大批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进城做工,不愿继续耕种承包地,于是自发地将承包地转交给他人耕种,有的后来甚至抛荒。在这种情况下,1984年政府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农户将承包地交还给集体,由集体统一安排,二是经集体同意,由农户之间协商转包。1993年正式决定,在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少数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也从自发实施进入到试验探索阶段。这一时期,土地流转的地区差异相当明显,在中西部地区,由于“三提五统”①等农业负担的存在,土地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其合约形式也有差异:一是农民自发流转,其合约形式为,租出户不收取任何地租而将承包地交由租入户使用,租入户上缴土地负担;或是租出户不收任何地租将承包地交由租入户使用,并替租入户承担部分土地负担。二是村集体组织将那些抛荒的土地收回(或者给原承包户打招呼,大多不打招呼),再转包给其他承租人,承租方直接交纳地租给村集体组织。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由于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收益大幅度增值,很多土地被转用于工业和城市建设,农民和集体也利用自己的土地盖厂房或者住房出租,农地面积、农业产值和就业份额也大大下降,农业已成为副业。剩下的一部分农地一般由农户或村集体承租给外地人经营,规模经营户逐步形成,且以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和服务城市的作物为主;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速度也比较快。在这个时期中,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不提倡甚至反对“两田制”和“反租倒包”,但“两田制”和“反租倒包”相当普遍,甚至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到1993年,无锡县、常熟市和吴县劳均经营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单位已发展到2816个,经营面积15千公顷,占责任田总面积的比重从1988年的1.1%提高到22.4%②。
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土地规模经营现象,2001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的18号文件和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于是,土地流转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对地权性质和土地流转影响最大的事情有二,一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明确界定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实现了承包权从债权到物权的转变;二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特别是2003年国家宣布取消农业税。从此以后,承包农户不再交纳农业税,更为重要的是,县、乡两级搭车收费也失去了依托,种地的制度条件和成本收益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大多数传统农区,承包地流转仍以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为主,但与前一阶段比,租出户一般除获得种粮补贴外,还从承租户收取一定量的土地租金。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由农村能人牵头的农民合作组织。
这一阶段的另一个重要现象是,尽管政府不提倡企业到农村大规模包地,但在劳动力流出较多的农区以及在沿海发达农村和大城市郊区,很多涉农企业进入农村,大面积承包土地,少则几百亩,多则几千亩,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企业到农村大面积承包土地,其获得土地的途径除少数是直接和一家一户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外,大多数是村集体组织在中间扮演重要角色,有的村组织提供土地信息平台,作为农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更多的村组织以行政力量,加上说服示范,先将承包给农户的土地集中,再由企业与村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把地租给企业使用。这些企业一般将地租交给村集体组织,村里再将一部分地租发放到各承包农户,村组织自身还留部分作为公共使用。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目前全国土地流转的规模大约占全部承包地的12%左右,有的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占40%左右③。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二)地权变迁过程中的特征事实
对于上一节描述的中国土地产权60年的变迁过程,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特征事实来加以总结。
1.产权细分:从权能合一到三权分离
产权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其权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多项权能,它们之间也有交叉和重叠,通常主要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和经营权。
在1949年以前,除了租佃关系以外,在自耕农和地主富农经济中,土地的所有权、处分权和经营权是合在一起的,全部权能归属于它的所有者。这是产权结构的古典形态。在合作化的过程中,除了初级社发生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短暂而不完全的分离以外,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中,土地产权的几种权能又重新合一,基本上都归生产队集体。生产队及其代理人既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也是真正的农业经营者,农户只是集体中的一员,扮演着劳动力提供者的角色,既不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也丧失了经营农地的权利。可见,这一变革只是从外延上做大了产权的边界和规模,却没有改变产权形态的古典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扩大了的古典产权形态。它不可能改变农业经营方式的传统性质,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开拓出更为广阔的空间,相反却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巨大的激励,终于陷入了“贫困陷阱”而难以维续。
1978年以来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地产权的一次分割,其核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将承包经营权转交给了农户。一家一户成为一个经营单位,经营者和劳动者基本合一,不仅独立进行经营决策,而且承担经营的全部后果。这种变革形成的制度安排虽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方面发生了很多集体组织及其代理人随意撕毁承包合同,所有权侵犯经营权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集体经济空壳化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尚未改变,经营规模有限,也束缚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农村陷入了“温饱陷阱”。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自发发生到21世纪初加以规范而迅速发展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开启了土地产权的又一次分割,虽然所有权没有变化,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分离,承包权仍归承包农户所有,而经营权却转移给了相应的经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土地合作组织和外部涉农企业。经营权的这种转移,既有农户个人的自主转移,更多的是在农户同意和参与下由村集体集中组织的大规模的转移。到此为止,农村的地权结构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立的形态。这不仅为农地产权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也为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2.主体身份:从多重复合到单一身份
随着产权的细分和变革,农村中以农户为中心的各个参与主体的身份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除了国家的外部干预以外,农业经济的参与主体包括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他们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多重的和复合的。生产队既是实际的所有者,也是真正的经营者和收入的索取者。农户在表面上也是如此,既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也可以参与经营决策,但实际只是一个劳动力的供给者,即劳动者。在这个阶段中,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态度和做法是直接索取和强力干预,主要是支持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实行管制和剥夺。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了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只剩下了充当所有者的角色,而农户则成为真正的经营者,当然,名义上仍然保留着一份平等的无差异的所有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户仍然是劳动力的供给者,也就是说,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角色在农户中是结合在一起的。这时的农户就是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佃农,虽然村集体凭借权力可以干预农户的行为,但农户经营的独立性有了很大的增强。在这个阶段中,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态度和政策除了直接干预以外,逐步增加了政策引导的内容,干预的主要方向是限制集体代理人对农户权益的侵占。
从联产承包到土地规模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户虽然继续保留了土地承包人的身份,除种植大户以外,一般也不再是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经营者由种植大户、合作社和外部企业充当。在土地流转决策中,村集体往往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既与它在农村结构中的地位有关,也是所有权实现方式的一种表现。即所有权和处分权一定意义上的结合和一致,是土地规模流转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这个时期中,政府的直接干预大大减少,农户的决策权有了法律的保障,而政策引导的方向也主要是保证农户决策权的实施。
3.收入多样:从单一劳动收入变为多种收入
随着产权细分和主体身份地位的变化,农户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在公社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所有者和经营者,自然也就取得和占有了财产收入和经营收入,至于这种收入的多少则是另一个问题。农户虽然名义上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却没有财产收入和经营收入,实际上,由于农户只是一个劳动力的供给者,其收入也只有单一的劳动收入。评工记分,人七劳三,是收入分配的基本方法和格局。由于劳动效率低下,工分的分值很低,有的甚至是负值。
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下,由于农户是劳动力的供给主体和经营主体,因此,农户的收入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经营收入,而且二者是合在一起的,农户既不需要区分,也区分不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借所有权主体,取得构成“三提五统”的承包费收入和其他收费收入,随着承包期的延长和农业税的取消,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也发生了问题,因此,很多村集体经济陷入困境。
实行土地规模流转以后,农户的收入也多样化了。由于承包权物权化了,农户凭借承包权可以取得土地租金,有了财产收入。由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作为劳动力的供给主体,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择业权,有了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既可以向土地经营者提供劳动服务,取得劳动收入,也可以参与其他劳动力市场,向外进行劳务输出,取得工资收入。如果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组织起土地股份合作社,还可以取得分红收入。目前,土地租金大约在500—1000元/亩左右,农业劳动收入大致在800元/人·月左右,分红收入视盈利多少而定,高的甚至可达1000元/亩④。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村集体的收入也增加了。其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规模流转前的土地整理,由于填平沟坎渠道,都会多出一部分土地,这部分土地就成为集体直接掌握的资产;二是农地上的机井之类的设施也归村集体所有;三是村集体提供的服务。可见,随着收入结构的多样化,收入的数量也大大地增加了。这预示着农民增收和农村富裕的可行途径。
4.市场扩展:规模扩展和体系深化
如果前面的讨论主要是从农村经济的内部来分析,那么,这一节的讨论则是从内外结合上来考察。因为,农村经济结构的内部变化是在与外部市场变化的密切互动中发生的。
在公社体制下,由于实行农产品计划收购制度,生产队生产的农产品只能卖给国家,虽然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将此定义为商品生产,但实际上也只是个商品外壳而已。数量和价格都是国家制定的,生产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权利,甚至也没有不卖权利。因而这是一个国家买方垄断的市场。退一步讲,如果将此看做是市场,那也只是商品市场,出售的只是农产品,买回的是一部分生产资料,而无要素市场,土地和劳动力都归集体掌握。农户自留地上的农产品和家庭副业的产品,一部分自己消费,一部分拿到自由市场出售,交易的数量有限,常常还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受到打击和摧残。总之,交易的规模和市场的范围也是相当狭小的,产品市场也是残缺的。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虽然交易的对象主要还是农产品,但是产品市场形成了,交易主体从生产队变成家庭,市场主体的数量也大大地增加了。随着从计划收购改成合同定购,农产品自由交易市场得以形成和扩展,农产品的买方除了政府和国有粮食企业以外,大量民营企业也参与其中。由于经济激励的增强,农业生产的增加,交易的规模和市场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如此,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非农产业的发展,要素市场也开始出现,特别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形成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农业以外的劳动力市场。
在土地规模流转发展起来以后,农村的商品市场扩大了,要素市场也形成和扩展了。首先是土地市场发育起来了,土地价格形成了,土地租金显性化了。其次是劳动力市场扩展了。如果说在农户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只有农业的剩余劳动力才进入市场,从事非农产业和进城做工,那么,在土地规模流转的情况下,农业内部的劳动力市场也形成了,农户既可以选择在当地的农业企业中就业,也可以选择到外面的企业中就业。不仅如此,农产品市场也随着城市和工业的发展而丰富和扩大了,交易的品种不只是粮食、蔬菜等传统农产品,而且苗木、花卉、果蔬、奶类等农产品市场也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交易的范围也不局限于国内市场,而且进入和扩展到了国际市场。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一些大规模和专业化的农业企业有了自己的产品品牌和销售渠道。
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大大扩展了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也需要大规模的集中投资,这就需要比较稳定的预期,与此相适应,也就需要有较大的市场半径和市场规模,如果是一种狭小的地区市场,分散投资不会形成太大的冲击,而大规模的投资必然带来对市场的冲击,形成预期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巨大波动,最终必然造成投资的失败。只有形成全国性市场和世界市场,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才有可能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所以农业合作组织也许应当以农业的服务合作而非生产合作为主。这也是原来的农业集体化所以失败,今天的农业合作其所以成功的重要原因。
总之,农产品外部市场的扩展引发了农业内部市场的发育,促进了要素市场的形成和市场规模的扩大。
5.变迁绩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随着土地规模流转的发展,中国农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大规模的现代化农业经营开始出现。根据我们调查的大量案例,凡进行了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农业企业,都先后和多少出现了以下的一些现象。
一是突破了农户承包经营时一家一户家庭内分工和土地细碎的限制,发展了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形成了成百上千甚至数千亩的专业化生产基地。有的甚至出现了专业化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劳务服务组织,提供从种到收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二是增加了科技投入,发展了科学种田。不仅对当地农民工进行了技术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技术能力,培养出了自己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且引进了农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发展了地膜覆盖技术、机质栽培技术、细胞培育技术、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以及设施农业和工厂化生产。
三是农业的生产经营走上了标准化和产业化的道路。虽然在不同的农业生产中,具体的技术标准不同,发展的先后和水平也有差别,但是标准化生产开始推广和普及,标准化蔬菜基地、标准化果品基地不断涌现。
四是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生物柴油、有机蔬菜以及观光、采摘、休闲农业等。
五是商品性农业和市场化农业的发展。有的建立了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有的实施了订单农业,有的发展了农超(市)对接和直销,有的建立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还有的创造了自己的品牌,注册了自己的商标。
这一切不仅优化了农业的生产结构,而且改变了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使之走上了集约化、产业化和标准化的发展道路。
三、产权细分、市场演化与制度变迁:一个形式化分析框架
(一)模型基本架构
考虑这样一个经济体,其中劳动者的人口规模为1,每个劳动者可以提供1单位劳动,并且拥有1单位的土地。有两种方式可以生产最终产品。一种是传统生产方式,技术为
上面的两种生产方式可以看做分别对应着传统农业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从生产函数的形式可以看到,现代农业具有因为劳动分工而导致的递增规模报酬。这种递增报酬的现实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分工细化带来的生产效率提升,二是随着采用现代生产技术的农户数量增多,相关的基础设施和信息也会发挥出规模效益。生产效率系数ξ则对应着现实中的外部市场规模或信息与资金来源对于产出的促进作用,它可以看做一种“外生”的技术效率,因而区别于由于递增报酬带来的生产效率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生产方式中,劳动者只使用自己拥有(承包权)的土地,而在现代生产方式中,劳动者则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厂商使用,同时自己成为工人。在后一种情况下,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并发生了相应权利的流转,但是这种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并不一定得到政府的承认。
(二)中间产品的需求与定价
(三)市场均衡
在均衡状态下,要素市场有
上述两个均衡点具有不同的性质。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考虑给定n时的中间产品厂商利润
(四)政府决策与产权制度的演变
我们假设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中央政府决定关于土地产权流转的政策,而地方政府加以实施。由于在两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并不能完全了解地方政府的实际行动,而只能以一定概率对其进行监察。
中央政府决定土地产权流转政策的决策因素为总产量和土地流转的数量,其效用函数为
即中央政府不愿意看到土地流转的发生,这可能是出于意识形态因素,也可能是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但是如果土地产权流转能够带来很大的产量提高,那么它也愿意接受这一现实。
地方政府对于土地流转本身没有好恶,它只关心由此带来的产量提升和行政收益
其中B是当地方政府不执行中央政府的土地产权政策时,被中央政府发现而受到的惩罚。
基于上述效用函数,中央与地方政府决定在不同条件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态度。为了对此进行分析,我们首先考察一个特殊情形,就是:
1.即使不存在政府干预的风险,农户也没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
3.农户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产权交易被中央政府所禁止,但地方政府默许交易的进行。
这种均衡下首先有(14)式成立,即
同时对于中央政府,允许土地流转的效用低于完全采用传统生产方式的效用,即满足(15)式,但对于地方政府默许土地流转的效用要大于完全采用传统生产方式,即
4.农户有采用现代生产方式的意愿,并且产权交易得到中央政府的允许。
这种均衡状态实际上也就对应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化,这时不存在政府对土地流转进行干预的风险,从而θ=1,所有农户都采用现代生产方式。并且对于中央政府,允许土地流转的效用高于完全采用传统生产方式的效用,即
从而得到
命题1 随着现代生产方式的外生技术效率的逐步提高,经济中的生产方式与产权状况将会依次出现四种均衡:①农户没有采用现代生产方式的意愿,土地经营权流转被中央政府所禁止,也没有实际产权交易发生;②农户有采用现代生产方式与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但土地经营权流转被中央政府所禁止,也没有实际产权交易发生;③农户有采用现代生产方式与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和行动,并且实际产权交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但是中央政府不承认上述交易的合法性;④农户有采用现代生产方式与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和行动,并且土地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得到官方承认。
这一命题的现实背景是,在农业生产中,随着市场机会的增大或资金、信息等的增加使得现代生产方式的收益越来越高,与之相适应的产权细分与交易也会由民间自发进行发展到获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并且最终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而成为正式的产权制度。
四、进一步的阐释
中国农地产权的变迁过程说明,随着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土地流转的出现是一种必然。这种土地流转往往伴随着农业生产方式本身的结构变化(有时这种变化会使得农业与其他产业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方式调整。但是众所周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核心障碍在于农民土地产权的残缺,这使得土地难以在个人或集体层次上像一般资源那样进行交易。因此,如何在既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下实现土地相关权利的转移,往往就成为了能否成功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现代化的关键。在许多案例中,农户是通过土地集体租赁的方式来绕过这一障碍的。当然,在现有土地制度之下,这种土地权利转移安排的合法性仍然是存疑的。如果要细究这些土地流转机制的具体细节,多少都能找到合法性上的“灰色”甚至“黑色”区域。正如我们在前面所阐释的,这种现象是实际产权结构复杂性与可实施性的一种表现。
不过除了产权问题之外,中国的土地流转还有其他的障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土地市场的发育不全,交易费用高昂。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缺乏合理产权制度的一个必然结果,但土地作为生产与生活要素的特殊性质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特殊性有许多具体表现:土地转用意味着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缺乏市场信息,不愿承担市场风险;土地的运用有一定的外部性,需要在合理规划下进行。显然,简单地将所有问题归咎于当前的产权制度并不足以使我们走出困境。一方面,即使拥有了较为完善的产权制度基础,由于市场发育的路径依赖性质,上述许多问题也仍将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产权制度设计与改革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而对于不同交易方式与制度的探索本身常常就是其中的必要过程,因为通过具体的交易机制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对产权制度的实际需求。在这种语境下,产权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各种具体权利的集合,每项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并且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主体选择实施哪一项具体产权取决予名义产权、信息、技术与市场状况,或者说,取决于相应的交易成本和收益。在不同的环境中,各项具体权利的相对重要性也是不同的。因此尽管法律上的产权界定能够大大降低产权博弈的可能和相关的交易成本,但是却并不足以消除上述博弈的可能性。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土地产权的演变与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村集体等“旧制度”常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的模型中,地方政府只是一个消极的执法者,但在现实中,它们的角色则要活跃得多。在很多土地流转案例中,村委会等基层政府实际上担任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代表与交易方进行谈判,从而大大降低了在村民个人层次上参与土地市场可能产生的交易费用。这种集体性的交易安排不仅是为了规避产权制度障碍的需要,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带来的问题。与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交易模式相比,这种土地流转机制肯定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规范之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一个发育不完全的市场中,传统体制与外部市场的类似“对接机制”对于促进交易的达成是极为必要的。制度变迁通常是渐进的。可以想象,如果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实行完全土地私有并进行土地集中经营,其结果很可能与实施者的初衷大相径庭。因为当时并不存在目前的外部市场与制度支持,农民也不具备足够的市场知识。外部市场入口(模型中的ξ)在某种程度上与产权安排同等重要,而无法实施(不能带来收益)的产权是无意义的。
在理论层面上,关于中国农地产权的分析还能够带来一些更深的思考。这其中之一就是,不存在抽象的市场与产权,这两者都是与具体的交易状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即使是在总体的私有产权安排之下,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也是重要的,并且可能需要不断调整。实际上,我国清朝中期以后和民国时期,地权细分和交易是相当发达的(王景新等,2011)。既然私有地权可以细分,公有地权同样也可以细分;既然产权是一个复杂的结构,由于产权的细分,虽然尚未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名分,但却大大扩展和提高了农户的产权实施能力,不同的权利主体各自拥有有限的产权,并按照各自的方式实施自己的权能,促进了权利的交易和重新配置,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虽然这还不是经典意义上的私有化,但从产权实施的意义上来看,将其看做是私有化也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从这个角度出发,哈耶克关于市场功能的经典论文(Hayek,1945)还可以做进一步的解读,即市场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探索交易的可能性,并且也在探索着相应的产权安排。由于信息与其他成本(契约的不完全性),不存在着一步到位的产权安排,因此需要不断地根据现实交易的需求来考虑各种具体权利的界定与保护。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就在于降低市场探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且及时对空白进行补充和调整。
五、结论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考察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我们看到,由于产权的结构复杂性以及实际可实施性与名义权利之间的差异,生产技术与环境的改变经常会导致相关各方对未能明确加以规定或难以实际实施的剩余权利的争夺,并因此导致产权制度安排的相应改变。在这一过程中,潜在权利的“显性化”或者说正式产权的“细分”是产权制度演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没有绝对有效的产权安排,只能在状态依存的互动过程中寻求相对有效的产权结构。
对中国农地产权变迁的上述解释不仅具有高度的现实相关性,而且也蕴涵着更为普遍的理论意义。尽管本文讨论的是中国总体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个侧面,但是它仍然能够带来一些对经济学一般原理的思考,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的功能究竟是什么?”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现实中的市场总是在各个非均衡点之间动荡不定,而企业家的价值就在于寻找并发现因此产生的获利机会并从而增进社会的福利。这里的获利机会不仅来自于信息和新的技术,而且还来自于交易机制与产权等市场“底层”制度的变迁。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经验恰好为之提供了说明。
作者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中肯而精彩的评审意见。张曙光曾就本文的部分思想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农大、兰州大学、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讲习班、华人哈耶克学会年会、长安论坛等做过讲演,得到很多精彩的评论和帮助,特此致谢。文责自负。
注释:
①指村级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和乡级五项统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报告》(白皮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第89页。
③农业部农研中心固定观察点,“土地流转专项调查”,2009。
④这是笔者在调查中得到的,参见张曙光主笔,《博弈:地权的细分、实施和保护》,第155、159、162-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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