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无纸报关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海关无纸报关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付绍滨[1]2002年在《海关无纸报关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文中提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门.M)学位论文论立题目:海关无纸报关中的若于法律间题主题词:海关无纸报关;电子数据;法律地位;证据能力研究生姓名:付绍滨

李炜[2]2012年在《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探讨》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和现代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物流模式相继出现,企业运营模式因此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企业间交易往来的各类贸易单证正由传统的纸质凭证为主向电子凭证为主转变。为了顺应国际贸易这一变化要求,世界发达国家海关都已实现了通关无纸化作业。中国海关面临相同的形势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借鉴吸收发达国家海关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按照符合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以企业分类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报关电子数据流转,减少纸质单证审核环节,能有效打破通关瓶颈,简化通关手续,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通关作业流程,解放现场通关人力资源,使海关得以在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合理配置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本文的整体架构是,首先明确通关作业无纸化的几个基本问题,由于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目前尚处于摸索和试点的阶段,对于无纸通关的基础性研究很少,对于该项政策的解读也比较少,且不全面,本文试图对无纸通关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涵进行梳理。同时,采取比较分析法,研究新加坡、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通关环节的类似措施,借鉴先进的经验。继而介绍了我国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进程和现状,同时结合笔者多年的海关实际工作经验,以大连海关的实际通关监管情况以及数据为例,对目前正在试点进行的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效果进行分析,主要以通关作业过程中递交单证量的电子化为切入点,考察无纸通关是否实现了提高通关效率的目的。全面分析大连海关现行的无纸化通关模式下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海关未来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相关建议。

牟文华[3]2003年在《电子通关中的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文中认为电子通关的过程自始至终是电子数据的应用过程。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电子通关中的电子数据不存在传统的书面形式,无法进行传统的签字或盖章,电子数据也不存在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原件;现仅有《海关法》承认电子数据报关单是合法的申报方式,而没有对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定作出规定:实践中应用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但法律并不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综前述,在我国,电子数据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叁大诉讼法均没有把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的范围,说明电子数据不具有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归属上,不宜将其简单地归入现有证据的种类,而应当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可称为“电子证据”。本文认为,解决电子数据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仅重点分析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原件、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的根本办法是立法,全面确认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权宣之策是对现有相关法律(如《海关法》、 《合同法》等)进行修订或进行司法解释,重点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签名(盖章)、原件问题,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承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刘雅[4]2017年在《无水港运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无水港的概念源于欧美,其运营主要涉及叁大功能,即通关功能、运输功能与保险功能,这是港口功能向内陆延伸的新型运营模式作用的体现,该种延伸使得上述运营模式下相关主体与行为产生了的新的法律问题。如未厘清无水港运营的相关法律问题,将影响无水港功能的发挥,给外贸运输的深入发展造成障碍,因此本文针对这些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在第一章界定了无水港的概念与特点,并总结了无水港运营中的叁大功能与制度的困境。第二章比照了我国海陆通关的差异性,分析无水港通关制度与我国海运通关制度的矛盾之处,实证分析国外无水港通关制度对我国无水港通关的借鉴。第叁章分析了无水港运营主体在从事运输相关业务时出现的法律问题,揭示了无水港运营主体运输中法律地位的困境,将无水港运营主体与实际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及港口经营人进行比较,并结合无水港自身特点,分析了我国无水港运营中运输主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对建立符合海运惯例与我国发展现状的无水港运输法律体系进行探讨。第四章研究了我国无水港运营中保险制度困境,总结并得出我国无水港物流责任保险叁大困境,即:我国物流责任相关立法还不够健全;现有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无水港运营主体的经营范围;无水港物流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具体保险条款还存在较多争议。最后,本文第五章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解决无水港运营法律问题:在无水港通关运营方面,应借鉴各国通关制度,完善我国无水港通关法律体系;在无水港运输相关业务方面,应明确无水港运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厘清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最后,在无水港保险制度方面,我国应健全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加强无水港运营主体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制定符合我国无水港运营体系的保险条款。

万曙春[5]2014年在《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应该成为有效约束一切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部门,直接掌握巨大公共资源,并且每日每时直接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因此,将宪法实施职责落实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每一个部门,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学界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投入。我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仅在宪法直接适用的意义上才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在宪法间接适用层面,我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中是法律的首要实施者,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宪法实施之成败。但也不能简单地认同法律的实施就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机关掌握或直接运用着间接实施宪法所需要的最庞大组织机构和人力物力,如果运用得不好,也最容易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或者偏离国家权力的配置机制。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组成部门是宪法间接实施的基本单元,各部门所面对的法律的各种具体条款或其实施过程是否合宪,各部门能否正确贯彻宪法的相关原则、规定和精神,对于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关系重大。海关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中一个特殊而又有典型意义的工作部门,本文对海关缉私惩罚机构及职权运用的动态展开,详细解析和诠释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在间接实施宪法方面应该和可能发挥的功能。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是宪法在宪政现实中的具体制度安排,落实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它的运行过程包含间接实施宪法的内容,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宪法原则性的规定及相关条款是具体部门法制运行的边界设定(第1章);第2章从历史深处去探寻和把握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赖以发展的根基,目的在于寻找该制度背后,决定这一制度发展方向的推动力及其特殊性的由来,认识海关缉私与国家发展的关系;海关缉私机构设置和运行所遵循的原则精神都应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找到依据,它们与保障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运行符合宪法要求关系重大。从第3章开始,对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机制的研究,是一种合宪性的评价,这种评价必须深入到具体制度中。评判其是否实现宪法实施功能的叁项关键标准是:保障或兑现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纵向和横向配置方案;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权力的宪定边界。海关缉私调查职权的运行(第3章)及海关缉私行政法制的依宪完善(第4章),在法学研究上均关涉对公权力与权利保障间平衡的关注,这在宪法意义上是关于个人与国家之间适当关系的问题。对它们合宪性的观察,一方面应注重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运行的原理及机制,讨论和辨识它们的特殊之处和独特部门特征,领会它在惩罚性制度中原创性规定的要旨,理解驱使立法者同意将这些特殊权限赋予给一个行政机关而容许它拥有强大权限的意图。另一方面应明确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有其特殊性但也不能成为不同于国家其他法律的例外,立法与司法对它的法律控制发挥着作用,对基本权利给予尊重及保障是它间接实施宪法的衡量标尺。第5章讨论了海关缉私惩罚中的刑事法制,海关缉私虽只在侦查环节起主导作用,但它行使的全过程都受检察院、法院的制约,它的工作成效也影响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理。从宪法实施角度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关注的重点不是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而是这些法律本身及其实施过程是否准确落实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包括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精神。海关缉私可以采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种权限,这两种执法权限下查处案件立案标准的把握、行刑两种执法程序需要转换时需要遵循的规则,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行边界问题,其权限扩展的范围往往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界限,这两种执法权限的依宪妥善处理,是间接实施宪法正确处理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关系的重要内容(第6章)。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以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都要求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按照研究宪法间接实施的要求,本文不仅依据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对有关法规范性文件和参与到海关缉私惩罚机制中来的各国家机关或部门实施上述法律的具体行为方式作出评价,还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应提出完善或改革的意见。笔者相信,这个展开过程遵循的原则和运用的方法,基本可以适用于合理解说宪法间接实施与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也可以在不小程度上适用于合理解说宪法间接实施与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

徐伟[6]2014年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国海关的政府治理与制度创新》文中认为经济转型是当代中国发展的主题。中国海关作为对外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管理部门,应该在这一特定的时代围绕国家发展和经济转型的实际需求,同时需要把握当代快速发展的技术和商业环境的特点,积极地实行职能转变和制度的创新,提升自身的政府治理水平,为实现贸易安全和贸易便利化的双重目标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复杂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诸多关系当中,笔者试图从中理清影响当前中国海关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治理和制度创新层面应当遵循的准则与价值标准。进一步地,在这些准则与价值标准的引导下,分析与探讨了中国海关在当前环境下可能进行的改革与创新。第一章是论文的导言,主要是对选题背景的介绍和文献综述。第二章主要是对当前中国海关所处的环境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分为叁个方面分析:第一,主要分析了进入21世纪以后,海关部门在全球化影响下面临的共同的问题,包括贸易便利化和贸易安全的双重目标,当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商业运营模式的转变。第二,分析我国海关所处的特殊的环境,主要考察了在经济转型和政府改革的背景下,特定的环境对海关提出的不同层面的诉求。第叁,海关现代化。论证海关现代化的内涵以及实现的路径,包括不同国家海关现代化的比较分析。第叁章主要是分析海关部门改革与完善的价值标准。主要从市场机制、政府治理、公平与民生、法治精神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对价值标准的分析评价,结合当前中国海关所处的特殊环境,为进一步探讨海关制度创新与政策选择提供价值基础。第四章是进行政府治理层面的分析。主要的研究目的是探索中国海关在当代政府治理理论下改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的依据和可行性的路径。这一部分从叁个方面讨论了海关的治理结构的完善:海关组织管理体制、客户导向管理、协同边境管理。第五章是制度创新的研究。主要是结合中国海关在改革与实践当中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包括关企关系、自由贸易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业务外包、单一窗口制度、报关行业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探讨,提出制度创新的设计或者是制度改进的思路。第六章是结论部分,是对本篇论文写作的总结。包括写作的难点,进一步写作的思路,可能的发展等。

谷雪[7]2017年在《海外代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品牌意识的觉醒,海外代购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海外代购行业发展速度快,有广泛的市场和庞大的消费者群体。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产品质量的不合格以及造假现象的广泛存在等原因,虽然海外代购业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少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现行法律体制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关于海外代购的诉讼案件也因此大量涌现。海外代购作为一种加强与世界各国交流合作的方式,能够让中国消费者不用出境就享受到海外商品和国际化服务,此外,还能够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满足商品和服务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需求。可见,引导海外代购行业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而研究这一新型交易模式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海外代购的基本原理,包括海外代购的概念、特征、类型、法律关系以及我国海外代购兴起的原因,为之后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持。随后引用案例指出海外代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从海关监管、税收法律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叁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对海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海外代购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通过对“广州转运中心”案例的简要介绍,引出海外代购中产生的代购者行为方式隐蔽、法律监管空白及缺乏配套措施等海关监管问题,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其次,以海外代购税收法律问题为基点进行分析。主要从“空姐代购案”入手,阐述海外代购所涉及的税法的相关问题,包括纳税主体难认定、偷逃税现象频发及完税价格难确定等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来探讨在海外代购中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海外代购消费者有其特殊之处,其合法权益更难以受到保障,品牌真伪和商品质量难辨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难保障、代购者商业信用及其售后服务难保证、追责主体难明确以及个人隐私易暴露。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以改善维权难困境,就离不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从海关监管、税收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叁方面对海外代购行业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从而达到改善海外代购行业混乱的目的。

李向锋[8]2004年在《EDI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运作方式,它的成长不仅取决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情况,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国家和世界如何为其发展营造一个适当的法律环境,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引起的新问题,这将关系到电子商务这项事业的发展,EDI是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而这也将关系到EDI的发展。 EDI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传统的法律体制如何接纳EDI贸易方式,从而使之合法化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传统法律体制中关于商业文件的书面形式、关于签字与认证、关于证据力、关于合同的成立方式、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的规定如何与EDI的“无纸贸易”方式相协调、相容纳。同时它也包括法律对于这一新的贸易方式的特殊规范与保护问题,如通讯安全问题,网络责任问题等等。易言之,前一方面的问题指的是现有的法律应如何调整以接纳EDI这种新的贸易方式,后一方面的问题则指为确保这一新的贸易方式的健康发展,应该制定哪些新的“游戏规则”。当然,在分析某一具体法律问题时,往往难以对此作严格的区分,破旧立新之间很可能是相伴相容的。不过,就现阶段而言,国际与国内法上的种种努力,还大都集中于前一方面,以消除EDI发展的法律障碍,解决更迫近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就有关EDI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证据力问题、电子签名问题、合同的成立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予以分析和探讨。 本文的主要内容: 引言:介绍EDI的概念、特征,历史与发展以及EDI引发的法律问题,指出解决EDI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意义所在。 第一章:介绍EDI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其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为以下各章节探讨解决EDI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提供必备的前提知识。 第二章:首先提出EDI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不同要求,然后介绍国际上提出的关于EDI书面形式问题的解决途径,最后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及理由。 第叁章:首先提出EDI合同的电子签名问题,指出签名问题的实质,然后

高建明[9]2013年在《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中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初探》文中提出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中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是随附单证等其他纸质单证电子化之后如何使海关执法在证据方面符合现行制度的要求。目前,立法中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散乱、司法实务操作不统一,再加上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和收集、固定、保全、出示、鉴定等与一般证据不同,决定了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将使海关执法在证据问题上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即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如何确保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中电子数据证据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

曾凌[10]2011年在《湖南报关行业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贸易便利化已成为全球的呼声,快捷通关成为政府和商界的共同要求和利益所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危机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竞争愈来愈激烈。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我国农业与世界农业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清楚地认识海关工作的主要矛盾以及报关行业的发展方向,对于准确定位海关的基本职能以及报关协会的主要作用非常重要,因此,是否能够妥善地处理海关与相关企业的关系,报关行业的运作是否能够适应国际惯例,海关的职能转变同报关协会作用的发挥是否能够同步推进,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海关与企业间关系的新格局,反映了海关以“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有机统一”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必然关系到21世纪现代海关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其现实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本文就湖南报关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从各个角度进行逐一分析存在的问题,继而采取有效地应对措施,从而有效地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实现报关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监管和快速通关的有机统一,才能提高报关企业竞争力。其核心价值和意义体现在能为湖南进出口企业架起一条便捷、快速地通关大桥,以促进湖南省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海关无纸报关中的若干法律问题[D]. 付绍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2]. 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探讨[D]. 李炜. 复旦大学. 2012

[3]. 电子通关中的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D]. 牟文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4]. 无水港运营法律问题研究[D]. 刘雅.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5]. 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D]. 万曙春.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6]. 经济转型时期中国海关的政府治理与制度创新[D]. 徐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7]. 海外代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 谷雪. 兰州大学. 2017

[8]. EDI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李向锋.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9]. 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中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初探[J]. 高建明.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3

[10]. 湖南报关行业的发展研究[D]. 曾凌. 湖南农业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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