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协议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及影响论文_韦耀莹

电子商务协议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及影响论文_韦耀莹

(广州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摘要:当前,中国已深入地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不仅参与到了多个自由贸易区中,还能跟进最新的贸易协定规则并对规则制定有一定的话语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会计核算的发展跟不上国际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协定的发展,并且对电子商务协定的要求也没有针对性的安排。本文从同中国关系最密切的三个最新国际贸易协定(中韩FTA、中澳FTA、CPTPP)中电子商务协定的内容出发,分析上述协定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和影响,以使会计核算与电子商务能更好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关键词:会计核算;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协定

1、引言

随着当前网络与信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新一代国际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与中国密切相关的新一代国际自由贸易协定中,不论是双边层面的中国—韩国FTA(2015年12月生效)、中国—澳大利亚FTA(2015年12月生效),还是区域层面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2018年12月生效),抑或是正在谈判中的诸边性质的服务贸易总协定(TiS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均将电子商务作为单独的章节或附件,凸显出了对电子商务的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我国会计核算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协议的发展,存在了严重脱节现象,因此,必须分析当前新一代国际自由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协议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

2、电子商务协议对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及影响

(一)电子商务便利化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无纸化能大大提升效率,同时也是环保的方式。我国早在2004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观察与中国关系密切的自贸协定,中韩FTA中只是谨慎地规定:要探求电子化文件具有和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能性。在中澳FTA中更进一步:对实现公众文件无纸化进行鼓励和推广。但两者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可上的规定是保持一致的。而在CPTPP中则鼓励缔约国之间进行无纸贸易(第14.9条),并且赋予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效力“除非存在其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因签名是电子形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第14.6.1条)”。

无纸化的交易下,不再有纸质的交易合同、发货单等可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然而当前中国大量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纸质账薄和手工做账。应当加大对会计核算软件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投入,使企业将原本复杂的会计记录、核算方法全部交由网络会计系统操作,以实现会计全面数据信息的无纸化应用。

(二)跨境数据流动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代表着国际贸易协定最高标准的CPTPP中,最大胆和最具抱负的一项规则(陈筱璇,2016)在于跨境数据方面,其中第14.11.2条规定“当以电子方式进行跨境信息传输的活动是为了涵盖人的商业行为时,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以电子方式进行跨境信息传输,包括个人信息”,尽管CPTPP也有对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的条款(第14.16条),但前者条款淡化了国境观念,突出强调了信息和数据流动的一体性和全球性。

CPTPP如此重视信息和数据流动的全球性与自由性,与其发起国的战略考量有极大关系。凭借在技术创新的领先和商业贸易方面的优势,美国是各种电子化信息数据的最大流入国和受惠国,因此美国对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化的推崇和对网络等高新科技商业行为保持尽量少干预的态度。而我国更强调互联网的秩序化和安全性保障,因此对于信息数据传输的开放程度较为慎重。尽管信息数据流动已进入全球化和自由化,电子商务也创新了交易方式,在交易时无需使用现金、票据,可以直接在网上付款,而这对于会计核算的数据保密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因为电子记账依赖于网络,数据较容易被恶意修改。在当前国际电子商务协议的背景下,会计核算方面必须做好对数据和记录的保密工作,提升防火墙技术水平,务必做到以会计信息安全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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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了商业洽谈、下单、合同签订、支付结算等缔约程序的在线化,提高了交易效率的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风险也大大提高,且电子商务所独有的虚拟性与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比实体消费更为艰难。中韩FTA、中澳FTA、CPTPP的争端解决条款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均做到了有效安排。中澳FTA规定了“网络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缔约方应至少以与其法律法规对其他商业形式的消费者提供的保护相当的方式,为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提供保护。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也做出相对简单的规定。CPTPP对线上消费者的保护集中体现在14.7.1条“缔约方认识到采取并维持透明和有效的措施,保护消费者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时免受第16.6.2条所指的商业欺骗和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和第14.7.2条:“缔约方应制定或维持消费者保护法,禁止对参与线上商业活动的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商业欺骗和欺诈行为”。

对消费者会计核算方面的权益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部分,同样需要保护。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传统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高,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但现实中,一方面在立法上将消费者会计权益并没有被单独纳入消费者权益法中。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新的核算技术,例如区块链技术,从以往经验看,消费者维护自身会计权益往往举证困难,而区块链这项技术具有开放、协同、共享、防篡改、可追溯等特征,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区块链系统的各项数据能够获取到更有利的证据。

(四)数字化产品关税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尽管我国目前尚未有直接针对跨境电商的数字化产品贸易制定的关税政策,但零关税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中韩与中澳FTA条款中,虽然均依照WTO在2013年12月7日部长决定《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第5条相一致的方式,维持不对双方之间的电子交易征收关税,但中澳FTA在条约上还是保留了对税收征收调整权利的规定。在2016年,我国进行了跨境电商税制改革,税改后在限值以内的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可为0%。而CPTPP在电子商务章节14.3.1条中直接提出了零关税政策:“缔约方不得对一缔约方的人和另一缔约方的人之间的电子传输,包括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课征关税”,并且14.4.1条进一步强调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生产、发布、承包、委托或首次基于商业条款提供的数字产品的待遇,或给予另一缔约方的作者、表演者、制片人、开发者或所有的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应低于该缔约方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

可见,CPTPP首次实现了对数字化产品关税,而且代表着国际贸易协定的最高标准,在未来与我国有关的FTA中必定同此,这对传统方式进行海关监管与征税的会计核算提出新的挑战。在未来的会计核算中,必须做好对电商数字化产品关税前后计量的有效衔接工作。另外,这对审计也提出了要求,在零关税实施的节点阶段,必定有企业在跨期分摊问题上存在“猫腻”,必须提高审计能力应对这些问题。

3、小结

从本文对中韩FTA、中澳FTA、CPTPP中电子商务协议的分析可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协议在电子商务便利化、跨境数据流动、保护线上消费者权益、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四方面对会计核算产生了影响,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必须完善会计制度、运用新的会计技术、采用新的会计方法,满足电子商务协议的要求,使中国符合国际最新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峰.基于聚类分析的我国寿险公司开拓东盟市场策略[J].保险研究,2015(2):39-49.

[2]陈筱璇.TPP协议电子商务章节分析与解读[J].公民与法,2016(8).

[3]陆峰.“一带一路”下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定位[J].当代经济管理,2016(10):89-97.

[4]韩立余.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5]沈国兴.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6).

论文作者:韦耀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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