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原因分析&以金融排斥为视角_金融论文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原因分析&以金融排斥为视角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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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转型的推进,特别是农业发展面临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由供给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的转变,越来越明显的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趋势,农户产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和收入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以及农村民营经济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整个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越来越旺盛,资金需求量也日趋扩大。然而,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却明显不足,据测算,自1999年以来,农村资金缺口每年都在5000亿元以上(田力等,2004),而且这种资金缺口还在逐年扩大。

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原因,近来人们从多个视角进行了分析和解释。大致有如下一些观点:(1)农村金融市场存在金融抑制(何广文,1999;高帆,2002);(2)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存在信贷约束(课题组,2007);(3)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较多的资金余缺调剂限制,对农民贷款缺乏财政金融政策的扶持(课题组,2001);(4)农村金融结构未能实现优化,存在制度和功能缺陷(何广文,2004);(5)农村地区受到了金融的供给约束和金融供给受到了农村经济的需求约束,以及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和农村金融体制的双重制约(田力,2004);(6)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活力和推动(张元红,2005);(7)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存在信息处理机制和博弈参与能力的不足(王元,2006);(8)农村金融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何大安,2006);(9)金融体系商业化经营在农村地区运用金融资源的低效性和风险性从根本上制约和限制了各项资金的投入(白莹,2006),等等。虽然这些研究从制度层面较好地解释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成因,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所做出的解释却不够系统和全面。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重点从农村金融机构供给的经营取向角度,运用金融排斥性理论框架解析我国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深层原因。

二、金融排斥性:内涵与判定

金融排斥性(financial exclusion)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在稍早的研究中,人们一般从金融地理学的角度对金融排斥性进行探讨,即研究居民到金融服务网点(尤其是银行零售营业点)的实际距离对居民获得金融服务便利性的影响(Leyshon和Thrift,1993,1994,1995)。这个时期对金融排斥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过去几十年受住房政策(将贫困人口集中于城市郊区)的影响,大量金融零售网点在贫困社区的撤并;二是研究银行和住宅互助协会①的分支机构在贫困社区的关闭;三是研究贫困社区居民因到金融服务网点较远和交通不便而获得金融服务的难度。随后的研究表明,金融排斥性并不仅仅因金融服务网点在某一地理区域的撤并而存在(FSA,2000),一些人群如果有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但却因社会经济因素和金融服务市场因素而很少或从未获得金融服务也应视为受到了金融排斥。一般认为,容易受到金融排斥的人群往往是从来没有使用过金融产品的家庭、低收入居民、老弱病残人士、居住在边远和落后地区的居民(FSA,2000),以及诸如此类的社会弱势群体。基于此,Sherman Chan(2004)在其会议论文中将金融排斥性界定为:在金融体系中人们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这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至于如何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性,Rossiter(1997)认为,考虑到难以确定居民对何种具体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有需求,最简单的方式便是考察在某一地理区域是否存在储蓄机构,是否可以获得小额信贷,是否具有非现金支付的途径,以及开户是否存在严重的限制。显而易见,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却不够全面,从而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现在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性的比较流行的方法是根据Kempson和Whyley(1999a;1999b)提出的五个指标:(1)客户接近金融资源排斥性(access exclusion),如通过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客户接近金融资源;(2)条件排斥性(condition exclusion),即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不适合某些人群的需要;(3)价格排斥性(price exclusion),即一些人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价格才能获得金融产品;(4)市场营销排斥性(marketing exclusion),即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5)自我排斥性(self-exclusion),即人们认为申请获得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从而把自己排除在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显然,这样的判定方法更能够从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对某一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本文也将参考和借鉴这些指标探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金融排斥性问题,并从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来剖析和解释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现实成因。

三、我国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现状:供给不足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尤其是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呈现出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以农业保险公司与邮政储蓄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为辅,以民间自由借贷以及一些小额信贷公司等为补充的格局。但是,这种看似十分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实践中其“农业色彩”却越来越淡,并没有很好地满足“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从而不能将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从1997年到2006年10年间,我国涉农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总额逐年上升,从1997年的55418.3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98534亿元,年均增长4790多亿元。然而,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也在逐年增长(从1997年的8350.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19430亿元),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又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03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来才突破10%,到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水平。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农村地区的保险与邮政储蓄机构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可以说,自1980年代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农村保险市场保险服务网络不健全,保险宣传不够,农村居民对保险认识理解和接受程度有限,保险理赔服务不到位。从1997年到2006年的10年中,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一直都没有超过8亿元的水平,甚至在2001年该项收入只有3亿元。在相对量方面,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总额的比重,在1997年达到0.75%以后,一直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在2000年以后,该比例从未突破0.20%的水平。如果按全国2.55亿农户(2005年统计数据)计算,多年来我国产均投保费用不足2.6元,尽管2006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上升到8亿元,户均投保费也才3.1元。而且,在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5年的不足30个险种(费友海,2005)。这显然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对规避风险的需要。另外,自1986年我国恢复邮政储蓄以来,到2005年底,我国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已有20674个邮政储蓄网点(《中国金融年鉴》,2006),极大地便利了农村居民进行储蓄或将收到的汇款转为储蓄。但长期以来,邮政储蓄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前)只吸收存款(2005年在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余额高达4861.69亿元),并将吸收的存款主要转存于中国人民银行赚取利差,而不对农村地区发放贷款。虽然部分邮政储蓄资金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给农村信用社,并由农村信用社贷款给农民,但这种“返还”的数量却远低于邮政储蓄存款的新增量。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不但未能在农村地区对金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且还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直接减少了农村地区可能获得的金融资源总量。仅从经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渠道外流的资金来看,1979-2005年的27年间,我国农村资金净流出量高达13644.8亿元,其中通过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净流出量为8803.8亿元,占比为64.5%,通过邮政储蓄机构的净流出量为4841亿元,占比为35.5%。此外,农村资金的净外流呈逐渐上升趋势,其中在1997年,资金的净流出达到996.7亿元,形成第一个历史高峰,其后虽有所下降,但在2001年后,资金净流出突破千亿,并且开始逐年增加,2002年和2003年分别为1132.5亿元和1347.7亿元,到2004年,农村资金净流出量已经突破两千亿元大关,达到2021.8亿元。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数据并不包括从其它正规金融机构流出的资金。事实上,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每年以吸储上存的方式从农村抽走的资金也高达3000亿元左右(高伟,2005)。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系统,不但没有很好地发挥其支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功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国家通过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从而形成了我国农村正式金融供求缺口巨大的现实图景。

于是,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严重不足,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蓬勃发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已经形成农村各经济主体之间互助性的无息民间借贷、有息甚至高息的农村民间借贷和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三个层次。而且,这些民间金融已经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人格性(交易活动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分散性(交易的频率高、金额小,高度分散)和层次性(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发达地区已出现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等特征(李伟毅、胡士华,2004)。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推算,到2004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到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②。可见,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还不具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四、从金融排斥性视角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

从以上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几条供给渠道的现状可以看出,除了农村民间金融因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和发展地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外,在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中,不仅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未能向“三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且政策性金融也没有有效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功能。对于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原因,本文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在经营取向上对农户的金融需求造成了较强的金融排斥性,从而没有为农村经济发展配置足够的金融(信贷)资源。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农户接近金融资源。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的评估,一般都认为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抗御灾害能力弱,而且农村信用环境差,贷款发放后没有安全保障(课题组,2001)。因此,面对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为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便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方法,如采用专业化、标准化和流水线式的作业方式,使用标准化的合约格式,在内部管理中实行较为严格的信贷管理政策等等。从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的评审中,便通过审查农民的个人信用档案,或者可资抵押的资产以评估信用风险。在“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③不充分问题相当严重的农村地区,农户没有资信档案可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信息,金融机构搜集信息的成本较高,对信息进行甄别也相当困难,从而增加了对信贷风险评估的难度,限制了信贷的发放。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中实行较为严格的信贷管理政策(如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也造成信贷员不肯轻易向农户和农村企业发放贷款(成思危,2005)。于是,在包括农村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下的多种因素作用下,农村金融机构便很自然地在信贷风险的评估程序中将农户接近和使用金融资源的金融需求排斥在服务范围之外。

第二,农户即便能够接近金融资源,但真要获得一定的金融服务如贷款,也要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农户也往往难以达到。按照农村地区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制度要求,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如果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也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信档案,而且对借款人还要求有一定的偿还能力,贷款的具体用途也是贷款资格审查的一个重点。事实上,这样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广大农户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因为,不仅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起全面、系统的农民个人信用档案,而且农民也难以提供证明自己信誉和还款能力的有效资信;在农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即便是抵押的房屋,也难以处置变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即便向农民发放担保贷款,农村中也很难找到有担保能力并愿意为农民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相关调查显示(熊建国,2006),在目前农户的融资过程中,90%以上的农户连融资历史记录、可考察的历史资料都没有,更不用说资信档案; 目前农户的融资需求中,教育、医疗、抵御突发事件等融资需求分别占28%、24%和18%,而购买生产资料和扩大经营规模或经商等融资需求仅分别占23%和7%。可见,农户贷款大多是为了满足生存需求,极少谈得上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由于这些贷款很少具有生产性,所以在农村金融机构看来,贷款成功回收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担忧。

第三,在市场营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也把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排除在金融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除了很少的农村金融机构从事或者代理债券及保险类金融产品业务之外,在贷款业务方面,涉农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营销取向也在逐渐偏离农村。近年来,随着商业化改革的快速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也加快了由专业性银行向商业性银行的转变,市场定位的重心也从农村转向城市,在服务对象方面也是重点开发城市优良的大客户、行业垄断性客户、城镇高收入群体客户,贷款投放也从以农业为主转变到了以工商业为主;即便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保留了县级分支机构,但由于实行严格的贷款权限控制,这些分支机构普遍只存不贷,不再直接面向一般农户和众多乡镇企业开展业务。于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严重萎缩甚至是“空洞化”,直接削弱了原有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功能。与之类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是专门为农村地区配置金融资源的政策性银行,其市场定位也在转移,近年来也在将资金运用于商业银行领域,基本不涉及农村一般资金需求的满足,也不涉及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的业务(胡焱、郑江绥,2005)。尤其是随着粮棉油收购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计划的逐步实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的业务更是急剧萎缩(姚耀军,2006)。尽管在2005年,中央制定了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大了信贷支农力度,扭转了多年来业务萎缩下滑的局面,全年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也达到3423.7亿元(同比增加618.8亿元),但是占年末各项贷款余额7870.7亿元的比重也只有43.5%④。而且,这些业务并不是直接与农民发生的信贷业务关系。即便是扎根于农村地区的、基本上垄断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农村信用社,出于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考虑,在市场定位上也出现了脱离“三农”的倾向,比如北京和上海的农村信用社就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大量资金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市或非农部门。在金融产品的营销方面,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没有考虑到农户的金融需求,不仅贷款品种及其期限(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大部分为10-12个月)不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周期(一年或一年以上)(课题组,2007),而且为了降低单位交易成本、管理和人工费用,农村信用社也是尽量使小额零售业务转变成适合城市居民需求的批量批发式的大额业务⑤。这样,三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市场营销和目标定位方面就将广大农村地区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民排斥在外。

第四,在价格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金融需求也具有较强的价格排斥性(price exclusion)。比如,在中央银行宣布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后,不少地区农村信用社往往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林羽飞、梁山,2005),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比重也在90%以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5)。有研究表明,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部分上浮幅度达到或接近最高限,增加了农户借款的成本(白莹,2006)。显然,如果农户希望获得急需的贷款,也只有支付自己不愿甚至是无能力承受的资金价格。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34.6%的农户能够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甚至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前的2.25%);64.9%的农户能够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前的5.58%);但是,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却高达6.42%,不仅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利率,甚至还高于一些民间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农户可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的平均值5%(课题组,2007)。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价格方面已经对大多数农户的金融需求产生了金融排斥性,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可获得性。

第五,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需求型金融抑制⑥(高帆,2002),使得农村居民对金融需求产生了自我排斥性(self-exclusion)。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化程度落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农户高度分散而且相对封闭,信息化水平也较低,农户自然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能够简便、灵活,但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相关手续却非常繁琐,某些条款甚至超出了大多数农户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于是,农户在遭遇外来风险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借贷通常都是在农村内部解决,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约15.3%)是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入的。农户之间这种主要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进行借贷的方式(高帆,2002)表明,农户通常认为,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很小,而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最近对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农村金融现状的调查结果也证实,大量农户由于对正规贷款的获得不抱乐观预期和缺乏信心,而没有尝试过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究其原因,有17%的农户觉得自己在金融机构没有“关系”,11.1%的农户不懂正规贷款的申请程序,5.9%的农户觉得自己不能够满足信用社的抵押和担保要求(课题组,2007)。于是,在这样的预期之下,农户在选择借贷方式时,便主动放弃了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排除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第六,从农户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距离看,不仅保险类金融机构很少或几乎没有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经营网点,而且设置在农村的商业银行网点也在大量撤并,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户金融需求的排斥性。面对农户笔数多、金额小,而且希望较少抵押或者无抵押的贷款需求,以及农民居住地分散和交通不便,涉农金融机构收贷收息的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经营成本提高,从经济学角度讲,农村金融机构自然不愿意提供“三农”金融服务,撤并设置在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也是理性的选择。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不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撤并了100多个设在县级的分支机构,而且曾经是农村资金供给的重要主体的中国农业银行,更是大幅度缩减了其设在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⑦,1996-2006年间,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总数共减少了41198个机构网点。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网点的纷纷撤并⑧,到2006年末,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只剩下111302个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虽然这些网点占到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56%,但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的机构网点数却只有1.26个(城市平均拥有2个)。从分布结构看,平均而言,尽管全国每个县(市、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达到50多个,但30%以上都集中分布在县城城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具体而言,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有多达8231个乡镇只设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而且,还有3302个乡(镇)(占到了全国乡镇总数的10%以上)并未设有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⑨。可见,即便是从早期的金融排斥性理论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这样的网点收缩与布局,无疑增加了对农村居民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民的金融排斥性,即不但降低了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而且也增加了农户进行储蓄的难度,以及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购买债券和保险产品的难度。

五、简要的结论

本文在隐含地假定农村有巨大金融需求⑩的背景下,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源的供求现状进行了考察,通过引入金融排斥性这一概念,剖析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供求失衡的内在原因。可以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经营模式对农村金融需求具有的金融排斥性,使得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很难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在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需求产生金融排斥性的情况下,要消解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借贷关系的重要障碍,就需要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或者在经济落后、自然关系仍占很大比重的农村地区引入具有金融包容性(financial inclusion)的金融中介,如继续扩大乡镇银行的试点范围;成立社区性金融组织或将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社区银行,等等。

鉴于版面有限,参考文献略。——编者注

注释:

①在英国,住宅互助协会是接受存款并支付利息,向购买房产的人提供贷款(以所购房产做抵押)的金融机构。

②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2005年7月26日在“2005年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③“硬信息”是指能够数量化、容易储存和以非人员方式进行传输,而且其内容独立于信息收集过程的信息,如财务报表信息、可抵押资产的数量与质量信息、信用评分等级档案,等等。

④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度报告》。

⑤事实上,农户的贷款需求一般额度较小且非常分散,最小的仅为一两百元,最大的也仅有万元、几万元。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人均贷款额大多数在5500元左右。

⑥高帆认为,如果农户的资金需求能够通过非正规金融部门得到较好的满足,那么其对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需求就会受到抑制。

⑦虽然这里的机构总数不仅仅包括农村的营业网点,还包括一些设在城市的其他机构网点,但是,农业银行机构总数的精简主要是对农村经营网点的精简和撤并。因此,这里采用农业银行所有机构的数目总额,并不影响对农业银行机构在农村网点撤并的分析。

⑧虽然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也增加了一些金融机构网点,如新成立的乡镇银行,但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撤并相比,其数量显得微不足道。

⑨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28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

⑩关于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研究,可参见课题组(2007),以及张杰、谢晓雪、张淑敏(2004):《中国农村金融服务:金融需求与制度供给》,载于何德旭(2004):《中国金融服务理论前沿(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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