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完善

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完善

吴申军[1]2004年在《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完善》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伴随着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也大量增加。上述关联企业间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也越来越来受到各方面的注意。从理论上说,转让定价政策是跨国公司内部的一项经营决策,通过特定的转让定价政策,跨国公司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但是,转让定价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分配,也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减少本国的税收流失,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目前世界上有近70个国家实行了转让定价税制,其中发达国家占多数。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于1991年才正式确立,目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并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本文认为,跨国公司制定转让定价政策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节约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减少公司整体税负、便于对利润中心(成本中心)进行业绩评价等。我们必须承认多数情况下,跨国公司是根据经营管理的正常需要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避税并不一定是跨国公司制定转让定价政策的唯一目的。但是内部交易的大量存在,毕竟为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需要在税制中设计特殊的条款来规范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以便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与OECD转让定价准则以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无论是在法律基础和实际工作中都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通过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与西方国家转让定价税制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分析,本文提出了借鉴国际先进作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改革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具体设想。这些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完善转让定价税收征 内容摘要管程序、大力推行预约定价制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等。 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从国际会计、国际财务管理与国际税收相结合的角度分析转让定价问题,拓宽了研究的视野,避免了“就税收论税收”的现象,运用经济学上交易成本和内部化理论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经济分析,指出避税仅仅是转让定价的目的之一,不能因为转让定价行为能够为避税提供便利条件而全盘否定转让定价的积极作用,进而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

谭伟[2]2008年在《中国企业避税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试图回答叁个问题。第一,什么是避税?第二,避税是否可以被规制?第叁,怎样规制避税?按照回答这叁个问题的逻辑顺序,形成了本文的总体篇章结构,即形式研究框架。第一章导论,介绍选题意义、进行国内外研究综述并明确避税概念,回答什么是避税的问题。第二章论述避税可规制性,认定避税属于脱法行为并得出企业避税可以通过动态立法或者法律解释渠道被规制的结论,回答了第二个问题。第叁章论述了评估企业避税现状的最优方法,并从总体估计、企业规模、避税方法等角度研究了中国企业避税现状。第四章透过现象挖掘本质,对中国企业避税现象的成因进行了探讨。包括企业避税内因及其形成机理,外因及其影响方式。第五章进行了企业避税治理的国际比较。第六章从加强社会税收意识形态建设、完善税收法制和收费制度以及改进税法实施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治理企业避税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在以下叁个方面有所创新。其一,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中挖掘出形成企业避税内因的四大根源,即“合理的委托——代理机制”等四大机制,并进一步研究了其具体构造以及形成企业避税内因的作用机理,从而勾勒出避税“经济人”——企业的轮廓;同时,将此概念进一步延伸运用于税务机关,描画出反避税“经济人”——税务机关的形象。上述研究构成了本文的实体研究框架,本文有关企业避税激励问题的探讨和避税治理的政策建议,都是在此研究框架下展开的。国内避税研究领域中,类似的系统化研究比较少。其二,立足避税治理的需要,研究了偷税概念的重构问题。第一,从现实角度分析了现行偷税概念造成的偷税“泛化”现象,并分析了这种“泛化”对于避税治理的影响;第二,从税会差异角度指出税法中偷税概念的缺陷。综合前述二者,本文提出了重构偷税概念的命题;第叁,给出了重构偷税概念的政策建议,并且结合对转让定价税制等的研究,具体论述了偷税概念重构对于避税治理的影响。其叁,本文还从避税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以及税法实施机制层面,论述了宪法、税收通则法、税法行政解释机制、政府与税务机关政绩考核机制、税务行政管理机制等与避税激励以及避税治理的联系,这些研究同样构成了国内避税研究领域的尝试性探索。

李进菡[3]2011年在《经济全球化下有害税收竞争及应对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生产和经营迅速发展,资源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即全球内进行配置,各国为了吸引流动性的资源,纷纷采取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政策来吸引外资。20世纪8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曾经发生了一次全球性降税的浪潮,在进行以减税为主要措施的税收竞争时,也产生了过度的税收竞争,即有害税收竞争。有害税收竞争会产生侵蚀他国税基和造成税制不公平等恶性影响,因而开始受到多国的抵制。有害税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避税港和有害优惠税制两种。两者都具有低税率或零税率的特点来吸引外资,同时又采取严格的银行保密法规和不透明的税制来保护避税行为。抵制有害优惠税制实践的法律措施有单边措施,双边措施和多边措施。其中单边措施中的转让定价税制和受控外国公司(CFC)等措施,双边措施主要是加强情报交换和税务当局的合作,表现形式为双边税收协定、多边措施有OECD设立的论坛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较为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本文通过对有害税收竞争的研究,探讨了有害优惠税制的两种方式,指出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我国在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同时,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的立法改革有所裨益。

黄劼[4]2009年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决策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随着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大量增加,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也越来越来受到相关各方的重视与关注。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的经营决策,通过特定的转让定价政策,跨国公司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实现整体利润最大化目标。本文首先从内部化理论、分权化理论和利润转移理论叁方面分析了转让定价产生的动机。对现有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了评析,剖析了优势与劣势,并将研究重心落在经济学定价模型上,从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两个角度分析了转让定价决策机制。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转让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类整理。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节约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减少公司整体税负、便于对各子公司进行业绩评价等。转让定价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分配,也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为了防止本国税收流失,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本文从事后调整和预约定价两个方面对税制中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进行了阐述,对OECD转让定价准则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详细比较,并对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阐述,重点分析了我国税制中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跨国公司是根据经营管理的正常需要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避税并不是跨国公司制定转让价格的唯一目的。通过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现状和转让定价现状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借鉴国际先进作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我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决策系统的具体建议。

罗忠[5]2004年在《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之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标志。跨国公司大量采用转让定价方法避税,目前各国税务当局主要采取事后审计和调整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各种技术指标难以选择和确定且手续繁杂、工作量大,取证困难,不但增加税务机关负担,也使纳税人深感不便,转让定价可以说是现今最复杂的税收问题之一。 预约定价制,即纳税人预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采取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以确定该转让定价方法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并为税务机关所接受。对税务机关来说,预先约定将大大降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对企业来说,则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同时减少征纳纷争,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扰,预约定价制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转让定价税务规范的有效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被中国潜在的巨大的市场所吸引,纷纷来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但是许多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却不断增资。这与外商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有很大关系。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进行避税;这不仅给我国税收带来巨额损失。而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不利于中国吸收外资。另一方面,我国开展反转让定价避税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缺乏可比交易问题、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等问题,在预约定价方面我国的法律规范层级太低,且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预约定价程序。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的立法,无疑是我们应重点研究的部分。

许利民[6]2012年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税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无形资产逐渐取代有形资产,成为全球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活跃因素,为跨国公司的产品与服务提供主要的附加价值。研发活动成为跨国公司形成知识产权,赢得无形资产收益的重要基础;各类营销、授权和服务也成为无形资产取得收益的手段。跨国公司在利用无形资产的资本属性进行一般牟利活动的同时,将转让定价与无形资产运营结合起来,对于各国财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资源的掠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由于涉及巨额利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成为一个多方参与的博弈,对国际财政资源的争夺是其核心的内容之一。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税务部门来讲,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涉及的并不仅仅限于国际税制部分,也不仅仅限于财政资源的争夺,这其中还涉及到一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而且国内税制也涉及其中。在全球经济活动中,除了跨国公司之外,世界各国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也日益注意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因而采取一系列政策对其开发、利用和积累进行扶持,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优化国内国际税制,为本国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积累提供税收优惠,相互之间并展开新一轮的为本国企业吸引和积累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以适应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竞争带来的挑战。这样的结果使得国际间无形资产积累的平衡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更进一步的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开始出现筹组无形资产跨国联盟的趋势,并意图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制定和解释权的垄断,借助其本身长期积聚的无形资产优势,逐步形成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全球攫取利益的财政霸权机制。这一企图对中国以及类似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挑战。在全球经济危机与财政赤字泛滥的情况下,相关各方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争夺进一步加剧。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财政危机,直接推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纷纷出台新的法规和举措,强化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以求在国际财政资源当中取得更大的份额。日本是中国重要的转让定价对象国,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中日之间的争夺近来也日趋激烈。由于“3.11”地震与核泄漏的双重打击,日本经济与财政面临着严峻的压力,为了应对国内电力短缺和制造环境恶化的问题,日本的制造业大批向海外转移已经不可避免;与此同时,日本跨国公司将在更大规模上开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迫于恢复重建与巨额财政赤字的压力,日本政府在转让定价监管上将更为积极,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与中国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全球合作研发的兴起为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一方面需要积极融入全球合作研发的大潮,另一方面需要构建良好的成本分摊机制,以分享合作研发产生的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OECD与美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避税港成为跨国公司开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重要的中转站。利用在避税港的无形资产控股公司集中无形资产的收益,同时避开高税负国家对无形资产的征税,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共同利益。当前,国际社会主要是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东道国对无形资产运营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和关键人员功能测试等手段进行处理,一些国家还开始实施自愿遵循策略的推广,以弥补因避税港引发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漏洞。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中国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成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中国研发能力的快速提升进一步使得其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利益进一步加大,目前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完善自身的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在建立良好的成本分摊机制以打开中国公司参与全球研发的大门同时,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削弱西方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话语霸权,同时逐渐提升本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论述能力和监管能力,加强与处境类似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巴西的经验分享,使得本国的税务管理能新的形势相适应。与此同时,中国需要确立促进无形资产研发积累的国内税制,为本国经济参与全球化竞争和融入知识经济时代奠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内税制基础。全篇论文共分七个部分。其中导论部分介绍研究主旨、研究思路与论文创新点;第一章为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第二章介绍全球的无形资产崛起、公共债务危机,突显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叁章介绍世界合作研发的兴起,对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影响以及成本分摊机制的建立;第四章主要考察避税港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关系;第五章讨论中国在全球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当中面临的形势以及对中国政府的相关建议。结论部分主要是对全篇进行总结与归纳,对于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提出建议。

邵志坚[7]2007年在《企业反避税策略研究》文中认为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经济的腾飞,避税问题在我国日趋严重。从立法和实践上,我国的反避税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全文主要分叁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反避税的基本概念及反避税的意义。目前,学术界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本文在综合分析学术界对避税的不同解释的基础上,通过对避税、节税等概念的对比,得出反避税概念。还对反避税进行了博弈分析,并对反避税的意义进行了阐述。论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反避税的工作现状,并对避税的行为模式进行了具体分析,介绍了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港避税等国际上通行的避税方法。论文第叁部分论述了企业反避税的对策,这也是论文的重点。作者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剖析我国目前反避税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的想法。在转让定价税制方面,应尽快完善预约定价税制,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在资本弱化方面,应引进安全港模式,限定债务/股本比率。在滥用税收协定方面,在谈签税收协定中,应注意增加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的办法,确保透视法和征税法的正确运用。在避税港避税方面,应采用原则性规定和正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明确避税港的范围,建立资本流出的报告制度,并引入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对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照会计制度中权益法核算的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在国际税务协作方面,应在谈签税收协定中,增加情报交换专项协定,完善企业的调查机制,简化情报交换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各种相关资料。在税务行政管理方面,应设立反避税专门机构,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并明确政府、外汇管理、行业主管各部门的协作责任,保证税务部门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钟姝琴[8]2010年在《预约定价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跨境交易在过去的10年中飞速发展,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来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因此每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采取了严厉的手段加以控制。相应地,跨国公司所面临的转让定价调整风险也日益上升。传统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由于其不确定性,都未能顺利解决转让定价问题。预约定价安排(APA)的出现被誉为转让定价管理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世界经合组织在1995年的《转让定价指南》中首次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经过四年的努力,《互相协商程序下制定预约定价安排指南》诞生了,该《指南》将预约定价安排定义为:“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就一定期间内的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而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调整和重要假设的安排。”我国预约定价制度起步比较晚,从1998年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的一种调整方法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预约定价安排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和2009年1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是我国预约定价体制发展进程中的两项重大突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借鉴了许多国际经验,如规定了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各个谈签阶段,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对象,增加了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等等,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最新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国际经验的分析比较对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基本原则,传统转让定价方法的弊端,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独特优势。第二章介绍了预约定价制度的国际立法现状,重点介绍了美国与OECD在预约定价制度上的经验,包括具体的实施程序和改革,并对美国和OECD的预约定价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其共性,以期找寻其中能为我国借鉴之处。研究美国APA制度时,笔者参考了2004税收程序,2006税收程序,2008税收程序,以及IRS在2010年公布的APA报告。第叁章介绍了我国预约定价体制的沿革历史,指出目前我国预约定价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包括预约定价的适用存在局限性,信息的利用与保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一支专业化人才队伍,以及具体规定不够细化。第四章立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最新规定,结合国际经验对我国预约定价体制提出完善建议。建议包括建立灵活的预约定价程序,加强APA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国际信息交换与互助体系,·健全APA信息管理体制,以及增强APA的可操作性。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的写作脉络,并且表达了笔者定当继续关注和吸收理论界关于APA的最新成果,并根据中国的国情不断提出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建议的想法。

宁威[9]2015年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叁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叁,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叁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叁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叁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叁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叁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叁章通过与叁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叁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叁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周文祥[10]2004年在《我国涉外避税与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经济的腾飞,涉外避税问题在我国日趋严重。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我国的反避税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涉外避税的法律规制问题,全文共分叁章。论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避税与涉外避税的基本概念及我国涉外避税的成因。目前,学术界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本文在综合分析学术界对避税的不同解释的基础上,通过对避税与逃税、节税等概念的对比,得出以下结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的不协调,通过合法手段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避税既包括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减少纳税义务,也包括其节税行为,而狭义上的避税仅指前者。避税主体包括企业、其它经济组织、自然人等全部纳税人,避税的对象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全部税种,反避税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等税法原则对纳税人的一种征税行为。涉外避税是外国投资者或自然人在东道国采取的避税行为以及某国纳税人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税收主权的避税行为。在我国,涉外避税的手段不仅包括国际上跨国纳税人常用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也采取利用我国税法漏洞如推迟获利年度、避免成为常设机构等手段避税,并有逆向避税的特点。由于在避税主体中,造成我国税收流失最严重的是叁资企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叁资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但在论述中也涉及到其它避税主体。我国叁资企业避税的成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原因是纳税人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通过避税获取超常利益。客观原因是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的不协调等现象的存在。论文第二章对涉外避税的行为模式进行了具体分析,介绍了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港避税等国际上通行的避税方法。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由于其定价方法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制的差异来安排转让价格,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全球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的资本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额度,由于纳税人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而股息则不允许,因而,采用上述方法,可以增大利息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滥用税收协定指在两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税收协定对纳税人不利的情况下,利用第叁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减少税收的行为。滥用税收协定的手段多种多样,从国际所得税法的实践看,主要有直接导通法、间接借助法、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等叁类。避税港避税是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等方法,利用普遍存在的推迟课税制度,享受避税港提供的普遍税收优惠,减少应纳税款。同时,本文还介绍了涉外避税在我国特有的几种的避税方法,一是利用我国实行的“两免叁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分设新企业或转移利润的方法,推迟获利年度,延长减免税优惠期限。二是在转让专有技术时,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叁是在承包工程作业中,利用税收协定中对构成常设机构时间的规定,将承包工程化整为零,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逃避税收。论文第叁章论述了涉外避税的法律对策,这也是论文的重点。作者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分析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剖析我国目前反避税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的想法。在转让定价税制方面,一是要坚持独立成交原则,但不能排除总利润原则的个别适用,否则,通过功能分析对避税企业的利润分割将失去依托。二是在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要借鉴美国经验,引入最优法原则,强调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第一适用顺序,尽量缩小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的适用范围,减少其它方法的适用。叁是严格纳税人的报告制度和举证义务,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的处罚以取得资料为最终目的。四是尽快引入预约定价税制,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在资本弱化方面,应引进安全港模式,限定债务/股本比率为3︰1,对可提供证明说明其行业惯例或公平合理的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并限定借贷资金的范围,对超过安全港界限的利息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也不视为公司股息或利润的分配。在滥用税收协定方面,在谈签税收协定中,应注意增加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的办法,确保透视法和征税法的正确运用。在避税港避税方面,应采用原则性规定和正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明确避税港的范围,建立资本流出的报告制度,并引入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对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照会计制度中权益法核算的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改主体型税收优惠为产业型和区域型税收优惠。在国际税务协作方面,应在谈签税收协定中,增加情报交换专项协定,完善企业的调查机制,简化情报交换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各种相关资料?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完善[D]. 吴申军. 厦门大学. 2004

[2]. 中国企业避税治理问题研究[D]. 谭伟. 厦门大学. 2008

[3]. 经济全球化下有害税收竞争及应对研究[D]. 李进菡.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4].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决策研究[D]. 黄劼.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9

[5]. 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之研究[D]. 罗忠. 苏州大学. 2004

[6].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税制优化研究[D]. 许利民. 武汉大学. 2012

[7]. 企业反避税策略研究[D]. 邵志坚. 重庆大学. 2007

[8]. 预约定价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钟姝琴.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9].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10]. 我国涉外避税与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周文祥. 吉林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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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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