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兵锋 王敏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局郑焦项目部 河南 454850
摘要:在现行的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和施工造价管理中,由于无相关的政策依据,对于价差调整一般采取回避的方式,并在招标过程中将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隐含于工程报价中,不单独体现,造成在某种施工环境下在价格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承包人难以承担施工期价格风险,从而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本文通过某大型调水工程价差调整实践中的得失分析,对水利工程实施期的价差调整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价差;调整;调水;水利工程
在现行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中,有一项“价差预备费”项目,该费用“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该费用根据施工年限,以资金流量表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年物价指数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物价变动趋势,适时调整和发布。但自1999年9月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9]1340号)中将投资价格指数通知按零计算之后,并没有发布新的投资价格指数,因此之后的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中,均未含有价差预备费的投资。
国内某大型调水工程,在初步设计概算中,同样没有价差预备费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的土建项目招标工作中,无论采取何版本的招标示范文本,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均约定“进入投标报价的人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上合同价格不予调整;若属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协商解决”。
由于该调水工程情况复杂,采取分段设计、分段批复、分段招标实施的方式,比较早的渠段在2003年开工,晚的在2011年开工,一直到2014年末才正式通水,历时较长。在此期间,正是建筑人工、材料大幅度上涨的时期。以人工、柴油为例,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水平,2005年之前综合人工费用基本的30元/工日左右,而到2014年底达到综合工日71元/工日(建安),上涨137%,且实际工资水平远大于造价信息发布价格;0号柴油价格在2005年为4.11元/L左右,至2014年底,达到6.19元/L,上涨51%,在建设高峰期最高时期达到8.58元/L左右;其他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均在施工期间内有大幅的上涨,大大超出了承包人的风险承担范围。为保障工程顺利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对各承包人在施工期产生的价差进行补偿,并在初步设计概算之外,又批复了人工及主要材料价差投资。项目法人据此制订了土建标段的价差调整指导意见,开展价差调整补偿工作。
一、某调水工程价差调整方式
(一)价差调整范围
在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的人工、电力、钢筋、水泥、柴油、型钢、炸药、砂石料、粉煤灰,以及保温板、钢绞线、土工膜(格栅、布)、聚硫密封胶、止水。
(二)计算方法及选用
1、按指数法或公式法计算
(1)指数法:
2、方法选用
人工、电力、钢筋、水泥、柴油、型钢、炸药、砂石料、粉煤灰等9种主要调价因子价差采用指数法计算。保温板、钢绞线、土工膜(格栅、布)、聚硫密封胶、止水等采用公式法计算。
该项价差调整指导意见,解决了工程建设中急需解决的资金问题,保障了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完善了招标文件中关于价差调整方面的约定,可以说该指导意见存在积极的意义,是水利工程中关于价差调整的有益尝试,对其他工程的价差调整也将产生积极的参考作用。
二、价差调整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该调水工程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中对价差调整的约定问题,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招标文件约定不调差,造成不同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对同一种材料价格报价各不相同,有的相差还较大,但价差调整指数是一样的。经测算指数法调差的金额占总价差金额的95%左右,对调差影响较大,采用指数法的材料和工程单价投标时报价越高补偿价差金额也相应多,该调差指导意见造成调差金额的不平衡。
2、由于项目法人在测算有关价格指数时,基本是按建设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为依据,但实际施工中,由于市场需求情况、节能减排等多种因素实际市场价格与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相差较大,特别是人工和砂石料,造价信息价要比市场实际价格低的多,造成施工承包人普遍反映调差力度不够,不能弥补价格上涨的损失。
3、由于该调水工程由不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编制项目管理预算,项目管理预算中的分类工程项目数量、调价因子权重都不一样,造成不同设计单元的同类工程最终计算出的价差调整金额占完成投资的比例相差较大。
上述价差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本调水工程线路长、设计单元多、土建标段多等因素,难以用统一的指导原则进行解决,若采用差异化的管理方式分别对不同标段采用不同方式解决,则依据性不足,又可能造成价差调整政策的使用混乱,实际上只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毕竟价差调整只是一种合同之外的补偿方式。
三、建议
通过某调水工程人工及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实践,作者也对其他水利工程的价差调整提出自己的建议,供各位同仁思考。
1、水利工程一般都是由政府投资,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参与建设的单位基本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不应是竞争的因素。故应正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人工和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必然性,特别是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本工程可以调整价差,并详述价差调整的方式,让各投标人心中有数,减少在投标时对于人工和材料价格确定的盲目性;
2、不同的投标人,无论投标时人工及材料价格投的有什么不同,中标后的实施都是在一个市场条件下,其材料采购费用、劳务人员工资等均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因此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说明投标报价中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或价格形成方式,便于各投标人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进行投标,更有利于选择最优中标人,也便于实施期的价差调整的执行。
3、在工程建设中,对于物价变动造成的价格风险和收益,不能全部由项目法人或承包人一方承担,因此为反映风险承担的公平合理性,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调差,超出该范围再进行价差补偿或核减费用。
论文作者:孟兵锋,王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9/7
标签:价差论文; 工程论文; 价格论文; 承包人论文; 水利工程论文; 方式论文; 材料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3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