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与国家的关系_市场失灵论文

论市场与国家的关系_市场失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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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繁荣离不开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的正常运行也离不开国家的作用。因而,必须正确认识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客观联系,妥善处理市场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的正常有效运行和国家的经济繁荣。

一、市场与国家相互之间的一般关系

市场与国家相互之间的一般关系,是指在市场、国家都能正常有效运行的条件下。市场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在现代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中,市场与国家是两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他们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只有市场与国家这两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相结合,使二者优势互补,才能发挥他们各自的长处,克服各自的不足,实现社会经济的正常有效运行。因此,市场与国家相互之间的一般关系,可以表述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市场与国家的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市场与国家相互之间的一般关系,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市场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市场在国家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是影响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因素。

对于国家的经济运行来说,市场是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因素。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只有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国家的经济才能正常运行。若没有市场及其正常运行,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地有效运行。

从国家经济的总体运行来看,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整体运行过程,必须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才能完成。因为只有在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生产阶段的各种产品才能转变成为商品,从而逐步进入消费领域,然后再开始新一轮循环往复的经济运行;同时,也只有在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国家才能顺利地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促进国家经济从生产阶段向再生产阶段、从简单再生产阶段向扩大再生产阶段,从生产阶段向消费阶段的循环运行,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并促进国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从国家行业部门的经济运行来看,市场及其正常运行也是影响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国家的各个行业部门各自都生产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只有在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到达市场、成为商品后,才能让渡其使用价值,使行业部门经济由商品阶段运行到货币阶段,然后才能运用货币资本再去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从而开始新一轮的商品生产,也即行业部门经济再由货币阶段运行到新一轮的商品生产阶段。这说明,只有在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行业部门的生产经营才能顺利进行,从而使行业部门经济实现由商品到货币、再由货币到商品的循环往复运行。若离开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各个行业部门的经济运行必然会停滞,其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无法实现。

(2)市场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力量。

国家的经济运行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例如,消费者的结构非常复杂,有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每一类消费者中,又有群体消费和个体消费;而且每一类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又各不相同;同时,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又时常发生变化。仅就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国家经济运行中的消费需求和消费品供给的满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作为国家来说,客观上需要其经济平稳又有序地发展,为其存在、发展和繁荣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这样一来,就需要一种能使国家经济平稳而又有序运行的基本机制。

人类在漫长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发现只有市场才能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沟通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供求关系,使社会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行。也就是说,只有市场才具有促使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的基本调节功能。具体来讲,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复杂进程中,市场通过自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市场主体、客体联系在一起,通过市场价格围绕着市场价值的上下波动,将市场供求信息传导给各市场主体,促使他们通过竞争,实现其效益的最大化,从而使社会资源从产品过剩、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行业部门,流向产品供不应求、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行业部门。这样一来,在正常情况下,市场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也就基本上引导着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例如,生产什么,怎样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怎样分配,基本上都由市场来作决策,从而来完成这些经济过程,实现国家经济的平衡有序运行。

虽说市场也有缺陷和失灵的时候,市场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障社会经济的平衡有序运行,但是,市场作为社会选择的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手段,是国家经济运行有效的重要调节力量,其在社会经济平衡有序运行中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发展的实践已反复证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制度,都无法替代市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调节作用。自市场产生以后直到当代社会,一直都有人在探索能否用国家权力和社会计划来取代市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全部或大部分调节功能,但这些探索活动的设想都因违背了社会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使经济运行成本和管理成本过高,因而最终不得不又回到以市场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力量的轨道上来,最终不得不承认国家经济运行离不开市场的重要调节作用。

(3)市场是国家经济繁荣的基础。

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发展,与其市场的繁荣发展紧密相关。一般说来,发展水平高、经济繁荣的国家,其市场也必然是繁荣兴旺的。也就是说,市场是国家经济繁荣的基础,没有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就成了空中楼阁而无法实现。

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可以反映在许多方面,但是总的来说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在物质产品形态的量上,另一方面反映在价值形态的量上。国家经济繁荣和发展在这两个方面的反映,都离不开市场基础性作用。

从物质产品形态方面来分析,一般经济繁荣的国家,其物质产品总量丰富,但是处于生产阶段的物质产品形态总量还不能真实地反映国家的经济繁荣水平,因为处于生产阶段的物质产品还未得到社会的承认,还未成为现实的社会财富。各个行业部门是为了让渡使用价值而生产使用价值,这些使用价值只有实现了让渡才能发挥效用,完成了让渡任务的使用价值才是得到社会承认的社会财富数量,这种使用价值的数量才能成为反映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标志或指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使用价值的让渡过程,完全是在市场交换中完成的。这就是说,只有以市场为基础,在市场交易中完成了使用价值让渡后的物质产品形态的数量,才能够用来反映国家经济繁荣与发展的水平。

从价值形态方面来分析,一般经济繁荣的国家,其经济收入水平高。虽说经济收入水平能够直接反映国家经济繁荣的程度,但是这种经济收入水平本身就已体现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因为作为反映国家经济繁荣程度的经济收入,实际上已经在市场领域内完成了形态的转变。也就是说,已经由产品形态转变到商品形态,再由商品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如果脱离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经济繁荣的价值表现就无法实现。因为企业生产产品的个别劳动只有通过市场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后企业产品的价值才得以实现,国家才能在此基础上以价值形态的经济收入来反映国家经济繁荣的程度。

(4)市场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场所。

税收、利润、债务收入等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1985年起,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已占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债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0年的3.96%上升到1989年的9.4%。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利润收入的取得,只有在商品的价值得到社会承认后才能实现,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只有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其价值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取得货币收入。只有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换取得货币收入后,国家财政才能从中取得税收、利润收入。尤其是税收收入中的营业税收入、增值税收入和消费税收入等与市场的紧密联系,是十分明显的。这是因为营业税收入、增值税收入和消费税收入等是直接在市场交换中实现的。财政收入中的债务收入,也是通过证券市场实现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分析,市场的繁荣和兴旺,又会极大促进与市场联系紧密的有关行业的发展,如促进生产企业产量、品种的增加,促进交通运输业、金融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发展,而这些行业产业的发展,必然又会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市场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场所,因而市场在国家取得经济收入、增强国家经济力量、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行的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2.国家在市场正常运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在市场正常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市场有其自身运行的规律性,只有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进行市场活动,市场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但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追求的都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其利润最大化,同时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和事后性等 局限性,因而实际市场上经常会出现有意无意干扰、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这些行为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作用是难以纠正的。

市场不能正常有效运行对国家利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要促进并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要促进并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就要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因此,国家就会凭借政权的力量,按照市场正常运行客观规律的要求,制定出市场活动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这种市场活动参与者都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就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带来的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和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是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从而保障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没有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对市场活动参与者行为的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就会只顾各自的利益,各行其是,市场就难以正常有序地运行。

因为国家对市场活动参与者行为的约束是通过国家政策和政权力量的作用来实现的,因而这种约束更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所以、只有国家为市场运行提供的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等制度保障,才是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最根本保障,在市场活动中,有些行业也有一些自律性的协议和规章制度,这些协议和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作用的强度和范围毕竟都很有限,同时,只有在国家提供了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根本保障的条件下,行业自律性约束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2)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适宜环境。

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有适宜的外部环境条件。与市场运行相联系的外部环境条件是多方面的,例如,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意识形态环境等等,都是与市场运行联系紧密的外部环境条件。提供符合市场正常运行客观要求的外部环境条件,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同时,也只有国家才能担负起这样的重任。

从市场运行的经济环境方面来看,市场运行需要市场主体多元化,而且要求他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对于我国当前来说,既要有占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的多元化的主体,又要有各种规模的非国有经济性质的多元化主体,同时还要有与市场正常运行相适应的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劳动就业体制、分配体制、生产经营决策体制等。只有国家才能为市场运行提供如此复杂的经济环境条件。

从市场正常运行的政治环境方面来看,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党政、政企责任分开,同时明确各级党政组织及企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党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都只管各自该管的事情,还要求政府成为廉政、廉价、民主、高效的政府。只有国家才能为市场运行提供最适宜的政治环境。

从市场正常运行的社会环境方面来看,市场正常运行需要一个安全、稳定、和谐、和平的社会环境条件,因而需要稳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高度重视社会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只有国家和政府才能够实现社会环境的安全、稳定、和谐和和平。

无论是从某个单独方面的外部环境来看,还是从综合整体的外部环境方面来看。都是只有国家才有权力和能力为市场正常有序运行提供适宜的外部环境条件。所以,适应市场正常运行客观要求的外部环境的形成,是国家行施权力、强化完善社会管理的结果,并且是主动为市场服务的表现。

(3)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需要国家的管理。

只有在保持正常市场秩序的条件下,市场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而要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就需要国家发挥自己的管理职能,根据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现则的客观要求,对市场运行目标、市场运行方式、市场运行主体及市场运行过程给予规范和制约。具体来说,市场正常有序运行需要国家授权的组织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对市场交易活动与交易过程进行控制、引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也就是说,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

这里的市场管理,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的管理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而且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的任务也是国家根据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的客观要求而确定的,所以市场管理是国家保障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政府行为。

国家的市场管理,在保障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国家的市场管理,一方面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市场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限制和消除市场的盲目性,制止损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

(4)市场正常有序运行需要国家的监督。

即使市场是在按照客观运行的规律在运行,但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仍免不了会受到随时出现的各种意料不到的因素的干扰,使市场运行偏离市场正常运行的轨道,从而使某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证市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正常运行,就必须能及时发现那些难以预料的干扰因素的出现,并及时制止这些干扰因素对市场运行产生偏离效应。这种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致使市场运行偏离正常运行轨道行为的活动,就是国家的市场监督。以上情况说明,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需要国家的市场监督。

这里的市场监督,具体指的是国家对市场运行中的各个市场主体以及机关、团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的一系列活动。这种市场监督活动,贯穿于市场运行的整个过程,对监督对象在进入市场活动之前、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之中和市场活动之后都要进行监督;同时,市场监督活动不仅仅在于发现市场主体以及机关、团体偏离市场运行轨道的偏差行为,而且还要监督这些偏差行为主体纠正他们的失误和偏差行为,解决市场偏差行为,并且预防未来运行中出现类似的市场偏差行为,从而保障市场正常有序运行。

市场监督涉及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极广泛的,需要国家众多部门的配合和协作,才能达到市场监督的目的。例如,市场监督活动,需要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的经济监督,需要物价部门的监督,需要财政、银行、税务部门的监督,需要审计部门的监督,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对市场运行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市场运行的各种失误和偏差行为,有效地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如果只有部分机构或部分人员进行市场监督,那么很自然就只会有一部分偏差的市场行为被发现并被纠正,而更多的偏差行为不能被发现并予以纠正,这样,市场还是难以正常有序地运行。要对市场运行进行系统而又全面的市场监督,只有国家才具有这种权力和能力实现这种市场监督的目标。

综上所述,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在市场正常有序的运行过程中同样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制止市场行为偏差,纠正市场行为失误,弥补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提供了一系列适宜的外部环境条件。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应该有这样一种明确的认识:市场的作用和国家的作用必须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和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因而,市场与国家任何一方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二、市场失灵与国家干预的作用

市场作为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方式和一种具体的基本制度安排,只能在其最适宜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限度内发挥作用,一旦超越了最适宜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限度,市场就会失去效用。也就是说从本质上来看,市场作为一种基本的具体制度安排,其作用不是无限和万能的,当出现市场失效时市场就会因为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失灵。

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基本的市场失灵是由三种不同性质的原因引起的。

第一种市场失灵是由市场负效应引起的。这种市场失灵是指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能够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条件下,市场运行的结果因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而与社会的需要相背离。实质上,这是一种由于市场产生负效应而引起的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市场在分配收入时,是依据市场交易原则、按照投入市场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收入的。由于市场活动参与者拥有的和投入市场的生产要素数量、质量,以及参与竞争的条件、机会和能力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差别,因而他们获得的收入差距也很大。通常情况下,在市场运行中市场分配机制使富者愈富、穷者更穷,出现两极分化,从而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即使市场能够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市场自身也只能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无法解决这种收入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问题。

(2)市场对有益和有害物品的调节有违社会道德。用社会伦理道德作为判断标准,社会上存在着有益于社会的物品和有害于社会的物品。有益物品包括教育、博物馆、生态保护等,有害物品则包括卷烟、烈性酒、赌博等等。市场会把包括有益物品和有害物品在内的所有物品的生产及其供求不加区分地进行调节,其结果不能不有违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有益于社会和个人的教育、博物馆、生态环境保护等物品,由于投资金额大、成本高、收益低,在市场自发调节的过程中会趋向于萎缩;有害人们健康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的卷烟、烈性酒、赌博,以至于毒品等物品,则会由于成本低、收益高、收益快,市场会刺激其规模扩张、生产速度加快。这样的后果,都是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背道而弛的。市场本身无法按照社会的伦理准则的要求来调节这些物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二种市场失灵是市场功能缺损引起的。这种市场失灵是指场体系完善、但市场本身不具备某些功能或在功能上存在缺损,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不是市场本身运行的调节作用造成的,而是市场本身不具备相关的职能,因而在有关的领域内无能为力所引起的,这种市场失灵是市场无能引起的,因而不能归罪于市场自身。这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无法解决外部效应问题。外部效应,是指消费者或生产者的消费或生产过程,或者是他们提供的商品、服务,对外部产生的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很明显外、部效应有两种,一种是对他人有益的效应,或称为外部正效应;一种是对他人不利的效应,或称为外部负效应。市场自身无法限制成消除市场参与者对他人从而也对社会造成损害的外部负效应经济活动,同样也无法促进市场参与者多进行对他人对社会产生有益的外部正效应的经济活动,因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外部效应的问题,甚至还有可能会对为社会带来巨大效益的事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2)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复杂的。市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许多资源浪费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

(3)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情况,当人们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经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

第三种市场失灵是由市场缺陷引起的。这种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本身条件不完全具备、市场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作用而产生的资源配置无效率。这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无法调节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公共资源的利用。公共物品是指公众共同受益的产品,如国防、基础教育、天气预报、灯塔、无线电广播等等。公共物品具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公共物品具有非排它性,第二,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公共物品的非排它性,使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就不能阻止社会上任何人免费享受它带来的效益。如不能因为某些人收听了无线电广播,因而就阻止另一些人收听广播。再如,任何航船都可免费使用航标灯等。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使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因为消费人数的增加而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某些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因此而减少或干扰他人同一物品的消费。也就是说,公共物品消费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等于零。非排他性,使公共物品无法通过市场的等价交换在生产者之间及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联系:非竞争性使公共物品无法通过市场竞争而发挥其最大效益,因为通过市场竞争供应公共物品反而会限制其效益的最大发挥。因此,在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公共资源利用的领域里,市场必然失灵。

(2)市场无法解决垄断和自然垄断问题。垄断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成为某种商品的唯一或主要供应者,这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因此可以人为地限制产品的数量、提高产品价格,用垄断价格来取得垄断利润。市场竟争对垄断者不能形成竞争的压力,市场竞争规则对垄断者失去了规范效力。垄断和自然垄断形成之后,垄断者为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就会操纵市场,侵蚀广大消费者利益,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配置 效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市场无法解决带来诸多社会经济问题的垄断和自然垄断问题。

(3)市场无法解决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问题。信息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而且其本身也是商品,同时又是市场商品交换的必要条件。由于信息的生产、传导过程和获得信息都是要付出成本或代价的,因而实际市场提供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有时甚至是不真实的。山于人们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因而就可能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策。由于人们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当卖 者的信息多于买者时,就可能出现卖方欺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当买者的信息多于卖者时,买者也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对卖者造成风险,损害卖者的利益.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不真实和难以预测等等情况,都会影响到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决策,从而造成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及浪费,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当市场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而出现失灵时,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实施自己的职能,必然对市场的种种失灵进行干预,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纠正市场因此而出现的失灵,又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现代经济学表明,对市场失灵的充分研究,早已成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的立论基础。

针对市场失灵的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表现,国家也必然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

第一,国家从宏观方面对市场进行调控。一般来说,国家通过中央政府制定财政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有关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宏观总量及结构的运行进行预期性和即期性控制,从而实现保障经济稳定增长、分配既行效率又公平以及结构协调均衡的目标。例如,国家通过宏现调控,解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等等问题。

第二,国家从微观方面对市场进行规制。一般来说,国家往往会根据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对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其中主要是生产组织,如企业)的行为进行限制,以此行为来解决由微观经济行为主体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国家采取替代市场的办法来组织公共事业的生产、通过价格管制和制定反托拉斯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措施,来防止和限制垄断和自然垄断;制定环境保护法、排污标准以及征收污染治理费等法规,并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等,鼓励能带来有益外部效应的生产活动,限制生产的有害外部效应,并促使有害外部效应内部化;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参与市场竞争机会不均等特别是财产、个人能力和受教育程度差别等等而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化趋势等问题。

国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规制有两种形式: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间接规制,是指国家不直接介入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决策,只对其阻碍市场机制发挥职能的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以此行为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一般来说,间接规制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实施的。直接规制,是指国家以认可和许可的法律、法规形式直接介入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决策,以此行为来防止阻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经济行为的出现,避免产生与垄断、外在负效应、外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品有关的社会经济运行中不期望出现的市场后果。直接规制,又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种。一般来说,经济性规制的产业,包括邮电、广播、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电力、烟草等。这些产业具有构成垄断的技术、经济特性,有可能产生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和不能公平利用的结果。为了防止和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国家会运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注册、审批、命令、指导等手段,对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进出市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等等行为进行规制。社会性规制,是指国家制定微观经济行为主体提供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及其相关活动的标准,并禁止和限制某些特定行为的活动。如,确定企业应禁止的某些行为(禁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就是明显的例子),制定资格制度、营业限定、检查鉴定制度、认证制度等等,以此行为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卫生,并且达到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等方面的目的。

三、政府失灵与市场改革的作用

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从实践方面来分析,都证明现代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离不开国家及政府的干预和调节。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有关社会经济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干预和调节加以解决。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活动和市场运行情况千变万化,国家及政府的决策本身又非常复杂,同时政府行政运行过程自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因而,政府在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调节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诸多失灵现象。这里将国家改为政府,是由于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既代表着国家的立场和利益,又替代国家来行施管理国家发展和即期事务的职能。这里的政府也就是国家的具体指代。

政府对市场干预调节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干预市场的决策失误引起政府失灵。政府作出干预市场失灵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各种困难、障碍或制约因素,使政府难以制定出合理的干预决策,导致干预市场的决策失误,从而引起政府失灵。例如,政府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失衡时需要依据大量而又准确的经济信息作出决策,而提供这些信息的有关单位则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常常使传递的经济信息扭曲、失真,再加上有些传递渠道不顺畅,因而政府依据这样的信息作出的干预决策很容易造成失误;同时,许多瞬时即变的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源本身发生变化而失去实际意义,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干预决策不能不是滞后于实践的决策。诸如此类的政府干预决策,不仅不能改变市场失效造成的不利市场后果,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带来更大的资源浪费和社会灾难。

(2)政府干预市场的成本扩张引起政府失灵。市场是通过曲折反复的过程、以一定的资源浪费为代价来调节市场供求矛盾的。政府在干预市场时,可以根据市场运行的规律引导商品的生产,调节供求,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但是,一般来说,政府机构具有一种自身扩张和低效率运行的可能性,这又无形中使政府干预市场的成本得以扩张。这种可能性及其后果的出现,是与政府机构的职能实施紧密相关的。例如,为了向社会更多地提供公共物品、更好地促进有益外部效应的生产并限制有害外部效应使其内部化,以及促进政府机构其它许多职能的实现,都会内在地引起政府机构的不适当扩张及某些官员对政府预算最大化的追求;同时,一旦政府机构对官员的监督不力,就会出现由于追求私利和权力而产生机构、职位和工作人员扩张,结果则会造成人浮于事,关卡重重,办事效率低下。这样,一方面政府的开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必然会膨胀,无形中会使政府干预市场的成本出现扩张的趋势。这种扩张既是引发通货膨胀的一个诱因,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的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办事效率降低后,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反应就不敏锐,对调节市场的决策实施行为就会迟缓,因此,就可能会丧失干预市场的最佳时机,同时,办事效率降低,也使政府调节市场的成本相对增大。这些都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失灵。

(3)腐败行为会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失去公正性而引起政府失灵。政府干预市场的决策是由政府官员具体作出的,由于政府及其官员也是利益团体和个体,他们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因而,政府及其官员会根据自己的认识,利用握有干预市场的决策权力,采用各种手段如通过政府管制作用的实施、税收、办证、认证、检查、项目招标等等,来干预市场,很可能对某些利益团体和个体有利;同时,社会上也有不少人总会利用各种手段,如游说、贿赂、买通官员等,来影响干预市场的决策,使政府干预市场的决策向部分利益团体和个体倾斜。这样,这部分利益团体和个体就会获得较高收益或获得超额利润;与此同时,政府的某些官员也会主动或被动地利用干预市场的决策权力,为自己创立种种名目的“租金”,并取得这些“租金”(即抽租)。这些非市场公平竞争的幕后交易活动,政府权力与利益团体和个体的货币相互交换的活动等,就是典型的腐败行为。一旦产生了这样的腐败行为以及腐败行为未得到有效控制,就可能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决策偏向部分利益团体和个体,从而导致政府的于预市场决策丧失公正性,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失灵。

当政府干预市场失灵造成资源浪费和资源低效率配置及社会福利损失时,客观上就需要从相反的方向上进行市场化改革。也就是说,这时需要认真研究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市场的限度,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控制在适当的边界内,同时在政府的内部管理中注入一些市场因素,以此行为来弥补政府干预失灵,使市场与政府的作用达到均衡。具体来说,在不同性质的政府干预失灵的情况下,应采取不同内容的市场化改革措施,例如:

(1)在由于政府干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就特别需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市场组织,并大力完善市场规则,严格市场管理和市场监督,以便及时为政府干预决策提供多方面和多渠道的市场信息,以弥补市场信息的扭曲和失真。

(2)在由于政府干预市场成本扩张引起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就特别需要引进市场的效率优先原则、市场竞争原则和市场激励机制,对政府官员进行市场化选择,实行优胜劣汰,同时将官员的个人收入与其个人的工作效率、贡献挂钩,保持一致性,以此来促进政府机构办事效率提高,降低政府干预市场的成本,从而实现大市场小政府,使政府成为适应现代市场要求的廉洁政府,消除政府干预市场成本扩张而引起的资源浪费、低效率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3)在由于腐败行为引起的政府失灵情况下,特别需要强调政府干预市场决策的程序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市场活动参与者参与市场竞争和获取利益的公平权利,建立并完善包括政府干预市场行为在内的市场民主监督制度,同时要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司法控制,对那些为谋私利而损害政府干预市场决策公正性、破环政府干预市场权威性和损害政府形象的腐败分子,应及时严肃惩处。

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市场不能替代政府,政府也不能替代市场。我们研究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就是要寻求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用以指导市场与政府从实践上实现相互协调,促进我国资源综合配置最优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从而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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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与国家的关系_市场失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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