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营化”的新理论_企业经济论文

俄罗斯“民营化”的新理论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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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评价其“私有化”方针,是国内学术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俄罗斯的“私有化”,从其实际执行进程看,不仅指原有国有生产资料的部分私有化和非国有化,而且涵盖管理市场化和分散化的内容。至今,中俄两国所有制结构改造的主要差别,并不在于目前私人经济或非国有成份在全国经济中的比重多少,而在于改造过程中公有制经济是否绝对下降。在俄“私有化”途径方面,效果较好的“小私有化”,是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共同的举措;“大私有化”尚未成功,但有一些值得研究的经验和教训;“农业私有化”步履艰难。从发展趋势看,俄当局的主流思想已从实现“全面私有化”转向逐步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举的混合经济。

【关键词】俄罗斯 经济转轨 私有化 非国有化 市场化

以“一次性放开价格和广泛私有化”为基本特征的俄罗斯经济改革方案,在四、五年的实施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激烈争议。尤其是其中的“私有化”方针,不仅成为学术界辩论的主要课题,甚至是俄罗斯朝野政治斗争的一个中心议点。

综览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世界各国,如何使原有国营企业改造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主体,确是构筑整个市场经济框架中一个共同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各国企业制度的变迁,受各自政治、经济、自然环境、人口、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应是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主体。因此,无论是西方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发展,还是俄罗斯和原苏东地区其他国家的企业制度演变,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众所周知,在设计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模式方面,已经和正在吸取西方现代企业制度中许多有用的东西。但是,俄罗斯和原苏东地区其他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怎样呢?由于它们是在“私有化”的旗帜下进行的,我们往往注重它们对公有制经济起破坏作用的一面,而缺乏必要的细心和耐心来进行全面的、发展的考察。对俄罗斯企业制度变革的得失进行全面的分析是必要的。而且要看到各国的企业制度变迁的目标尚在调整中。我国从80年代初的“放权让利”到90年代提出“企业制度创新”,将产权制度变革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成现代企业的一项中心内容,反映了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俄罗斯的企业制度改革是从“全面私有化”开始的,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吗?会不会发生某些变化和政策调整呢?

一、“私有化”的涵义和进展

俄罗斯的“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解释的概念。国内有人认为,“私有化”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而且“化”者,彻头彻尾之谓也,即将国有生产资料全盘私有化。这样的理解与俄罗斯实际执行中的“私有化”并不完全一致。国内有的学者已撰文指出,这里的“私有化”一词应译为“非国有化”。早在1991年7月,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关于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原则法》(简称《私有化法》)规定,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可以改为租赁企业或集体企业,还可以改造成为股份公司,招标出售或拍卖。俄罗斯的“私有化”承袭了苏联的方针,因此理解为“非国有化”比较符合实际。但是,这样似乎还不能涵盖它的全部内容。

俄罗斯的“私有化”方针是由曾任俄政府顾问的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所以我们不妨参照西方经济学界对“私有化”的解释来理解它的全部含义。近些年来,西方学者将国营企业的私有化分为广义的私有化和狭义的私有化。广义的私有化,是指国家从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解放出来,放弃过度的集中管理和行政干预。狭义的私有化是指依据一定动机以具体国营企业的产权私有化为目标的政府行为。不过,“产权私有化是私有化的主要形式和关键所在。”〔1〕这就是说, 广义的私有化,既指产权私有化,也包括管理的分散化和市场化。俄罗斯的“私有化”,似乎应该理解为广义的私有化,这样更符合实际。它以产权“私有化”(非国有化)为核心和主要内容,同时还含有“管理私有化”的成份。例如,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统计“小私有化”成果时,都将原国有企业中改行租赁制的企业也计算在已实现“私有化”的企业数内。又如,苏联的《私有化法》在规划“私有化”进程时,把“脱离国家直接管理范围”企业的固定生产基金在原全部国有企业生产基金总额中的比例,作为“私有化”分阶段的主要成果指标。上面两个例子都说明,俄罗斯“私有化”中包含着“管理私有化”的内容。

在明确“私有化”内涵的前提下来考察“私有化”的进展,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西方人士在盛赞俄罗斯经济改革的成果时往往援引这样的数据:在短短三年内俄罗斯经济的私有化程度已达62%。我国的一些学者也使用同样的概念,有的报刊文章介绍俄“私有化”进程时称,到1994年末“70%的大中企业的财产已正式转入私人手中,小企业私有化达90%以上。”如果不加解释,读者一定以为俄罗斯经济已基本私有化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谓62%的私有化比例,是指在国内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成份所占的比重。据俄官方统计,在国内总产值中真正私人经济成份的比重占25%。这是从产值看俄罗斯经济私有化的程度。从企业数量看,俄罗斯90%的“小私有化”比重中,包括实行租赁、承包等财产隶属关系尚未发生根本转移的企业。以“小私有化”高潮期的1992年为例,在该年内实现“私有化”的小企业,采取租赁形式的远远多于拍卖、出售的企业。到1992年末,在工业领域里采取租赁形式的企业数为被出售企业数的2.5倍。〔2〕被出售和拍卖的企业,也不是都由私人购买,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被集体或其他法人收购的。在全俄“私有化”走在前列的下诺夫哥罗德州,1992年3月至1993年8月期间,被拍卖的小企业中有42%是被原来的劳动集体购买的,47%被其他法人购买,私人购买的只占11%〔3〕。由此可见,90%已“私有化”的小企业, 既包括一些租赁、承包制企业,还包括一些集体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至于70%的大型企业“私有化”,则主要形式是股份制,其中大部分是国有股达到控股程度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为了使我们在评估俄罗斯经济“私有化”程度时增加具体的参照系,可以同我国进行一些横向比较。通过几年“私有化”的努力,俄罗斯和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的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国内总产值中的比重已超过60%。这与我国目前的情况相似。十余年来,我国集体经济和私人经济迅速发展,非国有经济在国民总产值中所占的份额也已超过60%。不仅东南沿海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如此,甚至连黑龙江这样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省份,非国有经济在该省国民总产值中的比重也达到60%以上。在我国,私人经济增长速度也很快。1978年至1992年间,我国国民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由不足2%上升到10%。此后, 仍在以快于公有制经济的速度增长着。1993年末,在工业总产值中,个体、私营和外资工业占13.5%;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合营、个体和私营商业占30.8%。到1994年末,公私合营、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上升为23.53%。同俄罗斯国内总产值中私人经济成份占25 %相比,我国目前可能略少一些。

展望发展趋势,中俄两国都将继续提高非国有经济和私人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目标模式是明确的,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将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共同发展格局。俄罗斯国内则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以盖达尔、丘拜斯为代表的“激进改革”派,主张实行“全面私有化”。他们认为,只有将国有企业“全面私有化”,才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第二种以阿巴尔金、切尔诺梅尔金为代表的“渐进改革”派,他们主张逐步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型经济结构。1994年初,切尔诺梅尔金开始主持政府工作后不久,由阿巴尔金、彼得拉科夫等10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提出了一个经济改革新方案,其中心内容是摒弃激进的“休克疗法”,改行渐进的改革方针。这个方案共有6项战略要点,其中第6点提出,逐步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吸引外资,彻底放弃正在实行的具有平均主义倾向的私有化运动,将重点从所有制私有化,转至管理私有化,使之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他们主张,各种经济成份一律平等竞争,政府对它们不偏不倚。第三种是以久加诺夫为首的俄罗斯共产党的方针。在1994年10月通过的俄共新党纲中表达了如下观点:在当前阶段,劳动社会化在形式上的多样性要求所有制的多种形式,社会所有、劳动者个体所有、私有等;要求它们在商品货币关系基础上实现相互之间的竞争。但是,在向稳定的发展的过渡时期,由劳动人民当权的国家所控制的规模巨大的社会部门将起决定性作用。

俄罗斯“私有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取决于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而且也取决于国内政局变化。俄罗斯当政要员的频繁易人,使其经济改革方针经常摇摆不定。但是,四、五年来总的调整方向是,由激进的“休克疗法”(实行彻底的完全的市场经济)向渐进的改革方案(实行有调控的市场经济)转变,在“私有化”方针方面也呈现出相应的变化。从1994年初切尔诺梅尔金出任政府总理,到1995年末第一副总理丘拜斯下台,俄政府中关于“私有化”目标的第二种主张逐步取代第一种主张成为当局的主流思想。今后,随着俄政局的发展,俄罗斯的“私有化”方针还可能作进一步调整。

从上述中俄两国数字比较中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两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差别不大,不能得出俄罗斯经济私有化程度已远远高于中国的结论。然而,中俄两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改造确有重大差别,主要在于:俄罗斯是在公有制经济遭受严重破坏的过程中实现上述结构改造的。从1992年年初至1995年年末的四年内,公有制经济的产值几乎减少了一半。中国则是在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实现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从工业增长速度看,1980年至1992年间,中国国有企业增长1.1 倍,集体企业增长3.14倍,其它经济类型的工业企业增长33.5倍。〔4〕这就是说,由于两国经济改革的途径不同,在经济转轨中取得类似效果所付出的成本却极其悬殊。国内外许多学者已在中俄两国经济改革比较研究方面著书立说,取得不少成果。下面只就俄罗斯“私有化”途径作一些具体分析。

二、“私有化”途径及其评估

俄罗斯经济的“私有化”,在城市采取先“小私有化”,后“大私有化”的途径;在农村则实行农业“私有化”。

(一)“小私有化”——必由之路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小私有化”都比较顺利,大约两、三年内基本完成任务,与“大私有化”进展普遍滞缓形成明显对照。其主要原因,一是在物质条件方面“小私有化”的资金来源比较容易解决。由于小企业的资产较少,无论是由本企业职工集体购买,还是由其他个人或法人收购,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在“小私有化”过程中采取先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期内由租赁经营者分期付款、逐步购买的办法,是缓解投资者资金不足的一个有效办法。据报道,1992年开始启动时,大部分小企业是在先签订租赁合同基础上通过赎买进行的,招标拍卖和直接出售的只占13%。〔5〕二是在社会政治条件方面,“小私有化”容易被社会各界人士接受,朝野各党派对此争议不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易于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合作和谅解,阻力较小。

“小私有化”不仅进展顺利,而且效果也不错。这部分国有资产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所收到的社会经济效益,明显高于改革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原来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分化出一部分,迅速转轨,开始按市场经济轨道运行。从1992年年初至1994年年中,大约花了两年半时间,使几乎全部原国营小企业改制成个人私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以及国有民营企业,形成了数以百万计具有经营自主权的经济实体。由于这些小企业产权关系比较简单明了,经营成果与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关系比较直接,因此一经形成,就既有自我发展的动力,又有自我制约的压力。同时,与大企业不同,它们一般为当地较小范围的市场提供产品和劳务,比较容易得到所需的市场信息,对市场体系和市场环境的要求也不高。这些中小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后能立即按已有的市场信号调节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育程度较低的产品市场和劳务市场中开始运作。

第二,小企业转轨运行后基本上达到了向市场经济过渡所期望的提高经济效率的要求。集中型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病是效率低下。小企业“私有化”后,企业主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普遍提高。据西方记者采访报道,尤拉·瓦申金过去在极北地区的一个国营煤矿工作,1993年迁至莫斯科经营公寓翻修行业后,一改过去松散惰性,再也没有时间象过去那样同朋友坐在一起空聊了。珍惜时间和努力工作,使收入倍增, 1994年他的月收入约1000美元,已有能力攒钱购买住房、汽车等耐用消费品。〔6〕新机制的激励功能开始发挥作用, 使“私有化”小企业的经济效率普遍提高。

同时,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中小企业迅速调整经营方向适应市场需要,初步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直接为居民生活服务的零售业、饮食业、生活服务业严重落后的局面,使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在急需的短线产业和行业上。据报道,工业产值在俄国内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91年的50%以上下降到1994年的30%左右;原来严重短缺的服务业在国内总产值中的比重已上升到1994年的50%左右。西方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俄罗斯的产值结构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诚然,如此激烈的结构变化是异常的,是在工农业生产急剧下降的前提下产生的。然而,由中小企业所提供的第三产业和消费性行业产值迅速增长,终究表示国民经济中一部分资源得到了比过去更加有效的利用。

第三,中小企业向市场经济转轨所付出的成本较低。首先,小企业迅速“私有化”,使这部分国有资产在尚未严重流失时即被评估、出售或租赁,国家的资产损失较少。其次,在它们由原来接受计划调节改为按市场规律运行的过渡中,企业在获取新的信息渠道、转换契约和交易行为中所付出的代价也较少,与大企业相比,它们较快地“掉头”并与市场接轨,并未出现长期亏损局面;即使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维持,也自行破产或转产,无需政府一再补贴和贷款。再次,小企业“私有化”的社会代价也较低。只要措施得当,不会造成社会无法承受的庞大的失业队伍,也不致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

第四,中小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以及其后的生产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宝贵的经验教训。

总之,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小私有化”的顺利完成,以及我国乡镇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表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中小企业先于大企业向市场经济转轨是符合规律的。所不同的是,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中小企业转轨,主要是通过国有资产存量的“私有化”实现的;而我国则在存量基本不变的条件下首先通过增量“非国有化”实现的。近些年来,我国在加速国有企业体制转轨中强调“抓大放小”的方针。看来,对原有国营小企业的资产存量主要通过“放”来实现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带有普遍性的。

(二)“大私有化”——在探索中

俄罗斯大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进程,比“小私有化”艰巨、复杂得多,计划规定的期限一再拖延;而且,已经实现“私有化”的大企业,大部分经济效益并未明显提高,至今尚未摆脱困境。

首先,对“大私有化”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进行一些考察。

按照俄政府最初的规划要求,应在自1992年开始的3—5年内完成全部经济“私有化”任务。1993年制定的《俄罗斯政府1993—1995年发展改革和稳定经济工作计划》又规定,到1995年,广泛私有化和国营企业的改革应基本完成,从1996年起进入经济振兴的新阶段。“大私有化”的实际进展严重滞缓,使全国改革和发展计划落空。

俄罗斯“大私有化”的途径,1992年年中以前主要采取“内部股份化”的形式,要求将多数大企业改组为内部股份公司,将一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公司内部职工。“私有化”的初期首先遇到居民个人财产不足的矛盾。据统计,1988年全国居民存款总额即使全部用来购买国有企业产权,也只能购买10—20%;而且,经过以后几年严重通货膨胀,国内居民的实际购买力遭到惨重削弱,使“大私有化”进程极其缓慢。为了跨越投资资金不足的矛盾,加快国有企业私有化速度,1992年7 月叶利钦总统颁布了广泛私有化的命令,决定从1992年10月1 日起向每个俄罗斯公民无偿发放一张面额为1万卢布(按当时汇率约合165美元)的记名私有化证券。从该年12月至1993年年底(实际上延期至1994年年中),全国有6000家国有企业允许居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企业股票。俄政府期望以此推动全国经济的广泛私有化。一方面,在短期内出现大众化的持股者,形成支持政府改革方针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迅速实现原国有大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它们转变成市场的经营主体。

但是,实际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这是因为,其一,居民领取私有化证券后,大部分用来购买消费品或廉价转让给他人,估计只有20%的居民用来向企业投资。为什么群众对私有化证券持消极态度呢?除了因广大群众尚未具备市场化金融意识外,还由于没有为有效使用这些证券准备好客观条件。例如,缺乏必要的投资信息,居民不知道如何选择可投资的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不愿意接受这种证券,因为以私有化证券方式出售股票,企业不能立即补充资金收入;没有正常运行的证券基金组织和证券市场。于是,就在市场上、商店里自发买卖私有化证券,面值一万卢布的证券,售价在200卢布至几千卢布之间。 在阿尔泰山区,在证券发行后头几天,可以用一瓶伏特加酒换一张证券。〔7〕其二,由于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既未及时制定证券法,又无权威性的管理体系,私有化证券被数百个投资基金会的居心不良分子收走后,有的基金会已不复存在,有的基金会成员捞够了一大笔财富之后躲了起来。例如,著名的第一投资基金会只在1994年给每一张私有化证券支付了2200卢布的红利,以后就无声无息了。〔8〕股东对企业无法实现其作为所有者应有的权利,不能得到投资的利润分配,也不能依法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无偿私有化”的工作到1994年年中在国内的批评声中结束。面对广大群众的不满,俄罗斯政府宣布要调整“私有化”方针,从1994 年7月1日起进入“有偿私有化”阶段, 即吸引国内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来购买国有企业投票的阶段。原俄第一副总理丘拜斯在1995年8 月于意大利举行的一次国际研讨会上声称,在新阶段将向私人所有者出售20多亿美元的国有股份;将对电力、远距离通信领域的企业和大部分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综合体实行私有化。

从1994年7月以后一年半的时间内, “现金私有化”的进展依然滞缓。与改革初期不同,经过几年的原始积累,国内已出现一批拥有雄厚财力的富豪,但他们的大量资金或流出国外,或滞留在流通领域从事投机买卖以获取暴利。由于俄政治经济形势尚未根本好转,外资引进的增长速度不快。所以,并未出现私人资本购买国有股份的高潮。而且,在“现金私有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令广大群众不满的弊病。据报导,私有化企业股票的销售招标,缺乏公开性和开放性。股票实际上不是卖出的,而是分配给有关系的银行、个人和单位。加之,俄罗斯的证券市场杂乱无章,“出现了成百上千骗人的交易所,据估计,它们骗走的俄罗斯公民的钱财达60万亿卢布。〔9〕

对“大私有化”过程和途径作了上述考察之后,再来分析一下它的结果和效果。

通过四年多的“内部股份化”与“开放性股份化”、“无偿私有化”与“现金私有化”等途径,俄当局声称已有70%左右的大型企业实现了“私有化”。前面已经提到,俄“大私有化”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俄政府规定,地下资源、森林、江河湖海、领空、文化遗产、中央银行、广播电视等禁止“私有化”。在允许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又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持股形式,差别主要在本企业职工持股比例的多少上。多数已“私有化”的大企业选择了第二种形式,即本企业职工持股51%。例如,圣彼得堡的一家全苏最大的电机厂,已改造成股份公司。在全部产权中本企业职工持股51%;国家不动产管理局持股20%;29%的股份在社会上拍卖,其中不少被其他法人购买。这是俄大型企业股份化中比较典型的持股状况。因此,认为俄大企业已改造成私人企业,似乎不够妥当。如果要说“大私有化”的“成绩”,那就是在短短的三、四年内已使一大批原国有企业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混合制企业。

关键是,这些大企业改制后的经济效果如何?“私有化”的短期经济效应主要是为了敛财。从执行结果看,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企业财务,均未得到预期的补充财源。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基建投资持续下降,债务危机更趋严重。从长期效应考察,俄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后并未取得转入市场经济轨道、通过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的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确实是国有企业转轨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必要的充分条件。俄大企业产权多元化后,内部没有建立起所有者、经营者、职工三方面各司其职并互相制约的公司治理机构;外部缺少正常运作的市场条件和法制环境。其次,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现实的双轨体制中新旧体制的脱臼和摩擦,俄大企业积累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和臃肿的冗员。即使产品有市场销路,它们也缺少起码的运营资金,并无法降低成本。再次,俄大型企业不少原来是为军事部门供货的,在转轨时需向民用部门转产;还有许多基础产业和民用产业企业设备陈旧,需要大量投资来更新设备,否则无法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要求。上述三个方面条件的创造,单靠企业本身力量在短期内难以解决。

“大私有化”的改革效益不高,为之付出的代价却很大。为了推动“大私有化”已有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无偿发放的1.5 万亿卢布(按1992年价格)为少数人提供发财的机会,还有无法精确计算的国有资产在股份化过程中通过低估价值等手段被少数人侵吞。至于“大私有化”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代价,更超出人们的预料。主要表现为大量工人失业,社会上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社会危机。

鉴于“大私有化”的转轨成本和摩擦成本明显高于已取得的效益,必然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不满。反映在1995年年末的议会选举中,坚持推行全面私有化的政治派别失利。为了竞选新一届总统,俄当局不得不考虑对“大私有化”的范围和步骤作某些调整。1996年初,叶利钦宣布修改已实施三年多时间的私有化计划。他说:“以任何价格出售一切可以出售东西的办法不再适合于我们。这是我们在一年半时间里的所作所为,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改变方针的原因。”他宣布中止出售国有资产两个月后将继续处理资产,但无论如何,国家将占有51%的国有大企业的股份。〔10〕

(三)农业“私有化”——步履艰难

1992年初,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一项决定,全国2.5 万个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应于1993年1月1日前“私有化”,改组成股份公司和合作社,或分散成个体农场。原农场和农庄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劳动贡献可得到一部分财产和耕地。他们有权将分得的财产和耕地用于自己经营,或作为加入股份公司和合作社的股金,也可把它们全部或部分卖给别人或经营单位。

到1993年10月,俄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原第一副主席伊万年科在莫斯科举行的“私有化在俄罗斯”国际研讨会上称:“从行业来看,农业的私有化速度最快。”在3.1万家企业中,已有2.4万家企业重新进行了登记,成立了1.2万家股份制企业,1000多家农户联合会和2000 个合作社。私人经营的农场大约有25万个,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0%左右。

由此可见,直到目前为止,俄罗斯农业“私有化”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私人经营的农场为数不多。俄罗斯农业经历了长时期的大规模经营,已经形成了社会化的协作与专门化劳动分工,许多农民不愿意再从集体中分出一部分生产资料由个人全面经营。西方国家的家庭农场,由社会化的产前、产后服务公司提供种子、农机修理、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等方便的服务。而俄罗斯农业的类似服务则大多由农场、农庄中的专门化机构提供。因此,俄罗斯农民大多不愿从事个体经营,既有观念上习惯势力的影响,也有客观上经营条件的限制。从头几年的经营结果看,一部分有技术专长、有经营管理的私人农场主,开始收到提高效率、增加收入的成效。也有一部分经营困难的个体农户,又返回集体,继续参与合作经营。

已改制的农业股份制企业,与过去的农场农庄相比,在经营上主要有以下三点差别:一是种什么、种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不再由政府下达指标,由企业自主经营;二是企业领导人不再由行政机关任命,而由企业聘请;三是农民参股后,对企业经营情况比过去关心些。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农业企业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在工业出现复苏征兆的同时,俄罗斯的农业生产继续下滑。1995年全国的粮食收成是30年来最差的,农业产值比上年下降10%左右。造成农业减产的直接原因是长时期的气候干旱,但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农业企业本身管理混乱,农机设备年久失修、残缺不全,农民劳动积极性仍然不高;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飞涨,农产品生产成本高昂,无法与大量进口产品竞争,使农业企业经营困难。

俄罗斯农业企业改革出路何在?一部分改革派主张进一步“私有化”,通过土地私有化加速土地向私人经营农场转移。另一些人则认为,“私有化”不是灵丹妙药,出路在于改善管理。关于土地私有化,俄国内的争议最大。激进改革派中的当政要员屡次企图推出“土地私有化”法,均遭议会和杜马的反对。

三、几点思考

中俄两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不同,具体国情也有差别,因此微观经济基础重构的模式和途径会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例如,中国的经济改革首先从农村突破,农业中家庭经济承包责任制一炮打响,取得显著效果;在俄国通过家庭经营形式来改造原有的农场和农庄就未必合适。但是,两国的经济改革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必然会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互相借鉴和参考。例如,国有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放”的方式促使它们转向市场经济,这是相似的。俄罗斯比我国较早较快使中小企业改制,其中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目前,中国和俄罗斯均已基本闯过经济改革前期的一大难关,即放开价格,建立起适合市场运行的价格体系(尽管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同,目前的完善程度也不一样)。两国都面临着过渡时期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如何使原来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俄罗斯通过“大私有化”已使多数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但并未使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中国正在试点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俄国的经验和教训,有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开拓创新,建立起适应具体国情的企业制度,才能完成史无前例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任务。

20世纪人类历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们更加自觉地改变社会经济制度以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就经济运行体制而言,西方国家在30年代大危机之后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到60年代,使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改变成有调控的市场经济。20世纪下半叶,原计划经济国家也先后开始经济体制变革,探索各种引进市场机制的途径。实践证明,苏联东欧国家在50年代至70年代企图在不变革企业产权制度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是失败的。我国在改革初期通过“放权让利”企图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也没有达到目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企业改革必须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前提,已经成为一种共识。问题是,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应该进行什么样的改革,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俄罗斯的实践又说明,完全以西方国家的大企业为蓝本,也是走不通的。无视长期存在的公有制下计划经济体制的现实,个人财富积累情况、人们的观念形态、现代化市场条件和与之相应的法制环境等,都与建立以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制相距甚远,因此,“全面私有化”严重受挫是必然的。

目前,中俄两国都以股份制作为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这里,需要吸取西方现代化大公司的有用经验。更要开拓创新,使新的股份制具有从原有体制演变而来的可过渡性,能够在现实的过渡型市场条件下开始运作,带来明显的微观和宏观效益;又能为社会上多数人所接受,减少阻力,具有社会可容性。

(二)积极探索,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国家控制下的大企业产权多元化体系。

通过股份化来改造国有大企业的产权结构,是符合现代化、国际化要求的共同趋势。但是,各个行业,各个企业中国家、内部职工、社会上的个人和法人在全部产权中应各占多少比例,是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首先,是国有股份的比例。俄罗斯“大私有化”过程中已有的做法是国有股一般占20%,包括石油、电力、炼铝等基础产业的骨干企业。现在,叶利钦又提出今后大企业“私有化”时国家股应占51%。这是值得研究的。在大公司的股权中国有股究竟占多少合适,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多比少好,或者少比多好。主要应考虑两个原则:一是宏观社会目标与微观经济目标的关系,在不同的行业或企业中,社会目标的要求越高时,国有股的比重应越大。在军工、核电等少数行业和企业,以国家独资公司形式为宜。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在过渡期内国家绝对控股比较合适。至于纺织、一般机械加工等行业中的大企业,国家相对控股就可以了,股权比例甚至可以低于20%。二是过渡期内国家控制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内,应从使整个国民经济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的要求出发,来布局国有股在各行各业的配置和变化。

其次,是内部职工的股权比例。俄罗斯“大私有化”实践中,多数大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51%的模式。他们认为,职工所有制的积极方面,主要表现在允许职工参与投资、收入分配和生产管理,能提高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具有较强的活力。但是,也有消极的方面,一是内部职工持多数股后,在管理和分配方面具有明显的内向性,使企业难以吸引外来投资者,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改善经营;二是内部职工不愿接受要求减少就业的革新措施,不利于技术革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内部职工绝对控制的模式有利有弊,似乎较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对于高技术的现代化大企业来说不一定合适。

(三)区别对待,在改制期限上不宜“一刀切”,使国有大企业分批分期转上市场经济的轨道。

分析俄罗斯“大私有化”的进程,可以看出,国有大企业的“私有化”比小企业复杂得多。它需要一系列必要的条件:私人资本一定程度的积累;证券市场和证券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发育;一系列解决国有大企业历史包袱(包括债务问题)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强有力的国家财政金融支持,推动大型企业技术改造。因此,期望大企业的转轨能象“小私有化”那样在两三年完成,是不现实的。

分批分期采取对症下药的办法,可能更切实可行。对目前经营比较有效的大企业,可以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转制进程;一些债务负担沉重、人员过于臃肿的企业,但产品尚有销路,应着重考虑实施创造性的政策、措施,使它们减轻包袱,具备进入市场竞争的起码条件;另一些担负社会任务较重的基础性行业的骨干企业,政府应给予政策倾向和资金支持,使技术改造与运行体制转轨相辅相成,形成良性循环。

注释:

〔1〕参见:〔英〕V.拉玛那得哈姆;《英国的私有化》,伦敦, 1988年版;〔英〕J.维克斯、V.莱特:《西欧的私有化政策》,伦敦,1989年版。

〔2〕根据〔俄〕《经济与生活》周报1993年1月4 日刊登的俄统计局数字计算。

〔3〕《经济参考报》1993年11月13日。

〔4〕有关中国的统计数字见《人民日报》1994年1月16日;1994年5月12日。

〔5〕〔俄〕《俄罗斯报》1992年11月4日。

〔6〕〔美〕《华尔街日报》1994年6月7日。

〔7〕俄通社——塔斯社莫斯科1992年1月16日电。

〔8〕〔俄〕《实业界报》1996年1月18日。

〔9〕〔俄〕《实业界报》1996年1月18日。

〔10〕俄国际文传电讯社1996年1月22日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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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营化”的新理论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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