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民事权利与清代省院的建立_历史研究论文

反补贴民事权利与清代省院的建立_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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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衙门设立会议厅,是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多位学者注意及此,尤其是《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刊登的关晓红的《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更是这一方面的一篇颇有分量的专论。学者们对会议厅的性质、会议厅的设置在中国政体变革中的意义、会议厅的设置对相关权势集团的影响等问题,都做了有意义的探讨①。学界有所忽略而笔者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行省要设立会议厅,是在1907年就提出来了的,但为何在两年之内应者寥寥,而在1909年之后突然有很多督抚热衷此事了?本文试图在这个方面做一点探讨。

如众所知,清廷在1906年9月1日宣布“仿行宪政”的时候,规定从改革官制开始,大规模的官制改革由此拉开序幕。在这次改革官制的过程中,编撰官制大臣曾将其对外官制的规划通电各省督抚,让其发表意见。会议厅的出现,即源于这次对外官制的讨论。

当时编纂官制大臣所规划的省级官制,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与立宪国家的制度比较接近,第二种方案则只是对现行制度稍作变通,改革的步幅比较小。第一种方案拟通过建立“行省衙门”,引进合署办公的制度。然而,督抚们在发表意见的时候,对于这一设计,提出了很多否定性意见②。不过,在众多的反对之词中,也有比较温和一点的,不是全盘反对,而是主张变通办理,这种主张直接导致了会议厅的出台。

当时主张变通办理的有云贵总督丁振铎和江苏巡抚陈夔龙。

丁振铎说,如果设立“行省衙门”,督抚与各司同署办公,则“一日之间,外交军政势必遍接各司,庞杂鞅掌,纵姿禀过人,几何不外强中干、架支度日”。有鉴乎此,他提出建立值班处的办法:“但于院署设值班处,司道以类相从,以序相及,务间日一周,重要者立禀商,届班则各司道率其属咸集,分稿为奏、为电奏、为札、为电报,一事同议,一议同决,一决同诺,此外无私谒。”③ 陈夔龙也反对马上建立“行省衙门”搞同署办公,而提议建立议政公所作为官员讨论紧要事件的场所:“或于院署设一议政公所,院司道局各官每日定时聚会,将各署局紧要事件公同议决施行。”④

由于设立“行省衙门”实行同署办公的提议受到督抚们的一致抵制,而丁、陈所建议的值班处、议政公所则可作为将来实现同署办公的过渡,编制馆乃以丁、陈的建议为基础,提出了设立议政处的设想:“仍参照闽督丁(丁的电报是以滇督身份发的,而非闽督,引者)、苏抚陈之议,于院署设一议政处,院司道局各官定时聚会,将各署局紧要事件公同议决施行。”⑤ 丁振铎所提议的值班处每日都要有司道值班,陈夔龙所设想的议政公所也是督抚和司、道、局各官要每日聚会,而编制馆所拟议的议政处则不是每日开会,而是“定时聚会”,显然有所不同,但议政处的设想是受丁、陈二人启发而提出,则也是显而易见的。

后来,编制馆又将议政处更名为会议厅,在《直省官制总则草案》中著为第6条:“各省督抚应于本署设会议厅,定期传集司道以下官会议紧要事件,决定施行。”⑥ 经修改定稿后,成为《各省官制通则》的第6条:“各省督抚应于本署设会议厅,定期传集司道以下官会议紧要事件,决定施行。如有关地方之事,亦可由官酌择公正乡绅与议。”⑦ 至此为止,会议厅正式成为直省官制改革的一项目标。

由以上梳理可以看出,会议厅制度的出台,是作为“行省衙门”的替代品,是在同署办公之制无从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结果⑧。从实行同署办公的“行省衙门”到实行定期合议的会议厅的变化,显示了督抚集团对官制改革的巨大影响。

督抚集团对行省衙门深闭固拒,对于其替代品会议厅,在相当长时间里也未表示欢迎。《各省官制通则》在1907年7月7日公布,除安徽巡抚冯煦遵即于同年在抚署设立会议厅外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再无督抚设立会议厅。

公布《各省官制通则》的时候,上谕规定,该通则“由东三省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择地先为试办”,其余各省,则“统限十五年一律通行”⑩。官制通则的推行期为15年,以督抚群体对合署办公的抵制态度,作为“行省衙门”替代品的会议厅确实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起来的。

1908年公布的宪政筹备九年清单,是对预备立宪的一个整体规划,该清单将《各省官制通则》中的许多问题都涵括了进去,而筹备清单以九年为期,使《各省官制通则》15年后在各省一律通行的期限大为缩短(11)。该清单虽然没有在哪一年设立会议厅的规定,但是,会议厅作为省城行政系统的一部分,自然是被涵括在外官制的有关规定中。清单规定,外官制在1910年拟定,1912年颁布,1914年试办,1916年施行(12)。依此,则会议厅的设立,恐怕要到1916年。

但是,颇为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1909年4月5日,直隶总督杨士骧奏报在总督署内设立了会议厅(13)。同月20日,江苏巡抚陈启泰也奏报在抚署设立了会议厅(14)。不久,《吉林行省行政会议处简章》出炉,吉林的会议厅,以“行政会议处”的名目被组建起来(15)。9月20日,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奏报广东也设立了会议厅(16)。

督抚集团怎么突然变得热衷设立会议厅了?

杨士骧和陈启泰的如下话语透露出督抚集团设立会议厅的初衷。

杨士骧之言曰:

咨议局成立以后,提议之事必多。全省经委万端,咨谋宜有体要。是预备议案实第一要义。举凡行政秩序、民生利乐一切兴革大端,必须研究熟审,讨论精详,临事方有主宰。查奏定官制第六条,各省督抚应于本署设会议厅,传集司道以下官会议紧要事件。各省关于地方之事,亦可由官酌择公正乡绅与议。又查东西各国,议事会成立,必有参事会执行之,取其上下交孚、并行不悖,成效俱在,实可仿行。拟就臣署设立会议厅,饬拟章程,定期集议,应择本省重要事件,公同悉心考核,撮其大端,随时编为议案,以备咨议局提案之用。(17)

陈启泰之言曰:

宪政日有进步,民智不患不开,所虑者各属地方官吏政治上之识见迂庸,事实间之应付失当,则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官与民将有冲突之损而无辅助之益,是则新政前途大可忧也。臣近年体察属吏情形,约有两弊。一则新政未能贯通,往往于札饬应办之件面从心违,以延宕为得计,一则办法未有条理,往往于严定限期之件潦草塞责,以敷衍为能事。此皆政策无统一、名实无综核之故也。……臣窃以为咨议局未立之先,应亟遵照官制通则,参仿日本办法,传集地方官吏会议,俾宪政筹备事件得以整齐划一,不致参差。(18)

观二氏所言,虽然都强调会议厅是官制通则所规划,应该遵照设立,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官制通则在两年前就颁布通行,若云遵照设立,则此前就可着手,无须等到现在。他们又都提到外国的制度,但落脚点都在本国咨议局将成立一事上。杨氏强调要以会议厅比拟于参事会,又强调要以会议厅准备议案交咨议局议决,陈氏则强调要通过在咨议局开办之前设立会议厅,提高行政官员的政治水平和办事效率,免得咨议局开办之后生出许多官与民的冲突来。二者所言虽各有侧重,但均传达出这样的信息:是即将开办的咨议局促使他们设立会议厅的。

为什么咨议局即将开办会使杨士骧、陈启泰等督抚想到要设立会议厅?这与《咨议局章程》第12、26两条的相关规定有一定关系。这两条,对咨议局与会议厅之间的关系做了规定。依第12条第二项,常驻议员受督抚召集的时候,“可至会议厅以备询考”(19)。依第26条规定,咨议局于本省行政事件及会议厅议决事件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呈请督抚批答(20)。咨议局开办在即,而会议厅却还付阙如,这是不太好向议员们交代的。

当然,不好向议员交代恐怕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虽然《咨议局章程》有对咨议局与会议厅关系的规定,但当时并无为了配合咨议局的建设而提前设立会议厅的旨令,直督、苏抚等之设立会议厅,显然是出于自觉,而非强迫。陈氏的言论值得特别重视。他特别关心的是,“民智不患不开”,而官员却“识见迂庸”,即民智开而官智不开,要造成官与民之间的冲突。很显然,他是把官与民作为两个集团对立来看的。他的言论,传达出督抚集团要以会议厅来开官智,以便应付已开的民智的意图。督抚既自倾肺腑,舆论也洞见其肝肠,《东方杂志》就曾如此评论各省之纷纷设立会议厅:“咨议局将开,官先会议以谋抵制,亦一政界之进步。”(21)

督抚集团对民权的防范,并非此时才开始。还在1906年讨论外官制方案的时候,督抚们就担心民权壮大会对官员的权势造成影响,如吴重熹讨论各级议事会、董事会时说道:“设一旦政事纷更,民权大振,恐谣诼滋起,匪徒生心,则办理愈行棘手,强邻环伺,有隙即乘,不能不长顾远虑也。”(22) 张之洞讨论议事会、董事会时则言:“议事之员但许有议事之职,不予以决断之权,其议决之可否,悉由官定,以审度其可行与否。至董事之员,只可供地方官之委任调度,不宜直加以辅佐地方官办事之名。若权限逾分,必致官为董制,事事掣肘,虽有地方官监督之说,徒拥虚文,而其为害殆不可思议。故议事之员能议而不能决,董事之员宜听官令而不宜听绅令。”(23) 诸如此类的言论都显示,督抚们为了保障本集团和整个行政系统的大权,小心翼翼地提防着民权的壮大。而1908年以后筹办咨议局一事正式提上日程,更是让一些敏锐的督抚感到了民权壮大对自身可能造成的威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1909年咨议局第一届常会召开前,直隶、江苏、广东等省成立了会议厅。

不过,在1909年咨议局开议之前,设立会议厅的,还只有直隶、江苏等少数几省,大多数督抚对设立会议厅似乎依然兴趣不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咨议局尚在筹备阶段,民权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官权,尚难逆料。

经过一年的筹备,1909年10月14日(农历九月初一日,当时的制度设计是,每年农历九月初一日为咨议局常会开始日期(24))除新疆以外的各省咨议局第一届常会开幕。在第一届常会期间,发生了很多咨议局对抗督抚的事件,使督抚们切实感受了权势受到民权挑战的滋味。诸如:浙江咨议局议决公布本省现行章程规则、筹办浙江巡警经费、裁撤官纸局等议案,巡抚增韫以为均不可公布施行,乃交咨议局复议,但咨议局则“仍执前议”,不肯让步,气得增韫向宪政编查馆打报告,请示办法(25)。吉林咨议局在开会期间对巡抚陈昭常“对付某国交涉事宜”肆意评论,陈昭常下令咨议局停止会议,咨议局则马上致电中央,要求对巡抚加以“严咎”,督抚与咨议局因此“互有意见,有相持不下之势”(26)。山东咨议局与巡抚孙宝琦之间因加税问题“相持不下”,巡抚欲以山东同乡京官压咨议局,遭到议员们的“极力抵抗”,闹得“不欢而退”(27)。在与咨议局的冲突中,督抚们对兴起的民权充满了仇视,因此攻击咨议局“所提议案诸多逾越范围”,咨议局议员“大半不明事理”(28),“欲以本省行政为名,包揽一切”(29)。咨议局第一届常会上的经历,使督抚们切实感受到了民权兴起对其权势的威胁,他们急切地需要寻找一种捍卫自身权势的途径。

咨议局第一届年会结束后不久,翰林院侍读吴士鉴于1909年12月9日呈递了一封猛烈攻击咨议局的奏折,这封奏折特别符合正在寻求对抗民权办法的督抚集团的胃口。

吴士鉴认为,咨议局开议之后,民权已经严重影响官权。他对《咨议局章程》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咨议局的权限太大,督抚的监督权却太小,他还提出,为了限制咨议局的权限,必须以会议厅来抗衡咨议局。其言曰:

今就各省已开议之咨议局而论,督抚提议事件,咨议局驳回者每居多数,而咨议局提议事件,于督抚仅有交局复议、送院核议之权,是于“裁夺”二字之义未免名实不符,督抚实行监督上大有妨碍。论者每虑各省督抚有蔑视咨议局之心,故缩小裁夺范围,然独不虑咨议局以万不可行之议强迫督抚实行乎?万一事事送资政院核议,资政院能胜其烦扰乎?此种办法,东西各国皆无先例。现在官制未定,财政未理,咨议局所议事件既无一定之准则,安能尽见诸实行?况仓卒期间所选之议员,贤者固不乏人,然亦岂能一律骤假以民主国议院之特权?现在尚无对待之上议院以酌济之,其弊患何可胜道。愚臣一得之见,莫如以各省行政官之会议厅与咨议局作为对立,遇咨议局不应议决之议案,呈请督抚施行,即由督抚发交会议厅公同审查,说明原委理由,行局知照,不交复议。其应付复议者,仍照章办理。(30)

吴士鉴完全是站在维护督抚集团威权、对抗民权的立场提出以会议厅为咨议局对立物的,其对咨议局权限的攻击可谓一字一句都切入督抚们的心灵深处。自身的切身体会,加上吴士鉴奏折的影响,使尚未设立会议厅的许多省份的督抚对在咨议局第二届年会前设立会议厅表现出无比的兴趣。

吴士鉴的奏折奉旨“宪政编查馆议奏”(31)。宪政编查馆在1910年2月3日具奏议复结果,认为吴士鉴所说的以会议厅与咨议局对立的建议“不为无见”,但官制通则所规划的会议厅“第属行政合议体之制,而无与审查咨议局事件之职”,要将审查议案之权赋予该厅,“则非另行编制不可”,提出要由宪政馆编订组织会议厅的详细章程(32)。

但是,许多心急的督抚根本没有等到宪政编查馆把会议厅的章程拟订公布就开始设立会议厅了:1910年2月20日,两江总督张人骏奏报江苏宁属设立会议厅(33);4月20日,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报设立会议厅(34);21日,江西巡抚冯汝骙奏报设立会议厅(35);27日,安徽巡抚朱家宝奏报设立会议厅(36);5月9日,东三省总督锡良奏报奉天设立会议厅(37);18日,山西巡抚丁宝铨奏报设立会议厅(38);7月8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报设立会议厅(39)。在陈述设立会议厅理由的时候,且多从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角度立论。如张人骏谈到,“东西洋各国举行宪政,以言论公诸国民,以执行责之官吏,其属之民者既有下议院及地方议会以为代表舆论之地,其属之官吏者亦有各部会议、地方官会议以为研究进行之资”,在咨议局已经成立之际,有必要将官制通则中所规划的会议厅建立起来(40)。赵尔巽的用语大同小异:“立宪之制,行政与立法攸分,为政之方,坐议与起行并重。故东西各国既有立法议会以为发表舆论之机关,即有行政会议以为提挈政纲之枢纽,此群情所以辑和而治术所由日进也。考其行政会议制度,国各不同,大概在中央则有内阁会议、各部会议,在地方则有地方官会议、地方参事会会议。”(41) 张、赵二人都是从行政、立法制衡说法,而周树模则从三权制衡立论:“自奉明诏预备立宪,期限定以九年,治体即渐判三权。上年咨议局、审判厅先后成立,立法、司法两端业已权限各分,基础略具,惟行政一部分范围最广,而端绪尤繁,公署为最高官厅,尚无共同决议之机关,以为审择权衡之枢纽,揆之立宪制度,参之江省情形,均属不无缺憾。”(42) 正是立法机关的渐次设立、司法独立的逐步推行使行政系统的改革显得落后,给督抚们造成了压力,因而热衷于设立会议厅来与咨议局等抗衡。

宪政编查馆办事拖沓,半年过去,尚未见会议厅的官制出台,而咨议局第二届常会即将召开,会议厅究竟该如何编制以便其能审查咨议局议案?督抚们开始焦急起来,于是纷纷致电宪政馆,“现在咨议局将次开会,将来议决呈送之件即待审查,所有会议厅分科章程请速通行以资遵办”(43),“此项章程现尚未奉颁发,已否拟订,祈速示遵”(44),大有缓不济急之慨。宪政馆在1910年9月19日才将《会议厅规则》具奏,并于当日通电各省督抚遵照办理(45),其时离咨议局第二届年会召开之期已只有半个月。

1907年《直省官制通则》颁布之后的两年中,各省督抚对于设立会议厅一事,积极性并不高。但在1909年咨议局第一届常会召开之前,部分督抚急切地设立了会议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感到了民权的壮大将会对他们的权势造成影响。到了咨议局第一届年会之后,有更多的督抚热衷于设立会议厅,则是由于他们在咨议局第一届常会上,亲眼见识了初兴的民权的巨大力量,领略了咨议局对他们权势的挑战。从督抚集团在设立会议厅问题上态度的变化,我们管窥到了清季预备立宪中集团互动的一个侧面。

收稿日期 2009-10-11

注释:

① 关于会议厅的性质,学者们多认为会议厅是一种行政合议机关,如苏云峰称会议厅是“全省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湖北省(1860—1916)》,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第172页)。刘伟称会议厅为“行政合议体制”(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关晓红的观点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幕职分科治事》(《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一文中,她曾认定会议厅是“行政合议制”,而在《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一文中,她通过动态的分析,指出,在开始的时候,人们是把会议厅定位为行政合议制的,但在后来,却在诸多方面都失去了行政合议的特征,而回归到了督抚独断的老路。对于设置行省会议厅的意义,苏云峰认为会议厅的出现是对“旧行政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湖北省(1860-1916)》,第172页);关晓红则认为,会议厅的出现,“首创了中国近代地方政府行政合议制形式,而且从理论到实践层面均有完善近代中国三权分立的意义”(《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幕职分科治事》,《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与幕府时代依靠幕友参谋筹划决策相比,会议厅的设置和运作,尽管仍有诸多限制,毕竟使省一级政务初步实现从行政独断到行政合议的跨越”(关晓红:《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关于会议厅的设置与相关集团之间权势的关系,王家俭和刘伟都注意到了会议厅的设立是对督抚权力的限制(王家俭:《晚清地方行政现代化的探讨(1838-1911)》,见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16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64页;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第209页),关晓红则通过探讨会议厅与谘议局之间的关系,分析了督抚与绅士两个社会集团围绕会议厅展开的博弈,从而更好地彰显了会议厅合议性质的削弱和独断性质的增强(关晓红:《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

② 《河南巡抚来电》(十月初八日),《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62-63页;《浙江巡抚来电》(十月十六日到),《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67页;《署贵州巡抚来电》(十月二十日午刻到),《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69页;《两广总督来电》(十月二十七日午刻到),《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73页;《湖广总督来电》(十一月二十日午刻到),《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82-83页。

③ 《云贵总督来电》(十月初六日到),《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58页。

④ 《江苏巡抚来电》(十月初二日),《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57页。

⑤ 《拟设督抚衙门幕职》,《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版。

⑥ 《附编纂官制大臣泽公等原拟〈直省官制总则草案〉》,《东方杂志》第4年第8期(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发行),内务,第411页。

⑦ 《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附清单)》(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07页。

⑧ 关于设立行省会议厅的缘起,关晓红有另外一种观点。她认为:“从现有资料看,设督抚衙门会议厅最早的建言者应为熊希龄。”作为证据,她引证了熊希龄1906年11月写给军机大臣瞿鸿禨的信(关晓红:《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熊希龄在信中确实强调中国各省要仿照日本召开地方官会议的做法,由督抚召开有各府州县官员参加的会议,但并未提出要设立一个固定的会议机构。又,当时负责官制起草工作的编制馆,在说明会议厅的前身议政处的缘起的时候,并未提到熊希龄的建议,却特意提到了丁督、陈抚的建议。并且,查熊希龄写给瞿鸿禨的信,是先讨论州县官制,后讨论省级官制的两种方案。召开地方官会议一事,是在他讨论州县官制的时候提出的。他在提出了自己关于州县官制的主张之后,列举了他这一主张的四点好处:一、便于开地方官会议;二、便于振兴各种实业;三、便于人民遵循旧惯;四、便于将来分划区域(《近代史资料》总第108号,第27页)。显然熊氏是在罗列其关于州县官制的好处的时候提到开地方官会议一事,而非讨论省级官制的时候提到此事,并且,如前所言,他在此处也没有提要设立专门的会议机关。熊氏在讨论州县官制之后,紧接着讨论省级官制。他有没有提出设立会议厅的建言,似乎要特别重视其对省级官制的讨论。对省级官制的两种方案,熊氏提出了“宜合而为一,斟酌行之,不必分为二”的主张,其理由,是“同集一署办公,与一稿同画之法,事关行政敏活,不独第一层制度宜然,即第二层制度亦当照此行之”(《近代史资料》总第108号,第29页)。观此,熊氏并未反对编纂官制大臣所提出的建立“行省衙门”搞合署办公的主张,而只是强调,合署办公在两种方案中都应该有,并无设立会议厅的建言。基于以上,我们认定,会议厅制度的缘起,是督抚集团关于外官制的讨论,特别是丁督、陈抚言论的影响。

⑨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20《职官十八》,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版,总第8919页。

⑩ 《各直省官制先由东三省开办俟有成效逐渐推广谕》(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10-511页。

(11) 有学者未注意到九年筹备清单的细节,而认为“统限十五年内一律通行”的规定后来不曾缩短:“宣统时期的地方行政改革,可以说是光绪时期的补充与延续……至于‘十五年一律通行’既定的目标,并未改变。”王家俭:《晚清地方行政现代化的探讨(1838—1911)》,见中华文化复兴运动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16编),第164页。

(12) 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5),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总第5982-5983页。

(13)(17) 《(直隶总督杨士骧)又奏本署设立会议厅片》,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七日《政治官报》(总第516号),第15-16页,第15页。

(14)(18) 《江苏巡抚陈启泰奏遵设会议厅筹备宪政事宜折》,宣统元年三月三日《政治官报》(总第531号),第13-15页,第13-14页。

(15) 《督抚通饬公署添设行政会议处文》,《盛京时报》宣统元年四月十六日第5版;《吉林行省行政会议处简章》,《盛京时报》宣统元年四月十八日第4版。

(16) 《宣统政纪》卷19,宣统元年八月癸未,《清实录》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356页。

(19)(20) 《宪政编查馆会奏各省咨议局章程及按语并选举章程折(并章程)》,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政治官报》(总第266号),第10页,第14页。

(21) 《东方杂志》第6年第4期(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五日发行),宪政篇,第199页。

(22) 《江西巡抚来电》(十一月六日未刻到),《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78页。

(23) 《湖广总督来电》(十一月二十日午刻到),《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第81页。

(24) 《咨议局章程》第32条:“常年会每年一次,会期以四十日为率,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月十一日止,其有必须接续会议之事,得延长会期十日以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政治官报》(总第266号),折奏类,第15页。

(25) 《续行公布咨议局第一次常会决议各事件册一本》(宣统三年正月初四日到部),宪政编查馆档案,第24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6) 《吉抚令咨议局停止会议之原因》,《盛京时报》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五日第5版。

(27) 《鲁抚与咨议局冲突》,《盛京时报》宣统元年十月十八日第4版。

(28) 《吉抚致宪政编查馆电》,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三日《政治官报》(总第728号),第6页。

(29) 《川督致宪政编查馆电》,宣统元年十月十四日《政治官报》(总第749号),第6页。

(30) 《吴士鉴跪奏为拟请申明裁夺议案权限以保行政秩叙敬陈管见恭折》,宪政编查馆档案,第48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1) 宣统元年十月二十八日《政治官报》(总第763号),第2页。

(32) 《宪政编查馆奏议复吴士鉴奏请申明议案权限折》,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政治官报》(总第821号),第9页。

(33)(40) 《两江总督张人骏奏江宁省城设立会议厅筹备宪政事宜折》,宣统二年正月十四日《政治官报》(总第831号),第13-15页,第14页。

(34) 《宣统政纪》卷33,宣统二年三月乙卯,《清实录》第60册,第592页。

(35) 《(江西巡抚冯汝骙)又奏设立会议厅片》,宣统二年三月十六日《政治官报》(总第892号),第7页。

(36) 《(安徽巡抚朱家宝)又奏遵设会议厅片》,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政治官报》(总第898号),第14页。

(37)(38) 《宣统政纪》卷34,宣统二年四月甲戌,见《清实录》第60册,第605页,第614页。

(39)(41)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设立会议厅办理情形折》,宣统二年六月六日《政治官报》(总第970号),第12-14页,第12页。

(42) 《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遵设行政会议厅办理情形折》,宣统二年三月十四日《政治官报》(总第890号),第7页。

(43) 《收山东巡抚电》(八月初五日),宪政编查馆档案,第22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4) 《收闽督电》(八月十四日),宪政编查馆档案,第24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5) 《宪政编查馆致各省督抚电》,宣统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政治官报》(总第1051号),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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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民事权利与清代省院的建立_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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