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运动与商人外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交论文,商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商人外交,从外交活动的主体来说,它是国民外交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商人的有组织的对外交往活动,内中包括商人独立的外交活动和商人与政府合作的外交活动,又包括商人直接的外交活动和间接的外交后援活动,但是不包括商人个人的外事活动;从外交活动的内涵来说,它是民间经济外交的主体,也就是一种把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标,或作为主要手段以达到其他目标的国民外交。这种商人外交,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产物,在近代中国则是在商会产生以后随着中国对外关系的变化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五四运动在中国近代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近代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风俗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是以往五四运动研究的主要内容。但是,从五四运动本身的直接起因、目的和主体来讲,它是一次在特殊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下发生的大规模的国民外交运动。从国民外交运动的角度来说,商人对五四运动的广泛参与,也就是一次重大的商人外交运动。商人在五四运动中的表现和作用已有不少论述,但缺乏从商人外交的角度加以研究。本文试图通过考察1905年到1926年之间以商会等商人团体为主体的商人外交活动,论述五四运动前后商人外交的发展状态,并显示五四运动对近代中国商人外交的影响。
一、五四运动与商人外交活动的进步
五四运动是在特殊的时事背景下爆发的。1919年1月, 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协约各国在巴黎举行和会,讨论世界和平问题,分配胜利果实。中国作为协约国之一,理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自己的国际地位,收回以往被战败国德国所侵占的领土和权利。因此,工商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对巴黎和会抱有很大的希望,一心以为“值此强权消灭,公理大伸之日,大可仰望伸眉,沥诉身受之苦,所谓千载一时,殆在此欤!”可望“稍挽百十年国际上的失败”,此后“能与英、法、美并驾齐驱”。(注:参见1919年2月11日《时事新报》;1919年1月5 日《民国日报》。)他们对巴黎和会的情况十分关注,一开始就向和会及中国政府表明自己的愿望和态度,并企盼着从巴黎传来理想中的佳音。但是,巴黎和会的结局不仅没能使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任何改善,而且甚至把被德国所占的青岛和山东的领土和权利也转移给了日本,而中国政府派出的与会代表竟然准备在和约上签字。巴黎和会的这种严重违背公理、践踏中国主权的做法,以及中国政府的软弱妥协态度,不仅使工商界和社会各界大失所望,而且激起了他们极大的愤怒,决心以自己的力量迫使巴黎和会改变公然剥夺中国主权的做法,促使中国政府拒绝在和约上签字。这种时事背景是以往工商界所参与的外交事件所没有的,这使工商界在介入这次外交事件中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表现,把商人外交活动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其具体表现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由被动变为主动。在五四运动之前,商人的外交活动主要有4次,即1905年的反对美国强迫中国续订《华工禁约》活动;1910 年的接待日本和美国太平洋沿岸地区的商人访华团;1915年的组团访问美国和参与抵制日本“二十一条”活动。(注:参见拙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16—129、 329—340页。)在这4次外交活动中,商人都处于被动的状态,前后两次是受社会各界的影响而介入的,中间两次是在外国商人外交的带动下而展开的。五四运动中的商人外交,则由商人自己发起,且领先于社会各界,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在巴黎和会尚未正式开始的1918年12月5日, 就有上海工商界领袖人物张謇、朱佩珍、沈镛发起组织了“凡民国商界中各业团体代表及各业个人皆得为本会会员”的“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以要求本国议和专使在欧洲平和会中主张税法平等为宗旨”。(注:《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集会缘起》,1918年12月6日《申报》。 )第二天,上海工商界各团体数百人又联合开会,讨论对巴黎和会的意见,并决定成立“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注:《组织国际和平研究会》,1918年12月7日《申报》。), 力图为国际和平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接着于1919年1月27日拟就一份对外宣言, 向巴黎和会表明中国工商界的要求,希望能使“全国人民得与世界万国享同等福利”(注:《工商界注意国际和平》,1919年1月27日《民国日报》。 )。这一宣言在得到全国“不下百余处”商会的赞同后,即于2 月底送交巴黎和会。(注:《研究国际和平之同情》,1919年2月24 日《民国日报》。)此后,工商界密切注视巴黎和会的进程,随时向和会和中国政 府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主张。2月6日,上海洋货商业公会、出口公会等工商界团体,在得知日本通过中国驻日本大使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企图强迫中国政府改变中国代表向巴黎和会提出的合理要求的消息后,立即致电政府说:“欧会(即巴黎和会)我国代表发言提议,应得自主,岂容他国箝制!外使到部无理要求,务请严词拒绝,以保主权,庶达国民公意,而免贻笑友邦。”(注:《各公团电请拒日要挟》,1919年2 月6日《民国日报》。 )接着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和国货维持会也于2月15日向政府发出类似通电, 认为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上的发言是称职的,“若日使再有恫吓行为,我工商当坚决对待之,请政府谢绝干涉,坚持到底”(注:《工商界御侮之坚决》,1919年2月15 日《民国日报》。)。当巴黎和会无视中国的要求和呼吁,竟然背着中国代表团在《凡尔赛和约》中做出把德国在山东攫取的特权全部转让给日本的规定,而中国代表在政府的训令下准备签字时,以上海商业公团联合会为首的工商界,又即刻向在巴黎的中国代表团和政府分别发出通电,要求“坚持直接归还青岛到底万不得已则退出和会,决不签字”。(注:《商业公团联合会电》,1919年5月7日《申报》。)
第二,由间接转向直接。五四运动之前的商人外交活动,大多是作为政府外交的后援力量,处于间接外交的后台活动状态。 这种状态在1905年的反对续订《华工禁约》和1915年的抵制日本“二十一条”活动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工商界主要是以抵制美货和日货的办法支援政府外交。1910年的接待日本和美国商人访华团活动和1915年的组团回访美国活动,虽然没有明显的政府外交后援性质,但也具有一定的与政府合作的色彩,且其内容仅限于经济事务。(注:参见拙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第116—129、329—340页。)到五四运动时,商人外交从一开始就以直接向巴黎和会提出自己要求和主张的姿态出现,从而走上了直接外交的前台。在其所进行的活动中,虽然也向本国政府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后来还采取了抵制日货、罢市和抗税的手段,以此协迫政府拒绝签约和惩办国贼,但是已不是纯粹的政府外交的后援活动,这些行动在很大程度是为了表明自己的外交态度,并成为其直接外交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上海书业商会的停业公告说:“各同业均于5月9日停业一天,一方对于欧洲和会表示吾国民之决心,一方对于北京学生表示敬意。”(注:《书业商会敬告同业》,1919年5月9日《申报》。)
第三,由依附走向独立。五四运动之前的商人外交活动,由它的被动性而导致依附性,较少独立性和自主性,商人外交活动的发起和展开,或是为了协助政府外交,如反对《华工禁约》活动;或是追随社会各界的外交活动,如反对日本“二十一条”活动;或是附和外国商人的对华外交,如接待日本和美国的商人访华团和组团访美。五四运动中的商人外交活动,开始明显地改变了这种依附性,虽然也存在着协助政府外交和与社会各界联合活动的一面,但是更主要的是开展自己独立、自主的活动,既独立自主地提出自己的外交主张,也独立自主地组织自己的外交活动和决定外交活动的进退。如在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的成立大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现在大战告终,公理卒胜强权,各国人多振奋,吾国人更宜振奋,政府固当有政府之一番计划,国民亦当有国民之一番计划。希望此次平和会议公允平正,达世界永久和平之目的。”(注:《组织国际和平研究会》,1918年12月7日《申报》。)
五四运动是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协约各国不能平等处理中国与列强各国的国际关系、中国不能挽回已失权利问题而引起的,虽然这些问题不可能经过一次五四运动就得到解决,但是由此激起的挽回权利、争取国际平等的信念和活动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继续保持下来。同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外交环境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美国为首的原协约诸国弹起了讲公理、讲平等、讲世界和平的高调,美国总统威尔逊于“1918年1月8日在国会演说和平条件,拟组织国际联合会,其宗旨为各国交互保障其政治自由及土地统辖权,国无大小,一律享同等之利权”(注:《工商界希望世界和平》,1919年2月11 日《民国日报》。另参阅莱丹著、王造时译《美国外交政策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612—650页。)。原协约各国为建立战后国际新秩序而开展的国际交往活动亦趋于频繁,并不得不让作为原协约国之一的中国参加国际活动,使中国在充当国际活动陪衬的同时,也增加了进行外交活动的机会。从而刺激了中国工商界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开展外交活动,力图借此改善自己进行国际商贸活动的条件,改善中国的国际地位,使商人外交在五四运动中所开创的新水平上继续发展下去。
五四运动以后的商人外交,不仅保持和增进了五四运动中商人外交的主动性、直接性和独立性,而且又有新的进步。进步之一是外交活动益趋频繁,呈现出由因事参与转变为时常关注的趋向。五四运动之前,商人外交活动较少,只是在遇到关系国家主权和自身利益的重大外交事件时才介入其中。五四运动之后, 商人外交活动明显增加, 主要有:1921年底到1922年初参与华盛顿会议;1922年9—11 月参加关税研究会;同年10—11月参加太平洋国际商务会议;1925年5月声援五卅运动;同年8月参与关税特别会议;1926年5月上海总商会组团访问日本。此外,讨论外交问题已成为商会会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五四运动以后举行的几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都把外交问题作为主要议题之一。1921年10月举行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之一是讨论对华盛顿会议的要求,涉及一般外交问题、关税问题、商约问题、收回权利问题等;1922年11月举行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外债问题作为主题之一,还讨论了收回辽东半岛问题;1925年4—6月举行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为会议主题之一,涉及关税问题、外交问题和国际关系问题等;同年10—11月举行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以关税自主问题为惟一主题,讨论了实行关税自主和修改税率的具体办法和方案。(注:参见拙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第356—365、 115—116页。)
进步之二是由国内走向国际。五四运动之前的商人外交活动,除了1915年的中国工商界组团回访美国之外, 都是不出国门的外交活动。1915年的组团回访美国虽然走出了国门,但是其外交性质和作用不够明显,主要是一种商务考察和贸易合作活动,对改善两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关系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没有做出任何举动。五四运动以后,走出国门的商人外交活动明显增加,在上列的1922—1926年的6 次主要外交活动中有3次是走出国门的,且一次比一次进步。
第一次是1921年底派代表出席华盛顿会议。这次外交活动,全国商会与教育会联席会议虽仅推选了余日章和蒋梦麟2 人作为参加华盛顿会议的代表,但其商人外交的性质和作用却较为明显。余、蒋两人是商、教两界自行推举的代表,他们的任务是根据商教联席会议议决的商、教两界对华盛顿会议的要求精神,“赴美宣传民意”(注:《商教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1921年10月18日《时报》。),并协助和监督政府代表的工作,力争实现中国政府和商、教两界的要求。在参与会议的过程中,他们两人也不负所托,联络中国留美学生积极开展后援活动;主动向政府代表献计献策;广泛宣传中国要求平等和平的合理愿望以取得美国各界民众的理解;在山东问题遇阻时,建议“拒绝直接(与日本)交涉,提出大会公决”,如被拒绝,便宣告脱会。(注:参见袁访赉《余日章传》,青年协会书局1948年版,第75—86页;查良钊:《蒋梦麟先生二三事》,台北,《传记文学》第5卷第1期。)从而阻止了北京政府的妥协方案,取得了美、英等与会国的重视和同情,终于基本解决了巴黎和会未曾解决的山东问题,使中国的主权有所挽回,国际地位有所改善。
第二次是1922年10—11月参加在美国檀香山举行的太平洋商务会议。这次会议是一次沿太平洋各国的商务外交会议,由沿太平洋的十余个国家参加,“目的为联络感情,交换意见,却除隔阂,共谋今后商务上之发展”,讨论的主要议题是:中国对于太平洋地区商务的重要性;交通与运输;物资的改良及保护;经济与投资;国际关系等。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工商各界自行推举代表经政府批准而组成,计有上海总商会推举的穆藕初、赵晋卿、郑希陶,上海华商纱厂联合会推举的毕云程,上海工商研究会推举的赵桂芬。中国代表团此行“抱有二大宗旨,一以中国之真实进步告知各国,俾却除以前之误会,以发展今后之商务;二研究各国之真实情形,以为国民对外之准备”(注:毕云程编:《参与太平洋商务会议日记》(无版权页),第155、1—5页。)。 可以说这是一次比较纯正的商人外交活动,旨在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谋求有利的国际环境。
第三次是1926年5月上海总商会组团访问日本。 中国商人此次组团访日的起因,在日本方面是受五卅运动的刺激企图缓和中日关系,提出所谓实施“中日亲善”的计划,由日本全国商业会议所连合会出面邀请上海总商会组团前往访问,作为其实施“中日亲善”的第一步;上海总商会则希望借助五卅运动的余力,将计就计,试图利用“中日亲善”的口号,敦促日本改变对中国的侵略行为,于是接受了这次邀请,其外交动机是十分明显的。该访问团由60多人组成,大多数为上海总商会的会董和会员,也有北京、汉口、奉天、江西、蚌埠、无锡、芜湖等地的一些实业界重要人物在内,以上海总商会会长虞洽卿为团长,是一个纯粹的商人访问团。中国商人此次访日活动的主要内容,既以经济外交活动为主,访问了神户、大阪、奈良、京都、名古屋、东京、横滨、长崎等重要工商业城市,与各地的日本工商界进行了广泛的接触,旨在“联络两国工商界的感情”;又继续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以来改善中日国际关系的努力,并对日本提出的所谓“中日亲善”作出反响,以调查研究日本“国民对于中日两国关系之观念”为主要目的之一。明确向日本工商界表明:“本团此行,一方面固为实业上之观摩,同时亦负有增进邦交之使命”,两国经贸关系的增进,要以政治关系的改善为基础,应彻底废除“二十一条”等不平等条约,建立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否则中日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亲善”关系,也难以增进两国的经贸关系。(注:《赴日参观团团员名单》、《对于中日亲善之意见》,《上海总商会月报》第6卷第6号,“附录”,第1—2页、“言论”,第1—4页;《余日章传》,第111—115页。)
二、五四运动与商人外交意识的强化
中国商人外交观念的产生发展过程与其外交活动相应,在清末开始萌发,逐渐增强。在接待日本和美国的商人访华团时,工商界的某些上层人物从国际商务合作出发,开始产生商人参与外交的意识。在接待日团时认为:此举是中日两国“社会团体之交通,相与握手言欢,实足代表两国舆论”;“国于今日之世界,不能孤立而无所与”;并表示:“如将来日本人能按最文明之公理以待中国……中国国民未有不愿与日本交好者”。(注:白石重太郎:《赴清实业团志》,东京博文馆印刷所1914年版,第162、144、88页。)在接待美团时,有人指出:中美商务合作“实为中美实业家联合之起点”,“中美邦交从此亦愈形坚固”。(注:《航业发展之新纪元》,宣统三年五月初八日《时报》;郑观应: 《盛世危言后编》卷8,“商务”,第50页。 )到清末民初准备组团回访日本和美国时,开始提出商人外交的概念,指出组团回访日本,“虽纯属国民之外交,然实足为邦交之补助……实为商民联合外交之发轫”(注:《上海商务总会禀农工商部文》,宣统三年四月初一日《申报》。);组团回访美国“为商业外交上不可少之事……为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外交之一种事业,将来交接以后定能发生效力”(注:《四月初五日上午开会》,《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9号。)。在1915年的反对日本“二十一条”活动中,商人的外交观念与保卫国家利权结合在一起,认为商人应与全体国民一起共担救国之责。他们指出:“此次外交失败,决非一时之失败,非一人之失败,实吾国民之不振,自作自受者也。故条件签字,虽出于政府之手,实则吾四万万国民各分担签字之一部,此吾国民所宜自省也。”(注:《爱国》,《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2年第7号,“论说”,第2页。)五四运动之前, 商人在外交活动中虽然逐渐产生和明确了商人外交的意识,但是其认识水平仅限于自身进行国际商务合作的需要和对政府外交的后援,从总体上来说尚处于萌芽的阶段。
到五四运动时,商人的外交观念则明显增强。五四运动作为一次国民外交运动,它的直接起因可以归结为下述三个方面,并相应地进一步激发了包括商人在内的中国各界民众的外交意识。
一是国际上谋求建立平等互利国际关系和世界永久和平的进步潮流,激发了中国商人力图通过外交活动获得国际和平平等关系的愿望。如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中华国货维持会在给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各地商会的电报中说:“欧洲大战告终,和议开始,本会鉴于世界大势及将来万国平等方针蕲向”,特组织本会,“冀以促成永久和平,尽世界一分子之天职”。(注:《工商界注意国际和平》,1919年1月27 日《民国日报》。) 又在送交巴黎和会的宣言书中说:“迩者欧战告终,为公理卒胜强权之日,各国惩前毖后,将有重造世界之创局,即不合公 理之国际关系,皆将诉之于此次和平会议,为世界人道之新纪元……故国际联合会之组织,必以世界之眼光,持世界之主义,本世界光明正大之民意,定一国际公平之条件,无论国之大小强弱,共同遵守……我国领土上、主权上、政治上、经济上,其国际之不平等者,固我国民亟望于此次国际和平大会之主持公道。”(注:《工商界希望世界和平》,1919年2月11日《民国日报》。)
二是中国政府在巴黎和会上惨遭外交失败,引发了包括商人在内的社会各界自主开展外交斗争的使命感。由于政府的软弱无能,中国本应挽回的权利失之交臂,中国人民感到中国的外交不可再指望政府,只有国民起来开展外交斗争,或可挽救中国外交有败无胜的局面。如以工商界为主的北京国民自决会在其成立宣言中明确表示:日本“劫持和会,攘夺我山东,政府懦不可恃,国民若不急图自决,国亡旋踵,同人等组织国民自决会,共图挽救,宣誓即日与日本断绝工商业并各友谊的关系”(注:《国民自决会之崛起》,1919年5月6日《民国日报》。)。又如上海商学工报联合会在发动罢市的对外宣言中表示了对政府外交的失望:“吾人以北京政府,历年以来所为违反国民公意,损失民国主权之行为,其结果将阻滞中国人民之进步,障碍远东之永久和平。故屡以文电哀吁,求其反省,取消丧失主权之不正当条约,惩办应负责任之外交及军事当局。而政府怙恶不悛……上海中国商民全体,认此为政府故意与国民宣战,非可以口舌喻,已于昨日起一律罢市,以表国民反对政府卖国行为之决心……此乃中国人民最和平最正当之爱国的表示。”(注: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46页。)
三是列强各国不能平等公正地对待中国,激起了商人力争中国应有国际待遇的紧迫感。如汉口总商会的通电中说:“报载三国会议,关于中国胶州及山东问题办法,于法律公道及中国人之安宁,均成失望……当此人心激烈奋不能忍之时,佥谓中国对于列强,输送华工,不能谓不力;供给原料,不能谓不有功。乃于和平会议之场,竟无平等待遇之事。则此后受人鱼肉,更何待言。”列强居然如此不讲公道,不顾中国之安危,不念中国对世界之贡献,一味侵夺中国主权,使中国人民不能不“同一生不如死之心,与其奴隶而苟存,不如横决而同尽”,以拼死一争。接着便采取拒收日本商店支票的金融抵制办法作为外交斗争的手段。(注:《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第121页。 )杭州总商会亦通电作类似的表示:“欧和会议,全国注目。不期我国完全失败,薄海愤恨。民心未死,岂甘受此奇辱。专使列席和会,原为争持国权。今以德人侵我之青岛及其一切权利,竟未能直接归我收回。揆诸公理,安得为平。”人民必须奋起“誓雪国耻”。随即动员商家抵制日货,展开外交斗争。(注:《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第120页。 )其他各地商会的抵制日货活动无不出自这种外交斗争的原因。
由此可见,五四运动中包括商人在内的国民外交意识的强化,主要是由于列强违背其讲求国际和平平等、遵循公理的诺言,以及中国政府的妥协投降外交所激起的。正如时人所言: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外交失败的过程中,国民“应得以下四种之觉悟:1、 觉现在世界尚非实行公理之时期;2、觉日人还未脱德国派侵略主义欺凌之患, 不可不设法抵制;3、觉外交失败,无往非恶劣政府自种恶果;4、觉实行国民之外交与平民主义之外交,是刻不容缓之事”(注:蔡晓舟、杨量工合编:《五四》,北京后门三眼井15号蔡寓1919年印行,第2页。)。
五四运动以后,商人的外交意识继续强化。五四运动中国民的外交努力迫使中国政府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显示了国民外交的力量,但是中国的合理要求并没有实现,政府的外交态度照旧不变,国际环境留给中国挽回权利的机会不多,这既鼓舞了国民的外交积极性,也进一步激起了国民需要继续努力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五四运动结束不久,即在上海成立了包括商人在内的“中华民国全国各界联合会”,其《缘起》中表现了国民外交意识继续强化的趋向。它首先表述了国民在政府拒签和约后的感想:“慨自德约拒签,吾民以政府有一度觉悟,必下一大决心,嗣后外交方针,必变其秘密主义为公开主义,去其媚外手段为卫国手段,改其专制思想为民意思想”,使国民能更充分自主地参与国家的外交斗争。接着指责政府自拒签和约以来违背民意、专制无方的外交举措说:“讵讵签将近四月,对德方针举棋不定,反与谋我者(日本)秘密交涉,惟恐大好河山断送不及”,甚至镇压、拒绝山东民众挽回家乡权益的外交请愿活动,置国家外交于“不谋不决”之地,“民国前途何以图存”。进而又陈述国民必须继续全面参与国家外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说:“国际联盟会开幕在迩,究竟山东权利如何挽救,密约协定如何取消,领事裁判权如何收回,关税制度如何改良,势力范围如何打消,以及国际上妨害主权之种种设定,与不平等待遇如何使平等或撤废”等问题,都必需事先准备。政府既不谋不决,国民则不能置国家存亡于不顾,“急宜合全国各界之群策群力,精慎研究,努力准备”,不致又如巴黎和会那样,再遭“外交失败”。因此,国民必须“急起直追,本主权在民之根本法,组织全国真正之民意机关,对外声明对内自决”,共谋救国之策。(注:《全国各界联合会缘起》,1919年10月19日《民国日报》。)
如果说上述这则《缘起》不是直接出于商人之手,只是包含了商人的外交意识的话,那么在1921年10月的商教联席会议讨论中国对华盛顿会议的要求时,商人表现的强烈外交意识则一目了然。经会议议决通过的对外宣言,首先表明了中国商教两界欲参与华盛顿会议的基本态度:“欧战告终,和平恢复,世界问题之中心遂集注于太平洋。凡尔赛条约未足以确保东方永久之和平。此届美国总统哈定氏召集华盛顿会议,以解决限制军备及太平洋诸问题。我中华民族夙爱和平,尤深表同情于斯举。诚以我国处太平洋重要位置,太平洋之利害即东方之利害,亦即我国之利害。既属共同利害之问题,即负共同解决之责任。”接着向华盛顿会议提出全面收回和卫护我国权利的要求说:“1、 根据国际平等原则,凡各种不平等之条约,有妨碍中国之安全,或东方之和平,未经我国国会同意者,均否认之。凡国际间之缔约和协定,于中国有关系而未经中国同意者,亦否认之。2、各国不得藉特殊地位或某种关系, 以冀获得中国任何一部分之势力范围及特种权利。依据前两条,应取消日本二十一条之要求,及所强取之满蒙、山东等一切权利,并促其履行无条件交还青岛之宣言。”(注:《全国商会联席会议开会纪》,1921年10月14日《时报》。)
这种参与国家外交斗争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解决东方国际关系和中国外交问题的基本意识,以及全面收回中国已失权利的要求,成为此后商人外交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追求目标,只是在不同内容的外交活动中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此外,商人外交意识的强化还表现在由“在商言商”观念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观念的转变。五四运动之前,商人的外交活动虽然已涉及到政治外交问题,但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基本放在经济外交上,有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自身的经济权益,或改善国际和国内经贸活动的条件,而加入政治外交活动,有的则纯属经济外交活动。从五四运动起,商人外交活动的政治外交性质明显增强,特别是在1922年参加太平洋商务会议和1926年上海总商会组团访问日本时,明确提出了政治外交的观念。
在参加太平洋商务会议时,中国首席代表穆藕初在大会发言中针对列强只说中国内战影响国际商务发展而不提国际侵略对中国和国际商务发展的危害指出:国际间政治的侵略,“不仅敌国间之商务难以充分发展,即附近各国之商务亦受政治侵略之影响而妨碍其进步……故国内和平诚为增进商务所必要,而国际间之友谊尤为增进商务上之远大利益所必需,商务之进步必须基于国与国间之好意。”因此必须首先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改善国际的政治关系,国际的商贸关系才能发展。(注:《参与太平洋商务会议日记》,第54—55页。)
在上海总商会组团访问日本时,访问团团长虞洽卿就建立平等的国际政治关系对发展国际商贸关系的重要性作了详细论述:“在贵国一部分人士之意见,以为在商言商,只须讨论如何增进中日两国之贸易,不必涉及政治……以敝团同人眼光看来,贸易与政治二者不能分离,因政治而发生之恶感影响贸易。今欲去贸易上之影响,俾贸易能发展,而不先设法改变政治上之方针及办法,将所有障碍物除去,减少恶感”,无异“缘木求鱼”。“我国人民对此不平等条约,早已决心取消,不达目的不止。凡首先助我成功者,我必亲之善之。”并明确告知日方:我国人民已从以往的“在商言商”,“完全放弃其在政治上之义务”的误区中觉醒过来,“无论何界人民,皆承认‘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其效果颇可观,想已为诸君所洞悉。人民放弃其政治上之义务已属不可,况对于贸易上发生恶果之政治,岂可置之不问乎!”(注:虞洽卿:《对于中日亲善之意见》,《上海总商会月报》第6卷第6号,“言论”,第2—3页。)
三、五四运动与商人外交特点的变化
随着商人外交活动的进步和外交意识的强化,其外交活动的特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表现出渐趋成熟的发展趋向。
第一,在组织上,由自由联合转向全国统一。五四运动之前的商人外交活动,基本上是由上海总商会或由某一人物出面领导的,只是在得到其他地区商人的响应或协助后才形成全国性的外交活动,缺乏全国统一的组织性。从五四运动起,商人外交活动的全国统一组织性逐渐加强。五四运动中的商人外交活动,从一开始就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组织,这就是“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该会由上海旅沪商帮协会、中华国货维持会、中华工商研究会、华商旅沪维持会、烟酒联合会等“数十团体”发起成立(注:《工商界注意国际和平》,1919年1月27 日《民国日报》。),并得到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支持和赞同,不久又得到“奉天之昌图,直隶之河间、彭县、永年、沧县,京兆之固安,江苏之宝应、奉贤、南桥、宿迁,浙江之余姚、上虞,安徽之宿县、宁国、繁昌,山东之益都、平度,广西之藤县,山西之平原,河南之桐柏,湖北之孝感,江西之瑞昌”等全国百余处商会列名赞同(注:《研究国际和平之同情》,1919年2月24日《民国日报》。 )。此后的商人外交活动,大多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主持下进行。1922年参加太平洋商务会议和1926年组团访问日本,虽然以上海总商会为主体,但亦具有代表全国商人的资格。
第二,在目的上,由防御走向进取。五四运动之前的商人外交活动,以抵制反对列强侵略、寻求国际平等合作为主要目的,基本上是一种被动防御列强侵略的外交。五四运动中的商人外交活动,则转向以争取挽回国家已失之利权、重新建立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国际关系为主要目的,如要求收回被德国侵占的青岛和山东的主权,使商人外交开始进入到主动进取阶段。在华盛顿会议前后的外交活动中,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国家主权的要求。在1925年4—5月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讨论了更为全面的有关收回国家主权的议案。他们提出:“各种不平等之条约未经国会通过者应即取消;于我国主权及生计有妨碍者,于关税原则、世界潮流有违背者,均应取消”。会议要求政府取消和修改的不平等条约和列强在华特权有:“二十一条”、中美商约,以及列强共享的租界地、使馆界、国际地域、势力范围、领事裁判权、海关管理权、使馆驻兵、租界巡捕等有损中国主权的特权。并准备组织专门委员会,研究自1840年以来中国被迫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以便向政府提出取消或修改的建议,敦促和协助政府收回国家应有之主权。(注:池汉功编:《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五次大会报告》,该会1926年版,“议案”,第95—96页。)
随着上述从防御外交到进取外交的转变,商人外交的目的又进一步从雪国耻、挽利权转向“四海之内皆兄弟”,把外交对象从对方国家的政府扩大到商人和民众,力图通过增进国际人民的友好关系阻止和消弭国际间的战争和侵略,改善国际商贸发展的环境,商人外交的特点更加明显。这在1922年10月参加太平洋商务会议时已有明显表现。中国首席代表穆藕初的大会发言中,在阐述了国际侵略对中国和国际商务发展的危害之后,强调各国人民应阻止侵略增进友谊,他说:因上之故,“各国人民之责任,必须设法减少或阻止政治家之侵略行动,而商业团体尤觉利害切肤,更不能不取相当之行为,以谋真实亲善之实现,此为吾太平洋各国所宜十分注意者也”。然后又阐明了国际间人民友好关系对维护国际和平的重要性说:“今后世界之和平,必须建其基础于各国人民友谊之上,始能永久而巩固”。(注:《参与太平洋商务会议日记》,第54—55页。)
到1926年上海总商会组团访问日本时,这种增进两国人民间友谊的特点更显突出。虞洽卿在东京日华实业协会主办的午餐会上发言说:“敝团此次来贵国观光,系完全国民运动,毫无政府关系。敝团深信贵国方面亦系国民自动。就鄙人所知,此次实为贵国与敝国人民第一次大规模之接洽,作开诚布公之谈话……互换意见,必将有大裨益于两国,因此深望此类纯粹国民举动日益增多”。此种国民外交实为“增进两国友谊”之良法。但是,欲图“中日亲善”,不仅需要鼓吹,更需要“唤醒两国人民,使知亲善之重要”,否则“亲善于沙土之上,风吹雨淋,坍塌之祸,不待智者而后知之”。又向日本工商界提出希望说:“贵国人民对于中日亲善,果愿诚意进行,有切实之表示,敝国人民亦必以诚意相报”。(注:虞洽卿:《对于中日亲善之意见》,《上海总商会月报》第6卷,“言论”,第1—4页。)
第三,在认识上,由感性发展为理性。五四运动之前,商人的外交活动大多因受列强侵略行为的直接刺激而发生,其目标也直接针对列强的具体侵略事件。从五四运动起,商人外交活动除了继续受这种感性认识支配之外,更主要的是在维护国际和平平等及争取中国应有国际地位的理性认识支配下展开的。如在五四运动中,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阐述其组织全国工商界进行外交斗争的理由说:“世界者,人类之积也,聚人类而成国家,聚国家而成世界”。因此,“人类者,实为世界之主体。自狭义言之,则有国家之分,自广义言之,凡地球上舍生负性之伦,同为世界之人类;即为世界之同胞。当此人道主义日益昌盛,世界潮流日趋大同,欲求各国之永久和平,须持世界主义”。本此主义,“如地球上各国,其领土上有类于普鲁士之强占河耳萨斯罗兰者,一律归还之。此外,如主权上、政治上、经济上……凡不平等者,皆本公道之标准以平之……我国民既为世界之人类,即应抱世界之主义,共谋世界人类永久和平之幸福”。(注:《工商界希望世界和平》,1919年2月11日《民国日报》。 )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指出了世界各国应该彼此平等的道理,又道明了中国正是从这一国际平等的道理出发而要求收回主权,其立意之高不亚于西方发达国家。
1921年商教联席会议关于华盛顿会议的对外宣言,则体现了商人对待外交上历史遗留问题的理性态度。该宣言除了声明否认列强未经中国同意和法定程序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反对列强侵占中国任何权利之外,又表示“我国民应督促当局整理财政,使外债确有清偿之准备;我国民为谋国际间之福利,主张开放门户,予各国以机会均等,其开放程序,应按内政之进步,督促当局推行,并希望各友邦修改条约以辅助之”(注:《商教联席会议第一次开会纪》,1921年10月13日《时报》。)。他们从国际平等原则出发,既反对列强侵略,争取独立自主,又承认通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国际互利条约和清偿外债,也主张经过修约实行互利互助的门户开放。尽管他们的这些主张建筑在对列强幻想的基础上,在当时可以说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软弱办法,或许反而被列强所利用,但是他们这种重建平等互利国际关系的观念是相当理性的。
第四,在手段上,由经济上升到法律。五四运动之前,中国商人的外交活动,大多以经济绝交作为达到自己外交目的的主要手段,五四运动以后,除了必要时继续采用这种经济手段之外,日益趋向采用法律手段,显示出中国商人外交的进一步成熟。这突出表现在参与华盛顿会议的活动中。商教联席会议关于废除“二十一条”的议案指出:“1、 查国际缔结条约,必须经双方合意,方为适法,日本对我国提出之二十一条约,以哀的美敦书强迫承认,显系违反公法,此种条约当然不能存在。2、查外交事件,例由公使提交外交部,此二十一条约, 当日该国公使竟呈我国大总统当面声明严守秘密”,并强迫其私下承认,“未经国会通过,依法亦不得成立。3、查欧战议和之初, 美总统威尔逊咨国会文件列举各条,其中有排除经济障碍之主张,日本对我之二十一条约,不第有障碍于我国经济,且足致我国于死地,此种条约显背和约宗旨。 4、山东青岛完全为我国领土,前经缔约租于德国,德国失败理应仍归我国,日本对德宣战时,亦曾有交还中国之声明,后竟占据不退,实为自背宣言,有失国际信用”。“5、查我国因德国施行潜水艇计划, 违反公法,业与德国宣战,断绝邦交……条约当然消灭,青岛领土自应归我,日本乃以强迫手段所得权利而不交,实属强权占据”。(注:《全国商会联席会议开会纪》,1921年10月14日《时报》。)这无疑显示商人外交斗争水平的提高。
五四运动前后中国商人外交活动的发展变化过程表明,五四运动的特殊环境使商人外交从此前的萌发阶段进入基本成熟阶段,并在中国的外交斗争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运动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也为挽回和维护近代中国的主权做出了不可抹煞的贡献。
本文研究受日本“住友财团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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