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酷刑逼供的国家治理:1979/2013_刑讯逼供论文

对酷刑逼供的国家治理:1979/2013_刑讯逼供论文

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1979—2013,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讯逼供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论

       至今为止,对1979—2013年国家刑讯逼供治理的变迁历程,及其是非功过与成败得失,还较少在宏观历史视野中进行检讨。因此,本文将把1979—2013年中国治理刑讯逼供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放置于国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的困境中进行谱系分析,并按照“过程—结果”的双重控制、审讯权力的权利制约与权力制衡的双重标准,对30多年来国家的刑讯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预测国家在刑事审讯中面临的未来难题。

       二、1979—1989年:严禁刑讯逼供的口号式与政治性宣言 

       “文革”后整个80年代,中国犯罪形势异常严峻,逼迫国家采取“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的政策导向。或许基于这一现实而具体的历史背景,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同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除规定了刑讯者的刑罚责任外(《刑法》),都只把党和政府历来“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政治宣言进行了简单移植。

       然而,法律规制方面的欠缺,并不意味着当时刑讯逼供问题不严重。据统计,1979—1989年,刑讯逼供案高达4000多件,平均每年360余件。如果再考虑到刑讯逼供在当时中国能够成为“案件”,一般都是因为“被刑讯者系无辜而且被致死亡或致重伤的现实”,则可推断,上述被查办的刑讯逼供案,仅仅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冰山一角。因此应该说,整个80年代,国家主导性的刑讯逼供遏制策略,仅仅是“严禁刑讯逼供”的象征性宣言而已。

       三、1990—1999年:刑讯逼供的集中型与运动式治理

       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犯罪控制与社会安全、稳定依旧成为90年代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这就不难解释,当时国家颁布的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大都只是重复80年代“严禁刑讯逼供”的政治立场,即使96年修改后作为“宪法测震器”或“权利宪章”的《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案的立案管辖权外,依然沿袭79年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的口号式宣言,毫无进步。

       国家立法虽过于简约,然而愈演愈烈的刑讯逼供问题招致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对刑事司法的“合法性质疑”,也唤起了相关部门的警觉。由于公安机关承担了中国绝大部分刑案的侦查,成为刑讯逼供的重灾区,导致整个90年代,中国刑讯逼供遏制的亮点,几乎全部表现为公安部内部掀起的几次集中性的运动式治理。

       具有标杆意义的,1992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1992]6号),其针对刑讯逼供提出的系列对策,奠定了公安部内部治理的基调与具体策略。然而,1992年《决定》的运动式整顿虽有些许效果,但辐射范围有限。残酷的刑讯逼供屡禁不绝,如韭菜般“剪而复生”。这不得不促使公安部纪委、监察局于1996年9月再次召开“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座谈会”。同时,1996年11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情况通报》(公通字[1996]74号)再次深刻检讨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原因。但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却在刑讯逼供治理方面无任何制度性进步,而是依循既往的突击式与集中性治理模式。

       然而事实证明,整个90年代,运动式、集中型,且主要以行政责任与领导连带责任相威慑的刑讯逼供的事后整顿效果不佳、痼疾难除,而并未形成制度化与程序性的常规治理路径。结果是,公安部门的每一次运动式清理,均是为了回应实践中已经“忍无可忍”、特别是嫌疑人被无辜拷讯致死的残酷的“法西斯式”审讯实践引来的民怨冲击与政治合法性危机挑战,以挽救自身信誉、重构民众信任。然而每当风声一过,部分审讯者立马故伎重演,甚至顶风作案。

       四、2000—2013年:刑讯逼供渐趋常规化的刑事“程序内”治理 

       进入新世纪,中国犯罪再创新高,犯罪控制依然是社会治理的主题。然而,与既往任何时代相比,国家在新世纪遏制刑讯逼供、证明刑事司法正当的压力,却前所未有地增大,在高层的政治话语层面,逐渐被确定为时代最重要的“政治议题”。

       而在具体的刑事司法领域,因冤假错案及其伴随的刑讯逼供现象周而复始地曝光,故国家亦随之或主动或被迫周期性地高调谴责并继而启动各项集中整治。当然,2000年后国家的刑讯逼供治理呈现出新的特点,即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的竞相展开。首先,公安系统作为中国刑讯逼供的高发区与社会舆论的聚焦点,继承并推进了诸如“刑讯逼供的专项治理”、领导连带责任、部里汇报与检查。一些地方,如浙江公安机关、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在2005年开始了全程录音录像的改革试点。其次,检察机关遏制刑讯逼供的态度与措施愈趋鲜明。再次,中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市的政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方面,规范了审讯程序与明确了审讯时空条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

       应该说,中央与地方政法部门竞相展开的密集而强烈的刑讯逼供治理运动,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上述各政法部门的运动性治理措施同样问题不少。尽管如此,新世纪到来后,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的刑讯逼供治理策略,已超越90年代公安系统内部的事后行政追责,而在办案过程中体现出对审讯过程的控制与逼供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并为国家在刑事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提供了样板。这些制度分别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1号),2010 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大部分得以确立与体现,特别是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取得了划时代的进步。

       可以说,经过一个《通知》、两个《规定》,2012年新刑诉法在国家统一层面的高度,对审讯过程的控制与逼供口供的排除等方面,已初步勾勒出刑讯逼供的治理图谱,形成了制度化、系统化与常规化的“程序内”治理。尽管仅初具规模,但也有别于此前中央与地方政法系统各行其是与各自为政的运动型与集中化治理。

       然而,以《刑诉法》为中心构建的制度化、程序内的刑讯治理模式,在实践运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严酷刑讯案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全程录音录像形同虚设。而因面临各种压力,法院真正排除刑讯所获口供的案例屈指可数。

       面临上述治理措施的制度性缺憾,一方面,2010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公安系统逐步建立起专门化、匿名的电子监控下的审讯场所,对审讯场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侦查人员的审讯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初步形成对拘留前审讯的立体化控制。另一方面,2013年以杭州“两张案”为标志的系列错案的冲击,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院、最高检与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启动了新一轮的完善错案与刑讯逼供的治理机制。

      

       五、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基于“二维框架”的评析 

       “过程—结果”的双重控制。国家若要控制刑讯,仅仅采取“结果控制”的策略是远远不够的,而要首先规范与监控“审讯过程”。最核心的措施,一是控制审讯者审讯嫌疑人的时空。二是打破审讯场所的封闭与秘密,让审讯过程公开或部分公开,以便得到外部合理监控。大体来说,到2013年,中国已经初具对刑讯逼供的“过程—结果”的双重控制规模。

       “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力”的双重制衡。从中国1979—2013年国家治理刑讯的历程来看,中国目前刑讯逼供遏制的权利制衡模式几乎阙如。与此对应的是,国家通过权力手段遏制刑讯的势头始兴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方兴未艾,并成为中国治理刑讯逼供的主要模式。因此,中国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模式,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构建基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权利保障体系,如沉默权、审讯时的律师参与权、录音录像的权利选择与制约机制等等。 

       应该说,国家在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的双重纠缠下,伴随着“合法性焦虑”的现实阵痛,经过30多年反思与实践,在制度层面逐步迈向了刑事“程序内”治理,进而形塑了刑讯逼供的“过程—结果”的双重控制、“权力—权力”制衡的治理格局,司法实践中的肉体拷讯大幅度减少。但目前国家的刑讯治理在制度层面尚不完善,尤其是通过嫌疑人方权利制约审讯权力的维度缺失,这应是将来国家遏制刑讯逼供的路径选择。

       六、国家的刑讯逼供治理仍“任重而道远”

       本文研究还存在一些缺陷,过度关注了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的冲突、对刑事司法合法性的挑战以及国家在利弊权衡中左右为难的现实。换言之,本文研究偏向“挑战与回应”的叙事策略,而忽略了福柯的洞见:任何话语的机制都要依附于非话语机制才能得以运转,才能发生效果。事实上,中国对刑讯逼供的治理在20世纪90年代失败,而在21世纪中逐渐取得成效,是与如下几个物质条件无法分离的:第一,警察力量在新世纪的快速增长。第二,中国警察经费保障也同比增长。第三,侦查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增强。中国新世纪后的刑讯逼供得以遏制,是话语机制与非话语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然而,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地域方面的差异导致警察力量、经费保障与现代侦查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同步,除口供外的证据供给能力仍然有限。同时,即便现在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刑讯逼供治理体系,但法律法规的落实,仍然是一个疑问。最后,为规避当前法律,当前的刑讯逼供案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突出,另外看守所的刑讯逼供减少了,其它场所如监视居住场所刑讯逼供问题又凸显出来了。由此可见,中国刑讯逼供的治理仍任重而道远。

       然而,即便法律法规得以落实,侦讯能力继续提高,但只要审讯依然是刑事侦查获取犯罪信息的重要方式,口供依然是控方起诉与法官断案的重要证据,即使肉体拷讯逐渐销声匿迹,但审讯中的精神压迫、欺骗、诱供、诡计等心理操作术,依然是审讯者当前与未来的主要审讯策略,其不仅可能操作嫌疑人而违背供述自愿性,且同样会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有人提出中国应该从刑讯逼供转向心理强制的审讯方式。目前的刑事侦讯还主要停留于遏制肉体拷讯层面,至于如何规范心理强制的审讯方法,目前较少进入研究者的视野,这应该是理论界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事实上,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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