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资源属于人类共有资源,在我国近年来一些城市出现了水资源使用紧张的问题,比如北京、甘肃、湖广等地,影响这些地方水资源不足的因素较多,比如城市污染、过度开采地下水,工程用水超标、兴建大型高尔夫场所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能源用水控制,OECD国家水资源税费政策、我国农用水资源政策、水资源工程施工税费政策等,但是由于这些政策都是类属于针对性广泛的国家性政策,对于地方、项目影响有限,比如在开采开发过程当中出现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水资源体系破坏,因工程实施无法进行弥补,从而出现整个体系损坏的情况。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审查
1水资源论证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1.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符合性问题
水资源论证必须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三条红线要求。三条红线已成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刚性约束,尤其是以用水总量控制为核心,抓好水资源配置已成共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明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划定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直至2030年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广东省各市已完成各县区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工作,由此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这是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必须认真控制和执行的红线。
案例1:清远市某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该电厂取水水源为北江干流,取水口位于英德市。据水资源公报统计,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英德市用水总量分别为5.23亿m3、5.56亿m3、6.19亿m3、5.53亿m3,近4年用水量均已超过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4.72亿m3。在水资源论证审查机关提出英德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能满足项目新增取水指标需求后,由清远市政府在不突破广东省下达至清远市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将原已下达的2015年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了重新调整,确保电厂用水满足英德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此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符合性分析除了重点分析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外,还需要深入分析用水效率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符合性,这也是容易忽略的地方。
1.2水资源规划符合性问题
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论证的重点和难点。根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节约保护规划、地下水规划、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用水定额、地表和地下水功能区等要求。简而言之,项目必须纳入水资源相关规划,尤其对于供水工程来说,只有符合相关规划,才能明确工程在水资源配置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进而影响到其供水范围、供水规模的确定。如项目未纳入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划,应先行科学编制规划,开展相关技术论证,深入分析当地水资源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和供水工程布局,重点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任务和规模等。
案例2:佛山市某区要扩建某水厂,提出项目扩建后的最终供水规模为30.8万m³/d,大于《佛山市供水系统专项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水厂2020年供水规模为28万m³/d,且供水系统专项规划正在进行修编。广东省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与区域相关规划的协调性依据不充分,待相关规划明确该区未来水资源配置格局后,再行确定水厂扩建规模。因此,水资源论证审查机关作出了中止该水厂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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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广东省某市为适应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准备新建一水厂,但该水厂并未列入省或当地的水资源规划,仅仅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作为该市供水水源布局及水厂兴建的最主要依据。因为没有跟相关规划进行衔接,业主及报告书编制单位未能进一步理顺水源现状和规划布局情况,其供水范围和供水规模难以合理确定,论证报告书未能通过专家评审,水资源论证审查机关作出了退件复审处理。上述两个案例因为没有协调好项目与水资源规划的关系,而遭到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否定,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引起各方的重视。
2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中的一些建议
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从决策源头上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成为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2.1要牢牢树立红线思维
不管是水资源论证审查机关,还是报告书编制单位,都应牢牢树立水资源论证不能突破的红线和底线。项目取水必须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节约保护规划、地下水规划、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用水定额、地表和地下水功能区等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2.2尽可能避免行政层面对水资源论证的干扰
一些地方受行政干预的影响比较严重,在经济发展与水资源论证工作发生矛盾时,只考虑经济发展因素,或把免除水资源论证当作争取项目立项的手段之一。一些单位对水资源论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论证工作开展阻力大。一些单位的报告书审查工作流于形式,把关不严。一些单位还存在越权审查的问题。
2.3全面推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
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是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尤其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力度开展后评估工作,保障后评估工作的质量,对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项目业主、编制单位限期整改。
2.4大力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大力推进水资源规划论证是关键之一。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在规划阶段的支持和从宏观水资源论证限制容量规划,提高规划的建议,保证水的合理利用,防止或减轻对策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措施的不利影响,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水资源论证研究的规划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从全局、宏观和战略以满足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发展需求,共同推动各方迫切需要。
3结论
水资源论证是一项十分复杂、涉及面广泛的工作,有许多技术问题仍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本文结合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实践经验,通过部分案例总结,从技术审查的角度探讨了几个需重点注意的问题,希望对水资源论证编制和审查有所参考,共同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张文科,张静,李迎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J].水电站设计,2017,23(3):95-96.
[2]乔世珊,万育生,姜广斌.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J].中国水利,2015,(1):45-47.
论文作者:张银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3
标签:水资源论文; 用水论文; 红线论文; 工作论文; 总量控制论文; 指标论文; 英德市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