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时效的理解分析论文_王燕

对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时效的理解分析论文_王燕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监察大队 南京市 211100

摘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时效理解与分析,对于建设行政执法以及监察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的开展,有着莫大的帮助。本文从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时效的相关规定谈起,从行为说和资格说两种司法意见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与理解,希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时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建筑规划法以及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建设违法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促使相关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从而达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者进行教育与指正的目的,并促使违法建设者做到自觉守法,文明建设。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

对于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效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不同法律法规中的不同条款也有涉及到对其的规定及说明。首先是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时效进行了相关的限制,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在两年的时间内,没有被发现,那么就不能够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则不包括在内。我国城市规划法有关条款对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建设违法行为做了界定,其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其中一种就是在没有取得建筑行政许可证而进行施工建筑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虽然取得了行证许可证,但是却违反了其中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如果某一违法建设行为,已经开始进行施工,即有实物载体开始出现,并表现为动态的过程,那么这种行为就称之为可以观察到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该行为所产生的实物建筑,则称为违法建筑,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应该明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有效的处罚,对于违法建筑要责令其拆除。而这种责令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就是行政处罚。既然是行政处罚,那么其就必须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理解其所限制的处罚时效,及时进行行政处罚,以达到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与惩处的目的。

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时效性的司法理解

从司法角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其中一种是行为说,行为对行政处罚的时效是这么理解的:建设违法行为开始出现实物载体的时候,就是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日,而实物载体项目完成的日期为终止日,也就是说,某一建设行为在完工之日的两年内,如果没有被发现的话,就不能给再对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另外一种说法就是资格说,资格说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本身就是没有建设资格的违法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实物载体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只要违法建筑一天不拆除,那么就可以随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直到违法建筑被拆除为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显然,不同的说法对行政处罚的结果有着很大的影响,说法不同,判定的结果也完全不同,所以这就很有可能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判断造成一定的困扰,产生许多矛盾,对于建设违法行政行为的正确理解,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从司法行为说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时效的理解

首先,我们从上述行为说的角度对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时效进行理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从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方面来分析,判断一个建设活动是不是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关键是看该建设工程项目是不是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是国家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合法地位的一种肯定,如果建设项目拿到了许可证,那么其就是法律认可的建设行为。如果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那么该建设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其次,从违法建设行为的结构特点来分析,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进行了违法建设活动,并对城市的规划造成了诸多不利的影响,是国家的公共财产遭受到了一定的损失的单位或者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是其他的公民。违法建设行为的主体,是为了获取自身的不合法利益,在没有没有许可证的前提下,而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与执法部门的具体工作。所以,违法建设行为在没有取得施工允许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一旦其进入施工过程,必然是严重违法行为,所以行为说对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理解显然有所偏差,将时效终止日定位建设项目完工之日,是不合乎法律的规定的。再次,从违法行为的操作方面理解,通常违法建设行为都是十分隐蔽的,不可能是大张旗鼓的实施的,并且进程比较快,所以,从其施工开始到项目竣工这段时间,几乎不可能超过两年,如果按照行为说的理解,当执法人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极有可能已经超过两年时效期限,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事实上违法行为又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行为说的理解也是不当的。最后,从执法效果方面来看,行为学说对行政处罚时效的理解,势必会给违法建设者带来可乘之机,他们就会钻行政处罚两年时效的限制,使违法建设在两年之内竣工,这样便可以逃避行政处罚,所以从这方面来讲,行为说也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四、从资格说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时效进行理解

从资格说的角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时效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从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特点来理解,违法建设行为最大的法律特点就是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这是一种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无资格的建设行为,按照资格说的理解,只要是这种建设行为付诸行动,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只要违法行为或违法建筑存在,都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相较于行为说,其时效期限可以无限长,直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建筑拆除为止。其次,从没有资格违法建设的行为与表现的关系来看,没有资格而进行建设行为的,就是违法行为,有表现形式则才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这种表现主要是违法建筑等实物的存在,只要违法建筑存在一天,其违法行为就存在一天,行政处罚便可以随时执行。再次,从违法建设行为终止后的处罚参考来看,在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采取强有力措施或其它有效措施,终止了违法建设行为,但这并不是说违法行为终止了,就可以消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便不能再进行行政处罚。虽然违法建设行为终止了,但其确确实实存在过,所以从资格说的角度来讲,仍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只不过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减免行政处罚罢了。综合来讲,资格说要比行为说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与规定。

参考文献

[1]顾景.对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时效的理解[J].城市管理, 2004(2).

[2]齐广学.对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浅析[J]. 城建监察, 2011(10):15-15.

论文作者:王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5期9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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