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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调查表明,“知识经济”是1998年中国社会最流行的10个词之一〔1〕。我国知识界、 政界都在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作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建立知识经济特区,在其中试行与试验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政策,扎实地将此项工作推向前进。
一、建立知识经济特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必要性来看,我国是一个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现在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并存的三元经济阶段。每一种经济形态都有它最基本的生产要素,需要与之相应的经济关系和政策。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大多是与发展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这一点在下面还要论述)。要发展知识经济,需要在局部区域试点有关特殊政策,探索有关规律,培育人才,辐射带动全国。这就象80年代在深圳等12个城市开辟经济特区,带动了全国的经济体制深化改革;90年代建立浦东特区,带动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发展。在本世纪末21世纪初,建立知识经济特区,率先实施知识经济发展战略,必将带动我国抓住机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从可行性来看,世界十大高技术新城的共同特点是有创新能力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科技研究和市场与产业紧密结合等。在我国北京、上海的部分区域,也具有了类似的条件。 例如在以中关村地区为核心的100平方公里范围内,有各类大专院校68所,各类独立科研机构213个, 高新技术企业4500余家,还有一批社会中介机构、民办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科技人员总量达38万人,其中两院院士322人,是全国总数的36 %。如此密集的智力资源,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上也少有。在科研与经济结合方面,尽管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但在某些领域已初步形成目标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开发研制与市场间上、中、下游衔接的链条,涌现出一批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中共海淀区第八次党代会和海淀区第十二次人代会提出了“发展知识经济,建设中国硅谷”的战略目标。李岚清副总理最近也专门召集会议,讨论中关村地区发展。选择类似于这样的区域建立知识经济特区,有可能实现对全国的辐射和带动。
二、在特区内试行发展知识经济所需要的特殊政策
我国现行的企业注册、分配、税收、投融资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形态而设计的,为了发展知识经济,需要在局部范围内探索和试验有关政策。
(一)有利于技术要素和其它社会要素平等合作的政策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1997年9月, 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当代社会,社会资本构成中知识产权的比重提高,知识成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福特公司最近发展的Tavrus车型,建制造厂仅投资5亿美元,而设计成本为25亿美元。 据全国首届无形资产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报道,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占到资产总额的50%~70%,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2〕。 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指出:高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巨额的人力资本的投资。经济学家们估计,全部资本中的2/3到3/4是人力资本〔3〕。 上述《公司法》中有关无形资产折股比例的规定不符合知识经济的现实,不利于促进科技要素与物质形态要素的有机结合,不利于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应当予以取消或适当修改。
去年两会期间,作者与一位政协委员就无形资产折股比例问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建议。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提案的回答,制定上述规定的原因,“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成立后,能够有足够的实物资产和资金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该回答还说,“技术作为一种资本,除具有其它资本所共有的增值性,同时还具有依附性、可重复投入性及风险性,这些特殊性直接影响着技术资本的价值。”“所以,人们不可能仅以技术作为投资创办一家企业。”
对于上述回答,作者认为值得商榷。其一,前面已论述过,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现阶段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并存。每一种经济形态都有它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业经济是土地;工业经济是物资资本,即材料、能源及其货币形态;但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知识成为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产权等技术要素在知识经济形态的公司中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相对于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形态明显上升,再一概而论地要求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股不得高于35%,就会限制知识成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进而会限制知识经济形态发展。
其二,劳动力作为生产过程中的人的要素,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形态是依附于物的要素的所有者的,于是产生了劳动力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物质资本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对于知识经济形态,知识和它的能动载体——知识分子是不可分离的。因此,为了保证知识经济形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要“有足够的实物资产和资金”外,更为重要的还有物质资本所有者与知识所有者的平等合作。《公司法》的上述限制造成了知识经济形态公司中各合作方的人为不平等,不利于此类公司的正常运行,不利于促进科研单位(有提供知识的优势)和企业(有提供物质资本的优势)的平等合作。
其三,知识资本和物质资本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只看到技术作为一种资本的依附性和风险性,还要看到知识资本对物质资本有效利用的决定性。其实,实物资产和资金也具有依附性、风险性,很多实物资产的价值是由物化于其中的知识价值所决定的;而实物资产和资金投向的安全则取决于新产品开发和经营决策等知识。
其四,我国物资资源相对匮乏,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国情要求我国的现代化需要采取节省物质资本,多用人力资本的工业化技术路线。在企业产权结构中过分强调物质资本的比重,也不利于实施上述工业化技术路线。
作者认为,不应在《公司法》中就无形资产折股比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而应由组成公司的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二)有利于调动知识经济生产者积极性的政策: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在知识经济特区试行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如何形成高技术企业的持续创新机制。在新设立的高技术企业股本结构中,根据对无形资产的贡献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股份,解决智力劳动参与企业收入分配问题。对已有高技术企业的产权结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试点,或总结某些先进企业的经验(例如联想集团),予以规范后先在特区范围内推广。
(三)有利于知识商品生产、流通、交换的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中的一些条例,不利于知识密集商品的生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对于软件产业并不适当。因为此类产业的主要进项是高素质的智力劳动者,不好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上述增值税额计算公式,软件企业实际税赋相对于工业经济形态的企业较重。对知识密集商品的流通而言,我国过高的通讯资费和狭窄的因特网国际出口,不利于社会信息化进程,影响了科技人员利用国际国内资源进行创新的效率。例如,我国信息服务提供商(ISP)的运行成本中, 通讯资费大约占80%,而真正用于信息加工和服务方面的成本仅占20%左右。建议在知识经济特区内探索、试行有利于知识商品生产、流通、交换的政策。
(四)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
发展知识经济,最重要的问题是将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等生产要素相结合,最困难的问题也是如何将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等生产要素相结合。根据硅谷等高技术园区发展的经验,风险投资是克服上述困难的有效途径。建议:第一,引入类似于美国Nasdaq(National Association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的第二板块证券市场,建立中国创业投资联合交易试验网。通过局部区域的试验示范,建立创业投资变现机制。并与美国Nasdaq证券市场、香港联合交易所今年第四季推出的创业板证券市场结合,建立科技成果出口、资金回流渠道。实现国内创业投资、境外风险资本(管理人才与管理机制)与科研单位和高校R&D成果、国内企业优质存量资产的有效新组合,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出台鼓励长期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游资投向风险资本。第三,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为高技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制度化、专业化、商品化、规范化信用担保;促进风险投资与信用保险的结合,分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银行投融资风险。第四,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风险投资顾问公司,为寻求技术成果和投资的单位开展咨询与中介服务,并培养项目管理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建设孵化器(创业中心),收购有前途的种子期、萌芽期项目,培育上市。
春节前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市考察工作时指出:“要注意借鉴国外创建科学城的有益经验,成功地创建我们自己特色的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让我们以切实有力的行动,落实江总书记的号召,为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