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研究论文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研究论文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研究

张兴梅,王国栋,梁媛媛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250103)

[摘 要] 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其行为特点和发案环节进行总结研究,从利益驱动、制度约束、惩戒追究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招投标;发案特点;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招投标制度是为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而设立的,其目的旨在通过市场参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促进各类市场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在利益的诱惑和驱动下,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违纪违法案件屡有发生。

一、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特点

通过梳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呈易发、多发态势,且违纪类型多样,涉及环节较多,形势十分严峻。从行为方式看,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违法转包、分包以及虚假招标等问题突出;从行为性质看,轻者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重者则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且罪名多集中于贪污贿赂犯罪、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主要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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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腐败的渗透力强,窝案、串案多

从过程来看,形成链式腐败,招投标内部形成了隐蔽的非法利益链条,招标、投标、评标、标后监管等环节都存在失守现象,违纪违法行为几乎涵盖了标前、标中、标后的所有环节;从发生层级来看,形成贯穿式腐败,查处的人员中既有厅局级领导干部,也有基层村干部,涉及自上而下多个行政层级。如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某,不经招投标,将局属企业的部分项目交由相关建筑企业施工。

(二)腐败的潜伏期长,涉案金额大

工程建设招投标具备较强的专业性,人员相对固定,处在重要权力节点的党员干部一旦被“围猎”和“攻陷”后,长期为相关违纪违法人员谋利。比如,2012—2017 年,湖南省嘉禾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黄松,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多次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达1000 余万元。

(三)腐败的隐蔽度高,手段多样化

随着监管手段的不断升级,违纪手段逐渐向利用专业知识、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操纵的方向转变,行为的隐蔽性很强,不是内部人员往往难以发现。

二、招投标领域案件主要环节和作案手法

(1)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健全完善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2)以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契机,强化内部职能细化分工和相互牵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

(一)招标前的环节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当进行招标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其公开竞争交易机制压缩了违纪违法人员干预招投标的空间,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一些业主单位往往采取多种手段规避招投标:(1)直接发包。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项目直接交给私自指定的人员或单位来做。(2)绕开招标。通过拆分的方式将造价高的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后,再据意向单独发包。(3)变相发包。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使普通招标变成定向招标或邀标。

(二)资格预审环节

在不得不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往往通过招标条件的设置来控制招投标结果。有的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内定后进行招投标,约请其他投标人按照授意参加投标;有的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或故意设置一些排他性条款,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设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三)信息发布环节

招标信息发布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2)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投标信息内容要素不一致。(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造成大量潜在投标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获知招标信息。

(四)标书编制环节

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为准绳,以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为手段,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招投标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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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栽培过程中需要经历相对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若管理不当极易出现病害情况,这就需要采用有效的抗病技术避免病害的传播,在此基础上需要保证水稻在生长过程中有足够的养分,并适当的进行农药喷洒与杂草的处理工作,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预防病害在杂草中繁殖,为水稻的健康生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节。

(五)报名投标环节

按照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对招投标过程及标后监管负有主要责任。现实中,有的招标人将权力和责任推给招标代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自己不闻不问;有的对标后监管不严格,导致工程建设转包、分包等问题大量存在;有的滥用权力,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有关人员,或暗地串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

(六)专家评审环节

从投标人角度看,投标人为能确保中标,往往先要买通负责随机抽取评委的工作人员,从而获悉被抽中的评委,以贿赂的方式要求其给予倾斜。从评委角度看,有的收人好处就放弃原则为请托人打极端分,有的不但自己这么做还请其他评委互相帮忙。

(七)标后实施环节

投标人中标后,再使出对抗招标结果的“猫腻”:(1)签订合同偷梁换柱。有的是合同签订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是借资质投标的单位;有的签订合同的价格不是中标价,而是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确定的价格。(2)违法分包。对规定不能分包的项目,私下要求分包给予其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3)向总包单位指定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总包单位中标后,业主单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总包单位指定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Research on Alternatives of Regional Electric Energy Based on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WANG Yanjie,XU Guozhi(44)

三、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原因

造成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体制机制的缺陷,也有制度设计的漏洞,总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豪斯曼检验用来筛选面板数据回归模型的类型,检验数据模型是随机效应还是固定效应,其原假设为应建立随机效应模型。由表5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变量拒绝原假设,且不管是个体随机效应还是时间随机效应均不存在。所以模型回归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一)监管职能过于分散

工程建设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内部可分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外部又与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联系紧密,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仅靠某一个主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二)招标主体作为不足

为使自己的企业顺利中标,投标企业往往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来对抗市场公平竞争:(1)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或压低标价的目的。(2)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3)投标企业同时借用多个资质。以多家投标单位名义参加投标,不管最终是哪一家中标,实际都是该企业中标。

(三)违纪违法成本过低

刑法第223 条规定,串通投标罪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招标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行中,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以行业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为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对其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没有明确要求,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实际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

(四)技术权威偏离公心

招投标结果是否公正,评审专家的意见十分关键。一些评标专家违背职业要求,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接受请托方的好处,为请托方谋取利益,作出有利于请托方的倾向性意见,导致招标结果有失公允。

四、解决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策建议

招标中招标方的标底和投标方的标书信息都是保密的,相关人员利用它的保密性搞不正当私下交易:(1)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既替招标人做标书、出标底、设置相关条件,又替意向中的投标人做标书,从而达到意向单位中标的目的。(2)招标方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关系投标人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等保密事项,为其顺利中标提供关键信息。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

通过对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分析,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问卷调查与京剧上演情况可以看出,京剧在徐州地区仍有许多戏迷。而徐州地区的京剧爱好者呈老龄化(见图一),与戏曲目前存在的问题一致。除了剧团商演会上演京剧外,高校也有京剧巡演,而以“少儿京剧团”为特色的段庄一小仍在坚持发展京剧团。同时京剧戏迷也会在社区、公园等地演唱传统的经典京剧选段。

管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规划、决策、控制、评价活动并为之提供有用信息,推动单位实现战略规划。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二)进一步建立升级招投标网络电子信息和监控系统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尽管招投标程序在特殊环节上需要保密作业,但保密不是暗箱作业,应努力确保招投标阳光透明运行。(1)以建立电子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促公开。强化招标投标网络建设,全面公布并及时更新招标信息、企业信息、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以提档升级电子监控系统促公开。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着力规范和约束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以及招标投标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断推进诚信信用平台、诚信评价标准、诚信法规体系、诚信奖惩机制“四统一”。(2)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应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3)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查处招标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力度

(1)建立招投标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及时发现招投标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2)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查处串标、围标、挂靠投标、层层转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招投标等行为。(3)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对采取违法途径获得中标的投标企业,要从严从重严加惩处,让其得不偿失,付出更大的代价。

总之,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投标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完善,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目前招投标领域立案尚不完善、机制存在漏洞、监督管理乏力以及大宗交易的利益引诱等原因,该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频发,给市场健康交易带来严重危害。加大招投标领域乱象治理,既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和警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孙新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8(11).

[2]陈明辉.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四川水泥,2018(6).

[3]胡九华.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表现形式与原因及其对策[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5).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3-0204-02

作者简介:

张兴梅(1982—),女,汉族,山东章丘人,本科,助教,就职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建筑法律法规。

王国栋(1977—),男,汉族,山东菏泽人,硕士,讲师,就职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建筑类院校招生就业。

梁媛媛(1987—),女,汉族,山东威海人,硕士,助教,就职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建筑类院校招生就业。

◎编辑 马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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