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集体企业依法授权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_资产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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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产经营是一种在国内外较为广泛运用的现代企业经营形式。它具有投资主体明晰、资产管理严密、市场经营灵活、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等特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颁布实施及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势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授权乡镇集体企业依法资产经营是跨世纪的战略选择。

一、法制性与必然性

以《乡镇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乡镇企业进入法制时代,它对乡镇企业依法授权资产经营提出了客观必然的法制要求。

1.乡镇集体企业已进入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时期。《乡镇企业法》的颁布实施,给乡镇企业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保障:即,依法授予乡镇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乡镇企业的所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凌驾于《乡镇企业法》之上的侵权行为及行政干预都是违法的行为。依法引导乡镇企业真正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运作。这充分表明:乡镇企业已进入以资产为纽带的依法自主经营的新时期,既为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依法资产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客观提出了授权资产经营的法制要求。

2.乡镇集体企业已进入以生产要素为中心的改革、调整、发展、提高的新时期。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为起步创业阶段;党的十四大后至《乡镇企业法》颁布实施为加快发展阶段。前一个阶段除沿海地区发展较快外,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乡镇企业以户办、联办、村办为主体;后一个阶段沿海发达地区迅速培育成熟了一批大中型乡镇企业;欠发达地区逐步形成了以乡镇工业为主体的开发格局。1995年,全国乡镇企业增加值占整个农村社会增加值的56%。但是,从总体看,我国乡镇企业仍然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生产要素整体水平很低,在一些地方突出存在产权不清、政企不分、人才严重缺乏、机制优势减弱、管理粗放、企业亏损严重、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并已发展成为影响和制约乡镇企业加快发展的要素障碍。因此,199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中发[1997]1号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的报告,都特别指出:乡镇企业要进一步在增强整体素质上下功夫。东部地区要突出提高,在提高中发展;中西部地区要突出发展,在发展中提高。注重资源的合理开发及资金、科技、产品、设备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这些都表明乡镇企业已进入以生产要素为中心的改革、调整、发展、提高的新时期。

3.乡镇集体企业已进入独立成为市场投资主体、市场开发主体、市场管理主体、市场竞争主体的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乡镇企业由于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新事物,尽管它在机制上比国有企业有更多的优点,但对市场经济新体制仍然带有许多先天不足,尤其是在投资体制方面面临着挑战,突出地表现在: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货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银企双方都将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政府投资职能逐步弱化,这就给习惯了计划投资、政府干预投资的乡镇企业增加了巨大的投资压力。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只有走依法授权资产经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路子,才能快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总之,无论是从乡镇企业依法经营的法制高度,还是从加快乡镇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高度,乡镇企业依法授权资产经营都是跨世纪的战略选择。

二、主体资格与战略重点

授权资产经营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法律程序性和法律责任性。并不是所有的乡镇企业都可以实行授权资产经营,它是有严格主体条件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首先应具备四个最基本的主体条件:一是按法律程序建立的法人企业。所谓法人,就是依法成立、拥有独立财产、按一定的规章制度建立和从事活动,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团体。法人企业就是由法律赋予其拥有与自然人基本相同的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这种独立的法人企业地位一旦确立,法人的财产同时取得独立形态而同自然人(团体的出资人)财产相分离。这就说明,凡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如部分户办、联办、村办企业等不具备资产经营的条件。资产经营只能在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乡镇企业中进行。二是具有较完整的财产管理监督内设机构。资产经营管理是面向国际国内大市场的高层次的现代管理。它最主要的管理条件是,必须建立以会计师、工程师等为主的责任制度。据统计,到1995年,全国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占整个农村集体资产的77%。因此,应通过建立强有力的财产管理机制,保证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可以说,凡没有相应建立会计师、工程师制度的乡镇企业不能进行资产经营。三是具有雄厚的资本积累实力。资产经营其实质是以资本经营为中心的多元化股份经营,其中最重要的是资金股份,资本积累是支撑资产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如有条件的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等。因此,对那些负债率过高,市场经营不稳,管理水平过低,企业无积累,领导班子弱化的乡镇企业不宜实行资产经营。四是授权者应对资产经营主体注入一定资本金。如江浙一带目前大部分乡镇都成立了乡镇工业投资公司,以投资公司代替政府行使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权利,投资公司按投资风险大小对资产经营的乡镇企业适当注入资本金。这种投资公司的好处就在于真正解决了过去长期政企业责任不分、政资责任不分的问题。乡镇企业资产经营应大胆借鉴这种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主体条件,乡镇企业依法授权资产经营决不能一哄而起,而应按资产经营的要求,实施战略性改组、战略性调整,明确资产经营战略重点:

一是资产经营的体制重点应以大中型乡镇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主。据有关资料,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大中型乡镇企业5000多家。大中型乡镇企业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资产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经营市场稳,资产经营得天独厚。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大中型乡镇企业占全国乡企数的0.02%,但拥有资产总额占11%,其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和出口交货值分别占全国乡企的6.5%、8.1%、13.2%。因此,在大中型乡镇企业中率先实行资产经营,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从所有制企业看,资产经营应以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为主体。目前,全国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已达300多万家。其中东部沿海地区的乡企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50%左右。有调查资料表明:凡是实行了资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基本上解决了产权模糊、政企职责不清、乡村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

二是资产经营的产业重点应以农村绿色企业和工业企业为主。乡镇企业是农民的伟大创举,据调查分析,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净增部分的50%来自乡镇企业。因此,乡镇企业资产经营应重塑与农业的关系,把推进农业产业化作为乡镇企业的首选任务,把扩大农副产品加工业、贮藏、保鲜、运销业、种养加、产供销等作为资产经营的主要载体,带动农业企业化、集约化经营。同时,要依托工业资源,把工业发展作为资产经营的战略重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到1995年末,全国乡镇工业从业人数达到7300.5万人,工业总产值38933.3亿元。乡镇工业固定资产原值7121.4亿元,流动资产8576.8亿元,产品销售收入21330.5亿元,实现利润991.9亿元,上交税金864.4亿元。由此表明,农村绿色产业和工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在整个乡镇企业中占绝对优势。仅从乡镇工业产品效益构成看,非金属矿物制造业、纺织业、食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化学原料业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占全国乡镇工业总产值的29.1%。因此,选择农村绿色企业和第二产业做为资产经营试点较合适。

三是资产经营的区域重点应以非贫困地区和集中连片发展为主。改革开放以来,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虽然有了较快、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迟、发展基础弱,资产实力一般较差。以秭归县为例,1996年全县乡镇企业总产值虽达到了11亿多元,比1990年翻了三番多,但现有乡镇企业个数达1万多家,平均资产几百万元。乡镇企业投资总额除移民补偿资金外,主要依耐于银行贷款,投资主体单一;地方财政收入达到6400多万元,比1990年同样翻了三番多,但财政仍然贫困,每年用于乡镇企业财政周转金仅1000多万元。若实行资产经营,政府难以注入资本金。因此,首先在非贫困地区推行乡镇企业授权资产经营,待经验总结成熟后再在贫困地区推行比较适宜。其次,乡镇企业授权资产经营应注重在集中连片的交通方便、市场较大的中小城镇开展。以工业小区和小城镇建设互为依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可节约土地、减少公共设施投入。这不仅符合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也有利于保护和建设环境,降低资产经营生产成本和市场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外部环境与配套政策

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乡镇集体企业实行授权资产经营的条件日趋成熟,尤其是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乡镇企业整体素质提高问题,越来越重视乡镇集体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尤其与工业经济生态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协调发展问题。乡镇企业资产经营在部分地方有了较大突破,如山东万事达、四平红嘴和浙江横店等发展成为全国著名的特大型乡镇企业集团。但是从整个大环境看,尤其从政策环境分析,当前,应着力研究三个问题:

一是明确资产经营主体的授权法定代理人资格问题。《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集体企业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资产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资产经营的乡镇集体企业,实行的是多元化投资,谁应成为资产法定代理人值得研究。党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报告》中只明确了:乡村集体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不实行资产经营的乡镇企业来讲,资产代理人不成问题;但按《公司法》规定以股份大小决定资产首席代理人的要求,授权资产经营就有个法定代理人资格问题。以某镇办乡镇企业为例,若政府注入资本金或者资产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按《公司法》规定,应成为资产主体授权代理人;若达不到50%怎么办?是由乡村经济组织决定或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还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还是政府代表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资产处置权。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配套法规,按资产权属构成性质,确定授权资产法定代理人主体资格;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政府有权依法确实资产代理人,任命资产经营法人代表,把资产经营的法律责任与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规范资产经营秩序。

二是明确授权资产经营后的资产增值部分的再分配问题。资产经营一般实行的是多元化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制度;资产经营者与授权方签定资产经营合同时一般对原有资产进行了审计、核算、评估,企业职工一般成为企业股东,有的虽然不是企业职工,但拥有企业股份,因此,企业分配客观上要求对原资产经营后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再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是归全体股民所有,还是利益比例分成,应作原则规定。而目前有关法律缺乏具体的财务制度规定,不利于资产经营的开展。

三是明确资产经营的主办银行制度。在目前,即使实行授权资产经营的乡镇企业也难以与银行脱钩。相反,正是由于资产经营的高度信誉,会刺激商业银行加大对资产经营企业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加强银企双方的协调,明确资产经营企业主办银行制度,以经济合同的形式,规范银企经营行为,促进乡镇企业资产经营在各地的迅速扩张,优化配置乡镇企业资源,以带动乡镇企业整体素质的大提高,迎接跨世纪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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