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农产品流通体系比较研究_农产品论文

中日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中日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产品保障的流通体系比较

日本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农产品不能自给的国家。据统计,日本的耕地面积约为527.8万hm[2],人均耕地仅为0.034hm[2],为我国的一半。虽说日本每个农业人口占有耕地0.267hm[2]即4亩,是我国的2.4倍,但生产的人均农产品量比我国少3倍左右。因此,与人口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相比,日本的农产品不能自给,而且整个日本农产品的自给率也较低。如:从日本食物综合自给率来看,自60年代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由1960年的91%下降到1984年的70%,近几年仍在继续下降。

但是,日本又是一个以先进的工业著称于世的国家,政府为了保障农产品的供给,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对农产品不足部分通过出口工业制品获取巨额外汇为农产品进口作后盾,使日本成为头号农产品进口大国。近年来,日本的农产品净进口额达到275亿美元。其中,1987年日本共净进口谷物2738万t,而其国内谷物总产量仅有1451万t。进口谷物接近国内谷物总产量的2倍。另一方面,日本出于政治和农民收入的考虑,对国内农产品(主要是大米)生产采取“过保护政策”。这种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力求国家粮食安全和城乡家庭之间的收入平衡。主要手段是价格支持,进口配额和关税。进而使日本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净进口国,但其粮食进口只是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并且再出口的数量很少,甚至大米达到国内自给。据统计,80年代以来,为了实施这种政策,日本农业预算一直保持35000~40000亿日元,约占总预算的5%~7%,各都、道、府、县的农业预算一般在2万亿日元以上,大米补贴每年30多亿美元。值得指出的是:日本的农业预算30%专用于农产品流通和价格补贴,其他70%通过奖励、技术开发和农民福利等方式直接补贴给生产者,而且,有关价格的财政补贴经过流通运作最终大部分由消费者负担。因此,日本政府通过这种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内主要农产品——大米的供给。

由上述分析可以判断:尽管日本国内农产品生产满足不了需要,但因其成功地通过国际贸易转换,通过“过保护政策”的实施,其农产品的保障是有效和高效率的。

我国总体上来说同日本一样,也属农产品(尤其是主要农产品)短缺的国家,但是由于我国属发展中国家,经济尚不发达,虽说国际市场的有些农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价格,进口农产品能增进本国及其贸易伙伴国的经济福利,我国同样也可以采取稳定长期大量进口农产品来保障农产品的供给。但是从国际贸易提供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可能性和进口农产品的机会成本以及政治因素来看,我国又不能立足于稳定长期大量进口农产品。鉴于这一认识,我国对农产品供给不能采取像日本的政策——主要依赖大量进口,我国除了应急进口和调剂进口作为补充外,主要立足于自给。

为了达到农产品自给,近十多年来,我国主要采取价格支持的做法,即当农产品短缺时,国家采取提高收购价格的方式来刺激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如就我国粮食收购价格指数而言,近十多年来平均每年上升17.11个百分点。然而同日本一样,提价是以增加财政补贴为代价的,但是与日本不同的是:①我国的财政补贴主要是由国家承担,不是最终主要由消费者承担;②我国的财政补贴不管初始主旨是什么,但操作的结果主要倾向于消费者和经营者,而不是生产者。通过这样的运行结果:一方面使我国农产品除了少量进口外,基本达到自给。就粮食而言,近年来,平均每年净进口500万~600万t,占粮食总销售量的7%~8%,其余92%~93%的为自给;另一方面又使我国农产品的供给步入提价~增产~卖难~减产~再提价的怪圈。

二、农产品流通体制与政策比较

长期以来,为了保证进口农产品的货源,日本积极发展与输出国的稳定经济关系,对自给率不高或必须进口的农产品执行比较开放的政策。早在1952年,日本已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于1955年参加了GATT,承担了限期实行贸易和资本交易的自由化义务。主要采取多渠道与农产品出口国签定长期贸易合同;建立双边贸易关系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作关系或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一种产品多国进口的多边贸易等措施。但是,由于日本经历过数次农产品恐慌,加上日本农产品进口量大,对世界农产品出口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竞争性强的特点。因此,从国家安全和将农产品进口的损失降到最低出发,日本长期以来对农业又实行保护政策。日本对农业的保护,主要偏重于农产品的流通方面,即偏重于国际贸易保护和国内保护(主要是财政补贴和高价支持)。

就国际贸易保护而言,主要体现在边境贸易保护上,主要采用直接控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手段。

就国内保护而言,主要体现在价格支持和财政补贴上。战后,日本制定了以土地改革法、农业基本法、粮食管理法为支柱的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不惜以高额补贴来发展和扶持农业。在日本,各种农产品几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直接价格支持。价格支持成为日本农业国内保护最重要的手段。以大米为例,早在1952年,日本政府对大米购销价格采取“倒挂”政策,即由政府高价收购,低价销售,价格均由政府来定,差额由政府补贴,定量供应给消费者。这一措施,刺激了大米增产,近年来,随着大米生产自给有余,日本对大米购销管理实行了“双轨制”,即减少大米的政府收购,允许农民把余下大米市场买卖,实行一定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但政府仍保留高价收购大米政策以调控大米市场,保护稻农的利益。日本的财政补贴与价格支持不同,在生产领域内主要是通过一系列补贴制度,如水利建设、农地整治、机械设备、基础设施、农贷利息等补贴制度来减少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使农民得到好处,保障供给。在流通领域内,通过采取限制价,控制面积,处理余米,增设渠道等措施来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值得指出的是,1993年底,日本在其他贸易国的压力下已接受乌拉圭农贸协议,这就意味着:从1995年开始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日本对农产品贸易政策和国内保护政策将有明显的调整,事实上日本目前已采取行动,对1995~2000年6年间的农产品贸易一律降低关税;对原实行限制的农产品实行关税化;制定《新粮食法》建立新的大米流通制度和价格体系等。通过这些调整,今后日本农产品的进口将进一步扩大,战后一直不惜巨额代价严守的大米“阵地”将随着《农业协议》的实施而逐渐崩溃。

我国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政策与日本有着相同之处,但由于我国农产品主要立足于本国自给,因此,在外贸政策方面又有着很大不同。

我国农产品流通经历过从统到放的演变过程。从收购体制看,经历了从统购统销到合回定购与市场收购并存的“双轨制”,到1993年定购部分“保量放价”、全部实行市场收购,到1994年加强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计划调控,再到1995年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演变过程。从销售体制看,经历了从购销顺价的统销、到购销倒挂的统销,从购销同价的统销、再到购销顺价,到1993年底放开购销价格,再到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如粮食),“三不放开”(如棉花的经营、市场、价格)和专门经营(如蚕茧、烟叶)的演变过程。

总体上看来,建国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与政策的发展同日本有着相似之处:主要是由集中式的计划管理体制向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再向市场调节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处在传统的一套机制受到削弱,新的流通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阶段。

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我国进口农产品同日本一样,基本上是作为商品农产品补充国家农产品收支平衡的。但与日本不同的是: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主要是初级产品)长期以来主要是出于政治和国家宏观决策上需要利用农业积累支持国家工业化建设的考虑,依靠紧缩国内消费提供出口的结果。鉴于这样的现实,我国采取的外贸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运行机制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主要实行国家垄断。这种政策虽然为我国工业创造一定的外汇,但是,也由于生产部门和外贸部门之间缺乏直接有机联系,协调欠佳。二是在关税方面,对不同的农产品进口采取免税、低税和高税率的政策。如就粮食进口而言,对主要粮食品种(大米、稻谷、小麦和玉米)的进口采取免税的政策;对次要品种(大麦、黑麦、燕麦、高粱、谷子等)的进口实行低税政策;对粮食加工品和制成品采用高税率限制其进口的政策。

三、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体系的比较

日本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体系由农村初级市场、各级集散市场、中心市场组成。目前,日本的农产品从农户到消费者手中,除了农村初级市场、各级集散市场外,主要是通过批发市场作为中心环节来运作的。批发市场是日本组织农产品批发的主要流通形式。日本自1923年发布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以来,目前已形成中央和地方二级批发市场,直至1992年10月止,日本47个都、道、府、县的56个地区已建立中央批发市场88个,地方批发市场1611个,不具备规定面积的市场902个,参加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有批发者,中间批发商和买卖参加者。据统计,目前参加中央批发市场的批发团体262个,中间批发商6608个,买卖参加者53870;参加地方批发市场的批发团体1947个,中间批发商2206人,参加买卖者233424人。日本的两级批发市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①严格批发市场的审批制度;②以政府无偿出资为主,多方筹集为辅兴办批发市场;③以法管理批发市场;④批发市场通过价格对农产品流通起调控作用。

日本的批发市场上的农产品流通运行主要是依靠农协,通过经营主体,建立流通竞争机制来实现的。首先通过组织严密的各级农协对农民送来的农产品为提高其价值进行验收、定级、精选、分级、包装和贴上农协商标等;然后,根据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提供的供求价格信息,把农产品送到批发市场,委托在市场中已靠遵守法规、诚实、实力和信誉而站住脚的批发业者销售;批发业者接受委托后,根据公开、合理的原则,视农产品的鲜度、质量、外形规格的包装进行竞争,由市场管理人员用电子显示板公布产地、品种、质量、数量价格进行拍卖;中间批发商和参加买卖者经过激烈的竞争,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商品;随后,中间批发商和买卖参加者再将购得的商品运到自己店里,进行分门别类的挑选、陈列、加工,再进行批发和零售。农产品自拍卖成交后,通过批发市场的计算机结算系统,迅速可靠地结算销货款项,经双方确认后,销货款4天之内必须转到生产者银行帐户上,零售店的货款必须在7天之内转入批发市场的银行帐户。由于双方遵守规定,一般不会发生拖欠货款的情况。此外,日本批发市场还通过审议会制度,间接干预流通企业的做法,在流通产业中起到了参谋作用。

我国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市场的组织体系同日本一样,也是由多层次的市场组成的(见图)。但与日本不同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产区批发市场的发展先于销区;二是虽然全国各省区市都有分布,但总数少,且其中大多数批发市场是在集市贸易的基础上自发脱胎形成的。我国目前批发市场的建设很不完善。

四、启示

1.日本利用流通政策和经济政策来间接地干预经济和企业活动,对促进流通、维持竞争、保障农产品供给起了很大作用。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农产品的供给,也必须通过政策进行宏观干预和调控。

2.日本采取适当扩大农产品进口来带动工业品出口,以减少国际贸易争端的政策。从长远来看,中国农产品供给必须立足于自给,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作为补充和调剂我国也必须进口。虽然我国农产品相对进口量占国内农产品总供给的比重不会很大,但从世界农产品供给的绝对量来看,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之一。因此,为了保证支付进口农产品所需的外汇,必须借鉴日本的国际贸易转换的经验。

3.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对保障国内农产品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及把农产品进口损失降低到最低点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向国内外的开放,农产品的价格逐渐趋向全面放开,我国也必须采取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支持农业的政策。

4.日本的农协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的农民走向市场,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农产品流通的专业合作组织,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日本的农产品流通运行主要以批发市场为中心,通过经营主体、健全的信息、结算系统和审义会制度来运行的。因此,在我国也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批发市场为中枢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大力培育市场内有活力的经营主体,采取有力的流通措施。

6.日本对农产品的流通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必须抓紧筹备、制定完善我国的农产品流通的法规体系。

标签:;  ;  ;  ;  ;  

中日农产品流通体系比较研究_农产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