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货币内在化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外在论文,货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最具有革命性的货币学派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新货币经济学,另一个是后凯恩斯主义货币内生供给理论。新货币经济学的主要论点是:现有的货币、金融体系并非商品经济演化的必然结果,而是靠法律约束或政府管制来支撑的。在自由放任的竞争性市场条件下,货币现有的两大职能——清偿媒介与记账媒介将由不同的东西分别承担,其实质是通过货币替代品取消货币而达成改造后的货币理论与传统的价值理论相统一。而货币内生供给理论家认为货币供给是内生的,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货币的创造过程,提出了一套完全不同的理论和政策主张。本文所要论述的外在货币内在化的思想其根源是Gurley & Shaw所提出的金融中介论,由于他们在论述其外在货币模型与内在货币模型的同时也证明了货币是有内生性的,而不是一个外生变量,因此金融中介论也被人们认同为货币内生供给理论的先驱理论。虽然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均具有内生性,但是外在货币内在化的思想更多的是体现了新货币经济学的理论精髓。同样地,本文也将把注意力放在内在货币的竞争性而非内生性方面。因为,内生供给论者主要是把角度放在货币当局对外在货币的直接控制与货币政策方面,而不是货币当局控制力量明显削弱的内在货币方面。
一、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的定义
在我们的知识范围内,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outside and inside money)的定义最早出现在Gurley & Shaw(1960)的著作中,他们这样论述道:外在货币是“以外国的或政府的证券或黄金为后盾的货币,或者是政府发行的无后盾的纸币。”而内在货币是“以私人国内初级证券为基础的货币。”他们认为,外在货币是私人和企业持有的对政府的债权,它发行于政府支付商品和服务货款时或在做出转移支付时,从私人部门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对外部的或外在的净额债权。他们构建了内在货币模型对这一定义做了详细解释,内在货币模型在外在货币模型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初级证券市场,政府不再进行商品和服务购买或转移支付,而是通过购买私人初级证券发行货币。初级证券是企业发行的优等、同质的长期债券。货币依然是政府债务,但它是政府购买私人债券时发行的,其发行基础是私人部门内部债务,称为内在货币。这一定义到今天仍是最权威的定义,遗憾的是,他们建立的模型遗漏了对公债即财政部的有息非货币证券的分析,而此类大额的政府债务对内在货币体系具有重要影响,实际上,即使最近的文献在模型中也没有摆脱这一局限。
多年以后,White(1999)对外在货币、内在货币下了个简单明了的定义:“有实体的铸币(和其他类型的实体商品货币,如贝壳)源于商业银行之外,我们可以称之为‘外在货币’,而银行签发的货币可以称之为‘内在货币’。”在他看来,外在货币是持有人的一种资产,却不是他人的债权或对他人的金融要求权。相比之下,商业银行基于信用创造的交换媒介则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对自身的金融要求权。另外,他特别强调,因为不兑现货币不是一种金融要求权,因此,它是一种外在货币。这是与Gurley & Shaw定义的最大区别,因为不兑现货币如果出现在私人部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它便是内在货币,而在 White的定义中它全属于外在货币。其次,Gurley & Shaw的定义与之相比在范围上也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前者其货币发行者私人部门的范围比后者的商业银行的范围要大一些,因为私人部门包括一般的企业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前者认为内在货币仅仅包括国内私人部门“初级证券”,依然是政府债务,而后者的“金融要求权”明确认为商业银行才是内在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实际上已经被排除在内在货币体系之外。
About.com网站提供的经济学在线词典对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定义的外延做了更多的解释。他们说,外在货币是基础货币之外的货币,它不是任何人的债务,它在一个经济中以正的净额形式持有,如黄金或现金。内在货币则是被当作货币般使用的任何形式的负债,是对其发行者的债务,在一个经济中其总量为零。这一定义在内涵上符合Gurley & Shaw的定义,因为也以债权债务形式来表述,在外延上它却更接近于White的简单定义,只是不符合White对不兑现货币的强调。但这不影响我们把它当作他们定义的一种补充,因为一个更为清晰的界定可以使我们在货币经验研究中把握好尺度。
二、内在货币的竞争性供给
Hayek(1990)曾经预测,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将自然演化产生一种稳定的、由私人竞争性供给不兑现货币的体系。货币供给者将通过提高以某一篮子商品来衡量的(内在货币)购买力来抢夺客户,而时刻警醒人们的金融媒体将敦促货币发行者恪守承诺。Hayek体系是以一篮子商品来衡量内在货币价值的,新闻或舆论监督的结果必然导致内在货币发行必然依赖承诺。这种观点等同于一种(多)商品本位制度,并且这一制度仍以不兑现货币体系为基础。甚至在Hayek之前,Klein(1974)就已详细研究了内在货币竞争性供给的可行性和效率问题。他特别提到“企业有可能去供给超过预料数量的货币,‘欺骗’他们的客户。”在总结他的研究结果时,他说:“如果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欺骗政策带来的短期利润具备相同的估计,则商誉资本的均衡价值将确保企业不会过度地过量发行。”这里对商誉资本价值的评价与Hayek的恪守承诺在本质上具有相同含义。依照Kydland & Prescott(1977)验证过的“时间不一致”的一般性问题,Hayek论述的薄弱环节是它没有揭示为什么发行人不愿意破坏其关系稳定的购买力契约承诺,因为很可能强留在行业中的利润低于不遵守承诺而把更多货币投入流通所获得的利润,那么以获利为目的的货币发行者就会不恪守承诺或者不顾商誉资本的损失过量发行。
进一步地,Calvo(1978)和Taub(1985)又揭示了,极限状态的过量发行(恶性通货膨胀)对不兑现货币的发行者是利润最大化的,那么他们就在时间不一致问题的基础上直接推翻了Klein和Hayek的观点。在他们的模型中,通过一次性恶性通货膨胀所获得的收入要超过长期低量发行所获得收入流的现值。那么当具有理性预期的人们意识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内在货币发行者要搞恶性通货膨胀时,他们将不愿意持有内在货币。此外,White(1999)在更仔细地研究了Klein模型之后发现,可行性在缺乏完美预见性的情况下是得不到的,“商誉资本”的概念解决不了内在货币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即便是在其假设条件下,私人不兑现货币的发行者也将发现恶性通货膨胀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途径。
根据这些研究结果,私人部门发行内在货币的可行性值得怀疑。Hayek和Klein的恪守承诺和“商誉资本”概念就不具说服力了,因为他们没有对私人发行内在货币所面临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提供一个理论解决方案。另外,现实中也找不到历史案例能使人们确信私人发行货币能避免内在货币的时间不一致问题。但是,也不能说他们的理论一无是处,因为Taub(1985)在报告他得出的内在货币不可行的相反结论时,认为在Klein的假设条件下,Klein的可行性结果仍是完全有效的。这就仍为内在货币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契机。
此后,Marimon,Nicolini & Teles(2003)在一个货币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中讨论了这些问题,并且思考了一种与现行货币当局的货币制度有关的两个方面:一是货币当局客观的职能是否是为了最大化转移或福利;二是货币当局是否对被连续设计的货币政策做出完全的承诺。他们指出,不完全承诺的货币均衡结果是时间不一致的,政府对货币和财政政策做出承诺能够维持均衡,完全的政府承诺可以对货币的预期收益加以限制,从而导致政策制定者的短期活动与经济的最优长期利益趋向一致。他们发现,高通货膨胀率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问题,通货膨胀率是非负且从上有界的,其上界则是由内在货币竞争造成的,当内在货币能够有效产生时,与之对应的上界将会变成负值且外在货币均衡不存在。因此他们认为在政府做出承诺的情况下,加快内在货币竞争与供给效率则可以解决时间不一致问题,使得内在货币短期发行的利益与经济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他们关于时间不一致问题的分析与Klein不同的是,Klein是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发行货币的短期暴利与经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而Marimon从政府角度考虑货币发行与经济长期利益的动态不一致,虽然都注重承诺,但做出承诺的主体是有明显差别的。作为竞争性发行的内在货币,短期内过量发行是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因此必须限制过度行为和高通货膨胀率,维持经济的长期稳定。既然企业的承诺制度不可行,那么在这一制度下由政府来做出承诺也许是更加可靠的。随着内在货币的放松发行限制,政府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做出承诺以维护市场有序运行,虽然其短期活动与长期目标有差距,但其使得企业发行货币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得到了改善。
上述研究试图通过货币的私人发行制度解决内在货币(部分观点基于不兑现货币)的时间不一致问题,为内在货币竞争性供给的可行性和政府控制竞争性内在货币市场提供了理论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建立能迫使货币发行者正确行事的制度安排的理由固然充分,但是如果夸大这种制度安排所能起到的作用只会给中央银行增加更多的两难困境。而不可否认的是,就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来看,与其减少中央银行的自由裁量权还不如增加市场的自由放任,加快内在货币竞争,降低政府控制货币政策导致的通货膨胀隐患,也可以改善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预算软约束的状况,使得内在货币在市场规律下、在合理的监督下稳健运行。是否这一理论可行,我们也不能只看在时间不一致问题下内在货币制度能不能得到理论支撑,毕竟我们现行的货币制度就存在这个问题,不少学者就是在这些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把目光转向了该体系下更为具体的支付层面。
三、内在货币的竞争性支付体系
Freeman(1996)提出一个外在货币用于购买商品、偿付债务且包含一个未偿债务二级市场的支付模型,他强调,外在货币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而为增强货币流动性并使社会产出最优,中央银行或私人清算的存在就是必需的。Mills(2001)则认为债权人发行票据作为交易中介的内在货币机制也能使得社会产出达到合意水平,不一定非得使用货币偿债,而中央银行或私人清算所提升流动性的作用则尚待证实,所以,在一个内在货币机制起作用的经济里,中央银行就不一定是必不可少的机构。关于竞争性支付体系,从来都存在这样两种论调,而下文中支付体系的探索都是基于完全的内在货币制度的,其基本依据是现实中内在货币正在快速地替代着外在货币,其比例在不断提高,最终内在货币必将完全替代外在货币成为经济的主要部分。
Black(1970)认为,如银行业不受政府管制,则通常意义上的货币将不复存在。在政府不能规定法定货币的前提下,流通的可以是公司或银行的股票、债券,也可以不用统一的清偿媒介而直接进行物物交换。但是,非统一的清偿媒介由于不同质,它们自身的单位就不能充当计账单位,计账单位必须以某种“计价品”(numeraire goods)来定义,但计价品本身不充当清偿媒介的角色。Fama(1980)主张一种不依赖任何基础货币的支付体系,即“纯交换的账户体系”(PASE)。他指出,在PASE中,计账单位可由不充当清偿媒介的实物商品来担任,它不同于瓦尔拉斯那种由拍卖者指定的“计价品”,也不同于所谓的“经济学家为理解交易而从旁观者角度虚拟的计算标准”,它是任意而又现实存在的,可以是“数吨新鲜牛肉”、“几桶原油”,也可以是“钢锭”甚至“宇宙飞船通行证”。此时,银行存款变得像共同基金股份一样,不代表对法令货币的要求权,而是代表了“对其他要求权(如持有的基金公司股票、债券等)的要求权”。可见,Black和Fama主要还是以“思想试验”的态度来赞同自由放任的支付体系的,目的在于为现存支付体系提供一个对比,但是从他们提出的多样化记账单位来看,由于计算的困难和繁复使得这一支付体系很难在期望交易便利的市场下实行。
Hall(1982)也构建了类似的竞争性支付体系。他认为,政府的惟一职责在于指定用作计账单位的计价品,并强制保证各种合同的执行,至于支付体系如何运作,那完全不关政府的事。他甚至推荐了一种称为“ANCAP”的计账单位,它由一定量的硝酸铵(AN)、铜(C)、铝(A)和胶合板(P)所组成的复合商品来定义。但他同时强调,上述4种商品本身(单独或共同地)都不能用作清偿媒介,因为这将损害它作为计账单位的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当Hall在1980年提出该记账单位时,ANCAP都与CPI吻合得很好,但是此后ANCAP就不再与CPI吻合了。
Greenfield & Yeager(1983)则建议采用他们所谓的GY方案,其方案的主要思想来自Black、Fama和Hall的启示。这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自由放任;(2)多商品本位;(3)将MOA(记账媒介)和MOR(清偿媒介)分开。他们提出,这一方案既不同于商品本位制,也不同于法定指数本位,它是按恒定的记账单位计价,故不存在名义供给与实际供给的区别,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消除了货币对经济均衡的破坏作用,且交易中的计账单位可以人为定义,正如时间、温度、重量等的单位是人为定义的一样。尽管GY称他们的方案为“实现货币稳定的自由放任方法”,但MOA和MOR分开却不是自由放任的结果。因为没有历史案例表明,有竞争力的龙头银行曾经将它们的黄金储备的数量降到零值,并且完全取消银行负债直接赎回的选择权,也就是说,MOA与MOR不会有自然消失的演化趋势。这就从一个侧面回答了Hayek(1960)提出的疑问:我们为什么不能“依靠市场的自发力量来提供人们所需要的一种能令其满意的类似于货币的交换媒介”。
Humphrey,Pulley & Vesala(1996)发现,“除美国之外的全部14个发达国家,其全部非现金支付额中34%增加的惟一或主要原因就是使用了电子支付方式。”如此高的比例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电子支付体系的前景,参与讨论者数不胜数。与此同时,持相反意见的也不乏其人,其中一个具代表性的是,Holthausen & Monnet(2003)对电子货币与支付、清算体系的解释。他们认为,电子货币与技术发展并未改变争论的焦点,问题是谁控制着这些财产,并且电子支付方式与内在货币是否能够替代现金或与之竞争。他们的一个理由是,人们更愿意去匿名持有现金而不必考虑一些法律行为。他们总结道:“强大的网络外部性增强了清算的集中趋势。由于私人清算媒介的不受限制,一个潜在的高系统风险将会在这一结构中上升。因此,尽管私人货币是有效率的,但管制清算业务的限制系统风险仍是必要的。”这一观点似乎以一种折中的态度理性地对待内在货币,即使是对电子支付系统也在寻求风险监管的良好途径,这种警醒地思考内在货币前景的态度当然在货币理论发展中是比较符合政府意愿的。但他们并未否认私人货币的效率以及快速发展的趋势,与前面Marimon的观点类似的是,他们也寻求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如何在内在货币体系下起到其不可替代作用的途径。
四、外在货币内在化的一般规律
Gurley & Shaw在内在货币和外在货币概念的基础上,构建了两个高度抽象的外在货币模型和内在货币模型,外在货币内在化的思想在其理论模型中一以贯之。他们指出,净额货币论剔除了内在货币和内在债务,只承认外在货币的存在,在其假定前提下萨伊定律是成立的。然而,实际上,经济中存在着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的不同组合,如果经济中只存在外在货币或内在货币,会将研究引入萨伊定律的空中楼阁。这一点倒是和Freeman的观点很接近,因为Freeman也是认为外在货币必不可少的。在外在货币模型的基础上,他们一步步使其模型更贴近现实经济:首先分析了初级证券及其差别化问题,然后引入非货币金融中介机构及其创造的非货币金融资产,最后构建了包括三个经济部门(家庭、工商企业、合并的货币体系和政府)、多个金融市场、复杂的货币系统在内的完整模型。Gurley & Shaw的理论重点研究了由简入繁的一系列金融体系本身的静态运行机制与自发演进,至于金融体系演进的过程则不是其分析的重点,仅仅是在新古典意义上做了简单说明,影响因素均未涉及,这与下文中提及的青木昌彦的理论有很大不同。
新古典学派著名代表人物Wallace和Sargent等人创立了“法律约束理论”这一货币流派,该学派继承了源于奥地利学派Menger(1909)以及后来的Selgin(1987)等人的货币制度研究的演化论方法,从史实出发分析、解释过去和现在货币制度的形成原因,并且预料在自由放任条件下,支付体系的运行不需要现存的基础货币。他们认为,现有的货币体系并非市场力作用下自然演进的结果,它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的法律约束所决定。Wallace(1983)指出,在货币演化过程中,政府为扩大社会对无息法令货币的需求,对私人发行的附息货币设置了法律约束,一旦法律约束有所放松,则各种附息的非货币金融资产均会不同程度地起到流通媒介的作用,苏格兰、印度、美国、法国均出现过这种情况。法律约束理论提供了一个“不共存”预言:在缺少有关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附息的通货与具有较高回报的相同风险的资产不能共存。而Makinen & Woodward(1986)和Gherity(1993)等则提出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发行的不流通小额见票即付的债券不驱逐不附息的通货,反而与日常通货共存。最有说服力的历史例证是,在19世纪早期的苏格兰,附息的债券并没有驱逐日常使用的银行券。实质上,这些讨论的分歧与前面Freeman和Mills关于支付体系的分歧并无不同,只是选取了不同的论证角度。
与此同时,White(1983)在对货币政策在生产、管制私人金融产品中的合法作用提出质疑之后,分析了内在货币的放松管制与外在货币的非国有化问题。他认为银行业的放松管制是一个微观问题,废除任何缺乏考虑的限制代之以自由开放的竞争将更加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并可以减少由建立在竞争者中的障碍所产生的明显浪费。他在Hayek货币非国有化思想的基础上考察了外在货币是否应该国有化,中央银行是否应当继续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个详细的外在货币非国有化的日程。之后,White(1999)重新定义了他于1983年定义过的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并用演化论方法考察了自由银行业的货币发行和中央银行的演化。不过他又强调,外在货币内在化过程中,政府和法律授予一家特定的商业银行以法定特权起了重要的作用,至于是否用“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市场货币制度演化过程中的作用,取决于对银行职能的再定义。他指出,中央银行垄断通货发行与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都带有赢利动机,而私有的清算所协会银行能够行使另外三个央行职能——扮演银行的银行、需要时充当最后贷款人和监管商业银行。然而他并不赞成消除基础货币来达到“瓦尔拉斯”均衡,而提倡中央银行自行操作的不兑现货币本位制度应围绕着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运作。当然,对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能够对政府放松对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的管制与中央银行职能转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能够理清它们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可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效率。然而他关于货币政策的建议与内在货币的定义似乎是充满矛盾的,而且与新货币经济学的主要观点相违背,甚至与他1983年的观点相违背,这也许是他受到不断发展的经济演化论(强调创造性毁灭、革命性创新、适应性学习等)的影响而导致的。
青木昌彦和Dinc(2000)运用演化博弈方法在分析和探索习俗和惯例的动态演化过程中与日本主银行制的经验研究相结合,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在他们的文献中,我们没有看到关于外在货币和内在货币的区分,然而比照他们提出的关系型融资的关键概念与Gurley & Shaw对内在货币的定义,我们发现,关系型融资形式事实上就是私人部门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而他所描述的主银行制演化的动态过程实际上就是外在货币内在化的过程。与前述初级证券的概念不同的是,这里的债权债务中没有政府的直接参与,政府只在早期货币发展中起资源有效配置作用。此后,青木昌彦(2001)根据关系型相机治理和演化博弈模型成功分析了日本主银行制的起源、演化和危机,认为制度共时关联的动态过程导致了主银行制的产生,日本银行的再融资政策、软预算约束和裙带关系型融资行为所造成的银行道德风险最终酿成了日本1927年的金融危机,政府旨在替代市场的政策意图最终失败了,主银行制逐渐失去其内在一致性,制度内在惰性使得主银行制与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越来越不适应,只有当一场普遍的认知危机发生时主银行制演化方式才会有彻底改变。演化博弈方法为外在货币内在化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它使得长期以来对货币制度是在演化中产生发展的还是在法律约束与政府管制中发展的争论可以综合起来考虑,这无疑是分析方法的一大改进。他的主观博弈模型试图把人类的认知结构加入到演化博弈模型中去,但他所构建的仅仅是一个概念模型,无法获得经验检验和理论证明,在解决主银行制演化时也是如此。另外,他一直认为制度是博弈参与人决策的产物,可以用内生的方法来解释,但同时他又强调制度不完全是内生的,还是会受到某些外部因素和博弈规则的影响和制约,这给人一种模糊的感觉,这些都说明他所建立的内生性制度演化框架不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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