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全球化与中国劳动福利制度的转型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全球化与中国劳动福利制度的转型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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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和全球化,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是主宰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新潮流。问题在于,全球化以何种方式来进行?纯粹就经济而言,既然全球化意味着货品,资本以及劳动力在全球市场上无障碍地流动,那么主宰世界各地的经济活动,是否只有一种规则?或者问:世界上是否只有一种市场经济的模式?全球化究竟是何种市场经济模式的全球化?

基于新古典主义在经济学知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以回归市场、反对国家为号召的所谓“新自由主义”自七十年代初期以来风起云涌。尤其是计划经济体系在九十年代全面崩溃之后,新自由主义更是在社会经济思潮方面取得了某种主宰的地位。事实上,全球化本身也正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兴起的产物,因此所谓全球化一般认为就是新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全球化。而且,由于美国的市场经济运行非常接近新古典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模式,因此全球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又被等同于美国化。

这种关于单一模式市场经济的观念同现实明显不符。现实的情形是:同属市场经济,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关于市场多样性的研究,成为政治学中的显学。在后冷战时代,由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对立的历史已经终结,因而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研究便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当然,关心全球化究竟导致市场经济走向趋同还是维持现有差异性,并非限于学人。1992年,法国最大的保险公司法兰西综合保险(AGF)的总裁阿尔内尔(Michel Albert)出版了《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一书,在西方舆论界激发了一场关于“两种资本主义”,也就是所谓“美国模式”与“莱茵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这本书很快被翻译成德文、英文、日文等多种语言,使得市场经济多样性的学术讨论变成了一时的公众话题。该书的中译本也于1999年问世,但有关公共政策讨论还至今没有得到充分展开。

对于中国来说,这样的讨论不仅具有学术意义,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中国正在经历着一场天翻地覆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这一转型中,一个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就是:向哪里转型?什么是国际轨道?有没有一条单一的国际轨道?如果有多种多样的国际轨道,那么中国究竟要接哪一条轨?如何“与国际接轨”?回答这些问题之所以重要,正在于制度转型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一旦我们在选择新制度之时接上了某一条轨道,如果要改弦更张,就不得不付出极大的社会成本。

当然,充分回答这些问题并非轻而易举,也非一篇论文所能胜任。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评述有关市场经济多样性的文献,为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提供一个较为坚实的平台。

探讨多样性,必须依据特定的标尺,在千变万化之中寻找共同性,从而概括出不同的类型划分(typology)。标准选择的不同体现了关注点的不同,而不同的标准选择则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角度。在汗牛充栋的有关文献中,最为常用的比较标尺,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亦即不同经济社会活动的治理(governance)受到市场和行政这两种力量左右的程度对比。

当然,市场和国家可以左右的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非常广泛,本文不可能一一探讨。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以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做为讨论的重点。做出这一选择的理由有三:第一,即使是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教科书也承认劳动力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因为在劳动力市场中交易的对象(劳动力)同交易者(劳动者)无法分开,某些类型的劳动力市场交易(例如非自愿性解雇、超低工资、恶劣工资条件下的雇佣等等)从人道主义的立场来看为世界各文明所不容,因此即使是在接近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体中,劳动力市场也比其他市场更多地受到政府管制的制约。第二,在中文世界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关市场经济多样性的讨论,但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和产业政策的议题上,相对来说,关于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制度方面的讨论相对薄弱,也不够系统。第三,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福利的制度方面,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差别显著,其变化(无论是趋同还是维异)都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有直接的影响,而中国的劳动和福利制度也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其本身也是极为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联系起来,乃是因为两者互为补充、互相嵌合。福利制度做为劳动力市场的补充,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所谓的“社会风险”,让那些无法通过其自身努力来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人们获得某种程度的补偿(Elster,Offe,and Preuss,p.204)。

市场经济的多种模式

从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制度安排的标尺来划分,市场经济的模式基本上有四种:第一,英美的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模式(neo-liberal model);第二,德国的法团主义模式(corporatistic model)或社会市场模式(social market economy);第三,北欧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social democratic model);第四,日本的福利社会模式(welfare society model)。前三个模式的区分乃是由瑞典学者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on,1990,pp.26—29)在其享誉士林的《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中提出,但由于日本(也包括其他一些东亚经济体)的制度安排在很多方面无法被纳入这一三分法的框架,后人一般倾向于把日本福利社会模式单独分出来。

自由主义模式

自由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一般而言,虽然英国长期以来在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方面(尤其是医疗制度)比较偏离自由主义的模式,但是人们还是普遍把英国(尤其是撒切尔主义以后的英国)也划归在自由主义的类型之下。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的讨论以美国的制度模式为主。

在美国,劳动就业的制度安排基本上符合所谓“根据意愿而就业”(employment-at-will)的市场原则,雇佣双方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雇佣关系。由于美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体系,因此并不存在有关劳动争议的特殊司法体系。劳动合同的实施,同其他合同没有什么差别。

在有关劳动的谈判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劳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组织起来建立工会以加强自身的谈判地位就成为劳方的一个很自然的选择。因此,在所有国家的就业关系的体系中,都存在工会化和非工会化两大部门。

从历史上看,美国工会化产业部门的特征是劳资双方公开对立的关系。传统的美国观念认为工会和管理方行使不同的职能、代表不同的利益。这一观念认为工人关心的是更高的工资、更短的工作时间和更好的工作条件,并不希望广泛地卷入管理工作,因而工会的职能在于把工人组织起来,形成团体的力量,以集体谈判的方式提高雇员一方的谈判地位。虽然对立型的劳资关系是美国劳动力市场的常态,但是自八十年代以来,有关劳资合作也成为一种新的潮流,因为双方都认识到共同利益的存在(Wheeler1993,pp.59—60)。同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法团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模式相比,美国集体谈判的集中度较低,一般发生在公司的层次上。这一趋势自八十年代以来更为显著(Voos,1994)。

美国的非工会化部门中,管理方对于雇佣关系拥有更大的控制和自由裁量权。为了避免工会化的发展,这一部门的管理方往往采纳所谓“积极的”管理哲学,广泛采用日益流行并且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给予雇员更多的好处。事实上,近几十年来,美国出现了所谓“产业关系的转型”,即非工会化的产业部门急剧扩张(Kochan,Katz,and McKersie,1994),尤其是在所谓新经济部门更是如此。实际上,美国的工会化程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中本来就是较低的。在1975年,仅有大约22%的非农业劳动力是工会会员。到了1998年,这一数字下跌到了14%(Dessler,2000,p.548)。

美国政府在就业关系方面主要扮演三种角色:第一,对雇佣期限和工作条件进行管制;第二,管制劳资双方组织及其互动方式;第三,直接雇佣。在第一个方面,管制的重点放在就业歧视、工作安全、失业补偿、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退休金等方面。无论是在工会化还是在非工会化的部门,无论是否通过集体谈判,劳动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第二个方面,美国通过立法,赋予雇员组织起来参与劳动谈判的权利,并且就劳资双方的所谓“不公平劳动行为”、雇员权利、工会会员权利等方面,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在第三方面,美国公共部门的雇佣在八十年代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公共部门工会化也成为美国劳工运动的一项重要发展(Wheeler 1993,pp.67—71)。总体来说,美国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具有高度灵活性,而雇员就业的保障性则相当薄弱(Hollingsworth 1997)。

在自由主义模式的福利国家中,福利项目的类型组合特征如下:大量以家计调查为基础(means-tested)的救助项目、一定数量的普遍主义收入转移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项目。在这一模式中,走向更多普遍主义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改革的努力,往往受到传统的、自由主义工作伦理的制约,这种伦理规范要求福利津贴的水平不能超过人们工作的收入,从而刺激人们放弃福利申领,转而寻找工作。有关福利申领资格的规定比较严格,而且多多少少会令申领者产生羞辱感,而福利津贴的数额一般比较少(Esping-Anderson 1990,pp.26—27)。福利的提供者和管理者除了各级政府以外,还有很多民营非营利组织,而政府则透过各种方式鼓励民营机构通过竞争来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因此出现了公共服务民营化或所谓“公共服务私人提供”的趋势(参见Papadakis and Taylor-Goody,1988;Kemp,1991)。

法团主义模式

法团主义的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制度模式主要在西欧盛行。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同自由主义模式不同,法团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并不迷恋市场的力量,同时对于公民的社会权利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Esping-Anderson,1990,p.27)。在德国,多数产业部门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来调节,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但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市场受制于相当多的社会管制,从而使市场运作能够服务于公共目标,这一点在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方面更为明显。进而,同美国模式不同,相当一部分社会经济活动,例如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险,并不受制于市场原则(Streeck 1997,p.37)。因此,人们一般又把德国模式称为“社会市场经济”。

从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制度上看,德国模式的特色有三:第一,发达而且适度集中的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第二,经济民主的制度化;第三,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

首先,德国的工会化程度较高,1990年有32.9%的劳动力加入工会,而同期美国的这一数字为15.6%。更为重要的是,德国的集体谈判覆盖率远比美国高,在1990年,两国的这一数字分别为82%和18%(Streeck 1997,p.40)。其中关键的差别在于德国的工会具有一定的集中度,大多依据行业和地区建立起来,并且拥有若干全国性的工会联合会。德国的集体谈判是在行业和区域的层次上进行,谈判结果的约束力涵盖面比较广泛,这样可以把许多非工会会员的劳动谈判也包括进来。同时,同美国不一样,德国还有高度组织化的雇主协会,其组织架构同工会相类似。当集体谈判发生在高度组织化的雇佣双方时,政府扮演中介者的角色,以中立的身份调解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大陆性的法律体系,国家作为游戏规则的制订者,颁布了大量成文劳动法律,约束双方的行为(Fuerstenberg 1993,pp.176—185)。

第二,在德国,经济民主的制度化保障体现在其独具特色的企业制度上。同英美的企业制度不同,德国企业制度的最大特色在于其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雇员能够有效地参与经营管理,尤其对影响到雇佣权益的公司决策有更大的发言权。首先,德国公司的最重要决策机构是所谓的“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 而雇员在监事会的代表性得到法律的保障。其次,所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还设有所谓的“工作理事会”(works councils),其成员由全体雇员选举产生,来参与公司的共决(codetermination)(Rogers and Streeck 1995)。由于这些制度安排,德国企业的管理方很难解雇工人。这些制度安排同时造就一种激励结构,促使管理方在雇员培训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此外,依托适度集中化的工会体系,德国还建立了一个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德国工人的高素质和德国产品的高质量举世闻名。

第三,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发展以社会保险为基石的福利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护,从而加强国民的社会凝聚力,乃是德国国家的最主要职能之一。德国社会保险涵盖面非常广泛,保证绝大多数员工免受各种所谓“社会风险”(包括失业、疾病、妊娠、工伤、衰老等)的伤害。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就业制度之上,那些处在正规就业制度边缘的人群,则受到社会救助体系的保护。

值得重视的是,在德国,代表不同利益的社团无论在经济治理结构中还是在福利通过方面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同美国的多元主义模式不同,德国的社团以法团主义的方式组织起来,具有高度的集中性。社团的组织和运作受到国家的支持,因此具有半公共性。在国家的协助下,社团之间就涉及其利益的公共政策议题进行集体性协商,协商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这种半公共性的社团还承担了社会福利的提供和行政管理工作,从而使得公共部门的规模得到有效的控制。

社会民主主义模式

社会民主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北欧和某些西欧小国中盛行。由于瑞典在实行社会民主主义方面比较长期彻底,并且在七十年代中期之前取得惊人的成功,一度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中等发达的小国)称羡并且试图模仿的对象,因此社会民主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一般又被称为“瑞典模式”。在非学术性的读物中,人们一般倾向于把瑞典模式同德国模式混同起来。例如,《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一书就把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视为“莱茵模式”的一部分。但是,从学术的角度来看,瑞典区别于德国之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把两国组织和管理经济生活的方法视为两个不同模式。

首先必须指出,瑞典和德国模式的确具有很多共同的特征,这也是人们在从事宏大叙事时并不细分两者的理由。这些共同特征包括:1)高水平的商务协调机制;2)涵盖性广泛的工会;3)劳资双方制度化的谈判;4)高度发达的社会补偿机制,以促进经济调整;5)国家能力强,但并不采取选择性的干预以操纵经济发展。由此,康奈尔大学政府系教授瑞典专家庞涂松也认为可以把瑞典模式视为莱茵模式的一个变种(Pontusson 1997,p.56)。

那么,差异之处何在呢?从制度的角度来看,瑞典和德国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第一,瑞典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福利国家,以普遍主义的方式对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墓地”的社会福利,其财源直接来自税收;第二,劳资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在瑞典高度集中化,有关劳动问题的谈判均在国家一级的层次上进行,同政府有关劳动和工资的政策制定直接相关(Pontusson 1997,p.56)。

第一点尤为重要。实际上,高度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正是社会民主主义模式的品牌。艾斯平-安德森正是基于这一点,把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同德国保守的“法团主义福利国家”区分开来。依照艾斯平-安德森的见解,两种不同的福利国家模式的区分,并不在于其福利开支的水平,而在于其福利给付的类型及其发放标准(Esping-Anderson,1990)。瑞典强烈认同普遍主义原则,只要是合法居民都有资格领取涵盖面广阔的福利给付,同其对社会的贡献(一般以纳税多少来衡量)并不相关;而在德国,很多社会福利的申领乃是基于就业的社会保险,福利给付的水准也同工作表现有关。在瑞典,社会福利的发放和管理完全由国家来进行,而在德国政府则把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事务授权既非公立又非民营的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来承办。

对所有居民一视同仁的瑞典式福利国家,必须依赖充分就业和高税收来支撑。事实上,在九十年代以前,瑞典长期保持了低失业率。瑞典实现充分就业的秘诀之一就在于公共部门的发展。在1985年,瑞典公共部门就业占总就业的32.5%,而在德国这一数字仅为15.5%(OECD,1992)。值得一提的是,瑞典是在高劳动参与率的基础上取得如此亮丽的就业成绩。早在1960年,瑞典的劳动参与率就达到74.3%的高水平,而同期德国的劳动参与率为70.3%;到1990年,瑞典的劳动参与率达到创记录的83.2%,而同期德国的数字则下降为68.8%(OECD,1992)。

瑞典模式的另一特色是高度集中化的劳资关系体制。有关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框架性谈判主要发生在两大高峰组织:蓝领工会联盟(LO)和瑞典雇主协会(SAF)。具体的谈判在行业的层次上进行,其过程和结果都受到框架性谈判结果的约束(Swenson 1989; Hammarstrom 1993)。由于其组织化程度较高,瑞典的工会参与率也比较高。在1985年,这一数字高达84%,而德国的同期数字仅为37%(Pontusson 1997,p.63)。

由于福利国家和公共部门的发达,瑞典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支配能力很高。但是,具有高国家能力的瑞典政府,并不采取日本式的产业政策,对经济进行选择性干预。瑞典政府的高国家能力主要运用在实施及其劳动力市场政策,亦即国家通过实施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创造来实现充分就业(Pontusson 1997,p.64)。显然,瑞典政府政策的这一特色是其福利国家的制度结构所造就的。

福利社会(或福利多元主义)模式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日本是一个异数,在制度上独树一帜,因此日本模式的特质便成为比较制度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日本模式的独特性基本上体现为一种雇员优先的制度安排。著名的比较政治经济体制和日本专家多尔(Ronald Dore)便以“雇员主权”的概念来描绘日本模式的独特性,而用“股东主权”来描绘美国式资本主义(Dore 2000,p.9)。由于把重心放在就业的保障而不是福利的提供方面,日本的福利国家相对不如德国发达,更比不上瑞典。虽然日本的国家也通过税收收入的转移建立了基本的社会保护网,例如其国民年金制度和各种救济制度,但是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水平较低,具有边缘性、补缺性。社会保护的主要职能是由公司和家庭来承担,因此在关于社会福利的研究中,日本的制度得名为所谓“福利社会”或“福利多元主义”模式。

雇员主权或福利社会的依托,是特有的日本公司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日本的公司(株式会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是一个社会组织,或者说社群性组织(community-like organization)。日本公司的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已经举世闻名。工人一旦加入公司成为正式雇员,便成为这一社群性组织的终身成员,从而其个人的发展、家庭的幸福均同公司的兴衰休戚与共。日本公司即使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也不解雇工人,而是竭力维持就业和雇员的薪资,即使这意味着利润率以及相应的分红的下降也在所不惜。当某个行业走向衰退而成为夕阳行业时,日本公司往往缓慢地退出,而且尽可能地把富余下来的雇员转移到新的部门。日本公司中的工资差别相对较小。同时,日本公司还提供内容广泛的福利,尤其是养老金(Dore 1997;2000,pp.26—32)。日本的工会也相当发达,并具有高度组织性,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同德国的法团主义模式稍有不同,日本的工会活动主要在公司的层次上开展,工会同管理方组成劳资协议会(labor-management councils),对企业的劳动政策制定进行协商。劳资双方在公司层次上的协商,间接影响政府的有关政策(Kume 1998)。

正式实施终身雇佣制度的只限于日本的大公司。因此,这样的制度,只是一项公司政策而不是国家制度。用新制度主义的术语来说,这一制度基本上属于非正式制度。从理论上来说,公司在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这样的制度。但是,由于长期实行,这种制度已经内化为一种特有的公司文化,并且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一种以公司对社会的承诺关系为核心的特有经济文化。打破这样的制度,常常被视为对信任关系或者诚信的破坏,是为日本的社会所不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终身雇员制度仅仅限于大公司,而且仅限于大公司的正式男性雇员,即所谓的“核心雇员”。这样的核心雇员仅仅占日本总劳动力的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的劳动力,主要包括妇女、中小企业的雇员、自雇人士等,被称为“边缘雇员”。在日本以外的世界,人们因此常常误认为日本所谓的“雇员优先”仅仅优先了三分之一的核心雇员。实际上,近来的研究表明,日本的边缘雇员也能享有就业保障。日本的中小企业往往组成卡特尔,从而减少由于企业之间恶性竞争而导致的倒闭,进而保障企业员工的就业。对于家庭经营的店铺和各种以自雇为基础的小商业,日本政府制定了繁复的保护主义式的管制条例,防止外来者的进入,从而维系了小商业的长期稳定(Gao 2001)。

中国市场转型中的制度选择

在走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过程中,中国成为学习和实验各种不同经济模式的试验场。虽然制度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但是理念的因素和制度的遗产至关重要。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和政府官员对于其他国家市场经济模式的认知,探询着制度变革的方向,而制度遗产则制约着变革的速度并且同理念因素互动塑形着变革的实际轨道。

从理念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制度变革者们最为了解的具体的市场经济模式就是美国模式。美国九十年代中后期在新经济带动下取得的辉煌经济成就,极大地强化了中国政治经济精英对于美国模式的认同。与此同时,日本经济在泡沫崩溃后的一蹶不振和欧洲经济的长期低靡,使得莱茵模式和日本模式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大大下降。

美国模式的霸权地位由于经济学知识的传播而加强。事实上,在世界各地,从莫斯科到吉隆坡、从孟买到北京,所有大学都在使用同样的经济学教科书,这些教科书大多由美国经济学家撰写。近年来,由于青木昌彦和钱颖一等人在比较经济制度研究方面的贡献及其在中国的热情推介,中国经济学家对于英美和德日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差异性,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而建立何种企业制度以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转型,乃是中国经济政策研究和争论的一个焦点。

然而,由于政治学在中国相对不发达,人们政治学中关于市场经济模式多样性的学术研究欠缺深入的了解,从而使得其他制度领域选择的备选方案空间大大缩小。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劳动和福利改革之上。长期以来,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的其他方面。虽然在这两方面,零敲碎打的改革早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已开始,但是直到九十年代末期,当大规模的失业问题开始浮现出来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才受到广泛的重视。尽管如此,关于世界上各种市场经济模式中劳动和福利制度安排的差异性,并没有在中国得到系统性的讨论,同时由于各种旧制度遗产的制约,有关方面的改革措施集中在应付眼前的局面而显得缺乏方向感。 在有关市场转型的文献, 基本的共识之一就是国家应该在制度性基础设施(institutional infrastructure)的建设方面扮演无可替代的积极角色。前苏东地区转型国家的经验显示,在市场转型的初期,制度建设的着重点往往在契约制度、企业制度、产权制度、融资制度等方面。然而,为了使这些方面的制度转型得以巩固并且持续运作,社会领域中的改革,主要是福利国家的重建,被广泛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参见Kapstein and Mandelbaum 1997;Elster,Offe,and Preuss 1998)。

改革前的旧体制为当今中国留下的最重要遗产,就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和制度。就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制度而言,中国长期以来实行“一国两制”。在城市,国家取代了市场成为劳动力资源的唯一配置者,绝大多数劳动力一旦获得国家分配的正式工作,便可以享受终身雇佣以及内容广泛的福利,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也就是从就业状态转成失业状态)并不存在。城乡分割的局面依赖严格的户口制度来加以维持。同时,城市中国还形成举世独一无二的单位制度,几乎所有劳动者被组织在这一等级体系之中。单位一方面对劳动者实施社会控制,另一方面向他们提供内容广泛的福利,其中包括对所有人都至关重要的医疗保健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在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把绝大多数农民束缚在他们的出生地,除了能够享受合作医疗制度所给予的一定程度的医疗保健之外,他们同几千年来传统意义的农民一样,没有就业、失业和退休的问题。

改革之后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某种意义上,乃是恢复了中国农村行之千年的小农传统。随着集体制的瓦解,合作医疗制也相应崩溃。基本上,中国农村回归到传统的以家庭为核心来承担一切“社会风险”的社会制度结构之中。虽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和农民进城务工改变了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格局,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中国农村摆脱小农经济的束缚,但是从劳动和福利的角度来看,传统主义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改观的迹象。

虽然乡镇企业吸纳了众多的农村劳动力,但是这一部门中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相当单薄,停留在极为原始的“根据意愿而就业”的阶段,形成了一个绝对自由放任的制度架构。当然,在这一自由放任的劳动力市场中,雇员一方(打工者)从理论上讲处于绝对不利的地位。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众多,乡镇企业的雇员一方绝对没有同雇佣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他们不仅不能享受基本的就业保障和职业福利,而且在经济不景甚至企业管理方决策失误的情况下还不得不接受工资的调降,乃至失业。然而,对于乡镇企业的雇员来说,这一理论上的不利地位并非他们所感受的实际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在乡镇企业中的所得,无论如何会超过其务农所得。热衷于推动乡镇企业发展,甚至直接开办并且经营乡镇企业的地方政府,在乡镇企业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和福利制度的建设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积极的作为。

同样,农民进城务工的行为也发生在一个近乎自由放任的制度架构之中。正是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农民进城务工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亦即所谓“盲流”。在城市务工的农民,仅有少数在就业单位谋取到一些相对正式的职位而成为所谓的“农民工”。绝大多数只能盲目地寻找各种各样的临时性工作,无法享受任何就业保障,更不必说福利。对于这一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政府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从流出地对这一流动的流量施加一定控制,以及在盲流高度集中的地点和时间采取一些非制度化的驱赶措施。总之,进城务工的农民是所谓“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牺牲品。

在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早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已开始,然而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却依然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最大框架。最突出问题在于,城市中国出现两种劳动和福利制度。由于国家长期的歧视性忽视,日益成长的民营经济部门中发展出一种比美国模式还美国模式的劳动力市场制度,雇佣关系随时可以建立,也随时可以中断,完全受市场行情的约束,而并不受到任何正式制度的约束。就业关系的契约化大体上仅仅出现在外资部门。直到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国家才把城市民营部门的劳动力市场管制纳入议事日程。

在国有和准国有部门,劳动改革的焦点长期以来放在废除终身雇佣制度,也就是“打破铁饭碗”。在初期阶段,这一改革的重点在于就业关系的契约化。同中国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变革一样,就业关系的契约化,也就是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走过了一条渐进主义的道路。到九十年代中期,这一制度基本确立,但在劳动合同的司法实施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与此同时,国家在劳动力流动方面放松了管制,单位在实施社会控制方面的职能弱化。

然而,“打破铁饭碗”的真正困难之处在于失业的制度化,正是在这一方面制度的变革步履维艰。事实上,虽然在八十年代的中后期失业保险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已经在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但是在整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由于狭义的失业并不存在,这两项制度无从运作。到了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制度改革的加剧,大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人被迫下岗。所谓“下岗”的实质是一种过渡型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应付在旧制度下受雇的前“固定工”的失业问题。由于工人的社会保障同其在特定单位的就业关系挂钩,绝大多数前固定工拒绝接受正式的失业安排,因此国家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型制度和政策(例如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等等),专门管理下岗工人,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的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单位福利社会主义的拖累。单位福利社会主义的运作,在某种意义上,同日本的福利社会所面临的困境相类似,不仅使不同单位无法在单一的竞赛场地竞争,而且使那些应该遭到淘汰的单位无法退出竞赛。这一制度的制约致使中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制度转型遭遇瓶颈,从而促使国家推动广泛的福利改革,以重建福利国家。福利改革的走向是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并举。一方面,一个以社会保险机制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架构建立起来,涵盖了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另一方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新的社会安全网。

从上可以看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制度改革走上多条不同的轨道。在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改革和福利改革的方向有所不同:前者走向美国模式,而后者走向德国模式。就农村和农民而言,目前制度的架构还停留在原始的美国模式阶段,沿着美国模式而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制,看来是可以预期的发展方向,而问题在于发展的速度。

结论

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成为全球性浪潮。正经历着艰苦市场转型的中国,必须迎接全球化的挑战。市场经济模式差异性的存在,迫使中国在制度选择方面面临重重困难。

市场转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建立一个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国家相互配套的制度结构。这一工作之所以至关重要,不仅在于这一制度结构乃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基础设施,而且在于它是人民福祉和社会公正实现的基石。因此,有关劳动和福利制度的选择,不但要考虑到经济的因素,而且要考虑到社会的因素。

从劳动和福利制度的差别来看,市场经济的模式有四:美国的自由主义模式、德国的法团主义模式、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和日本的福利社会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这四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在不同的方面呈现出各自的优越性。然而,在全球化的时代,瑞典模式走向衰落,日本模式陷入泥沼,只有美国和德国两种模式依然在和平竞争。一般而论,美国模式鼓励竞争、个人奋斗、创新进取和经济效率,而德国模式则有助于合作、平等、稳健发展和社会团结。

由于独特的制度遗产,中国在劳动和福利制度转型中,不同的类别走向了不同的道路。劳动力市场的转型基本上走上了美国化的道路,但是在城市国有、城市民营和农村部门,转型的方向和速度均有不同:国有部门的转型方向是放松管制和重新管制,而城市民营和农村部门的方向则是建立和加强管制。就福利改革而言,目前的走向是德国模式。不同国家是否要走向趋同,有充分的辩论余地。但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方向和速度的转型如何趋同,建立一套统一整合的制度,从而增强经济治理的透明性、有效性和可预见性,是应该追求的一个目标,当然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经济史学家波拉尼(Karl Polanyi)指出,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是由两大截然相反的力量推动的:一个是社会保护,一个是释放市场的力量。在全球化时代的市场转型过程,中国的制度选择必须在这两个力量的推动力之间保持平衡。知识的因素,即学者和政府官员对于其他国家制度运行的认知和看法,对于平衡的制度选择,具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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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全球化与中国劳动福利制度的转型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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