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垄断、假冒进入与政府规制政策_市场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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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3;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9)10-0116-10

一、引言

仿冒产品由于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研发及其相关费用,①因此吸引了大量企业从事仿冒产品生产。对于像中国这样处于经济转轨中的国家而言,市场运行机制及规范的市场运行秩序都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仿冒产品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我们经济发展中的常见现象。但是,尽管仿冒产品在产品品质上存在一些缺陷,但由于具有价格优势,因此,在居民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对其有大量的需求,消费者甚至认为仿冒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许多地方政府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认为在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适度放宽对仿冒的管制力度可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本地区居民的社会福利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但是,仿冒产品的出现必将会对正版生产厂商的生产决策行为产生影响,社会福利水平也会因仿冒产品的出现发生变化。在低收入情况下,政府是应该对仿冒产品实施严格管制还是放松管制,也常常使各国政府进退两难,犹豫不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落后,受制于厂商技术水平的限制,因此要不断地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而如何区分仿冒与引进吸收之间的区别,从而制定一个合理的产业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更是一个不小的课题。

有关仿冒的早期研究文献大多集中于专利保护制度方面,关注“复制”或“拷贝”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并进而研究最优专利制度的设计机制问题,如Novos和Waldman(1984)、Johnson(1985)等,他们研究认为:专利保护可能会导致厂商因生产不足而使社会福利遭受损失;专利保护可能增加因低度使用专利而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沿着这种研究思路Klenperer(1990)分析了需求价格弹性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并认为在异质的产品市场中,当专利产品价格上升时,如果消费者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大,则福利损失主要来自第二种;反之,则反是。Higgins和Rubin(1986)则从制止仿冒需要发生额外成本的角度,讨论了执法成本与由企业自身或由政府来取缔仿冒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并发现当不存在执法成本时,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充当仿冒取缔者,都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Grossman和Shapiro(1988)则讨论了存在仿冒厂商的条件下社会福利的变化情况,其区别于以往研究之处在于,该文发现仿冒的存在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网络与消费行为关系研究的兴起,Conner和Rumelt(1991)、Takeyama(1994)及Shy和Tisse(1999)等众多学者开始关注具有网络外部性商品的仿冒活动对市场结构与社会福利的影响,并发现当产品存在正的外部效应的时候,仿冒厂商的出现有可能会对正版厂商带来正面的影响。Banerjee(2003)、蔡明芳(2006)应用垂直一体化模型研究消费者购买正版与仿冒品的净效用,并加入政府对仿冒的管制措施及执法成本,结果研究显示在政府不执法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水平会得到提高。

比较而言,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国外早期专利保护的层面,研究重点仍然是最优专利保护制度的设计,如寇宗来(2004)发现,强的专利保护宽度有利于信息披露,但其对社会福利和技术进步率的影响却呈近似的倒U型,并进一步探讨了最优专利保护宽度的决定机制(寇宗来,2007)。平新乔(2002)则在Dasguspta和Stiglitz的研究模型基础上,运用统计实证研究了仿冒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发现垄断程度与生产集中度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仿冒率。只有谢识予(1997)对仿冒产品发生的条件、机制、制约因素以及治理的有效方法给出过一个研究,认为仿冒现象可以长期存在,并具有内生稳定性,其对社会福利水平造成较大的损害。但本文对仿冒的定义使得本文与该研究的内容区别开来,因此,该研究更多是从生产者角度分析仿冒,而本文则更多是从消费者角度研究,这也是因为对仿冒的定义不同而带来的研究角度上的区别。

上述文献对于仿冒会对正版厂商产生负面效应和不利影响基本没有争议,但认为仿冒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则比较复杂,争议和分歧也比较大,因此对政府的管制行为的态度自然会有不同意见。另外,本文不同于以往研究之处还在于,以往研究不论是采用Bertrand竞争模型还是采用领导与追随者(leader-fellower)模型,都设定仿冒品与正版品面对相同的需求曲线,正版品和仿冒品之间采用垂直差异无替代关系模型进行分析,消费者要依靠自身能力分辨正版和仿冒品。然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公开的仿冒品,性能和款式与正版差异不大,但品质略低于正版,比如盗版软件等,所以,本文在此假设消费者对正版和仿冒品的需求函数不同,并且正版品与仿冒品之间具有一定替代关系,从而在垂直差异化模型中考虑产品之间的水平关系。不仅如此,正版和仿冒品在市场上出现的时间也不相同。一般而言,正版会较仿冒品早问世,正版在市场上的价格决定了公开销售的仿冒品价格的定价策略。尽管一般正版价格高于仿冒品,但正版价格越高,仿冒品的定价也会越高,二者总是相伴而动。因此,本文区别于上述研究,在此建立一个三阶段数量竞争的Stackelberg模型,对蔡文做进一步的扩展,并把仿冒品的市场结构和产品间的水平替代关系作为被考虑的变量,分析正版厂商的决策行为及社会福利水平变化情况。研究发现,仿冒品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正版厂商的竞争行为,会提高正版厂商的生产数量,降低正版产品的价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导致正版厂商的利润不降反升。

二、基本研究模型

命题5:一定条件下,仿冒品的存在可能对正版厂商的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该结果的出现,也符合市场上的实际情况,购买低品质廉价商品的消费者本身就不是正版厂商的目标客户,因此,仿冒品的价格对正版品不构成威胁,正版厂商的利润也不会受到很大影响。相反,仿冒品出现后,消费者的决策行为可能却会因此而改变(原来只能购买正版品,出现仿冒后就多了一种选择),因此,就强化了正版品的品牌效应,消费者也因此会愿意付更高的价格。同时,仿冒品的出现也会强化正版品的网络效应,扩大正品的市场占有率,正版厂商的利润反而有可能提高。

而(12)式表明,政府加大查处力度会提高仿冒品的市场价格,仿冒厂商提高产品品质将会降低仿冒品的市场价格。对于前面这一结论比较容易理解,而后面的仿冒厂商提高品质却会降低价格,其原因在于,当仿冒品的品质接近正版品的品质时,其成本也会随品质的提高而提高,其价格可能与正版品会越来越近,如果不采取降低价格出售的策略,则在价格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尽管其品质与正版品相差无几,大部分消费者会自觉购买正品而远离仿冒品,这样也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四、政府管制行为与政策分析

我们知道,政府作为市场的补充手段和监护者,其根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提高社会大众的福利水平,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而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但仿冒产品的出现会降低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动力,因此各国政府普遍对仿冒给予惩处,但在发展中国家,仿冒产品的出现却没有因政府管制而减少,近年来还有大量增加的趋势,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何在?对此,我们基于上述基本研究框架给予分析,并试图给出答案。

命题6:仿冒存在的情况下,政府对仿冒厂商不采取查处措施,或者采取较为严格的查处政策(φ≠1),都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图1 政府管制力度与社会福利水平

该命题实际上并不难理解,由上面的命题(3)和命题(4)知道,存在仿冒的情况下,正版厂商比在独占垄断下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导致销售价格下降。因此,必然导致社会福利水平会提高,也就必然大于仅存在正版厂商情况下的社会福利水平。但是,当政府采取较为严厉的查处措施时,仿冒品的数量就会降低,正版品的市场占有率会得到提高,当正版品的销售数量足够大,或者其市场占有率足够高时,由前面的论述知道,正版厂商的价格需求弹性小于其对仿冒厂商的价格需求弹性,因此,正版厂商导致的社会福利水平的增加幅度要大于仿冒厂商被查处导致的社会福利水平降低幅度。所以,此时严格执法也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仿冒的保护态度,就是源于以上原因。而且越是落后地区,仿冒现象越严重,地方保护程度也越高;相反,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其经济发展水平高,市场竞争激烈,政府越是要从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仿冒厂商采取严厉的管制措施,从而保护本地区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研发投入力度。

五、结论分析

本文应用三阶段Stackelberg模型,探讨了仿冒厂商进入条件下,市场上正版厂商的竞争行为、策略以及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研究发现,(1)市场中仿冒品存在条件下,仿冒品对正版品仅能部分替代,正版品会对仿冒品产生完全替代作用。(2)当市场上存在仿冒厂商,且政府稽查力度比较小时,正版厂商的最优竞争策略是增加产量,并且正版品的市场均衡价格要低于正版厂商独占时的市场均衡价格。(3)一定条件下,仿冒品的存在有可能对正版厂商的利益产生正面影响。(4)在不考虑政府管制成本情况下,政府采取对仿冒品不予追究,或者采取较为严格的查处力度都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从上述研究结论发现,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起飞阶段,国内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由于技术水平落后,研发能力有限,大量仿冒厂商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此时,发达国家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表现为价格高、进口数量大。但发展中国家政府因为市场管制能力和财力限制,对仿冒厂商往往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这样做的结果,对于商品匮乏、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会提高其社会福利水平。当仿冒品的品质水平与正版品接近时,政府对仿冒行为采取严厉的措施也同样会提高其社会福利水平,此时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这样的严厉措施可以使本国企业主动转入自主研发和创新,丢弃简单仿制的生产方式。所以,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仿冒厂商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有其背后的利益根源和时代背景,这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知识产权矛盾一直不间断的主要原因。

市场开放、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开放的同时也要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就要慎重区分开技术引进、吸收仿制与仿冒之间的区别。否则,在面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压力,就可能选择错误的管制政策和措施,把技术引进、吸收和仿冒混为一谈,给本国企业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吸收工作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而这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话的焦点。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认真分析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审慎选择能够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管制政策,从而尽快提高本国企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实现经济发展的迅速赶超。

注释:

①仿冒分为欺骗性仿冒与非欺骗性仿冒。这里所指的仿冒品仅局限于非欺骗性仿冒,即仿冒品的品质低于或接近正版,性能方面都与正版相同,但在外观包装和品牌上与正版有区别,并且消费该产品对消费者并不会产生任何负效用,以上信息本文假定消费者在购买仿冒产品时,对该产品这些特征完全知晓。即类似于目前存在的“山寨”产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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