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影响因素及改善路径——基于江苏省民营企业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论文,江苏省论文,慈善论文,路径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1)05-0032-09
一、企业慈善行为的相关理论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民营企业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三分天下有其一”。而民营企业的慈善行为最能体现其回馈社会的责任。从分配角度而言,有学者主张慈善行为属于在道德信念的作用下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收入转移与分配,它属于收入的第三次分配。① 第三次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因而,慈善捐赠行为,是指在政府调节之后,个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转让出去的行为。②
在西方,有关企业慈善行为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首先,在企业应不应该成为慈善行为主体这个问题上,各种理论一直存在着争论。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传统主流经济理论③ 认为,企业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实体,企业管理者的唯一责任就是为股东尽可能多地创造利润。秉承这一理念,企业管理者理所当然地认为慈善行为侵蚀企业相对稀缺的资源,占用企业的资金,会损害企业利润,即企业慈善行为与经济目标是不兼容的。因此,在传统主流经济理论的视域中,企业的慈善行为与其经济目标是相冲突的,慈善行为不是企业应该承担的,而只是企业成员的个人行为。
然而,与传统主流经济理论不同,战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理论认为企业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应该是统一的。只有在企业的支出能同时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企业的慈善活动和股东的利益才能交汇在一起,企业的慈善活动才真正具有战略性。有学者认为,从生产要素角度看,企业慈善行为可以改善教育和培训状况,为企业提供大量高素质的劳动力,可以有效提升所在地研发机构水平、行政机构效率、基础设施质量以及自然资源生产效率;从需求条件角度看,战略性慈善行为不仅可以影响本地市场规模,还可以有效改善本地市场质量,如客户的成熟度等;从企业战略与竞争环境角度看,战略性慈善行为对于创建更有效率和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如降低腐败滋生、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等;从支撑产业与相关产业角度看,战略性慈善行为可以推动产业族群的发展,并提高支撑产业的实力。③ 因此,战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理论认为企业慈善行为通过改善企业所处竞争环境最终促进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战略性慈善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卡罗尔·科恩等人提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公益—品牌战略论。该理论认为,成功的公益—品牌战略将对企业雇员和消费者产生积极影响。它不仅可以赢得企业雇员的忠诚,④ 而且可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⑤ 公益—品牌战略的实质是企业通过从事公益和慈善活动提升企业产品品牌,将企业内活动转化为有价值的企业资产,从而实现公益与商业目标的双赢。因此,这一理论不仅能兼容社会公益和企业商业目标,而且商业目标更为具体、直接和切实可行,对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⑥
海克·布鲁克和弗兰克·沃尔特拓展了人们对企业慈善行为的认识,以“市场导向”和“竞争力导向”两个维度将企业慈善行为分成了四种类型。即:外聚型企业慈善行为、内聚型企业慈善行为、离散型企业慈善行为、战略型企业慈善行为。该理论认为,外聚型企业慈善行为、内聚型企业慈善行为以及离散型企业慈善行为既具有优点也具有缺陷,⑦ 而最理想的类型是战略型企业慈善行为。这是因为,这种慈善行为兼顾了市场导向和竞争力导向。既满足了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又能利用企业自身独特的资源和能力来造福社会。企业通过此类慈善活动,有机会思考如何将核心竞争力应用到新的商业领域,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热情,刺激消费者需求,并提高了在劳动力市场的吸引力。更为重要的是,企业通过慈善行为向外界传递了自身的目标和愿景,突出了企业的特性。
西方的理论成果为我国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目前,国内企业慈善行为的研究对象宽泛,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专门关于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研究成果较少,缺少对民营企业慈善行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因而,本课题选择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行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希望能够对民营企业慈善行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抛砖引玉,让更多的学者关注我国民营企业的慈善行为。这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实证调查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行为。问卷调查对象是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MBA、EMBA项目班任职于江苏省民营企业中高层的部分学员,以及江苏省13个市民营企业界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本次问卷调查采用现场填写、现场回收的方式,历时3个月,共发出问卷300余份,而回收率则在75%以上,有效问卷共计267份。在有效问卷中,从行业类型来看,服务行业68家,化工行业22家,文化产业23家,农贸产业19家,电子、IT产业40家,其他产业94家;在企业规模方面,企业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有41家,100—500万元之间64家,500—1000万元之间62家,1000万—1亿元之间72家,1亿元以上20家,其他5家;在性别方面,男性199人,女性68人;在年龄方面,25岁以下11人,26—35岁之间63人,36—50岁之间142人,51岁以上的49人;在学历层次方面,初中及以下10人,高中学历30人,大专学历80人,本科108人,研究生学历37人;在宗教信仰方面,信仰佛教的有48人,基督教或者天主教17人,道教5人,伊斯兰教7人,其他教派6人,不信教176人。本次问卷调查,呈现出参与行业多、参与人员广、参与人员分布较为均衡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总体概况和存在问题。
1.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总体概况
从总体上说,大多数江苏省民营企业重视慈善事业并取得了显著的慈善捐赠实绩。
首先,江苏省民营企业对慈善事业的认识比较充分,高度肯定慈善事业的必要性。江苏省民营企业高度重视慈善事业,认同“参与慈善事业是企业家的必须行为”这一观点的有161人,占60.5%;而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的仅有60人,占22.6%。
其次,江苏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在被调查的267家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参与过不同类型的慈善活动,超过一半(55.4%)的江苏省民营企业表示,如果有合理完善的制度保障,他们会考虑加大慈善捐赠力度。
第三,江苏省民营企业的慈善捐赠实绩显著。受制于某些客观条件和一些难以确定的因素,我们无法统计出江苏省全省所有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总额到底是多少。⑧ 但是,通过一些材料,足以看出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主要情况,亦可由此推知全省的概况。上述数据表明(见表1),近些年来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总额应该已经超过30亿元。这说明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已经能够取得了显著实绩。
2.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行为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还未达到理想状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江苏省许多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自主性不强,其慈善捐赠行为以政府主导为主,呈现出很大的被动性特征。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虽然超过86%的民营企业曾经参与过捐赠活动,但是通过考察,我们发现江苏省民营企业参与最多的慈善活动大多数是由政府发起的,例如,对灾区的捐助、捐资助学、慰问困难群众等。如果将由政府发起的对灾区捐助和由政府发起的慰问困难群众看作是由政府发起的捐赠的话,那么,这一项就占企业参与的慈善活动的46.4%。这充分说明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呈现出很大的被动性特征。而企业直接发起组织慈善基金的仅占6.1%,这说明民营企业充当组织者主动参与慈善活动的比例比较小。第二,约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从事慈善活动的原因是政府部门的劝募。通过考察民营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原因,我们发现主动参与慈善事业的仅占16.8%,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更多的是受外在因素的推动,而不是出于自身的主观动机。第三,约一半的民营企业认为自己在慈善事业中应该承担参与者和实践者的角色,而非最为积极的组织者和传播者的角色(具体见表2)。由此可见,江苏省民营企业对于从事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认同,但是主动性还显不足。
其次,江苏省民营企业的慈善理念较为朴素,未上升到战略性慈善理念的高度。在捐赠行为的动机上,24%的民营企业选择的是“将财富回报社会”;21%的民营企业停留“同情弱者”的认识层面上;28.7%的民营企业停留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扩大企业的知名度”的认识层面上。所以,大多数民营企业参与慈善事业还停留在传统朴素的人文关怀、道德因素和伦理认识层面,未上升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高度。事实上企业长期坚持慈善理念,是企业在新形势下对企业社会形象的积极投资。从企业自身长远发展来看,这必将给企业创造积极的社会效益。因此,必须将企业慈善行为纳入企业长期发展规划之中,并将其升华为一种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的象征,不断地传承与延续。
最后,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活动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有效地激励民营企业的慈善行为。西方国家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慈善组织的成熟与发达是有利于企业积极投身慈善事业的两大重要的外部环境因素,它们共同推动了慈善捐赠事业的发达与繁荣。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江苏省民营企业从事慈善活动则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江苏省民营企业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度较低(见表3)。调查显示,尚有29.2%的江苏省民营企业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知情。这说明目前税法中捐赠的抵扣规定普及程度还不够,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也相当有限。
另一方面,江苏省民营企业对慈善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存在较大的信任危机。江苏省民营企业对善款落实情况持怀疑态度的占多数,对捐赠流向存在着担忧和怀疑。调查显示,在“目前社会上的慈善机构运作是否透明”上,持怀疑态度的占83%,持相信态度的仅占17.0%。在“我国慈善事业应该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上,26.2%的江苏省民营企业认为制度建设有待于加强,25.8%的企业家认为要从立法层面加以维护,这就从侧面说明了现在慈善事业在制度建设和立法层面都存在问题,需要改进。在“捐赠行为接收到受助人的感谢”上,19.9%的企业家表示经常接收到感谢,34.2%的企业家表示很少接收到感谢,45.9%的企业家表示从未接收到感谢。慈善机构运作的不透明和捐赠回馈机制的不到位,会挫伤其慈善捐赠的意愿。
三、民营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因素
江苏省的实证调查表明,当前还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民营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笔者认为,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从企业自身看,民营企业的经营业绩、慈善理念、所处发展阶段及企业家的个人特质是影响其慈善捐赠水平的重要因素
民营企业的经营业绩是其从事慈善捐赠事业的经济基础。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可用于慈善捐赠项目的资金额度。民营企业的经营业绩构成了其慈善捐赠的经济基础。当然,企业的经营业绩并不是捐赠的绝对原因。调查显示,江苏省民营企业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之外,65.2%的人主要将钱用在改善企业员工和经营团队的福利上,16.9%的人将钱用在慈善捐赠方面,6.0%的人将钱用在培养和发展个人爱好上,9.4%的人将钱主要用在提高个人生活品质上,2.6%的人将钱用在其他方面(见表4)。大多数企业家并没有意识到慈善是一种投资,而只是单纯地认为是一种没有回报的净投入。
除经营业绩外,民营企业的慈善理念是影响其慈善捐赠水平的重要因素。民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由于缺乏明显的竞争优势,不得不把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集中用于自身的发展和扩张上。就统计结果来看,91.1%的企业家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提倡慈善行为并不冲突。江苏省民营企业在实际捐赠活动中认识到:作为企业,既要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商业道德,还要对利益相关群体负责;从事慈善事业,不仅是“爱心”,更是“市场”,可以获得政府、社区、员工、消费者等多方面的认可;同时,还可以得到许多用市场手段得不到的东西,如企业知名度和社会形象的提升,依法享受减、免税,有的还可以获得一些社会给予的称号等等。可以说,参与慈善捐赠是多方共赢的行为,既为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给受助者带来了及时的帮助,又可以使企业自身获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服务。从问卷调查结果看,江苏省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慈善理念还处于传统朴素的慈善理论阶段,更多的是出于人文关怀、道德因素、伦理认识、回报社会等从事慈善事业,而没有以战略性慈善理念为指导,因而很少有民营企业把慈善捐赠纳入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没有把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水平,也是造成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自主性不强、缺乏计划性的重要原因。
企业的发展阶段同样决定了企业慈善捐赠的水平与能力。正如社会发展需要遵循一定的发展规律一样,企业的发展也必须经历一定的过程,并且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慈善捐赠行为也会有所差异。倘若一个企业正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那么该阶段企业的战略目标就是通过不断的市场扩张,满足资本积累需求,以至于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目标。此时,企业的战略规划更侧重的是其经济利益的实现。而若企业处于高级发展阶段,即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发展规模、生产效率、社会影响相对比较稳定时,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已无法满足企业提升社会地位与影响力的目标,此时的企业战略目标更侧重于企业社会功能的实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所应履行的对社会的反哺功能,即将企业的一部分收益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回馈给社会。通过慈善捐赠行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增强企业无形资产。
由于慈善决策机制的缺失,民营企业的个人特质就成为了促成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其道德修养、性格爱好、思想境界就成为了关键因素。调查显示,54.7%的人认为慈善意识是民营企业在新时期应当具备的素质,55.1%的人认为履行道德义务有利于塑造企业形象、提升企业文化,39.7%的人认为同情心、恻隐心等人性是民营企业持久不变的道德形态。在热衷于慈善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中,影响其慈善捐赠的主要因素就是其思想理念和个性特质。⑨
除上述四个重要因素外,江苏省民营企业从事的行业、企业规模、民营企业的宗教信仰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慈善行为,但是不构成重要原因。
2.从政府行为角度剖析,政府行为是影响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水平的一大重要外部因素
问卷调查显示,政府行为构成了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一大重要外部驱动力。由政府发起的对灾区的捐助以及慰问困难群众是江苏省民营企业参加过的两种主要慈善活动形式。由此可见,政府的行政动员对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活动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⑩ 对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却不大,甚至有1/3以上的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一无所知。慈善事业减轻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和财政压力,这是慈善事业对国家财政所作出的贡献;而政府若想更好地利用民间力量来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也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来激励慈善事业的发展,其中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个人和企业的慈善行为。调查显示,是否知晓税收优惠与参与捐资行为明显相关(见表5),知道税收捐赠的税收折扣的企业比不知道的企业更多地参与捐赠。而另一方面,现有的申请捐赠免税的手续非常复杂,耗费的时间成本大,这让许多企业望而却步。所以说,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激励作用还相当有限。调查显示在大环境下,大部分江苏省民营企业表示如果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捐赠热情将会更加高涨。
3.从第三方——慈善机构本身来看,慈善机构的运作情况及其背后的整个社会的慈善氛围是影响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水平的另一大重要外部因素。
慈善机构的成熟与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慈善事业发达与否和整个社会慈善氛围良好与否的重要标志。慈善机构是慈善事业的载体——是将企业家为首的社会大众捐赠的物资、金钱落实到具体受助个体手中的中间机构。它通过代替政府完成多样化的社会功能,为社会群体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产品和社会化的服务,并且与相关的社会群体会始终保持着稳定的社会网络关系。因此,企业通过慈善行为以慈善机构为结点而嵌入社会网络,通过信任机制与相关的社会群体发生了社会网络连接。企业与其所在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形成社会网络连接,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企业的资源,改善企业所在社区的生活质量,甚至还可以获取一种间接的效益来改善企业经营绩效和增强竞争优势。
慈善机构的运作情况会直接影响捐赠者对其的信任情况和捐赠的积极性。若慈善机构运作透明、规范、高效,并且建立捐赠回馈机制以加强捐赠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沟通,则民营企业的捐赠积极性会大大提升。然而当前,江苏省的慈善机构专业化人才匮乏,慈善资金没有明确的运作规范,各个慈善组织之间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加大了运作成本,造成了一定的浪费,严重挫伤了民营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调查显示,83.0%的民营企业对目前社会上的慈善机构运作透明度持怀疑态度,这制约了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水平。调查显示,80.1%的企业家很少或从未接收到受助者的感谢,这非常不利于形成企业持续慈善捐赠的良性循环。所以说,当今慈善机构运作专业化的不足、透明度的不足以及效率的低下严重制约了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水平的提升。
实际上,江苏省慈善机构的运作情况不尽如人意制约了江苏省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暗含了整个社会的慈善氛围堪忧、整个社会的慈善理念不足。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慈善理念和慈善实践,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慈善事业被中断了。由于新中国成立前一些传教士打着慈善的幌子成为帝国主义侵略活动的帮凶,使得“慈善”一词蒙垢,在我国近代史上声名狼藉。新中国成立后,慈善事业被视作封建毒素和资产阶级糖衣炮弹被扫地出门。在随后的四十几年里,在中国大陆上只有政府救济而没有民间慈善事业,“文革”期间对慈善事业的否定更是达到了极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才得以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们追逐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慈善理念更是处于缺失状态。整个社会慈善氛围的不足也是制约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水平提升的一大外部因素。
四、改善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路径选择
目前,战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理念正在冲击着传统朴素的企业慈善行为理念。战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目标是兼容的:一方面,企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竞争环境,而企业慈善行为常常可以改善企业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当今企业竞争力并非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数量,而是取决于要素生产率的高低。显然慈善行为不仅有利于社会,也能够有利于企业。企业可以从战略性的高度来思考企业的慈善活动,可以利用慈善活动来改善企业所处竞争环境,使企业的长期业务前景得到改善,进而使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统一起来。在我国,民营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应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趋势得到不断重视,不断消除影响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不利因素,改善其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需要加强慈善捐赠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为民营企业慈善捐赠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激励。目前,在慈善捐赠方面,我国仅有199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而对慈善机构的管理适用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没有专门管理慈善机构的法律。调查显示,江苏省民营企业对慈善机构的运作存在较大的信任危机,这从侧面反映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加强慈善捐赠方面的法律建设已经迫在眉睫,也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但是,至今《慈善事业促进法》迟迟没有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应当成为慈善捐赠方面的一部基本法,对慈善捐赠事宜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捐赠者、受助者、慈善机构的权利义务,慈善机构的准入机制、法律地位、运行程序,政府的监管职责等。(11)
慈善捐赠行为属于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政府不能强制企业捐赠,但是可以从制度上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慈善行为的激励作用还相当有限。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促使企业从事慈善活动的重要激励因素。西方发达国家在税法中对税前扣除比例作了规定,且扣除比例较高,超额捐赠可以结转。例如,美国法人捐赠者可以要求对其任意一年不超过10%的须纳税的收入进行捐赠税收减征。对于超过最高减税捐赠额的部分,可以分摊到接下来的5年。(12) 英国企业向慈善团体的捐款可以从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德国企业的捐赠按捐赠方向的不同扣除比例为5%—10%,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在今后7年内摊销。日本企业的捐赠扣除基数按资本金和所得额两方面来计算,扣除比例大约为资本金2.5‰和所得额2.5%的平均数。(13) 与之相较,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程度偏低,税前扣除比例偏低并且不允许结转。因为没有超额结转机制,若企业捐赠金额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14) 则企业还得为所捐赠金额部分纳税。这样的税法规定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严重挫伤企业捐赠积极性。因此,在税收激励方面,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一要提高允许抵扣的比例并加大捐赠抵税的宣传以鼓励富裕起来的企业家增加年收入中用于公益捐赠的份额。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允许抵扣的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12%,并且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这对推动企业捐赠,尤其是内资企业的捐赠来说无疑是福音。建议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超额捐赠结转机制,进一步激励企业的慈善行为,使民营企业的慈善捐赠金额真正能够免税。二要降低企业捐赠免税成本。捐赠申请减免税让人望而却步的繁琐手续和漫长等待时间给捐赠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应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等切实简化捐赠中税收优惠的繁琐手续,降低企业捐赠免税成本,使企业绝大部分慈善捐赠都能切实享受到免税优惠。
其次,政府还需要努力培育整个社会的慈善理念,为民营企业慈善捐赠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儒道佛思想中蕴藏着丰富的慈善理念。然而,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慈善文化受到严重的打击,慈善理念处于缺失状态。江苏省民营企业在整个社会慈善理念缺失的情况下取得了如此显著的捐赠实绩,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要进一步提升其慈善捐赠水平,就需要政府努力培育整个社会的慈善理念,为其慈善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公民中乐善好施的精神与典范,激发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热情;对企业加强“企业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报道“优秀企业公民”“民间慈善家”的事例,引导企业培养慈善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培养企业树立战略性慈善理念,使其认识到慈善行为是多方共赢的行为,要把慈善捐赠纳入长期发展战略中考虑,使慈善捐赠带有计划性。
再次,对于慈善机构而言,也需要提高专业化水平,达到透明、规范、高效运作,建立捐赠回馈机制。目前我国慈善机构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专业化人才的缺乏,这些严重制约了我国慈善机构的专业化水平。部分慈善机构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内部运作效率很低。因而,改善慈善机构的运行机制就成为提升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吸引专业化人才包括管理人才进入慈善组织,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内部管理水平就成为我国慈善事业良性发展中很重要的一环。
很多企业不愿意参与慈善捐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的慈善机构在运作中存在一些不透明的因素,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值得怀疑。例如,没有一个捐赠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捐赠的去向和效果,企业缺乏了解,这就影响了企业的捐赠热情。因此,培育一批公信力较好、操作规范且公开透明度较高的慈善机构是提升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捐赠水平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提高募捐所得善款使用的透明度,在募捐结束之后必须通过网络等媒体立即公布捐助者的姓名及捐助数额;公布捐款用途及去向;通过媒体或公告栏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募捐的过程实况,并定期对捐赠效果进行反馈,形成可持续捐助的社会氛围。除了提高公开募捐所得善款使用的透明度外,慈善机构还应逐步提高其他方面的公开透明度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例如,公开年度财务报告,并允许捐款者和受益者随时到慈善组织中查阅慈善组织的各类报表,尤其是财务报表等等。同时,慈善机构要建立慈善资金使用方面的明确规范,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防止善款变为管理费用、办公费、人头费,甚至被贪污或挪用。此外,慈善机构需要建立企业捐赠回馈机制,把受助者的感谢和现状及时反馈给企业,加强企业和受助者之间的沟通,这是对企业慈善付出一种起码的尊重,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后续捐赠的积极性。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方面,民营企业需要树立战略性企业慈善理念,建立慈善捐赠管理机制,为企业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和科学技术支持。应鼓励和引导企业确立战略性慈善理念,加强对慈善行为的策划和管理,把慈善捐赠纳入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中规划和思考,增强企业慈善捐赠的自主性和计划性,力争多方共赢的结果。同时,要提升企业慈善捐赠水平,除了树立相关的理念外,还要建立涵盖决策、执行、评估等方面的一整套慈善捐赠管理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向跨国公司学习设立专门负责慈善捐赠工作的部门,每年设定专门的慈善捐赠资金预算,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选择捐赠领域和方向,并由该部门负责执行慈善捐赠,做好捐赠的媒体宣传工作,让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收稿日期:2011-05-26
注释:
① 人们通常把按照市场的经济效益进行的收入分配称作第一次分配,把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二次分配,如税收、补贴、津贴等收入调节手段,而把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三次分配,例如个人自愿为家乡、福利组织、灾区以及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宗教团体等的捐赠。
② 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60-161页。
③ 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哈耶克认为:企业的首要职责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企业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责任;否则,企业、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即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如果管理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话,那就几乎没有什么倾向能如此彻底地破坏自由社会的基础了;慈善捐赠等活动只能是股东或职员个人的事,决非企业所应承担。
③ [美]迈克尔·波特:《竞争论》,刘宁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380-381页。
④ 科恩等人研究发现在承担公益事业的企业中,88%的雇员因了解到企业的慈善行为而提高了对企业的忠诚度,53%的雇员主要是因为企业承诺关注各种社会问题而选择留在企业工作。
⑤ 也就是说,消费者越来越从社会公益的角度选购商品,人们在决定购买和推荐何种商品时常常要看企业是否热心公益事业。
⑥ 杜芳:《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途径》,《学海》2009年第2期。
⑦ 外聚型企业慈善行为仅考虑市场导向,主要是被外部需求和利益相关者期望所驱动,往往与企业自身的核心业务无关。该类慈善行为将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但也有其不足。由于慈善行为与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没有丝毫关联,此类慈善行为往往显得较为肤浅、简单,没有自身的特色。更为严重的是,企业为了进行此类慈善事业将从主营业务中单独分离一部分的资金和管理资源,可能造成企业战略模糊。内聚型企业慈善行为仅考虑竞争力导向,企业主管将经营活动和慈善事业融为一体,利用自身的资源,如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员工的技能来进行公益活动。但这种慈善行为容易忽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错失塑造企业声誉的机会。离散型企业慈善行为既未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也未考虑自身竞争力的发展。此类慈善行为既不符合企业的利益,也没有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⑧ 这方面的限制因素很多,例如,有关机构没有关于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专门统计数据;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方式、途径是多样化的,除了有记载的捐赠之外,有的未必有记载,甚至不为人知;在捐赠的财物中,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器物、设备乃至工程项目,而后者往往又难以以货币准确衡量;还有例如资助若干孤儿到大学毕业,这其中的付出难以统计,等等。
⑨ 如雨润集团明确提出做“企业公民”,做道德企业,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获2008年我国慈善公益领域最高政府奖项——“中华慈善奖”的苏宁集团,其老总张近东说:“企业家也是社会工作者,企业小的时候是个人的,大了就是员工的、社会的,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直接关系到像苏宁这样的大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被称为“中国十大慈善家”之一的陈光标强调捐赠的精神快乐和道德满足:“你快乐我也快乐!”他表示,他的力行捐赠除了出于爱心之外,也是为了用自己的行动唤起更多的企业家和其他爱心人士对慈善捐赠事业的重视。可见企业家的个人特质起着关键作用。
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准予扣除的比例只有3%。
(11) 林海:《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与法律调整机制的转型》,《学海》2010年第2期。
(12) [美]贝希·布查尔特·艾德勒等:《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第23页。
(13) 吴俊彦:《探讨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财会研究》2010年第2期。
(14) 2008年之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