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评价的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4)08-0033-05
人类在认识世界的活动中,始终肩负着双重使命:既要认识“世界是什么”、揭示世 界的本质和规律,又要认识“世界对人有什么意义”、揭示世界的价值。前者,我们称 之为认知;后者,我们称之为评价。质言之,评价就是人的价值意识的对象性活动,是 人在精神上对价值的把握。评价总要通过某种路径或方式来进行。通过何种路径去把握 价值,历来是西方价值哲学或哲学价值论所关注、所争论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评价路径的两种主要观点:逻辑推演与内省直觉
西方价值哲学或哲学价值论关于评价路径的观点主要有两类,一是主张理性的逻辑推 演方式,一是主张非理性的内省直觉方式。
理性的逻辑推演的评价方式,是指主体首先通过感觉、知觉去认识价值,进而以逻辑 推理的方法去分析价值感觉材料,形成价值判断,从而把握价值的方式。逻辑推演的价 值把握方式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方式。主张以这种方式把握价值的流派主要有自然主义价 值论。作为哲学范畴的“自然主义”,泛指认为每一事物都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因而 主张用自然原因或自然原理来解释一切现象的哲学思想、观念。价值自然主义主张价值 来源于自然,主张用自然因素去解释价值现象;坚持价值与事实的统一,认为价值是可 以认识的经验事实;主张用经验科学的方法去认识和把握价值现象。譬如,尼采把价值 的根源归结为人的生命活动本身,并广泛采用心理学、生理学、医学、社会学、语源学 等具体科学知识去探讨道德价值的起源和特征;乌尔班主张一般价值论的基本任务之一 就是对价值进行心理分析,通过心理分析就可以描述价值事实;培里借助于兴趣来定义 价值,借助于行为主义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把兴趣这种心理现象理解为可以经验观察 、证实的心理行为事实,进而通过经验归纳,从特殊价值领域概括出价值一般;杜威以 其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立场为基础,力图提出一种客观主义的自然主义 价值观点;佩佩尔的价值理论以心理主义、生物主义和进化论为基础,都表现出明显的 价值自然主义特征。
非理性的内省直觉的评价方式,是指主体通过非理性、非逻辑的内心的情感体验、感 悟、直觉、直观去把握价值的方式。主张以这种方式把握价值的流派主要有:情感主义 价值论、直觉主义价值论、布伦塔诺的价值论和现象学价值论。价值情感主义认定价值 不是感觉事实,不是原始经验,并不具备客观实在性,不过是人们欲望和情感的表达而 已。价值词是不代表经验事实的词,价值判断有别于事实判断,它不是描述事实,而是 表达情感。直觉主义价值论认为,认识价值的唯一途径是“直觉”。价值判断有真假之 分,检验其真假的标准是直觉。布伦塔诺主张以一种内观的方式当下进入对道德本体的 直观,从而建构起以自明性为核心的价值哲学。布伦塔诺所谓“内观”,是指对自身行 为、活动和意识的观照,它通过具有自明性的内知觉的心理机制,达到对价值的把握。 现象学价值论则主张现象学的“价值直观”是认识和把握价值的唯一途径。价值认识的 过程,也就是主体通过意向性活动,在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意向内容中直 接直观地把握其中不变的价值本质,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联系的过程。这 一过程,通过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得以完成。
上述两种关于评价路径的观点的形成决非偶然。其外在因素,是西方哲学认识论传统 的深刻影响;其内在因素,是价值哲学各流派理论自身价值本体论的支配。
西方哲学理解和把握世界的基本路径有两条:一是逻辑推演式的,一是内省直觉式的 。逻辑推演式的进路来源于古希腊哲学“逻各斯”的传统。在古希腊哲学中,“逻各斯 ”一词有“理性”、“理念”、“词”、“谈话”等意。赫拉克利特最早提出的“逻各 斯”范畴,意指一种世界的普遍规律性,也指灵魂的理性部分,或指一种表述事物本质 特性的说明(即定义)。由“逻各斯”的传统衍生出西方近代哲学对世界认识的逻辑推演 方式,其中主要表现为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两大流派。内省直觉式的进路来源于古希腊 哲学“努斯”的传统。在古希腊哲学中,“努斯”范畴在不同场合有不同含义。亚里士 多德曾把“努斯”理解为直观推理,它把握证明科学的第一原则,即那些必然的、不必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原则;或理解为主动理性,它直接领悟纯形式。(注:参见尼古拉斯 布宁、余记元《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91页。冯契、徐 孝通:《外国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461页。)近代西方哲学家, 如笛卡尔、莱布尼茨、斯宾诺莎、洛克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努斯传统,反对 演绎的前提由归纳得来,坚持自明性的公理只有靠理性自身“清楚明白”地直觉才能把 握,但他们一般并不把直觉与理性对立起来。20世纪初,在欧洲形成了推崇直觉而贬低 理性的直觉主义思潮,法国柏格森和意大利克罗齐是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评价虽然区 别于以把握真理为目的的认知活动,但仍属哲学认识论的范畴。如此,西方价值认识论 就难以摆脱西方整个哲学认识论的背景,并深受其影响,于是就形成了逻辑推演和内省 直觉两种评价的基本路径。
任何价值哲学理论都首先必须对价值本身作出理解或设定。价值本体论是构成价值认 识论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价值哲学论者采取何种路径把握价值,直接决定于他们对 价值本质作何种理解。自然主义价值论者一般都把价值理解为与人的心理因素,如情感 、兴趣、意志等有关,甚至视心理因素为构成价值的关键因素,但他们往往把这些心理 因素理解为“可观察和可描述的”(注:[美]R·B·Perry:General Theory of Value,
Longmans,Green and Company 55 Fifth Avenue,New York,1926,P142.)心理行为事实 ;进而把价值本身也理解为经验性的存在。价值存在的经验性,无疑为价值评价的逻辑 推演路径提供前提。情感主义价值论者把价值归结为人们的“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表达 ”,(注:[英]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16页。 )完全否定其经验事实性,从而也就否定了价值评价逻辑推演路径的可能。直觉主义价 值论者(如摩尔)把价值(善)理解为某种存在于事物之中的、客观的、独立自在的、非经 验的、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性质或“单纯的概念”。(注:[英]摩尔:《伦理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页。)这样的价值存在,自然也不能凭经验的方法加以 把握,而只能由直觉去领悟。现象学价值论者(如胡塞尔)把价值理解为客观的、不以人 的经验意识为转移的性质,因而它是超验的、非心理主义的,是逻辑推演所不能把握的 ;同时,它又不是柏拉图式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念式”的存在,而是现象学意义上的 存在,是内在的、主体性的,是由认知的(也即思想的)主体所形成的、所建构的。价值 建构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价值认识的过程。从意识活动的主体方面看,是主体的意向性过 程,即主体在意向性活动中、在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意向内容中,直接直 观地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联系的过程;从意识活动 对象方面看,是对象在意识中如何构造自身,即显现物在认识中如何显现的过程。(注 :参见[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纯粹现象学通论》 ,商务印书馆,1992年。)
二、解决评价路径问题的逻辑前提:基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
马克思建立了以“实践”为核心范畴的哲学理论体系,实现了哲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 。马克思所谓“实践”是指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 的变换活动;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即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手 段而进行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借助一定手段(生产工具)而进行的中介性活动, 即人借助于各种形式的工具或中介,集中体现自己理性的力量,并满足自身的需要,实 现着人的内在尺度和事物外在尺度的统一的活动;是社会历史过程,即实践作为人与自 然之间通过生产力而发生的物质变换,始终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 并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构成价值的最为坚实的基础。因为实践是人类的存在方式,是整个 社会生活及整个现实历史的基础,同时也是价值生活的基础。实践是价值需要生成的基 础,因为人的价值需要不是纯粹动物性的需要,而是“从社会生产和交换中产生的需要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9页。)是实践的产物;实践也是价值 目标确立的基础,因为人的价值目标的确立要基于自身的实践能力、性质和状况,而其 实践能力、性质和状况又是他以往实践活动的积淀;实践还是价值实现的基础,因为是 实践这种现实的物化活动,使客体主体化,使物合目的地生成价值,从而使主体得以生 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只有基于实践,才能科学地、合理地理解价值范畴。
我们尝试着以实践为基础去对价值本质作如下理解:
1.价值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价值具有属人性,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价值只 有在人的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在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才能产生 和存在。一方面,价值具有主体性。它与实践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形成、并随着实践的发 展而发展的需要、兴趣、意志、欲求有关,与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创造性活动有关。主 体在自己的需要、兴趣、意志、欲求的驱动下,去发现客体的潜在价值,去改造客体, 使其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另一方面,价值又具有客体性。价值与客体的属性、存 在状态有关。当然,客体的属性和状态只有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与主体的需要、兴趣、 意志、欲求发生了关系,才成为价值因素。客体的属性和状态或者是天然具有,但已被 纳入主体的实践范围,与主体发生了对象性关系;或者是人工创造,是主体的本质力量 的体现。有的价值论者或把价值等同于天然存在,或把价值归结为存在于事物之中的某 种客观属性,或认为价值是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否定了实践主体在创 造价值中的作用,否定了价值的属人性、主体性。据此,我们首先把价值理解为一种以 实践为基础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这种意义关系是指:一方面,主体通过改造 客体,把自己的创造性的本质力量赋予了客体,同时也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得以展示;另 一方面,通过主体实践活动与主体发生关系,或被主体改造过的客体,以自己的属性和 功能满足主体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使主体的需要、兴趣、意志、欲望和追求得以实 现。
2.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一方面,价值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需要、兴趣、 意志、欲求密切相关。人的需要、兴趣、意志、欲求要以主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此, 价值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的一方面,并由这种主观性造成了价值的相对性。另一方 面,价值又具有客观性。首先,价值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是外在于主体、是客观的。其次 ,以主观形式存在着的价值主体的需要、兴趣、意志、欲求背后潜藏着客观性。因为任 何主体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主体,都是处于一定的历史阶段、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 之中的主体。任何主体的需要、兴趣、意志、欲求都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都有社会 一致性的一面。任何主体的需要、兴趣、意志、欲望和追求都要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 都有历史继承性的一面。再次,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形成,也具有客观性。主客 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否能形成、何时形成,要取决于人们的实践水平和状况。价值的主 观性是价值属人性(即人的精神性、意识性)的表现;价值的客观性则使价值具有主体间 性、可知性和可表达性。有的价值论者为避免唯心主义而无视或否定价值的主观性,这 是违背价值事实的。
3.价值是实体性与观念性的统一。价值既可以是现实存在的、实体性的价值事实—— 是,也可以是理想性、观念性的价值追求——应当。作为一种现实的、实体性的价值事 实,是指在实践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包括正意义关系(正 价值)和负意义关系(负价值)。作为一种理想的、观念性的价值追求,是指实践主体基 于自我当下的需要或未来的需要,对未来的客体的属性的观念性的追求。现实的、实体 的正的价值事实保证着主体的存在和促进着主体的发展;而观念的、理想性的价值追求 则规范主体的实践,约束和调节人们当下的实践活动,并引导着人们实践活动的方向, 推动着人们实践活动的发展。一般而论,实体性的价值事实是构成观念性的价值追求的 基础,而价值追求又引导新的价值事实,即主体在理想性的价值追求引导和推动下去从 事新的实践活动,使价值追求转化为新的价值事实。有的价值论者只承认价值的理想性 而否定价值的现实性,认为价值的本质只能是“超越”(其依据是,认为只有超越是人 的类本质),认为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关系是把价值庸俗化,是价值 工具主义。我们以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我们不能把价值仅仅理解为客体的属性满足主 体需要的关系,但也不能否认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关系无疑具有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 要的一面。
三、评价路径问题的合理解决:逻辑推演与内省直觉的互补
评价的合理路径,应该是逻辑推演和内省直觉的互补。
首先,从价值本身的特点来看,认识价值需要逻辑推演与内省直觉两种认识路径的互 补。价值本身的复杂性、多面性和多层次性,决定我们必须采取多种路径去把握。譬如 ,价值具有客体性、客观性和实体性的一面,这就给我们采取逻辑推演的认识路径去把 握价值提供了空间。因为价值的客体性、客观性和实体性,意味着它有经验性、主体间 性、普遍性的一面。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即经验的、实证的、逻辑推理 的方法去把握价值。而价值的主体性、主观性和观念性一面,则决定了人们对它的把握 ,难免不包含着内省直观的成分。尤其是观念性、理想性的价值观念,它虽然立足于现 实社会,但作为对未来社会生活的美好价值图景的一种希望,本身就带有更强的超验性 和理想性。对它的把握,往往离不开个人对人生或社会生活的内心直观和感悟。
其次,从逻辑推演与内省直觉的关系看,二者也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直觉是一 种非理性的认识形式,它在认识方式、认识过程以及内在机制上,都与理性认识形式有 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的非逻辑性上。逻辑推演以概念为中介,进行归纳、演绎 、分析、综合,并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按照程序依次递进。直觉则无需进行一系列概 念、判断、推理等抽象概括的逻辑过程,是对认识对象的直接而迅速地把握,它通过跳 跃式的瞬间内省,去认识事物的特性和本质。逻辑推演不能代替内省直觉。内省直觉的 认识形式被人们广泛应用于科学、艺术、宗教、哲学等各个领域。就科学而言,直觉( 包括灵感、顿悟)是科学发现的必经的和关键的环节。就哲学而言,哲学的思维方式作 为形上之思,更离不开内省直觉。但内省直觉不能离开经验、理性而存在。内省直觉是 非逻辑的,但不是反逻辑的,即内省直觉过程本身是非逻辑的,但人的直觉能力的形成 、直觉过程的发生、直觉结论的检验和交流,却包含着逻辑、经验的作用。首先,从人 的直觉能力的形成、直觉过程的发生来看,直觉是主体知识、经验、思想、情感长期的 积淀、酝酿、组合所产生的升华和迸发。主体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顽强艰苦的劳 动,是直觉发生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爱因斯坦在谈到现代物理学的科学发现时,根据自 己的切身体会指出:“物理学家的最高使命是要得到那些普遍的基本规律,……要通向 这些规律,并没有逻辑的道路,只有通过那种以对经验的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才 能得到这些规律。”(注:[德]《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02 页。)爱因斯坦在此一方面强调直觉是科学发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另一方面也明 确指出直觉要以经验为前提和基础。东西方哲学家对形上本体或价值的直觉把握,实际 上也离不开他们本人的生活实践,是他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对世界、社会、人生的一 种个人体验。其次,从直觉结论的检验和交流来看,也离不开逻辑和经验。在科学领域 ,直觉的结论只能称之为假说,假说成为真理,需要以一定的逻辑形式去表达和交流, 需要经验和逻辑的反复检验;在哲学领域,直觉的结论作为人生或社会的价值标准、价 值取向,也需要以理性的形式进行社会交流,需要根据社会实践的效果去得到人们的认 同。
主张内省直觉评价路径的观点和主张逻辑推演评价路径的观点有各自的合理性同时也 有各自的片面性。
主张内省直觉评价路径观点的直觉主义价值论、布伦塔诺的价值理论和现象学价值论 ,承认“直觉”、“直观”或“内观”作为把握价值的有效途径,对此我们应予以肯定 。它们的问题在于,割裂直觉与理性的有机联系,离开经验、理性谈直觉,并绝对排斥 理性和经验,把直觉作为把握价值的唯一方式。这样既不符合价值评价活动的事实,也 会导致评价问题的主观主义、神秘主义和相对主义。因为单一的个人直觉或直观缺乏主 体间的可证明性,具有浓重的主观独断的色彩。诚如罗素所言:“这一理论有一个严重 缺陷,即,人们对于‘什么行为是应当采取的’这一点没有普遍一致的意见,而且,这 一理论没有提供什么方法能决定在不一致的意见中哪一方是正确的。因而这一理论…… 就变成了一种‘自我中心’的学说”。(注:[英]罗素:《人类社会伦理与政治》,《 罗素文集》,改革出版社,1996年,第498页。)
主张逻辑推演评价路径观点的自然主义价值论对价值本质的经验主义理解,一定程度 上克服了直觉主义价值论、布伦塔诺的价值理论和现象学价值论的缺陷,但它排斥、甚 至否定价值评价的内省直觉方式,也是片面的。而且它过分依赖科学心理学,把心理现 象还原为物理现象,把价值还原为事实,表现出明显的泛科学主义倾向。主体的需要、 兴趣、欲望和意志等心理因素的确具有生理的物质基础,心理因素与物理因素之间的确 具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一面,但心理因素毕竟不是生理因素本身。因此 ,不能把心理因素完全归结为、还原为物理因素。在西方,作为自然主义价值论主要科 学理论依据的行为主义心理学曾盛极一时,但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却遭遇了一系列批 评。到60年代,它就开始从高峰跌落下来。行为主义心理学表现出一种严格的唯科学主 义意图,片面追求物理的客观性,将客观性与主观性绝对对立起来,反对任何形式的内 省心理学,视心理学为自然科学的一个纯粹客观的实验分支。这样的确排除了某些非科 学的东西,但同时也抛弃了科学所应该正视的人类精神。因此,当代科学和哲学研究的 新趋势已经基本上否弃了行为主义忽视乃至否定精神存在及其作用的立场。(注:参见 曾向阳《行为主义的哲学困境透视》,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第4期,第6-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