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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推委”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在位或退位的官员,其中没有一位是企业界的代表,自然也不会有民间人士的代表。由这样的机构来负责“中国名牌”的评选,我想象不出它的公正性,因为这些人员的构成,缺乏公正的基础。
有271个产品获得名牌称号。“名落孙山”的企业不高兴,上榜的企业抱怨连连。专家认为评比是“政府设租,企业寻租”。
近来,国内各大媒体突然增加了许多有关“中国名牌”的广告。原来,有245家企业生产的271个产品获得了“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而这个“中国名牌”又是由有国家质检总局背景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文简称“名推委”)公布的。
在245家企业欢欣鼓舞之时,却有企业为本企业的产品“名落孙山”而奔走叫屈。原先一度榜上有名的乐凯胶卷在公布时出局,乐凯公司有关人员怀揣地方奖励的百万元资金到京城“公关”,依然未能如愿,乐凯的人自然不会高兴。不高兴的当然还有更多的企业。差不多的同类产品,凭什么你的能上榜,我的却上不了?
上了榜的企业也不是所有的都高兴。笔者日前到一家上了“中国名牌榜”的企业采访,这家企业公关部的同志一边设计着企业评上“中国名牌”的广告,一边抱怨连连:为了评这个“名牌”,我们花了多少心血?
更有专家对这次“中国名牌”评选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曾参与起草《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等一批法学家,从法律层面论证了这项评选活动有悖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认为这样的评比是“不折不扣的政府设租,企业寻租”。
尽管“名推委”在有关文件中宣称,评选“中国名牌”不收钱,笔者仍然怀疑这类评选的不公正性和趋利性。
笔者查到了那份成立“名推委”的文件,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质技监局质发[2002]82号”文件。文件公布了“名推委”的组成,其中有三名国家级和部级(已退居二线)的官员,六名主任、副主任是有一定职位的官员或退位官员,53位委员也大多是在位或退位的官员,包括9位媒体的社长或主任,其中有一位是某媒体的广告经济信息中心主任,没有一位是企业界的代表,自然也不会有民间人士的代表。在众多的委员中,笔者无法想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铁道部科技司、交通部体改法规司一类的机构与“名推委”之间有什么相关联。
由这样的机构来负责“中国名牌”的评选,我想象不出它的公正性,因为这些人员的构成,缺乏公正的基础。如果确实如专家所言,这类评选是“设租”与“寻租”的关系,那惟一的解释只能是利益关系。
若干年前,笔者曾调查过一事:位于中国十大衬衫企业之首的雅戈尔集团在“中国名牌衬衫”的评比中落选。雅戈尔集团专门派人去京城评选部门询问,回答是“你们没有交参评费”。后来,国务院三令五申不许搞“评优”活动,这类“评优”才有所收敛。不知为何“名推委”却依然有评优的特权?
名牌是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而不是靠“二政府”评选出来的。“名推委”评选“中国名牌”的直接后果,是鼓励企业到评选部门搞公关,而减少了取信于消费者的种种投入。
在政府职能转变之时,由一个“二政府”性质的机构替代行政权力,并且干预市场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置阻力,这样的机构,已经成为国家前进的羁绊。
笔者两年前曾采访过温州的几个同业公会,印象最深的是同业公会中没有政府官员,也不向企业搞摊派,公会是同行选举产生,根据出力多少、能力大小选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同业公会实施同行定规、同行议价、同行监督、同业兴市的职责。欧盟对中国的打火机、眼镜行使“反倾销”政策,同业公会自筹资金,共同应诉,使形势发生转机,保护了整个行业的利益。
遗憾的是,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政府性质的行业协会依然“有责有权”,行使着“二政府”的职能。类似于“名推委”这样的机构,能够决定哪些商品成为“中国名牌”,给“中国名牌”商品以若干年“免检”等优惠待遇,而未能在“中国名牌”榜上有名的企业则必须随时接受检查。而事实上“中国名牌”的上榜与落榜又有太多的人为因素。这样由一个“二政府”性质的机构实施的一项评选,将同类企业分成三六九等,所起的作用只能是为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推波助澜。
令人关注的是,近年来一些相关的地方机构也“下效”评选“地方名牌”。屡禁不绝的排行榜,名目繁多的评选活动,使企业应接不暇。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名牌是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而不是靠“二政府”评选出来的。“名推委”评选“中国名牌”的直接后果,是鼓励企业到评选部门搞公关,而减少了取信于消费者的种种投入。
据笔者所知,像这样由一个秘书处设在政府机构的组织来评选国家级名牌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很少,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更是视为“违法”。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名牌评选不是由哪个机构可以评出的,有说话权的只能是消费者。即使有名牌的评选,也一定是由民间中介机构或者独立的媒体,根据民意调查公布结果,而绝不会由一个“二政府”性质的机构宣布了事的。
中国已经步入市场经济,政府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法施行。在政府职能转变之时,由一个“二政府”性质的机构替代行政权力,并且干预市场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置阻力,这样的机构,已经成为国家前进的羁绊。因此,国家的立法部门、执法机构、审计部门,有必要对“名推委”一类的“二政府”机构进行合法性的论证。如果不合法,就坚决取缔;即便有暂时存在的必要,也应该制订必要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设租、寻租的行为;如果在评选过程中有权钱交易,则依法查处。一个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的国家,依法行政应该是当务之急!
摘自《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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