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国际贸易面临的新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问题论文,国际贸易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边贸易体制下讨论环境问题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的缔约方开始认识到有必要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讨论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并于1971年成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目的在于加强GATT对环境政策与GATT规则之间关系的研究工作。80年代初,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应对国内禁止销售的货物的贸易问题进行讨论,并将其列入GATT的工作计划中。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环境问题并没有被列入到谈判的内容中,只是在后来,环境问题才逐步得到重视。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贸易部长们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决定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进一步在更广的范围内对贸易与环境问题进行讨论。自成立以来,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对贸易与环境问题开展了不同层面的讨论,同时开展各类活动,在国际贸易界人士与环境专家之间建立起沟通。目前,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分10个议题来讨论贸易与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多边贸易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间的关系、环境保护与贸易体制、出于环境目的的收费、生态标签、环境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国内禁止销售的货物的贸易问题、环境与《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关系、WTO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等。
贸易与环境问题正越来越多地引起各方关注,WTO中也曾有多个著名的贸易争端与环境问题有关,例如著名的金枪鱼-海豚案、虾-海龟案、牛肉荷尔蒙案以及现在正在进行的欧盟诉智利剑鱼案。这些案例引起了国际贸易界和环境界的广泛关注,使环境问题在处理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地位变得更加重要。
WTO框架下讨论环境问题时所遵循的有关准则
在WTO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讨论环境问题所持的态度有很大不同。发达国家由于受环境利益集团(如环保组织、环境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日益加大的压力,基本上希望在WTO中讨论贸易与环境问题,并制订有关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则担心,WTO对环境问题的过多关注可能会抑制贸易的发展,它们尤其惧怕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会因后者采取更高的环境标准而被附加上许多“绿色条件”。为在这两种不同的态度和立场间寻求平衡,WTO成员协商决定在WTO中讨论环境问题时要遵循以下准则:
1.WTO并不是一个环保机构,它的职责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中,WTO成员强调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关于环境与贸易的部长决定》也表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是要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但是,WTO成员也认识到WTO本身并不是也无意成为一个环保组织。它在贸易与环境领域进行政策协调的职责仅限于影响环境的贸易政策和对贸易有显著影响的环境政策。在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时,WTO成员不认为WTO能对环境问题单方面作出决定。但是,它们相信贸易与环境政策可以互补。环境保护使自然资源得到保护,而经济增长则建立在充足的自然资源之上;同样,贸易自由化能带来经济增长,而充分的环境保护需要这种经济增长。继续推动贸易自由化是WTO的职责,因此,WTO应确保环境政策不构成贸易壁垒,多边贸易规则也不应阻碍各成员对其国内环境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
2.WTO规则允许各国制订环境政策
WTO的规则在较宽的范围内允许其成员采取国家级环保政策。WTO规则在这方面最主要的要求是成员应遵循非歧视原则。因此,WTO成员可以自由采取国家环保政策,只要它们遵守下列两项重要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即至少给予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同等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即给予来自不同贸易伙伴的产品同等待遇)。
3.发展中国家需通过扩大出口来加强环境保护
WTO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情况特殊,它们在经济增长中需要外界提供帮助。在这些国家中,贫困问题阻碍了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开放市场极为必要,金融支持和技术转让也同样很重要。只有这样,发展中国家才能拥有保护环境所必需的资源,从而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许多发展中国家靠出口自然资源获取外汇收入。因此,它们需要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关税,尤其是消除未加工品和制成品之间的关税差(即关税升级),以及非关税壁垒。只有这样,它们才能更好和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并增加其制成品的出口机会。
4.政策协调不仅要在各国之间进行,也要在各国的贸易与环境部门间进行
国际贸易协定与国际环境协议之间曾出现过一些冲突,部分原因在于各国政府的贸易部门与环境部门间缺乏协调。WTO成员大都认为有必要在本国加强这两个部门的协调。
WTO成员也承认,解决跨境(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最佳方法是谈判多边环境协议。这些协议能防止有关国家试图单方面解决环境问题(如在金枪鱼-海豚案中,专家小组认定美国的做法是单方面的)。单边的解决方案通常会构成歧视,它们通常会涉及一国在其领土之外对其它国家实施其价值和环境标准(即治外法权)。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发大会里约地球峰会则明确确认,协商一致和多边环境合作是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该原则将减少任意的歧视和隐性保护主义,它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共享全球资源所给予的关注和责任。
环境问题纳入WTO新一轮谈判的前景分析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1999年11月召开的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未能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部分原因是因为各国环保组织的强烈反对。由于WTO中几个著名的环境案例的争端解决结果均被视为不利于环境保护,WTO在人们的心目中也因此成为环境保护的对立面。现在,随着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环境问题已深入到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
目前,WTO成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提出了许多议题,其中就包括环境问题。据有关专家分析,相对于已提交的竞争政策、劳工标准这两项新议题而言,环境问题最有可能被纳入WTO新一轮谈判议程;但是,在近期内将很难做到把贸易与环境问题作为整个议题纳入WTO多边谈判,最有可能的是,环境议题将伴随着其它已有的传统议题如农产品议题等问题的谈判,被分阶段逐步纳入多边谈判议程。
目前,我国加入WTO已是大势所趋,大局已定。为在我加入WTO后能积极参与新一轮谈判中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我需要密切关注环境问题在WTO中的发展,了解和跟踪各主要成员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加强对WTO中涉及环境问题条款的研究,以形成我在新一轮谈判中有关环境问题拟采取的初步立场。同时,加强我主管部门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和培训工作,增强我在该问题上发挥作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