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中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应链论文,交易成本论文,价值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绪论
企业间供应链合作问题的研究属于供应链管理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企业之间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改进供应链运行的性能,如质量、交货时间、价格和成本等。[1] 同时,如果没有双方真实的价值增值,一种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这种现象被Iyer和Bergen称为巴列图改进。目前在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问题研究中,多采用博弈论方法或数学规划与最优化方法,而针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理论进行系统分析的较少。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就已认识到以价格机制为主导的社会交换并不是解决生产中所有问题的最好方式,并强调了企业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企业的合作功能。威廉姆森(1979)也指出,交易的决定机制有两种:一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二是通过层级制度进行。[2] 具有供应链关系的企业间合作,则既有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换,又有通过层级制度实施控制的特点,可看作是一种混合制度。
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认为,不同的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经济效益。威廉姆森(1991)着重分析了市场结构,权力层级结构和混合结构的经济效益问题。[3] Heide,Jan B(1994)分析了“市场结构”、“单边合同结构(层级制度)”和“双边合同结构”的效率。[4] 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针对不同的交易特点,应该进行不同治理结构的选择。虽然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的相关文献中间接地对供应链合作的价值创造进行了分析,但仍然缺少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性分析。本文在阐述交易成本内涵的基础上,对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关于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并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因素,从而提出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权变模型。
二、交易成本内涵界定
对交易成本内涵的理解的主要分歧是,交易成本中是否包含组织成本。有的学者认为,交易成本中不含有组织成本;[5-6] 有的学者则认为,交易成本中应包含组织成本。[7-8]
交易成本范围的差异性根源在于对交易成本概念理解的不同。如果像科斯那样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利用价格机制(获取产品)的成本”,则交易成本中显然不应该包括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如果像Arrow那样,认为“交易成本”是指“使经济系统得以运行的成本”,则交易成本中就应该包含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虽然威廉姆森没有直接给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但他将市场和企业作为治理结构的两种极端形式,并进行交易成本的比较分析。这种方法已经足以显示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更倾向于Arrow的观点,即认为交易成本是使经济系统得以运行的成本。
科斯提出“交易成本”这一思想时,并没有指出对其的研究方法。威廉姆森提出了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的边际方法,以及在不同治理结构下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的比较思想。即为了满足对“交易成本范式”研究的需要,使其具有“可检验的意蕴”(testable implication)。威廉姆森发展了科斯的思想,将企业组织成本也看做是交易成本,这样便具有将企业与市场进行交易成本比较的前提。所以,为了对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进行研究,我们也认为,交易成本应该包含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
三、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分析
(一)供应链合作价值来源于治理结构的效率安排
1.治理结构特征
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将“治理(governance)”看作是为了实现交换的经济性而设计的特殊的机制:“治理指的是一种多维现象,包括多个主体间相互关系的产生、终止和进行”。[4] Williamson and Ouchi(1979)也认为,“治理”指的是组织间交换的方式,是在市场和层级制度之间作出的一种选择。[2] Palay(1984)对“治理”的定义是:“在合同起草、商议、监督、修改和终止的过程中关于制度框架的简短表达”;[9] 若对“合同”进行广义理解,该定义中的“合同”也可以看做是组织之间的一种“交换”。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交换的组织方式,而“交换”应该具有经济性,即应该是有效率(efficiency)的——投入产出比例高,而不仅仅是有效的(effective)——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即可,不考虑投入因素。因此,如何使治理结构所体现出的组织之间的交换行为更富有效率,这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
2.治理结构的安排与经济效益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对应于不同交易和投资特点,应该建立不同的治理结构(如表1),这样才具有经济效益。供应链合作类似于双边治理结构。由表1可知,双边治理结构是在混合性投资和经常性交易条件下具有经济效益的治理结构。这说明了威廉姆森的观点,在具有混合性投资和经常性交易条件下,供应链合作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益的治理结构选择。
经济效益的衡量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中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按照图1的研究思想,经济效益可用“治理成本”体现。图1反映的是在一定的资产专用性情况下,不同治理结构下的治理成本差异。其原理是:不同的治理结构随资产专用性程度增大,其边际治理成本的增长速度也不同。
威廉姆森(1991)给出了不同治理结构下的激励强度、行政控制、适应性及合同法的适用差异等,[3] 这些都是决定“治理成本”大小的变量。此外,按照Heide,Jan B(1994)的研究结果,治理成本还与关系形成、关系保持、关系终止的过程相关。[4]
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主要是从不同治理结构下的治理成本(交易成本)差异来分析治理结构的经济效益及其选择。治理成本主要取决于以下六个方面:
(1)交易关系的形成成本(或称合同签订成本)。双边的治理模式可能被认为是具有治理成本上的优越性,[4] 但是,这种模式建立之初需要投入较大努力,即认为双边合同的交易关系的形成成本较高。[10]
(2)适应性(或称协调成本)。在垂直一体化情况下,协调问题可以通过内部行政性命令解决,而对于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在其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协调问题将难以解决,[2] 即会产生很大的协调成本。
(3)资源浪费情况。分析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的标准,可通过考察其是否具有经济性。“经济性可用其是否具有有效的适应性和避免浪费来衡量”;“与双边或多边的自由交易方式相比,权力关系(即命令形式)在适应性方面更具有优势”;而层级的治理结构下由于官僚体制的存在会产生浪费。[3]
(4)控制性。控制性是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影响治理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3-4] 这是由于控制机制和手段直接决定着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纠纷解决的成本。
(5)激励性。在市场结构下,由于产权交易主体责任清晰,因而具有很大的激励性;而在层级制度下,由于组织间的责任有时存在交叉,激励性弱,这也是层级制度下易于形成官僚成本的原因。[3]
(6)监督成本。在不同的治理结构下,其监督过程也不同,[4] 因而监督成本必然存在差异。市场结构下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依靠法律体系,但由于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称,法律的监督机制成本是最高的;混合结构下的监督机制是依靠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第三方,如仲裁机构或管制机构等,其监督成本要低于市场结构下的监督成本;在层级结构下,由于信息和知识掌握的便捷,其监督成本最低。[3]
由上分析可知,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供应链合作的治理结构类似于混合治理结构。因此,在适应性(协调性)、控制性和监督三个方面,它比市场结构更具有效率;在避免资源浪费和激励性两个方面,它又比层级结构更具有效率。
(二)供应链合作有利于控制机会主义倾向
机会主义的存在是交易成本产生的核心原因。机会主义在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专用性投资的经济行为中显得更为重要。“诚信缺失的本质是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它将增加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11] 机会主义的形成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二是人的有限理性。因此,减少机会主义带来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对不确定性进行控制;二是通过信息互享,克服有限理性。“对一些交易而言,组织结构的转换可以通过节约有限理性,减少签约成本,并通过减少机会主义,减少合同执行成本”。[2] 对于经常发生的、资产专用性特别强的合同,这种结构的转换是指由市场交易改为企业内部生产;而对于经常发生的、资产专用性比较强的合同,则是由市场交易改为混合结构治理模式,其中包括供应链合作方式。
在对不确定性进行控制方面,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与资源决定理论的观点是一致的,认为当企业自身资源难以满足其发展时,需要借助其他企业的资源。但是,在利用其他企业资源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在核心资源获取上对其他企业产生的依赖性;[12] 第二,由于资源流入的不可控制性,使企业决策具有不确定性。[4] 因此,供应链合作可看作是对不确定性与依赖性进行管理的反映。
此外,专用性投资更容易形成机会主义倾向。因为,专用性投资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更大,交易成本更高。[2] 因此,如何对专用性投资的风险进行控制,是减少机会主义的关键。只有在买卖双方保持稳定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这种专用性投资的成本才会最低。因为,双方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可以减少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对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预期,从而降低合同签订时“字斟句酌”或聘请律师审查等所带来的成本;也可以在外界环境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使交易得以维持,并增加对交易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2]
可见,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供应链合作之所以有利于控制机会主义倾向,其核心原理是通过彼此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来实现下列目标:第一,形成有效激励,克服“引诱违反”、“投资价值不确定性”、“合同不完备性”等有限理性的存在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二,通过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减少签约成本和合同执行成本;第三,减少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不确定性的风险成本;第四,可以增大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四、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权变理论
(一)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因素
供应链合作是混合治理结构的一种形式,按照Williamson and Ouchi(1981)对治理结构的定义,[13] “交换”是治理结构研究中的核心内容;交换物品的特点、交换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及违反义务规定的处罚成本,都直接决定着交易成本的大小。威廉姆森(1979,1991)将这种交换的特点总结为三个关键性指标: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2-3] 交换过程中的监督和惩罚成本与控制性和处罚机制相关。此外,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双方关系的依赖程度也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要素。例如,威廉姆森(1991)指出,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增大,市场组织的边际成本将增大得更快。[3] 这时,具有双边依赖关系的组织结构将取代市场模式,即双边依赖关系影响着经济交换的效率。Heide,Jan B(1994)也认为,非市场机制的治理结构是对不确定性与依赖性进行管理的反映。[4] 由此可以认为,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包括:(1)资产专用性;(2)交易频率;(3)不确定性;(4)控制性;(5)处罚机制;(6)依赖性。
许淑君等(2001)指出,影响供应链企业间交易成本的因素包括四个方面,[14] 其中提到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均与资产专用性相关;“可供选择的厂商数目”又主要用于分析企业间的依赖性问题。所以,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可以认为,影响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交易成本因素包括: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不确定性,控制性,处罚机制和依赖性六种。
(二)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权变模型
按照上面的分析,影响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交易特征,二是关系特征。如图2所示。
图2 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权变模型
1.交易特征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1)资产专用性水平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供应链合作价值在资产专用性水平处于一定范围之内时(图1表明的是处于K[,1]与K[,2]之间),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而在资产专用性水平过大或过低时,则不存在供应链合作价值。
(2)交易频率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在偶然性交易的情况下,供应链合作不具有效率。只有在经常性交易情况下,供应链合作才有可能创造价值(如表1所示)。
(3)不确定性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不确定性对供应链合作价值的影响机理与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机理相似,即当不确定性为零或很小的情况下,交易通过市场完成将更有效率。因为,在市场治理结构下,关系形成的成本最低;而当不确定性相当高时,对这种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就变得十分重要。此时,层级治理结构模式下的控制成本和协调成本低的优点就显得十分突出,因而采用层级治理结构将变得更有效率。[4] 所以,只有在不确定性水平处于某一中间阶段时,供应链合作才是有效率的。
2.关系特征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1)控制性或依赖性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供应链合作中的控制性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控制性强意味着依赖性和风险均很大,如图1所示。随着控制性的增大,供应链合作的边际成本在上升;另一方面,控制性增强意味着解决纠纷时运用权力机制的可能性增大。这将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但是,社会关系理论认为,“交换双方依赖的平衡性非常重要;而权力的形成对双方交换关系的发展是不必要的,因此在双方关系的发展中应该削减权力的运用”。[15] 可见,控制性处于平衡状态,将有利于供应链合作价值的创造。
(2)关系发展阶段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按照关系合同理论,随着供应链合作双方关系的深化,由于时间推移而增长的正面的交换联系也会形成支配双方相互联系的交换标准,[16] 从而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此外,按照合作与竞争理论,合作方对目标的认识、对其相互交往的行为及结果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当人们认为他们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时,其中的一方为实现目标而努力,另一方也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而努力。[17] 可见,随着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深化,有利于通过减少协调成本,创造供应链合作价值。
(3)纠纷解决手段对供应链合作价值创造的影响
强制执行手段或纠纷解决机制对供应链合作价值的创造也会产生影响。威廉姆森(1991)认为,在混合结构下,合同法具有一定的适用性。[3] 这说明供应链合作中强制执行和解决纠纷有两种情况:第一,在双方的合作中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较强的控制时,其纠纷的解决更大程度上倾向于层级结构下的权力机制;而在合作双方的影响力基本相同时,纠纷的解决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机制。但是,按照威廉姆森(1979)的观点,在双边结构下,治理结构所依据的理论是关系合同理论。[7] 这与市场结构下所依据的古典合同理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在供应链合作下,即使在适用合同法解决纠纷时,也应该只是参照合同法的原则,通过双方内部解决,或者借鉴新古典合同理论,在更大程度上依靠仲裁机构、管制机构等第三方形式,而不是依靠司法机构严格的审判程序。在供应链合作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由于信息获取成本和专业知识掌握成本问题,通过第三方机制比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具有成本上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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