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评估”--吴建对免职数据的试释_肉刑论文

说“罚估”——吴简所见免役资料试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免役论文,所见论文,资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近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注: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公布有一枚编号为959的残简,其中提到“……八户罚估不注役”,引起我们的注意。“不注役”,也就是免除徭役。书中公布的大批户籍资料中,有“复”亦即免役的记载;也有未注明“复”,但实际上仍要免役的内容。我们借此可以了解孙吴时期的赋役,尤其是其免役制度的大概。本文试图就这批资料提出一些解释。

一 “罚估”解

“罚估”一词相当费解。与简959类似的文例,我们还可以见到简4233“□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简4257“其五户尫羸老□□”,简9879“其卅三户□羸老钝□”。“女户”,据《后汉书·章帝纪》李贤注,是以女子为户主。“尫羸”是体质羸弱,“老钝”,汉制六十一岁以上免老(注:学者多据《汉官旧仪》、《汉仪注》及《盐铁论·未通》篇,认为汉代昭帝之后是五十六岁免老,不服徭役。但这三条材料中所说的“免”,意谓免去正卒之役,而非免去所有徭役。汉代正役之后,还应当有一个半役的阶段,五十六至六十岁服半役。六十一岁就完全免役,也就是入“老”了。对此,拙文《“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有专门探讨,待刊。)。这里的“尫羸”“老钝”,显然也是指户主的名色。简4233注明女户“不任调”,我对此有过解释,指出“不任调”有免征徭役的意思(注:说见拙文《吴简中的“户品”问题》,待刊。)。简4257、9879后部分文字残缺,或许也有免役之类内容。无论如何,简959与上述诸简应当是以乡或里为单位的某类户口集团的总计,这点没有什么问题。从“不注役”看,“罚估”当为享有免役权的某种户主名色。考虑到吴简多为当地小吏书写,书手水平有限,别字、假借现象比较突出,“估”当读为“痼”。《说文·疒部》:“,久病也,从疒古声。”《玉篇·疒部》:“痼,久病也。”是痼同,与“估”皆从“古”得声。文献典籍中,“疒”与“亻”形旁有时换用,如“”或作“偏”(注:《说文·疒部》;“,半枯也。”段玉裁注:“之言偏也。”王筠句读:“群书皆作偏,王冰注《素问》曰偏枯,半身不随。”),“伛”别作“”(注:《正字通·亻部》释“伛”:“俗读若偶,别作‘’”。)。“痼”也应可以写作“估”。史籍中有“废痼”之语,《魏书·孝文帝纪》太和二十一年(497年)九月丙申诏:民“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废”的本字是癈,《说文·疒部》:“癈,固病也,从疒,发声。”《说文·疒部》段玉裁注:“癈犹废,固犹锢,如喑、聋、跛、躄、断者、侏儒皆是。癈为正字,废为假借字。”(注:《说文解字注·疒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第348页。)段氏所谓“固犹锢”,也就是“痼”,《玉篇·疒部》:“癈,痼病也。”“废”、“痼”是同义联用。废“发声”,“废”、“发”通假,《庄子·列御寇》“曾不发乐乎”,陆德明《经典释文》“发,司马本作‘废’”;《荀子·礼论篇》“大昏之未发齐也”,《史记·礼书》“发”作“废”。而“发”与“伐”,古同声通用,《管子·四时》“求有功发劳力者而举之”,《逸周书·官人》“好临人以色,高人以气,贤人以言,防其所不足,发其所能”,此“发”皆为“伐”。史籍中“伐”也常作“罚”,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六“‘伐’,经文作‘罚’”,《马王堆汉墓帛书·经法·君正》“民无邪心,衣食足而刑伐必也”。这样辗转推论,或许尚不能证明“废”就与“罚”通假。但我们知道,北朝隋唐造像及碑刻,或者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文字多通假或同音替代(所谓白字)。吴简也不能以传世文献如正史典籍视之,“罚”很可能读为或写作“废”。“罚估”应该就是“废痼”。

“废”为“痼病”,“痼”谓“久病”,“废痼”同义联用,就是指身体有严重、长期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甚至生活能力。《急就篇》第四章“笃癃衰癈迎医匠”,颜师古注曰:“癈,四支不收。”《周礼·地官·族师》“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贾公彦疏:“废疾,谓废于人事疾病。”先秦典籍有“五疾”、“常疾”之说,《庄子·人间世》谓“上有大役,则支离以有常疾不受功”,支离也就是形体不全。《荀子·王制》“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杨倞注“五疾,喑、聋、跛躄、断者、侏儒”。亦即前引段注“废”病的内容。喑、聋与侏儒容易理解,跛躄是足病,《玉篇·足部》“躄,跛甚者,是偏枯不能行也”。“断者”,亦即肢离、形体残缺。“五疾”是一泛称,实际残疾并不限于上述五种,《管子·入国》:“所谓养疾者,凡国都皆有掌疾,聋、盲、喑、哑、跛躄、偏枯、握递,不耐自生者,上收而养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偏枯,犹如今天所说的半身不遂。握递即手足拘挛之症。秦汉史籍尤其是法律文献中,废痼(残疾)称之为罢癃、癃病。前引《周礼·地官·族师》,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废疾,谓癃病也。”《史记·平原君列传》,躄者曰“臣不幸有罢癃之病”;《汉书·陈汤传》汤两臂不能屈伸,自称“小臣罢癃,不足以策大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整理者注:“乌,疑读为‘亚’。《说文》:‘亚,丑也,象人局背之形。’在此当指天生残疾丑态。”(注: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罢癃不仅是指天生的侏儒和残疾,同出《二年律令·徭律》谓:“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伤残自然也包括在内。

残疾有明确的等级划分见于唐代。《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九引唐《三疾令》:

户令: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瘘肿之类,皆为残疾。痴哑、侏儒、腰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

“三疾”是指残疾(注:唐代的“残疾”是专指,本文凡未注明者,所说“残疾”皆是泛指。)、废疾和笃疾。这是按照伤残等级,亦即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之不同程度进行的区分。我们知道,唐代“三疾”的区别,与各自所承担的封建赋役多寡,以及是否享有“给侍”待遇密切相关。唐代史籍及唐人注疏,对此有明确记载。概而言之,残疾免除正役,但要交纳租调和服杂徭、差科;废疾、笃疾课役全免,同时,笃疾还可享受给侍一人的优待。

视残疾程度豁免课役的制度,我们可以追溯到更远。春秋时期的《管子·度地》篇:“有痼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丁士涵谓前一句:“疾”乃“废”字误,“废之”与“免之”同义;意即伤残严重者,不服徭役。后一句“可省作者,半事之”,俞樾解释说,“此言虽有疾病,不能多作,犹可少作,故半事之也。”(注:郭沫若《管子集校·度地篇第五十七》注引,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下册890页。)俞樾释“疾”为疾病,三国韦昭注“疾,废疾也”(注:《国语》卷一三《晋语七·栾武子立悼公》“养老幼,恤孤疾”,韦昭注。),没有什么区别。残疾分为“不可作”、“省作”两个等级,各自享有免役和“半事”亦即半役的待遇。这与汉代的情况一样。《周礼·地官·大司徒》谓养民之法有六,“五曰宽疾”。郑玄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贾公彦以唐制为况,但汉代的癃病,只是减免徭役,不涉及免租赋的问题,这点与唐制有所不同。下文还要论述。秦汉时期的出土文献,也提到有关残疾的法律规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罢癃守官府”(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罢癃守官府”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08页。),“守官府”是充任门夫之类的轻役。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

“睆老”,据同出《徭律》:“睆老各半其爵繇(徭),口入独给邑中事。”睆老只应半役,仅限于“给邑中事”亦即地方杂役。“作县官四更”,汉制“月为更卒”,也就是一生服四次更役。律文提到了致残原因不同,享有的标准也略有差异;但都是说伤残轻者,服轻役(半役或“作县官四更”);严重者“不可事,勿事”,就要全免徭役(注:整理者标点有误,律文似应点作“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这里仅就“金痍、有□病”者而言,但记载罢癃有“半事”、“勿事”之分明白无误。

上引郑注和汉律条文,均未提及罢癃享受侍丁的问题。但唐代之前,废疾给侍的制度无疑存在。《隋书·食货志》载后周作制,“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而这不过是承袭先秦以来的规定。战国时期的《礼记·王制》篇称“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荀子·大略》篇也说“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事”。唐律,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注:《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三·犯死罪非十恶》条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0页。)。这里的“政”(征)、“事”也仅指力役,不涉及租赋的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提到“大痍”,谓“大痍者,支(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这种身体伤残程度,也必须有人服侍。战国史籍“废疾非人不养者”,东汉则称之为“笃癃”。《后汉书·章帝纪》、《桓帝纪》载赐“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若干斛云云。“笃癃”也就是重疾,所以说“不能自存”。诏令说笃癃由官府廩食,这是指家内无亲属供养的情况。《光武帝纪》建武六年(30年)正月诏:“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不能自存者,如律。”“如律”也就是上述给廩之制。如后所论,汉代的“高年”是享有给侍的待遇,与之并列的“笃癃”自亦如此。这是光武初年的诏令,“如律”显然是沿承西汉以来的律令,推知两汉重疾者皆有给侍之制。

简959“……八户罚估不注役”,是说户主残疾情况下,不仅其本人乃至全家都要蠲免徭役。此与前述“女户”甚或推测的“尫羸”、“老钝”全家免役的情况,皆为史籍所不载。我们目前也未发现这方面的例证(注:我曾试图复原过几份完整的户口簿籍,其中一份:

义成里户人公乘[番][能][年][五][十][七]刑[左][手] 5360

[能]妻[姑]年卅九 5293

能子小女掾年七岁 5219

右能家口食三人 5204

户主番能“刑左手”为残疾,其家再无丁男,大概就属于本文所说的“罚估不注役”之例。)。就吴简所见,孙吴调发徭役与民户的户品关系密切。前引简4233“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我理解“下品之下”是指财产最少或最贫穷那种人。“不任调”已见前说,推测这里的“罚估”(废痼),或许包括“尫羸”、“老钝”也属于下品之下,所以全家免徭役(注:相关论述,见前揭拙文《吴简中的“户品”问题》。)。

二 “刑手足”解

吴简所见残疾注记,多有“刑左手”、“刑右足”与“刑两足”等记载。除此之外,J22-2543及无编号的两枚木牍中,也可以见到诸如州吏父兄子弟“刑”的记录(注:见《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我们这里专门对此讨论。

学者对“刑”字的释读,有较大分歧。王素等《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指出此“刑”绝非肉刑或钛刑(注:见《文物》1999年第5期。)。徐世虹撰文认定“在这些民籍记载中,多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刑事制裁记录”,“从受刑部位看,为人体的手足,应当属于肉刑”(注: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简帛研究2001》下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23~529页。)。胡平生也不赞同“肉刑”说,从字形的角度,认为“刑”应读为“创”(注:胡平生《从走马楼简“(创)”字的释读谈到户籍的认定》,《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

“刑”理解为肉刑,确实有诸多问题。我们知道,汉代文帝废除肉刑,刖刑为钛刑代替。汉末三国之际,朝臣或提议恢复肉刑,“议者多以为未可”,事皆未见实行(注:参见《后汉书·杜林传》、《晋书·刑法志》、《三国志·魏书·陈群传》及《魏书·钟繇传》。)。陈寿撰《吴书·吴主传》说孙权“性多嫌忌,果于杀戮,暨臻末年,弥以滋甚”,但未提有恢复肉刑之举。史籍也找不到孙吴存在肉刑的佐证。胡平生注意到刑手足者的爵位问题。目前所见,吴简涉及“刑手足”45例,“刑右眉”1例。身份可确定者43人,其中女子7人,大男或未书爵位的男子16人(4人15岁以下),其余皆为公乘。按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注:《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补注引,《后汉书》第12册3632页。)秦汉赐爵的对象是编户良民,罪犯、刑徒只要未被赦免也排除在外(注:参西定生《二十等爵制》,武尚清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72页。)。学者对肉刑的性质有不同看法,但大抵认为肉刑通常是没有刑期。睡虎地秦简(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条,第205页。)、张家山汉简(注:《二年律令·具律》简124,第150页。)均提到“处隐官”的例子,因官吏过失受刑,或罪犯受刑后将功补过者,官府给予特定安置,不能再回到正常人的世界。所谓“刑事制裁是户籍登录的要件”,也是毫无依据。汉代户籍目前未见实物,居延汉简出土的符传、名籍与户籍性质类似,不见所说的这种情况。敦煌吐鲁番所出的大量唐代户籍、手实中,也无一件标有所谓“刑事制裁”的记录。事实上,根据秦汉律法,吏民获罪服刑期间,要从民籍除名。《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但“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是不同刑期的刑徒,其家室不得“居民里中”,亦即不被纳入编户什伍。汉代有所谓“市籍”、“宦籍”,估计也会有专门的犯人籍(注:《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载了一个名斐豹的人,因犯罪没入官奴,“著于丹书”。唐孔颖达《正义》:“盖于斐豹请焚丹书,知以丹书其籍。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此亦古人丹书之遗法。”)。所以《秦律十八种·仓律》说,隶臣被赎免后,“边县者,复数其县”,需要重新落户原籍。肉刑没有期限,也就不存在重新落户的问题。

吴简中的“刑”字或作“”。胡平生提出,应视“”为正写,“刑”为俗写;“”读为“刱”,是创伤的意思。但正如胡氏指出,“刱”、“创”古义有别。《说文·井部》:“刱,造法刱业也。从井,刃声。读若创。”《刃部》:“创,伤也,从刃,从一。创,或从刀,仓声。”《篇海类编·器用类·刃部》:“刱,初也。造法刱业也。本作刱,俗通作刱。”《论语,宪问》:“裨谌草创之。”陆德明《经典释文》:“初向反,制也。依《说文》此是创痍字,创制之字当作刱。”“刱”本意为创制,后常写作创伤之“创”,本字渐不使用。“创”遂兼有了创制和创伤之意。但似乎不能据此逆推,“刱”也就被赋予了创伤的涵义。古代典籍中,也未发现这方面的例证。《说文》谓刱 “读若创”,应当理解为拟声,而非假借(注:如《释名·释宫室》“竈,造也,创造食物也”。毕沅疏证:创作刱,俗以音同而误通也。)。作为残疾注记,“创手足”也有涵义不具体、不明确之嫌。国家编制户籍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课役人口,掌握编户承担的赋役状况。而伤残的轻重程度,与所服官府课役多寡及是否享有给侍密切相关;“创”是个笼统概念,泛称“创手足”,不言伤害程度,恐还不能准确反映国家的意图。即如前引唐“三疾令”,“手无二指(注:《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4册所收《唐大历三年(768年)曹忠敏牒为请免差充子弟事》:忠敏“手无四指”,牒称“身是残疾”。)、足无大拇指”为残疾,“一肢废”就是废疾。两者所受优待明显有别。孙吴或许没有“三疾”名目,但肢体的伤残程度恐怕还是要登录明晰。

走马楼简牍中,这个字通常写作“刑”。“刑”本义并非刑罚。《说文·刀部》:“,刭也,从刀声。”是刑的本字,《篇海·刀部》“,与刑同。”《太平御览》卷六四五引《慎子》遗文:“斩其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刑”原意是断头,泛指截断肢体、损毁肌肤。《战国策·赵策二》载豫让“自刑以变其容”;《后汉书·列女传》刘长卿卒,妻“豫刑其耳”誓不改嫁。汉以后尤其是唐代史籍中,这种“刑(割)耳”明志或诉冤的举动,也是屡见不鲜(注:《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李德武妻裴氏传》“割耳自誓”,《列女·楚王灵龟妃传》“截鼻割耳以自誓”,《新唐书》卷一二五《张说传》“刑耳列冤”。)。按刑罚之“刑”,本宇作“”。《说文·井部》:“,罚辠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声。”段玉裁《注》曰:“按者,五也。凡罚、典、仪皆用之。者,刭颈也,横绝之也。此字本义少用,俗字乃用刑为罚、典、仪字。不知造字之旨既殊。”(注:《说文解字注·疒部》,第182页。)“”俗写作“刑”,作刑罚解,后世也就逐渐不了解“刑”的本义了。吴简中的“刑手足”,我理解就是断手、断足的意思;上引“刑右眉”,也合“凿其肌肤”之义。简文中“刑”有时写作“”。我同意胡平生的判断,“并”为“井”的讹变,但这里的“”可能就是《说文》“罚辠”的“”字。魏张揖《广雅·训诂四》:“,刭也。”“”假借为“刑”。

诸种残疾注记中,“刑手足”之类较为常见。前举“刑手足”者有男子、妇女,甚至也包括幼童;简8638登载了两名同年弟兄,“五岁刑左手”。这是值得玩味的问题。

三 残疾注记中的注“复”与不注“复”

民丁是否残疾以及残疾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国家赋役的征收;故封建政府控制的户籍中,十分重视残疾的记载。有关唐代户籍中的残疾注记问题,朱雷已有相当深入的探讨(注:朱雷《唐代“手实”制度初探》,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5期(1983年内部交流)。后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而据前引《周礼》及先秦诸子典籍,至迟战国时代户籍中,就有残疾状况的记载。云梦睡虎地秦律,甚至提到“占癃不审”,乡吏要受刑罚的事(注:《秦律杂抄·傅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3页。)。

此次公布的孙吴户籍资料中,有相当部分注明了残疾免役的内容。如“常迁里户人公乘何著年五十四筭一刑两足复”(简2950),“富贵里户人公乘胡礼年五十四筭一肿两足复”(2957),“子公乘客廿八筭一苦腹心病复”(3075),“[大]女贞年卅三筭一肿右足复”(3981)等。著录方式上,很容易看出户主与家庭成员的区别。这里的“复”,也就是复除不征徭役;涉及的残疾症状,有“肿足”、“刑手足”、“腹心病”、“雀足”及“盲右目”等。下文所论未书“复”的残疾注记中,又能见到诸如“癰(肿)病”、“碓病”、“狂病”、“漯病”及“风矢病”、“欧背”、“风病”等症。“刑手足”的问题已见前述,为节省篇幅,这里也不再对这些病症一一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吴简所载的各种病症,多见于先秦“五疾”或唐代的“三疾令”。有的如“腹心病”、“风矢(湿)病”未见诸记载,大概是主要流行于孙吴境内的地方病;这些病或许严重影响到吴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所以也被官府列为残疾。

我们在孙吴户籍资料中,也经常见到残疾后未注“复”的现象。或者说,这种现象更为普遍。举两个例子,简2872“宜阳里户人公乘信化年卅五真吏盲左目”,3276“[公]乘[谢]□[年][五][十][一][筭][一][刑]左手”。前引简例是“病症”+“复”,此类格式仅载病症,未注是否免役。据统计,这类简约210余例(注:简文病症后残缺,不明是否注“复”者,不计入内。)。分析有几种情况。

户籍登录对象是特殊人群,无须注明服役情况。按汉制,男女十四岁以下为“小”、六十一岁“免老”,不应任何徭役。男子十五至二十三、五十六至六十岁两个阶段从“半役”,仅服地方性杂徭;二十三至五十六岁“正卒”,承担正役及兵役。女子从十五至六十岁,一生服“半役”(注:见前揭《“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一文。)。吴简反映的课役情况也是如此。210余例简中,可判明“老”“小”者52例(注:残疾种类与减免课役及是否享有给侍有关。唐代赋役以丁身为本,妇女不课,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籍账文书中,疾种的注记主要集中于丁男。《唐开元四年(716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有一例女子笃疾的记载,涉及给侍的问题。但孙吴户籍资料中,疾状的注记并没有针对性,不仅见于丁男、丁女,也多见于老、小甚或奴客之中。这是与唐代籍账明显不同之处。)。“老”、“小”法定不服任何徭役,病症后无须注“复”(注:也有一例特殊,简8986“民冯汉年七十二踵两足[复]”。吴简中以“民××”形式登录的不多见,其性质也不清楚。)。

还有一类特殊人群是奴、客。奴婢不服算、事,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奴婢既使经主人放免,但身份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也不纳算赋和服徭役。孙吴户籍资料中,无一例奴婢交纳算赋的记载。客是东汉后期开始大量出现的依附人口,三国之际,私属身份得到南北政权的逐步确认。孙吴推行复客制时间较早,孙权时就开始把屯田客和一般民户赏赐给功臣,无需他们承担官府赋役。但国家不准贵族豪强在特权外自行招纳私属,赐客之外自行投充的客也不能作为私属免除赋役。吴简中,我们经常看到“常限客”之类的身份注记(注:如“思子男伸年六十常限客”(8396)、“□贵年六十八常限客”(8514)。)。奴客不服国家徭役,残疾注记中也不用标明“复”。明确判定属于奴客者13例。

我们也注意到“吏”的问题。下引《周礼》郑众注:“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唐贾公彦疏:“服公事者谓若庶人在官者。”贾公彦说的官,是指视流内九品以上,唐代属身份性不课。郑众所说的吏,则是泛称,包括政府机构的长官和各级属吏。按汉代的属吏也有不同等级,“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与长官同视为长吏(注:《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3册第742页。),和百石以下的小吏有严格区别。长吏是身份性免役,小吏则通过在官府担负各种厮役,免除国家常规征发的徭役。小吏承担的,实际上就是后代的吏役。孙吴户籍资料中,充吏免役有两种不同的记载方式:一作“给吏复”,一作“真吏复”。“给吏”显然是继承汉代的从民间征发的差役,“真吏”推测是三国时期出现的全家服役的吏户。充吏者本身免除国家正役,病症后亦可忽略不注。属于这类的例子不多,上举简2872“真吏盲右目”是其一。

简文登载最多者,是介于十五至六十岁之间的服役人群。前已提及,古代的残疾轻重有别,享受减免课役的标准因之不同。即如唐代的“残疾”,免除正役,但要服杂徭。简文未注明“复”,是否意味着这些人所患残疾较轻,不能享有完全免役呢?事实恐非如此。前面提到“刑手足”免役的例子,简3017:“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筭一刑左手复”。“刑左手”是一肢废,唐“三疾令”列为“废疾”。前引吴简也注明“复”,表示要复除徭役。第二种格式中,简3276“[公]乘[谢]□[年][五][十][一][筭][一][刑]左手”,却未见“复”的注记。“刑足”的简文也是如此,简2880“雷寡大女杷年卅三筭一刑右足复”;但简9361同是“大女”“刑左足”,也未注“复”。所谓“肿两足”、“若腹心病”等症,皆有注“复”或不注“复”两种情况。为便于比较,将两类格式的有关内容列表统计如表一。考虑女子服半役,免役条件或与男子不同,表中男、女分列。从表述上看,“腹心病”、“苦腹心病”症状似有轻重;“腹心病”仅一见,即简3790“□□度年卅筭腹心病复”,不知男女,未予栏入。从表中可以看出,“雀右足”外,残疾免役的病症皆有不注“复”之例。我们甚至发现残疾轻者注“复”,重者反而不注“复”的现象。如上引男子“刑左手复”,但简9764男子“刑两手”,未及“复”。“盲”的例证更能说明问题。按唐“三疾令”,一目盲为残疾,免正役但服杂徭;二目盲为笃疾,课役全免、并给侍丁。前引复除简中,简3048“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卅□筭一盲右目复”,不知是否也要服半役。但简10233“军妻大女惕年五十五筭一盲两目”、10368“□侄子男□年廿筭一盲两目”,皆未注明“复”。看来,病症后未注“复”者,恐怕多是属于漏记,并非与病症轻重有何关系。

表一

从前引“盲右目复”的例子看,吴简中残疾较轻者也注为“复”。唐代出土文献中也是如此。吐鲁番所出《唐永徽二年(651年)后某乡户口账草(二)》,朱雷认为就是史籍记载的“乡账”(注:《唐代“乡账”与“计账”制度初探——吐鲁番出土唐代“乡账”文书复原研究》,载《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其2~11行:

2.□□二百九十五 不课

3.□二一 佐史

4.□三 里正

5.□廿一 五四侍丁

6.□九 [+] □卫士

7.□五[+][直] 二年

8.□四

9.□五[+] 二年白直

10.□十一□ □水

11.□廿四 [残]疾(注:69TKM39:9/6(b),《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3册第90页。文书多处圈涂,未标出。)

唐律“残疾”免正役,但纳租课并服杂徭。但在国家掌握的籍账中,其与佐史、里正及白直等不课口一同列入“不课”。前举唐代的“侍丁”,“免役,唯输调及租”,但上引亦列为不课。我们在《唐代永徽元年(650年)后某乡户口账(草)(一一)》也见到“白丁入残疾”列入“从输入不输”的栏目(注:65TAM 42:111/3(b),《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3册第124页。)。唐代的“课”,有时指租调,有时包括了课和役(注: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账试释》,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凡是部分减免课役的,唐代也列入不课或“见不输”,推测这是为了与全输课丁相区别,并非是免除全部课役。

吴简注记中的“复”,所代表减免课役的多寡也并不相同。这无疑和残疾的轻重程度有关。简8934:“□男弟期年五十腹心病给□吏”,明确提到了患“腹心病”者还要服吏役(注:由此亦可推知,简959“……八户罚估不注役”,这里的“罚估”(废痼)应限于残疾程度较重者。)。吏役的范围较广,吴简所见多是“给州吏”、“给郡吏”和“给县吏”。东汉郑玄说“胥徒事暇”(注:《礼记·王制》孔疏引郑玄引《驳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第1346页。),给官府者役使较轻。睡虎地秦简“罢癃守官府”,已见前述。前面也提到汉代有重疾给侍的制度,吴简或可提供例证。简5224:“□男弟□年十五前给发傅子名。”“发”、“废”通假,已见前述;“废傅”,从字义上推测,就是给侍废疾的意思。

但汉代及沿承汉制的孙吴,残疾免役制度与唐代也有所不同。最明显之处就是,前者无论残疾轻重,只免徭役而不及租赋。《周礼》载地官下小司徒之职:“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此“征役”,参据《地官·遂人》郑注:“出士徒役。”是专据力役之征而言。贾公彦疏:“征谓税之,役谓徭役。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不科役,故言弛。”贾公彦解“征”为税,认为残疾不纳赋役,显然比附唐制而来。王莽篡位,指斥汉弊“常有更赋,罢癃咸出”。注引晋灼曰:“虽老病者,皆复出口算。”(注:《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颜师古注,第4册第1144页。)更赋、口算名实不一,但残疾既出更赋,自然要纳口算。前举“刑左(右)手”、“刑左足”是一肢废,唐代为“废疾”;“盲两目”、“刑两(手)足”属“笃疾”,吴简中皆有纳算的登载。口钱不见诸记载,估计情况也是如此。

我认为,除户籍对象为“老”、“小”、奴客及吏外,未注明“复”的简例实际上只是漏书,并无特别涵义。孙吴所出户口资料中,实际存在两种类型。其一结句简通常作“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这里的“算”指每户纳算赋的人数,前后两个“事”分别指课役口数和服徭役的人数(注:说见拙文《孙吴户籍简中的“事”》,待刊。)。另一结句简作“右某家口食若干人”,间或载有“算若干”,但所见极少。我们知道,户籍是官府控制人口,征发赋役的依据。前一类判定为户籍,并无疑问;后一种通常不记赋役项目,其性质如何,有待进一步讨论。但从其结句简不载“事”,亦即不记徭役情况看,推测其所属的简牍也不大注重是否“复除”的问题。而即如我们上述判定的户籍简,也存在大量不书“复”的现象。简10040之后是两卷相对完整的户籍简册,其中有“平阳里户人公乘刘右(?)年五十一算一苦腹心病”(简10250)、“高子男史年廿算一苦腫病”(简10255)、“东阳里户人公乘谢高年卅六算一盲左目”(简10263)等,确实令人费解。

四 免役的其他场合

《周礼》所载司徒下乡大夫职掌: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该条郑众注云:

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漾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

郑众是东汉人,其曰“今”标明了是东汉制度。“服公事者”免役已见上述。郑众注:“老者”复“漾卒”,仅说明了当时的给侍制度。但民丁入“老”,也就是汉制超过六十一岁,就要免除自身徭役。本文开首所举简4257“其五户尫羸老□□”,9879“其卅三户□羸老钝□”。简文残泐严重,所载户数之后,或可合拟作“尫羸老钝”,也就是年老体弱云云。官府统计这类以老弱为户主的户口,当然有其自身目的。年老给侍的制度也早见于先秦典籍。《礼记·王制》:“八十者,一子不从政(征);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征)。”《荀子·大略》载同。但《管子·入国》篇,说“年七十已上,一子无征”,“八十已上,二子无征”,“九十已上,尽家无征”。给侍待遇甚至高于后来的汉代。上引诸书的成书年代或有疑问,我们所能见到汉初确切的规定,是“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作注说:“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注:《汉书》卷五一《贾山传》,第8册第2336页。)颜师古是唐人,前一句注释或有以唐制说汉事的嫌疑(注:但前举唐代的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颜师古诗丁“蠲赋”之说不知从何而来。)。据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诏“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汉书》卷六《武帝纪》,注引张晏曰:“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也无甚依据。),“一子不事”大致与“复甲卒”同义,也就是免“士徒役”,当然包括徭役在内。汉初年入九十始配给一名侍丁,但据前引郑众注,至少东汉时八十岁即可享有给侍。

孙吴户籍资料中,年过八十者有26例,过九十者6例。简9009甚至有“厚母大女妾年一百一岁”之类记载。年老给侍的制度,简中也有反映:

宗妻大女妾年卅二算一八十一复 2971

子公乘宗廿四算一八十□复 2993

素寡妇大女思年卅六算一八十[可]复 3322

这三人都是作为“侍丁”登录的。目前未见“九十复”的例证。年入八十只能享受一名侍丁,简2971提到的“宗”与简2993应非一人。三名侍丁中,涉及丁男1人、丁女2人。按唐代户令,给侍“皆先尽子孙。若无子孙,听取近亲,无近亲。外取白丁。若欲取同家中男者并听”(注:古川弘文馆本《令集解》、《令义解》,第270页。日本《养老令》、《大宝令》皆据唐令而来。)。唐代妇女不应课役,侍丁通常取了男充任。汉代的女子交纳算赋及服半役,但侍丁也应由男子充当。《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四月诏:

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该条颜师古注曰:

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其子,无子即复孙也。

“子”是泛称,有男、女之分;但这里说“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也是明言男子给侍。孙吴徭役苛重已是众所周知,其用妇女充侍的举措,表现出国家最大限度控制课役人口的企图。

但避役斗争也是贯彻古代社会的始终。其常见的方式是采取种种手段诈改户籍注记,甚或自残肢体以逃避繁重的徭役征发。前引睡虎地秦律有民户“占隆不审”的记载,《二年律令·贼律》谓汉初的法令“自贼伤以避事者”,“黥为城旦舂”。今人推测是秦代作品的《墨子·号令》篇,甚至记载了对“自贼伤以避事者”要处以族刑。说明当时社会上自残避役现象非常严重。魏晋南北朝时期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国家规定的课役年龄提前,人民承担徭役之重甚于前承的两汉和以后的隋唐。这一时期的避役斗争越加突出。《晋书·范汪附子宁传》、《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分别提到当时之人或有自残躯命、斩绝手足,以避徭役。《南齐书·虞玩之传》玩之检定户籍,发现“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讬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就目前掌握的材料看,孙吴户籍资料中,男子残疾的比例几倍于女子,其中不可避免有大量假冒现象。注记中“刑手足”颇为常见,有学者推测是对敌作战受伤;但其中涉及几岁的幼童,联系史籍“生子不举”的记载,恐也不排除是假冒甚或有意致残的避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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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评估”--吴建对免职数据的试释_肉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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