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文化史上的功绩--中国现代穆斯林经文的翻译及其意义_古兰经论文

中国伊斯兰文化史上的功绩--中国现代穆斯林经文的翻译及其意义_古兰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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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也是伊斯兰教法的首要源泉和依据。伊斯兰教的教义体系和教法体系正是以《古兰经》为基础而形成的。《古兰经》在全世界穆斯林心目中具有神圣的地位,出于对《古兰经》的尊重,教法规定,穆斯林只有在洁净(即具备大、小净)的情况下才能触摸它。同样是出于尊重,伊斯兰教法学家一开始反对翻译《古兰经》,认为《古兰经》是用阿拉伯文降示的“天启”(沃黑伊)之作,妙文天成,担心翻译会产生曲解误解,走样失真,因而对译经持谨慎态度。后来,随着伊斯兰教在阿拉伯以外的地区和民族中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学者感觉到若不翻译经典,使非阿拉伯穆斯林不能直接学习伊斯兰教;广大的非穆斯林更是无从了解它。于是,以艾希·哈尼法(699—767年)为代表的著名教法学家主张翻译《古兰经》,才使各种译本相继问世。先是有了波斯文和土耳其文译文。约12世纪中叶,出现了基督教人士翻译的古叙利亚文译、本和拉丁文译本。以后的译本逐渐增多。特别是15世纪,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建立,伊斯兰教向欧洲大规模传播,引起西方学者重视,直译或转译者陆续出现,其中多数译本出自非穆斯林之手,出版意图是供批判之用,例如天主教徒马拉奇于1698年在帕尔多出版的拉丁文译本名称,直言不讳地写成《驳斥古兰经》。后来出现了大量的亚、非、欧各种文字的译本。

在中国,《古兰经》的整本翻译是现代史(即20世纪前50年)上的事情。在此之前,伊斯兰教自唐代(一般认为永徽二年,即公元661年)传入中国,经宋、元至明中叶,在这长达千年的岁月里,没有出现《古兰经》的文字翻译,只是由阿訇口头宣讲,群众在礼拜和其他宗教生活中诵读阿文原文的若干章节而已。久而久之,形成了绝大多数人只会诵读原文而不解其义的局面。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族)对伊斯兰教的了解只能通过穆斯林的身体活动发出的模糊信息——形态语来认识,如一天五次礼拜、斋月斋戒,饮食方面不吃猪肉等,而对伊斯兰教的深层精神和丰富内涵由于没有汉文著述和翻译而无从把握,由此产生了一些模糊的概念,如看到穆斯林在宣礼塔上高呼真主之名(安拉乎艾克白日),召唤众人礼拜,就把宣礼塔叫成“叫佛楼”;把礼拜叫做“叫佛”,等等,各种误解、误会,层出不穷。而其他外来宗教的情况就大不一样,其信徒有一种强烈的传播欲,非常注重翻译,注重宣传,注重交流。如13世纪才开始传入蒙古地区的基督教,不久便有了《新约全书》的蒙文译本,传教士对外传教,尽心尽力,不遗余力,不放过任何机会。再如佛教,它在汉代传入中国不久,就有一些僧侣致力于佛经翻译活动。西汉哀帝时博士弟子景庐从大月氏使臣伊尹口授《浮属经》,明帝时就有不明译者译的《四十二章经》。以后,佛教译著更多,可以说浩如烟海。佛教作为外来宗教能够在中国扎根并广泛传播且得到大多数中国人(无论是文人学者,还是平民百姓)的认同,除了其它因素外,与大量佛经的翻译与著述是分不开的。而东来的穆斯林把当时伊斯兰世界的天文、历算、医药、手工艺等应用科学知识带入中国,并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却没有人把《古兰经》翻译成汉文,也没有人用汉文阐述伊斯兰教;明末清初的穆斯林学者王岱舆、刘智、马注等虽然已深切地感到译经的迫切性,但他们出于对《古兰经》的尊重,总是谨小慎微,不敢通译全文,只是在阐述伊斯兰教教义时,出于引经据典的需要,零呈摘译若干章节而已。后来,出现了《古兰经》重点选择。重点选择主要是指穆斯林民间广为流传的《亥听》(即《古兰经文选》)。《亥听》是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时最常用的《古兰经》有关章节,约20章(整部《古兰经》共114章)。

《古兰经》全文通译比起零星摘译和重点选择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这一伊斯兰学术文化史上的大工程则是在20世纪前50年完成的。

这个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成并出版汉文通译本《古兰经》的人是铁铮,一位不识阿拉伯文的汉族学者。他是根据坂本健一的日文译本,并参照罗德威尔(Rodwell)的英译本《The Koran》转译的,起名《可兰经》,用文言文表述,虽属转译,但未失其真,1927年由北平中华印刷局出版发行。有关译者生平材料,难以搜寻,据马松亭先生说,他在译本完成之后不久改奉伊斯兰教。尽管他的这个译本不是译自阿拉伯原文,但它的刊行问世,总算填补了一项空白,成为第一个汉文通译本,起到了刺激、推动穆斯林学者奋起译经的作用。

《古兰经》第二部全译本为《汉译古兰经》。由上海爱俪园广仓学窘于1931年3月出版,是集体合译,主译者仍为汉族学者。根据卷首所列名单,参加翻译者共13人,其中总纂者为姬觉弥(江苏睢宁人),阿文参证为李廷相(河北迁安人)和薛天辉(河北宛平),英文参证为钟绂华(江苏东台人)和罗友启(上海人),日文参证为樊炳清(浙江绍兴人)和胡毅(浙江嘉兴人),汉文参证兼校勘为费有容(浙江吴兴人),审定者为英国人欧司爱哈同和中国七闽人罗迦陵夫人。这个译本的译者中有阿、英、日、汉文参证7人,尤其是有声望很高的李、薛二位穆斯林学者参与协作,阵容可观,实力雄厚。不过,习惯上以总纂者的名字称之为姬觉弥译本。这个译本用的仍是文言体,但译文畅达易懂。在遣词造句方面,很注意原文构句方式、词序排列和语气特征,又具有汉语典雅朴素的文风。不过,美中不足是缺乏必要的简注,局部音译词汇未加意译,且偶有疏漏。

《古兰经》的第三部全译本为王静斋阿訇译的《古兰经译解》,先后有甲本、乙本、丙本三种,均出自他一人之手。这是由穆斯林学者译的第一个全译本,也是流传广、影响大的全译本。

王静斋(1879—1948年),是一位贡献颇多的学者,原名文清,天津穆斯林。据他本人在他的《五十年求学自述》(注:白寿彝《中国伊斯兰教史存稿》第406—421页。)中介绍,他从小接受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学习阿拉伯文、波斯文和伊斯兰教各种知识。26岁毕业(挂幛穿衣),出任河北大兴县白塔村南寺阿訇,在繁忙的教务之余,抽空刻苦自学汉语、英语,为以后的学术研究和翻译工作奠定了扎实的语文基础。清末民初,他先后受聘于怀来县新保安、京都崇外花市和奉天(沈阳)开源、山东宋庄、京东三河大厂镇、北京什刹海寺、崇外唐刀胡同寺和京南安次县宋育村寺等任阿訇之职。1922年,取道香港、新加坡、孟买等地,赴埃及爱资哈尔大学进修,课余到国立图书馆博览群书,感到“千百年来未经前人解开之疑问,得以根本解决者甚多”,“深信开罗为回教世界学府”。此后,曾去麦加朝觐,并游历土耳其,再返回爱资哈尔大学进修,后因双亲年迈,乘轮船绕道越南回国,带回伊斯兰教经典和书籍600多部。随即又被聘任为山东信阳,奉天安东、哈尔滨、天津、山东青州等地清真寺教长。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平津沦陷。他流徙各地,在青岛、蚌埠、郑州、汉口、武昌、信阳和偃城辗转逗留,历经磨难、备受痛苦,终于到达重庆。其间又奔赴西北,继续译经。抗战结束后,到过台湾,曾参与筹建台北丽水街清真寺。不久返回大陆,1948年在贫病交加中于贵阳溘然长逝。

王静斋阿訇毕生的贡献主要在教学(清真寺教育)和学术两个方面。教学方面,先后在各地清真寺任教,足迹遍及华北、东北、中南、华东和西南许多省份和台湾省。此间,他不安于现状,主张尊经革俗,严肃教法教规,往往受到保守势力的刁难。但他毫不气馁,到处宣传,坚持到底,其影响和作用随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示出来。在学术方面,他志向远大,意志坚强,甘于寂寞,克服困难,善于和敢于在困境中潜心钻研,甚至在战争烽火中流亡转移到轮船上,坚持译经,从不因环境的压力而稍有懈怠。有了辛勤的耕耘,就有丰硕的果实。除了其他译著外,仅《古兰经》翻译一项,就硕果累累,无与伦比。从1917年与他人合译,到独立翻译,截至1946年,以不同文体,通译《古兰经》4遍,刊行问世的有3种(甲本、乙本、丙本)。

王静斋翻译的《古兰经》第一种译本,叫甲本,由中国回教促进会于1932年刊行于北平,起名《古兰经译解》。协作者有:候德山、陈振家、马松亭、米清文、马德宝、赵振武、杨德芳、伊伯清,这些都是当时平津一带的名家。这个译本的译解文字都用文言文。编排显目,正文突出,释文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这个译本比铁铮、姬觉弥的译本更准确,更易懂。

王静斋翻译的《古兰经》第二种译本,叫乙本。这个译本是在抗战期间给宁夏阿文讲习班授课时用的讲义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多带经堂口语。这个译本仍称《古兰经译解》,1942年由马鸿逵捐资石印,线装分订为10册,每册封面左侧贴上长条书名标签。印数极少,只有60部,因而成为珍本。

王静斋翻译的《古兰经》第三种译本,叫丙本,仍称《古兰经译解》。1946年由上海永祥印书馆出版。这是王静斋三种译本中最成熟,也最受欢迎的一种,是千锤百炼之作。译文改用通俗易懂的白话文,只是偶而带一点经堂语气。但补充了大量的注解、附说和书眉提要文字,特色大增,总字数90万。译者自己对三种译本的评价是:“甲种译解过文,不能通俗;而乙种经堂语,又非教外人所能了解;拟再版丙种,译笔介乎甲、乙两种之间,以便读者”。

经过多年的翻译实践,王静齐阿訇在译经方面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的标准既不是严复所提倡的“信、达、雅”,也不是近人主张的“信、达、俗”,他把“信”字放在绝对优先的地位,他认为,要使译文做到“达”和“雅”(或俗),“必须文气衔接,犹如长江大河一泻千里而自己只能追求对原文结构和本意,永远保持十足的忠实。因具此定见,所以译出来的文句,总是不流利。大多数读者所欢迎的,是文从字顺,气势流畅。至于是不是与经文的原义相吻合,反倒认为次要。这是读者和我意见不同的焦点。须知译经是把真主的语言,介绍给不识阿文的大众,并非个人做文章,极尽富丽堂皇的能事”。他的朴实的译风跟他朴实的作风一样,表里如一,文如其人。

《古兰经》的第四部(注:若加上王静斋译的《古兰经译解》甲本、乙本,应为第六部。)全译本是刘锦标翻译的《可兰汉译附传》,1943年由北平新民印书局出版。在全译本中是继王静斋译本之后的第二部穆斯林学者之译本。这个译本分“经”与“传”两个主要部分:“经”是《古兰经》原文的直译,用五号字检排;“传”是译者的引证、解释和发挥,其中包括旁征博采,言之有据的资料、出自经注家的注疏,但译者个人的理解,发挥之处也不少,均用小字号检排,以便区分经文的原义和译者个人的解释、发挥。这个译本的特点是语句半文言半白话,雅俗共赏。但是,译者在“附传”部分,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易理、易学解释《古兰经》,显得牵强附会,非常离谱。还有一些奇谈怪论。伊斯兰教学者,《古兰经》翻译家林松先生认为这些是该译本中的杂质与槽粕,应该剔除。

《古兰经》第五部全译本是杨敬修(1870—1952年)阿訇译的《古兰经大义》,1947年8月由北平伊斯兰出版公司刊行问世。这个译本以严格直译而独具特色,给人以古朴,庄重之感。

马坚先生的译本《古兰经》和林松先生的译本《古兰经韵译》等因出版于当代,故另文介绍。

中国现代穆斯林的译经活动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它在中国伊斯林兰文化史上,在中国文化史上,在中国翻译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从中国伊斯兰文化史的角度来讲,它首次将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古兰经》用汉文全面、完整地展示给广大不懂阿拉伯文的中国穆斯林,使广大穆斯林有机会一睹《古兰经》全貌,通读《古兰经》全文,从而改变了中国穆斯林群众只会机械地诵读经文而不解其含义的局面。从此,学习《古兰经》,理解《古兰经》从极少数阿訇,学者的“专利”转而变成为大众所共享的精神食粮;《古兰经》终于从可望而不可及的“象牙之塔”走向民间,走近大众,进入生活。由此,伊斯兰教两个最基本的载体——经典和人结合起来了,经典通过人得到广泛传播;人从经典获取了知识和灵感。

从中国文化史的角度来讲,《古兰经》的翻译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内涵,使中华文明更加博大精深;在某些方面,现代穆斯林通过译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中华文明的重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兴华先生就此说道:“一种文明的重心,即一种文明在处理世间最基本的一些关系方面占主流地位的选择……一种文明如果侧重点(重心)选择得不妥,即不随着客观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那这种文明就会停滞衰退。因而从认识上和客观上对主流观念,主流行为的合乎客观需要的调整矫正,就具有促进文明进步的意义”(注:《首届回族历史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汇编》第3页。)他进而认为以《古兰经》为核心的中国伊斯兰文化对中华文明重心的矫正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重农轻商的矫正。人所共知,在中华文明中有一种“重农抑商”,“重本轻末”,“无商不奸”的价值观念。这种观念长期阻碍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伊斯兰教认为,商业是各种产业之间的桥梁,它促进流通,活跃市场,引导消费、刺激生产,功不可没。《古兰经》把远行经商行为看作是“……寻求真主的恩惠”(62:10),有时甚至与“圣战”相提并论,同日而语(73:20)。正因为《古兰经》鼓励商业,重视流通,因而广大中国穆斯林率先投入到市场经济的潮流中,进而带动了周边的许多民族。二是对重义轻利的矫正。长期以来,中华文明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是“重义轻利”,把满口仁义道德的人捧为“君子”,而把从事商业的人贬为“小人”。而反映在《古兰经》中的伊斯兰文明价值观则把义与利统一起来,协调起来,不耻于言利,不耻于求利。对穆斯林而言,没有义利对立的困扰和二者之间非此即彼的选择。追求正当的、合法的“利”,就是“义”。穆斯林常常引用《古兰经》中关于两世兼顾的一段话向真主祈祷:“我们的主啊,求你在今世赏赐我们美好的生活,在后世也赏赐我们美好生活”(2:20)。鱼与熊掌兼得的心理溢于言表,见于行动。从而矫正了中华文明中重义轻利的倾向。三是对重公轻私的矫正。长期以来,中华文明重公轻私,一味强调公,而忽略私,其结果是公私不分,常常表现为公亦为私,私亦为公,貌似护公,实则损公。因为公私不分明,私得不到保护,公也常受侵犯,损公肥私现象,屡见不鲜,见怪不怪。而《古兰经》所表达的伊斯兰文明价值观既强调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确保私人利益不受侵犯,凡无端没收、侵占私人财产或侵犯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被视为非法(《古兰经》2:188)。这种观念或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人类社会的进步,既要靠一地、一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也需要各种文明之间的交流。只有开放、交流,才能不断丰富人类文明的成果,从而造福各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穆斯林在人类文化交流史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一方面把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中华文明的优秀成果传播到伊斯兰世界乃至欧洲,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又把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文明带到中国,从而丰富了中华文明,某些方面还矫正了中华文明的某些倾向。

本文有关《古兰经》各种译本的特点主要参考了林松先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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