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以“私营经济”的名义私有化_民营经济论文

谨防以“私营经济”的名义私有化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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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曾明确规定,今后一律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私营经济)的提法,不用“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提法。

可是,有些人对“民营经济”这个四不像的提法情有独钟。近几年,关于“民营经济”的文章越来越多。不仅在经济理论界,而且某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也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有的经济学家说:“启动消费市场的根本办法在于切实推进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最近某政府部门的一位官员宣称,国家将大力支持民营经济,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条件。但是,究竟什么是民营经济?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目的(或实质)又是什么?至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为了切实、健康地推进改革,有必要对“民营经济”的内涵及实质作一番探析。

“民营经济”是一个模糊而又混乱的概念,涵义可宽可窄,往往因使用者而异,不规范,不科学。据笔者所见,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把民营经济看作一种经营方式,相对于国营经济而言,指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以外的所有企业,即民间经营的经济。它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或经济,只要采取民营方式,都可归到民营企业或民营经济中来。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民营经济所包括的范围,应该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此外,国有企业采取民营方式经营的,也属于民营经济。

这种用经营方式不同来划分经济是不科学的。

众所周知,我们讲的经济,主要是指经济成分,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不同的经济成分。我们讲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们讲经济成分或所有制,包括所有制性质(内容)和所有制实现形式两个方面。所有制性质和所有制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不同概念(范畴)。所有制性质是相对稳定的,它决定所有制形式,而所有制形式则是可变动的,多种多样的。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一种实现形式也可以为多种所有制服务。区别不同经济成分的依据,是不同的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基本内容,而不是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把经济成分划分为“国营”还是“民营”,不能反映一种经济(所有制)的本质属性。这种“民营经济”表面看包罗万象,实际上它不能构成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而只能是依附于某几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或企业的经营方式)。即使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用“民营”来概括,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千变万化,不是简单地用“国营”、“民营”就能概括的。

另一种,是把民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成分,指“民有”经济。但什么是“民有”?什么是“民有经济”?又是模糊的。据笔者所知,大体上有三种涵义:一是指非国有经济。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除国有经济以外,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企业(或经济成分)都属于民营企业(经济)。二是指非公有制经济。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除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以外,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属于民营企业(经济)。三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这三种解释,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企图用“民营经济”这个模糊的提法来取代我国多年来一直使用的“非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提法。

(一)不能用“民营经济”来取代“非国有经济”

“非国有经济”的概念是明确的,指国有经济以外的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成分,既包括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又包括各种私有经济。而用“民营”经济来概括和表述“非国有经济”却变得模糊了,它抹煞了集体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界限,即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限。城乡集体所有制同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虽然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共同发展。但是,它们的所有制性质以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十五大对集体所有制以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分别作出了科学的论述。

十五大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并且特别强调:“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提法则不同。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仔细研究十五大的论述,可以看到集体所有制同非公有制经济是有很大区别的。一是所有制性质不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是私有制。二是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不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处于非主体地位。三是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不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用民营经济这种模糊概念来表述非国有经济,势必抹杀集体所有制经济同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界限,掩盖和抹杀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根本区别。这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极为不利。

(二)不能用“民营经济”来取代“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这个概念十分明确,它科学地揭示了个体、私营、外资等企业(经济成分)的非公有制(即私有制)性质。而用“民营经济”来表述非公有制经济,首先掩盖了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的私有制性质。众所周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建立在劳动者个人劳动基础上的小私有经济。私营经济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关系上的私有经济,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受到公有制制约,但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般性质。而外资经济是完全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经济。用“民营经济”来取代“非公有制经济”的提法,掩盖了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最本质的特征——私有制性质,使本来明确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其次,也抹杀了各种不同的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差别。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虽然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各自的特殊性。比如,私营经济不同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内部存在剥削和被剥削关系),又不同于外资经济(私营企业是中国资本,外资企业是外国资本),因此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具体作用不同。只有具体认识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才能对它们采取相应的政策。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如果笼统地用“民营经济”来表述多种非公有制经济,也不利于对个体、私营、外资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进行依法管理,正确引导它们健康发展。

(三)不能用“民营经济”来取代“个体、私营经济”

“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已使用多年,概念一直非常明确。用“民营经济”来取代“个体、私营经济”,不仅掩盖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私有制性质,而且掩盖了私营经济内部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模糊了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界限。

私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般性质,是由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类)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一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看,私营企业的全部产权(财产所有权)都属于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的决策权、人财物权和经营管理权,一般由企业主来行使,或企业主委托代理人来行使。二是从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结合的方式看,私营企业主占有生产资料,通过对劳动力(雇佣工人)的雇佣,使二者在企业中实现结合,进入具体的生产过程。企业主是支配者,雇工处于被支配地位。雇工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发挥作用,并为企业主创造剩余价值。三是从分配来看,私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为企业主所有,职工所创造的价值(扣除生产资料等消耗补偿后的余额——剩余价值),完全由企业主来支配。因此,无论私营企业采取什么产权形式(独资、合伙或公司制),都不会改变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般性质,以及企业内部雇佣和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用“民营经济”这个提法,掩盖了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及其内在的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私人占有的矛盾,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矛盾),似乎只有“官”与“民”的区别,没有“公有”与“私有”的区别。“民有”这个概念,是十分模糊的,是全体民众所有,还是部分民众所有,还是个人所有?都无明确的界定。因此,从产权形式来分析,“民营企业”这个概念是最不清晰的,极容易产生混乱。用“民营经济”取代“私营经济”,掩盖和抹杀了私营企业内部企业主同雇工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似乎企业主与雇工都已成为企业的主人,不再存在劳资矛盾了。而事实并非如此。在一些私营企业中,收入差距很大,劳资矛盾激化,违法经营严重,引起群众不满。因此,“民营经济”的提法,不利于对私营企业进行正确引导、加强监督和依法管理,不利于正确发挥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当然,我们不同意用“民营经济”来取代“非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提法,并不是要否定“非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这也不是抽象的名词、概念之争。而是因为用“民营经济”这个模糊而又不科学的概念,来取代“非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概念,势必造成思想理论上的混乱,不利于正确地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改革,我国已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私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 而且呈继续迅速扩张之势。 到1998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工业之比,大体上是62比38。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更快,所占比重更高。如,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占55%,福建省占51%,浙江省占47%,上海占47%。个别地方(如福建泉州市、浙江温州市)个别行业(如城镇零售商业与餐饮业)非公有制比重更高。目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新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从理论上得到认同,而且进一步受到法律的保障。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只要依法经营,完全可以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本不需要戴上“民营经济”这顶“四不像”的帽子。

那么,为什么有人要鼓吹“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呢?这要作具体分析。其中,有些人是出于无知,还有些人则是利用民营经济概念的模糊性,借发展民营经济之名来鼓吹私有化。由于“民营经济”的概念模糊而不确定,用“民营经济”这个似是而非的提法来取代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科学而又明确的概念,可以掩盖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私有制性质,因而迎合了一些人搞私有化的需要。

在我国,由于“私有化”主张不得人心,特别是中央一再提出,“决不搞私有化”。因此,除极少数人仍在公开鼓吹“私有化”以外,更多的是打着“非国有化”、“民营化”的幌子,以欺骗群众,掩盖其“私有化”的本质。

什么是“非国有化”、“民营化”?就是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统统“改制”为私营企业(却称之为民营企业),也就是以发展民营企业之名行“私有化”之实。或者说是私有化的一种转弯抹角的说法。

公开鼓吹中国必须走私有化道路的经济学家曹思源先生,直率地道破了“民营经济”的实质。他说:“中国私有经济一大特点是额头上名号甚多:最初借尸还魂,被视作‘民办企业’。后来升了一级,就是‘民营经济’。理论家最早称它为‘民有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填表时就只有两项:‘个体、私营’。有人说概括性最强的是‘非国有经济’。党代会、人代会文件则称之为‘非公有经济’。什么叫非公有?非公即私,就是私有嘛……何必绕弯子说话呢?绕来绕去绕不开,最后还是私有经济的概括最准确。”曹思源直率地提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是不可能脱困,不可能救活的。现实的道路是脱胎换骨,通过产权交易股份制改造使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逐步变为私有企业。同时为新建私有企业大开绿灯,这就是一条绕不开的私有化之路。(《经济导报》2000年5月22日总2670期)

有些人绕着弯子鼓吹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和“民营化”,其结果同曹思源先生讲的私有化之路完全一样,即一方面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逐步变为私有企业,另一方面为“放手发展”、大力新建私有企业大开绿灯。前几年山东某市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全部改为“民营”(即私营),成为“民营化”的典型;最近某报又报道江苏省某县已将县属74家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全部改为“民营企业”,实现了“民营化”。他们是怎样把国有、集体企业改为“民营企业”的呢?那篇报道举了两个典型事例:一是以生产卫生纸为主业,总资产达7000多万元的双灯集团,被个人收购;二是搞棉纺织的金辉集团以4000多万元拍卖,被个人收购后,改名为华宝集团。另外,列为全省五大名酒企业之一的“五醍浆酒业”也正式摘下国有企业的“红帽子”,转为“民营企业”。从此,这个县再也没有公有制工业企业了。可见,“民营化”的实质是“私有化”。

特别要提出的是,有人鼓吹“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实现“民营化”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某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而是要在全国实现“民营经济主导论”。一些人认为:民营经济(即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日见突出,公有经济的优势地位正在消失。在这种格局下,国有经济不再具有主导作用,而应该以民营(私营)经济为主导,即由民营(私营)企业来控制经济发展方向。按照这种主张,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将不再由国有经济控制,而由民营(私营)企业来控制、支配。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迅速丧失,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根本改变性质。其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所述,“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实现“民营化”,是一种违背十五大精神和违反宪法的错误主张,其实质是借发展“民营经济”鼓吹“私有化”。它是伪装起来,诱人走向“私有化”的一个陷阱。“民营经济”,谨防私有化假汝之名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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