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现当代实践看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辩证法论文,中国论文,现当代论文,真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或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学说,历来存在两种基本的理解。一种是本于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的理解。在这两部著作中,恩格斯把辩证法界定为“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①]。恩格斯的辩证法定义是以“物质一元论”为本体论背景、“反映论”为认识论背景的。由此,他把物质自身的辩证法确定为“客观辩证法”,人们头脑中的辩证法确定为“主观辩证法”,后者乃是对于前者的反映。[②]自《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之后,特别是本世纪30年代苏联哲学界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阐释体系以后,恩格斯的上述理解成为正统的理解,在苏联与中国长期居于主导的地位。另一种是卢卡奇、柯尔施等被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是也只能是实践中主体客体相互关系的辩证法。这一辩证法概念是以“实践一元论”作为背景的。卢卡奇在他早期所写的《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中,阐述了他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独特理解。他认为:“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中心的问题是要改变现实”,因而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应当是研究“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这种最重要的相互作用”。卢卡奇特别反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指责他“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这种方法扩大到自然界”[③]。他的理由是,自然界不存在主客体关系这样的辩证法的中心内容。
正确评价对马克思辩证法的上述争论,恢复对于这一辩证法的科学(全面)的理解,并推动它向前发展,一直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重要任务。完成这一任务,不但要有中肯的理论分析,尤其要考察马克思辩证法在实践中的命运。中国人民的现当代实践——第一次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并引导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实践和第二次革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波澜壮阔,跌宕起伏,奔涌向前,它显现了怎样的辩证面貌对于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无疑具有对照、校正、深化、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 对马克思辩证法的文本考察
本文认为:必须把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同实践中实际地发生着作用的辩证法加以对照。这里有必要首先把相对照的一方——马克思辩证法的文本作一简要的回顾和考察,并得出鲜明的结论。
(一)马克思的哲学是以他的“实践论”作为核心与基础的哲学,因而他的辩证法也是以他的“实践论”作为核心与基础的辩证法。
在作为马克思哲学真正问世的旗帜的两篇“费尔巴哈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中,他的哲学的实践论核心是显露得十分鲜明的,这里,没有别解的余地。
其一,他的世界观是把以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为基础的现实世界当作对象的,而不是脱离人和人的实践,用自然科学家的眼光去看一个无人的自然界。这一现实世界的座标系,是以实践着的人的主体和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关联的客体作为横轴与纵轴而建构起来的。
其二,他的认识论是展开了的世界观。从认识论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在实践基础上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揭示主体认识的发生过程和反作用于客体的功能过程。
其三,他的历史观是展开了的认识论。这时,主体展开为各社会集团、各社会个体的主体关系,客体展开为实践中既成的社会结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等),主客体关系展开为改造和发展社会结构、改造和发展主体自身,从而创造社会历史的具体过程。
主客体在实践中的动态辩证关系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一以贯之的轴心,当然也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以贯之的轴心。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原则,它先后在世界观、认识论、历史观的层次上被讨论,得到了充分的展开。
(二)马克思的哲学是对于黑格尔哲学的颠倒。这种颠倒主要在于黑格尔把现实的人化为“自我意识”、把现实世界及其辩证运动化为“绝对理论”的能动运动,而马克思则反过来,把现实的人和人在其中活动的现实世界的运动作为哲学的真正对象。
人们在很长时间里,从“物质与精神”这一哲学基本问题出发,把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的关系归结为主张“物质第一性”的唯物主义对于主张“精神第一性”的唯心主义的关系,因而认为所说的颠倒就只是把精神性的“绝对理论”颠倒为物质世界。其实,哲学基本问题本身是能够也应当深化的:“物质”深化为实存的人的真实生活,深化为人的物质性的社会实践;相应的“精神”也就深化为由人的实际生活所决定并解释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观念。马克思正是这样地深化了哲学基本问题,把黑格尔的“自我意识”还原为现实的人。他自己作了十分明确、不容误解的说明:“黑格尔把人变成自我意识的人,而不是把自我意识变成了人的自我意识。黑格尔使世界头足倒置过来。”[④]由此可见,马克思把颠倒过了的东西颠倒过来,也就是把现实的人,从事实践活动、过着实际生活的人,作为决定性的东西,创立了“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⑤]。
在马克思的哲学里,辩证法的首要方面是人在实践中的自我发展的辩证法。这是扬弃了黑格尔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肯定的,黑格尔哲学的积极成果是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它的“伟大之处在于……把人的自我发展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劳动的结果”。[⑥]在这里,辩证法的联系,最基本的是现实的人与他的周围世界的联系;辩证法的发展,最基本的也是现实的人在实践中的发展。二者都是实践中的主体客体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卢卡奇说得并不错:主客体关系是最基本、最重大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也是主客体关系的辩证法。
(三)马克思在重视主客体辩证法的同时,也极为重视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而方法论的客观基础正是对于辩证法普遍规律的掌握。这是他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又一基本方面。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界定的辩证法概念并非完全没有道理;马克思也是赞同“辩证法规律”的提法的,因为只有掌握辩证法规律,才能把辩证法转化为方法论。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多次写过和说过。1868年5月9日他致函约·狄慈根说:“……一旦我卸下经济学的重担,我就要写一本《辩证法》;辩证法的真正规律在黑格尔那里已经有了,当然具有神秘的形式。这种形式必须去掉。”[⑦]
从辩证法的规律论和方法论的角度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见解是一致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辩证法所揭示的“最一般的规律”,“可以简化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之否定的规律”。马克思《资本论》中所用所论的规律和方法就是对立统一的规律和方法,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和方法,质量互变的规律和方法,以及认识由现象到本质再到现实的规律和方法,等等。
二 辩证法真实结构在现当代中国实践中的展示
中国共产党胜利的革命、建设已经历时3/4个世纪。其间展开的规模宏大、变革深刻、曲折前进的实践活动,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辩证法指导下实施的,又都是对各种辩证法理解的无情的和反复的检验,从这里,显现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真实结构和深刻本质。
(一)现当代中国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必须解决人们改造和创造世界的思想路线问题。而所谓“思想路线”问题就是实践中的主体客体的辩证法问题。
中国共产党人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成果,集中表现在制订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要认真细致地研读毛泽东的著作,我们就完全可以看出:实事求是,就是要克服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达到这些对立面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主观”是主体的观念,“理论”是主体的理念,所以归根到底是要解决主体与客体的矛盾问题,解决这个最重要的辩证法问题。现当代中国实践鲜明地显示出:实践中的主客体辩证关系,有其静态方面和动态方面。从前一方面看,要解决好“主体能动性”和“客体制约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具体到历史观层次,就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性,同尊重历史的既得前提的客体性二者同一的问题。毛泽东在阅读艾思奇所编《哲学逻辑》时,赞同其中的观点,认为辩证法“最重要方面是能动性”,辩证法在中国的任务是“提高中国人民的能动性、热情,鼓吹变革现实的中国是可能的。”[⑧]这是来自中国人民伟大实践的辩证法真谛,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从后一方面看,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实践中确立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关系,又通过实践,消解这种对立,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要研究清楚这一从对立到统一的辩证过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显示出:这个解决的过程,是从:“实事”即从客观事实出发,经过现象的认识到达本质的认识,再到达作为现象与本质之统一的现实的认识即达到求“是”的目标,建立理论观念;再以理论为指导,进行现已被人们熟知的“决策”和“设计”的工作,建立实践观念;再以实践观念为指导,通过实践,改造世界和创造新的事物、新的世界,并用实践来检验和校正原来的“理论观念”和“实践观念”。这个过程,具体说来,也就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过程,它充满了辩证法。
(二)现当代中国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又必须解决人们改造和创造世界的思想方法问题。而所谓“思想方法”问题就是规律和方法的辩证法问题。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中的统摄性规律。我们可以把辩证法的其它规律看作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因此思想方法中的根本方法是矛盾分析方法。在解决主客体关系时,第一要解决建立“理论观念”的问题,这里用得着反映性的矛盾分析方法。通过矛盾分析,描述对象自身的矛盾,把握其本质和规律;第二要解决建立“价值观念”的问题,这里用得着评价性的矛盾分析方法,或者说发挥矛盾分析方法的评价功能。通过这样的矛盾分析,描述主客体的价值关系,确定主体遵循的价值准则;第三要解决建立“实践观念”的问题,这里用得着规范性的矛盾分析方法,或者说发挥矛盾分析方法的规范功能。
矛盾分析方法的描述功能、评价功能、规范功能是在解决主客体关系中连续使用的,只有依次发挥这三项功能,本来对立着的主体与客体,才能逐步克服对立,达到统一,认识得以展开,历史得以创造。
在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面临诸多矛盾,有许多矛盾是旧阶段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而在新阶段的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我们作为主体的任务就是要客观地反映这些矛盾,全面地评价这些矛盾,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的方法是通过调整,在质上建立起矛盾诸方面的合理结构,在量上建立起矛盾诸方面的适度平衡。这里,不是一方消灭一方,而是共同发展,在发展中协调、平衡。当年,毛泽东写《论十大关系》已经提出了这种处理方针。例如,沿海和内地,不是削弱沿海而加强内地,而是发展沿海来带动内地;国防与经济、农业和工业、国家和企业、中央和地方等等关系也无不如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这是在《论十大关系》和邓小平关于处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矛盾的思想的基础上又一个阐明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重要著作。
(三)现当代中国实践证明:辩证法的主客体关系方面和辩证法的规律和方法方面是相互紧密联系的,二者可视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经线”和“纬线”。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作几点分析:
第一点:从思想路线与思想方法的关系来看。先看思想路线。思想路线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路线;这一条认识路线则是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归根到底是主体与客体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路线。思想路线——认识路线——主客体统一的辩证法,体现了哲学的人学本质,又体现了哲学的逻辑学特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正确的逻辑展开只能是主客体关系及其诸范畴的逐次展开。再说思想方法。思想方法的基础是辩证法的规律论与方法论;这个规律论和方法论是以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分析方法为统摄的。很明显,思想方法是从属于和服务于思想路线的,它是被串连在思想路线的各个环节。这证明,辩证法的规律和方法论,是串连在辩证法的主客体关系论中,服从于和服务于后者的。
第二点:从实践学说与矛盾学说的关系来看。毛泽东写了《实践论》与《矛盾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两论纵横结合,构成毛泽东哲学思想的骨架。从本文的研究任务分析,《实践论》是阐明认识路线的,是以实践中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理论实践)关系为主题的。《实践论》是认识论也是辩证法。认识论本来就是辩证法,“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⑨]。实践论还应当是历史观(这一点,在毛泽东所著《实践论》中已有论述,但未展开,今天写《新实践论》,是应当写到实践论的历史观的),在历史观层次上讨论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历史观也是辩证法。《矛盾论》是阐明辩证方法的,是以辩证法的最根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最基本方法——矛盾分析方法为对象的。《矛盾论》是辩证法,同时也是认识论。特别是界定“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⑩],把“个别——一般——个别”当作认识论的一项基本方式而同“实践——理论——实践”公式结合,更突出了矛盾学说的认识路线意义,也就是突出了辩证方法论学说对于主客体辩证关系学说的价值。共性个性相互关系的原理,既是矛盾方法论原理,又是主客体辩证法原理,它是辩证法两条基本线索的纽结,也是实践论与矛盾论这“两论”的纽结。它被称为“精髓”,是实践经验的哲学总结,也是辩证法理论的升华。
第三点:从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的内在结构看。邓小平是在认识论与历史观相同一的意义上讨论辩证法的,着重指明中国人民创造历史的路线和方法。邓小平在我们所说的辩证法的“经线”方面,提出了值得研究的一系列新问题。邓小平特别强调在开辟社会主义新道路、创造社会主义新体制、争取社会主义新胜利中的主体能动性,并且指出,这种能动性首先应当表现为敢于实践、勇于开拓的精神方面。同时,严格考察世界和中国,明确中国的国情与它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对发扬主体能动性提出了规范要求。邓小平还特别重视“目的”和“手段”范畴,把这对范畴提升到关系实践指导规律的很高位置。所谓“实践指导规律”,或正确的实践观念,无非就是条件、目的、手段三者的客观必然联系:从客观的条件(主客体两方面条件)系统中确定能够达到也必须达到的目的;在能够选择的诸多手段中择定足以达到目的的手段,这就构成了正确的决策,使决策具有实践指导规律的意义。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邓小平选择了市场经济,他把社会主义社会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手段结合在一起,开辟了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道路。(11)所有这一切辩证法问题,都是以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为轴心的。邓小平在我们所说的辩证法的“纬线”方面,即在辩证规律论和方法论方面,同毛泽东一样,特别强调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分析方法。邓小平在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分析方法问题上,更多重视的是它的评价功能,特别是规范功能。所谓“两手抓”,不是反映性的,而是评价性与规范性的。邓小平用矛盾观点对待改革开放的价值,进而确定扬其正面价值、抑其负面价值的实践指导方针,即“两手抓”。辩证法“纬线”的三重功能是依托于“经线”(即主客体实践关系)的展开过程(从把握客体到把握主体,到把握主客体的统一)而建立起来的。没有“经线”也就没有“纬线”;另一方面,“经线”上主客体辩证关系的认识,也要处处运用对立统一方法,在这个意义上,“经线”也离不开“纬线”。
正在中国改革、开放、建设中亦即中国人民创造自己历史的过程中活生生地起着作用的辩证法,首先是实践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辩证法,它指明了一条创造中国新历史的思想路线;同时也是以对立统一规律为统摄的普遍规律和普遍方法的辩证法,它提供了一套服务于正确思想路线的正确思想方法。这就是实际生活告诉我们的结论,它证明着马克思原初的辩证法思想的正确性。
三 对辩证法的两种理解的分析
我已经从文本考察与实践考察两个方面论证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结构。这就涉及到我在本文开头所说的“恩格斯理解”和“卢卡奇理解”。在这篇文章的最后部分,我想再对这两种理解的局限性作一些分析。
(一)对“恩格斯定义”的分析。
恩格斯和马克思,同为马克思主义伟大理论的创始人,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伟大贡献是众所周知的。我在这里,只是就他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提出的“辩证法定义”进行讨论。我在前述两部分从一个侧面肯定了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的“普遍规律”,但应该指出,恩格斯的辩证法定义是不完整的。问题在哪里呢?
第一,在恩格斯定义中,实践论失去了它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的地位。
在19世纪70~80年代革命处于低潮,马克思恩格斯都退回书斋从事理论工作的时候,恩格斯把注意力放在“自然辩证法”或“自然科学辩证法”的研究上。他总结当时自然科学的成果,确立了“运动形式”范畴,进而建立起“运动着的物质”,“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的本体论观念。在这样的“自然辩证法”中,人类及其实践活动只被看作是物质世界的一小部分和一小阶段。
恩格斯在确立“自然辩证法”的上述理念后,把整个世界划分为三个领域即“自然界、人类社会、人们的思维”,把辩证法整体一分为三,即分为“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又归并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在这样的思维过程中,社会实践问题首先变成小小的局部问题,然后就在“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两分中进一步缩小为一个“隐性项”(因为客观辩证法中有着社会实践的蕴含)。
恩格斯在外延方面作了这样的扩展之后,规定了辩证法的内涵,这就是在三个领域中共存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如前所述,既然“自然辩证法”在整体上只有永恒运动着的物质,那末抽象出来的“普遍规律”就没有任何实践论内容。由此完成的辩证法定义就完全是一个非实践论的定义。
第二,在恩格斯定义中,实践中的主体、客体辩证关系只具有辩证法普遍规律的特殊表现的意义。
在恩格斯的“辩证法”定义中,实践论没有多少地位,更没有核心地位,因此,作为实践的基本内涵的主体客体关系也就不是一个整体性问题。当然,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也是一种矛盾,因而也适应对立统一方法。但是,在恩格斯辩证法体系中,它毕竟只是同其他各种特殊矛盾(诸如最普遍的、可直观的上下、左右、高低之类特殊矛盾)“平起平坐”,只是“应用逻辑”的对象。
长期以来,我们的辩证法教科书中,在讲了三大规律以后,专写一章“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似乎三大规律的逻辑形式不是“范畴”,似乎其余范畴只是“剩余物资”,机械地放在一边,完全看不出这些范畴与三大规律的内在联系。其实,这些范畴中,“现象——本质——现实”范畴群极为重要,它们是用来描述呈现在主体面前的客体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现实”是必须当作实践、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可能”与“现实”范畴也很重要,当作实践来理解的“现实”中所包含的可能性当然也必须同样理解。可见被甩到一边的范畴群正是唯物辩证法的一条基线,即主体客体相互关系的辩证法。我国哲学界忽视主客体辩证法的研究,当然也就忽视主体辩证范畴的研究。例如,“生命”范畴是主体辩证法中的起始范畴,黑格尔说:对于“生命”的“最初判断就是:生命把自己作为个别的主体而和客观的东西分隔开来”(12)。对于这样的矛盾,过去的“唯物辩证法”并未予以注意。其它的主体性范畴如“需要”、“目的”等等,也没有多少地位。
由于主体辩证法研究很少,主体客体关系的辩证法也就难以展开。
第三,在恩格斯定义中,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相统一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的统一,是在以实践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逻辑体系)中的统一。它们具有同一的客观基础,这就是人类的实践史。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都是作为人类认识的总和、总计、总结而形成的。辩证法的规律是人所把握的,不能不受人的实践进程和相应实践格局的影响,理论辩证法只能具有历史形式,而不可能具有永恒不变的形式。从矛盾的研究再进展到矛盾群的研究再进展到“系统”的研究,就是辩证法规律受实践制约的最明显的事实。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又具有统一的主题:研究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统一,研究这一对立统一关系的展开过程(形成辩证法的逻辑经线)和展开过程的诸环节上使用的方法(形成辩证法的逻辑纬线)。但是,把辩证法理解为“自然、人类社会、人们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辩证法就只有认识方法的意义,而不具有认识路线的价值,后者属于认识论,属于辩证法的“应用”,这就使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分离开来了。
(二)对“卢卡奇理解”的分析。
卢卡奇的哲学思想具有鲜明的个性,他的辩证法理解特别值得研究。我在前述两部分中,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卢卡奇所说的辩证法基本问题是主客体关系的论断。但是,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中对于辩证法的理解陷入另一种片面性,这就是不承认辩证法的普遍规律。问题出在对恩格斯理解的极端批判态度上。
第一,在卢卡奇理解中,实践论成为否定辩证自然观的理由。
马克思历来强调自然界与历史的统一,自然观与历史观的统一。人必须承认自然界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事实,必须承认自然界虽然进入人类生活的座标系中,但它们始终有着已被人们认识与改造和未被人们认识和改造的界限,无论在广度方面和深度方面都是如此;必须承认自然界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这些规律是人们在实践中把握的,实践也证明着它们具有客观性。由此之故,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存在着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辩证法”部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们不同意的是以“自然辩证法”这一局部性哲学理论代替以实践为基础的现实世界作为对象的哲学体系。
第二,在卢卡奇理解中,辩证法的规律和方法没有得到重视。
卢卡奇对马克思所肯定的辩证法规律的忽视是明显的。卢卡奇很推崇黑格尔,他要“通过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方法论的革命和扩展来恢复马克思理论的革命性质”。但是他对黑格尔哲学的注意中心,仍然是主客体关系,他把“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主体—客体的统一”当作是研究方法的“最终哲学基础”(13)。对于黑格尔所阐发的诸辩证规律,没有给予更多的注意。
第三,在卢卡奇理解中,忽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因而也没有贯彻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相统一的原则。
大家知道,在列宁及其之后,马克思主义者特别重视认识论、方法论问题。因为他们的历史任务,是要实际地并胜利地领导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或人民民主革命,他们需要一条正确的思想路线和一套科学的思想方法。卢卡奇们也许是因为不承担实际的革命领导责任,严重忽视认识论、方法论研究。在他写的《历史和阶级意识》中看不到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论述。卢卡奇在该书1967年“新版序言”中承认,由于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仅仅看作是“社会哲学”,它的“认识论职能”和“方法论”价值被“破坏”或“歪曲”了。(14)在我看来,卢卡奇那时还不了解认识论的本体论前提;(15)不了解认识论与历史观的抽象与具体的同一关系,因而空化了认识论层次。这是他脱离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统一原则的理论原因。
注释:
[①]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页,参看同书第484页。
[②]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页。
[③]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页,第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44~245页。
[⑤]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7页。
[⑥]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
[⑦]参看《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83页。
[⑧]《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页。
[⑨]列宁:《谈辩证法问题》,《列宁全集》第55卷,第308页。
[⑩]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页。
(11)参看邓小平:《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1页;《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页。
(12)参看列宁:《哲学笔记》,《列宁全集》第55卷,第171页。
(13)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新版序言(1967),第25~27页。
(14)同上;第21页。
(15)参看徐崇温:《用马克思主义评析西方思潮》,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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