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波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黑河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164300)
【摘 要】本文针对住宅楼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改建为小型人员密集场所这一现象,阐述其存在的非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及如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增强其消防安全条件,如何从根本上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关键词】住宅;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探讨
现实生活中,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底部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大多由商业服务网点改造而成,导致其所在住宅建筑的使用性质改变。由此产生一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如擅自变更建筑使用用途,公众聚集场所无法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等。如何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笔者将在文中进行探讨。
1.住宅楼底部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类别界定
如何确定住宅楼底部改建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时所依据的标准呢,首先要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商业服务网点的基本概念。
1.1人员密集场所概念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将人员密集场所定义为: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将公众聚集场所定义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2商业服务网点概念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 -2014)5.1.1条将民用建筑分为2类: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1.3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概念
为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保持统一,本文中笔者将住宅楼底部设置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定义为设置在住宅楼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
1.4设置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住宅建筑定性
进一步分析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概念,小型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比人员密集场所范围进一步缩小,较为常见的有:小旅馆、小饭店、小网吧、小歌厅、小游戏厅、小台球厅、小超市、小养老院、小托儿所和幼儿园等。对比住宅建筑和商业服务网点等概念,可以看出住宅楼内设置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后,在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应定性为公共建筑。
2.商业服务网点改建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产生的问题
2.1使用性质改变,合法工程变违法工程。商业服务网点改建人员密集场所,导致了使用性质从住宅建筑转变为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合用,从而需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原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场所,局部变成了违法使用工程。
2.2一些多层建筑转变为了高层建筑。住宅建筑中高层与单、多层的临界点为27m,而公共建筑中高层与单、多层的临界点为24m,导致了建筑高度界于24m和27m之间的多层住宅建筑,跃变成了高层建筑。
2.3安全疏散距离相应减少,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消防设计时,袋形疏散距离单多层建筑为22m;若改变使用性质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时,疏散距离减少到了20m;若商业服务网点改建为歌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疏散距离减少到了9m。且上述场所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改建时往往需要改变建筑结构,增设室内楼梯或室外楼梯来解决。
2.4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依据标准不统一。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若商业服务网点改建人员密集场所,则需根据建筑体积确定,体积大于5000m3的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住宅楼底部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3.1用火用电较多。小网吧、小游戏厅等场所用电量大,小饭店厨房内使用明火或液体燃料。
3.2人员相对密集。营业期间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较多,小饭店高峰期可达100人以上。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几乎24h均有人停留。
3.3安全出口数量少。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大多只有1个安全出口。设置幼儿园、老年人建筑、歌厅、网吧等场所时,无法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4违规增加层数。一些开放商为了经济利益,将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设计成4m甚至4.5 m以上。底部的二层建筑经过改造,变成了三层,导致人员疏散距离不断增加,人员逃生困难。
4.改善住宅楼底部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商业服务网点改建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方面严格控制,增强其消防安全性能。
4.1增强防火分隔条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必须独立设置。相邻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保证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300m2的区域内,避免火势蔓延扩大。
4.2增加安全疏散条件。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或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至少每层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设置逃生带和逃生软梯。目的是避免此类场所使用用途为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时产生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距离超长等问题。
4.3增加室内消火栓数量。场所内每层应设置2个消火栓,且保证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可设置1个双阀双口消火栓。
4.4增设自动消防设施要求。建筑面积超过200m2时,设置简易喷淋系统,建筑面积超过100m2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4.5加强火源电源管理要求。场所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暗敷,明敷时必须穿阻燃管保护。除建筑的厨房外,其他场所严禁使用明火。
4.6增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并使地面照度不低于3.0lx。
4.7严格控制建筑层高。增加对层高的限制,每层的层高不应高于3.5m。有效防止个别业主违规增加建筑层数。
5.如何使住宅楼底部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由非法变合法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定性为住宅建筑有所疏漏。笔者认为,可将设置在住宅楼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也列为一种特殊的住宅建筑,使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设计中有章可循。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通过增加和修改一些消防技术条文的来实现。进而使住宅楼底部设置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实现由非法向合法的一个良性转变。
结束语
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改建小型人员密集场所这一社会现象,在今后还将继续存在,违法场所存量将继续增多。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适当扩展住宅建筑的概念范畴,并修改完善相关条文,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S].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S].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4.
作者简介:
唐玉波,男,1978年12月生,黑龙江省海伦市人,现任黑龙江省消防总队黑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大学本科,从事消防监督工作13年。
论文作者:唐玉波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6月总第2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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