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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信托业的主要信托产品
据用益信托工作室数据显示,我国现有59家信托公司,2006年1~9月,已发行了399个信托产品,信托融资额为471.5亿元,涉及信托贷款、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受益权转让、证券投资等。具体信托产品及其融资额见下图。
中国信托产品分类统计
资料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
从图中可看出,现阶段我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重点为资金信托,而且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93.2亿元)和房地产(144.2亿元)、证券投资(91.5亿元)领域。
(一)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托产品
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真正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业务以来的第一选择。而利用信托业进行融资以弥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不足,也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筹集项目资金的重要渠道。在《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当天,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率先推出了“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开辟了我国《信托法》实施后信托业务之先河,它是中国第一个真正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产品。
(二)有关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
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方式期限弹性较大,可以降低房地产公司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仅北京公开披露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就达到20多个亿。2006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外基金将大举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金融国际化的时代已经来临。目前,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政府纷纷争取内地的物业到其所辖的金融市场去发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三)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凭借着信托连通货币市场、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优势,信托产品对证券市场的渗透也与日俱增。随着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回暖,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纷纷进入股市。2005年1月,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基金债券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率先进入证券市场。之后,吉林信托、百瑞信托、金信信托等也纷纷推出证券投资信托品种,部分信托产品的设计直接向基金看齐。据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1~9月,信托公司投资证券市场领域的信托产品比重正逐渐上升,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领域的信托产品规模差距日益缩小。
二、加快我国信托产品创新步伐
(一)个人资产信托产品
个人资产信托在国外是最典型的信托业务,而当前我国信托产品绝大部分局限于法人信托,个人资产信托产品开发力度不够。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和储蓄存款也在高速增长,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境内居民储蓄存款已超10万亿元。但对于普通收入居民而言,虽有一定存款,但要么从事于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要么极不情愿地将钱交给低收益的银行储蓄。因此,个人资产信托作为风险低于股票、收益又高于储蓄的中间性金融产品,在我国个人资产理财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切实的可行性。
目前,国内仅推出了一些银信合作的个人理财产品,如2006年10月兴业银行推出的“A+3”理财挂钩信托计划、民生银行推出的T11、T12和T13个人理财产品等,这些个人理财产品是信托公司借助银行众多的营业网点来销售其资金信托产品且收益高于银行储蓄。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在个人资产信托产品开拓创新方面有着极为广阔的空间,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结合居民个人储蓄观念开发信托产品。我国境内居民储蓄存款过高,一方面是由于百姓固有的储蓄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养老、医疗、教育制度还不完善,百姓通过存款以防不测。因此,可结合居民个人储蓄观念,开发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居民储蓄功能的信托产品,如个人储蓄养老信托、个人储蓄教育信托、个人储蓄医疗信托,甚至个人储蓄住房信托等。
2.完善推广信托产品的手段。首先应建立起推广信托产品的服务网络。通过四通八达的服务网络,便利信托产品销售。其次应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和普及信托思想。由于我国的“一法两规”从2001年后才正式实施,真正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广大居民个人对其知之甚少,对信托的认知远不及对银行、保险、证券的认知。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因此,信托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和普及信托知识,逐步使居民个人了解和认同。另外,应大力发展电子化信托产品交易。在国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电子化交易也已相当成熟。但比较而言信托业的电子化交易程度却极低,因此作为信托公司应大力发展电子化交易,以便利个人资产信托产品的推广销售。
(二)有关信托保险合作互动方面的产品创新
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迅速集聚,为保险业和信托业奠定了共同的基础,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截止到2005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到1万多亿元。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他为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不违背分业经营原则下对各自的功能、渠道、业务流程和环节进行创新和重新组合,如进行相关的业务代理、利用保险的营销渠道弥补信托产品推销的私募限制、共享营销网络、降低成本、提高双方的竞争力、支持核心主业发展以及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信托业与保险业也可在国有财产、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共同开发产品,发掘有利于相互品种设计的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从而使信托业、保险业显示旺盛生命力。另外,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应成为信托公司设计信托产品所考虑的重点。
(三)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创新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构成中除了公募基金、券商资金、股民个人资金、境外投资机构资金之外,还有一个数量极其庞大且实力不可忽视的民间私募基金。但国家有关私募基金规范化、合法化的政策一直未能出台,所以,当前的私募基金尚处于灰色地带,私募基金也一直在寻找其“合法化”的途径。
信托公司除自身投资证券市场外,也可与民间私募基金共同设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这样一方面信托公司为私募基金提供一个法律架构,为其公开、公正、规范的运作提供了平台且可赢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另外一方面私募基金以主动纳入监管和自身透明的方式“上岸”,走上合法化之路。此种信托产品无论对于信托公司、私募基金乃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据笔者所知,目前仅上海国际信托等极少数信托公司开始了此类信托产品的创新尝试,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种信托产品必将在证券市场中大行其道。
(四)国有资产及企业信托产品创新
根据《信托法》赋予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信托公司可根据每个国有资产项目的自身特点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巧妙利用并创新信托产品。如2003年5月衡平信托推出的“成都精图大厦烂尾楼资金信托项目”便是一个化腐朽为神奇的典型性信托产品,可以说该信托产品将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此类信托产品尤其适合于国有企业改组、破产清算、盘活不良资产等资本经营活动。另外,针对企业债券发行问题可推出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产品。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已得到广泛运用,是一种在理论、实践上都很成熟的业务模式。它可以看作偿付风险转移到企业内部的具体资产,类似于银行抵押贷款中对贷款偿付风险转移的处理。透过该信托产品,发债公司可顺利地发行附担保公司债,从而达到筹资的目的,同时投资者也可规避部分或全部的偿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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