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发展及其历史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地位论文,资本论文,商品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宋代商业性农业、民营手工业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比例的增大,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的越来越商品化,城市商业特别是集镇商业的繁荣昌盛,国内外市场尤其是区域市场之间联系的增强,以及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商品经营资本的发展。其经营主体已扩展至官吏、皇室、士人、僧尼、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城镇市民以及浮游流亡诸阶层。其营运方式则呈现长短途贩运、产销一体、行商坐贾联营、批发零售结合以及包买包卖等多种类型。经营资本的发展对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显明地展现出中国古典商业资本由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转变的过渡性质。
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曾带来工商经济的几度繁荣和昌盛,较早的出现了如司马迁《史记》中所记载的临淄、陶、睢阳、邯郸、洛阳、成都等一批相当繁华的商业城市,并呈现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富商大贾周流天下”[1]那种商人资本异常活跃、获得较大发展的情景。但是,中国古代商业资本发展的主流却是长期作为封建自然经济的附庸而存在。客观地评价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商业资本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历史地位,对深入研究我国古代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探讨封建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以及讨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都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本文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商业资本分为两个形式或亚种,即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2]的分析方法,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将着重对宋代商品经营资本发展的历史动因、基本构成、运作方式、社会作用及其时代局限性等问题,作进一步的论析。货币经营资本的考察则俟另文。
一
宋代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比之前代有了较为显著的提高,表现出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若干新特征,商品货币经济和商业资本发展亦有诸方面表现,学界多有论述。但是,宋代商业资本尤其是商品经营资本发展的直接动因和历史条件是什么,则鲜有论说,或述之未详。笔者认为,宋代商品经营资本之所以获得长足发展,其经济基础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商业性农业经济比例的扩大和农副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自唐末五代以后,在消除了封建割据、初步实现了大一统的局面之下,宋代农业经济随着垦田面积的扩大、水利事业的兴修、生产工具的进步与改良、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推广、粪肥的使用以及精耕细作式经营方式的采用等,单位面积产量有了显著的提高,形成了诸如两浙地区等能够提供较多商品粮那样的生产基地,从而使商业性农业经营比例扩大。对此,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一书中有翔实的论述,此不赘举。
由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形成了诸如桑蚕、棉花、茶果、花卉、蔬菜、药物以及林木等经济作物种植区,极大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因此,“日益专业化的种种农业区域(和农业系统),不仅引起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之间的交换,而且也引起各种农产品之间的交换”[3]。关于农副产品的商品化趋势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市场交换扩大,在当时各地区各行业中都有若干突出的表现。如平江府太湖洞庭山地区,“多种柑橘桑麻,糊口之物,尽仰商贩”[4]。杭州富阳地区桑蚕业发达,但地狭人稠,农户自己所种粮食,“仅支半岁,半岁所食,悉仰客贩”[5]。歙州农户则多“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仰其米自给”[6]。铜陵“丁家洲阔三百里,只种萝卜卖至金陵”[7]。他如川陕、两淮、江浙、福建等地的茶农,亦主要是“采茶货卖,以充衣食”[8]。
此外是家庭畜牧产品商品化比例的增加。如耕牛已成为当时从南方贩运至北方的一项重要商品。广西路是产牛最多的地区,北方乏牛地区即“多自湘广商人驱至民间贵市之以给用”[9]。甚至在养猪业中,也已出现养猪专业户。洪迈在《夷坚志》中就曾记载:江陵有一农户世以养猪为业,其喂养的“商品猪”皆由一个居住在五十里外的村侩全部包销,“贩往外地出售”[10]。
第二,民营手工业比例的扩大和手工业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宋代手工业行业同前代一样,仍分官、民两大类。官手工业作坊的产品因主要是供应皇室、官府和军队等的需要,所以很少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而在私营手工业中,除了与农业相结合的农副业生产以外,当时已大量出现与农业生产相脱离的城乡个体手工业经营者和手工业作坊,有的还进行规模经营,被时人称之为“富工”。其产品自是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市场上出售,故手工业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亦比前代有较显著提高。如纺织业中就形成了一批独立的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纺织业作坊,这在宋代文献中,有“机户”、“织户”、“锦户”、“绫户”、“绸户”和“机织户”等称谓。梓州即有“机织户数千家”[11]。婺州城“民以织作为生,号称衣被天下”[12]。
其他手工行业,如苏州“织席最良,给用四方”[13],有大批织席户。成都府城南居民多以造纸为业,为纸坊户。遂州遂宁制糖业为宋代之冠,则多“糖霜户”。诸如此类,反映着手工业产品市场的扩大。
第三,城镇商业的繁荣和各区域市场之间联系的增强。宋代城市较前代有了明显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当时人口数达十万户以上的大中城市已增加到四十多个,并涌现出北宋东京汴梁、南宋临安杭州等堪称当时世界一流的国际性大都市,同时又是商业繁华的大商埠。这在《梦梁录》、《都城纪胜》、《西湖老人繁胜录》、《武林旧事》等书中有较翔实的记载,无庸多引。
城市的兴盛,也带动了市镇的较快发展,成为新兴的商业市场。据统计,北宋市镇的数量至少在一千九百个以上,南宋的市镇也在一千三百个以上。其中有些市镇的商业规模已超过某些州县城。如仅从宋政府征收的商税额来看,京东路密州信阳镇商税额为一万零五百七十六贯,超过京东诸县城中商税最高额安丘县城的六千四百七十四贯,莱州海仓镇的商税额更超过莱州城一倍以上,反映了宋代市镇商业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
同时,在各地区还分布着数量更多的乡村集市、庙市等初级商业市场,形成了与城镇市场紧密联系的广阔市场网络,从而为商品经营资本提供了更宽阔的活动舞台。
第四,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日渐提高。随着城市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宋代城市人口的较快增长成为普遍趋势。如唐代汴州,城市人口只有五十多万人,到宋代太宗时期,已号称百万,到北宋中期,更达一百五十万人左右,百年间翻了三翻。苏州的城市人口也是号称“十万人家”,被视之为“江南巨擘”。鄂州城因人口增加,发展较快,被称之为“岭南大都会”。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加,促进了市场消费需求的增长。仅以宋首都开封为例,居民的粮食需求除去每年漕运江淮湖浙的数百万石米粮以外,平时各地粮贩入城贩卖“商品粮”的即数以千万计。据《东京梦华录》载:当时每天一大清早,各地来卖麦面米粮的粮贩,“用太平车或驴马驮之,从城外守门入城货卖,至天明不绝”[14]。在苏州的粮食市场上,史籍中提到的“安吉斛”、“平江斛”等米商尤为活跃。
即便是在乡镇,随着各种种植专业户、养殖户、专项器物制作户以及各类手工业个体户的迅速增加,也使他们与市场紧密的联系起来,刺激着他们的消费需求的增长。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15]而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即正是活跃在当时大大小小市场上的商品经营资本。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为商品经营资本的积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基本构成,时人从经营形式上分为行商和坐贾两大类,即所谓“行者为商,坐者为贾,凡开店铺及贩卖者皆是”[16]。而今人或根据其经营商品而分为奢侈品和海外贸易中的商人资本、专卖商品贸易中的商人资本以及民生用品贸易中的商人资本等三大类。笔者认为,要阐明宋代商人资本的性质,评价其历史地位和社会作用,最重要的首先是考察其经营主体,并揭示其自身特点。
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基本构成较前代更为复杂,组成面更广,大体上可主要分为以下诸阶层:(1)官员和胥吏。(2)皇室和国戚。(3)士人和乡绅。(4)寺庙僧尼。(5)乡村农户。(6)乡镇个体手工业者。(7)行商和坐贾。(8)城镇市民。(9)浮游流亡人户。(10)其他人户。
官吏经商,历代有之,到宋代则更为普遍。不仅大官僚经商,小官吏也经商。不仅在职者经营,致仕退休者也经营。如王安石所说:“今官大者往往交贿遗,营资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17]甚至连那些以入粟、捐纳得官爵的人,也要借助其官号来经商牟利。对此,宋政府曾下令“禁止市井营利之家,不得以官号揭榜门肆”[18]。宋代官吏经商日成风气,追其根源,滥觞于宋初因袭前代弊政而没有加以有效的限制。据史载:“自五代用兵,多姑息藩镇颇恣部下贩鬻。宋初,功臣犹习旧事。”[19]至一发而不可收拾,或假借职权经商,或以公入私,或派遣部属仆人经营,或纵使家人子弟买卖。对此,学界已有专文,此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皇亲国戚、宗室子弟也都加入经商行列,“逐什百之利,为懋迁之计,与商贾皂隶为伍”[20]。此风之盛,甚至亦影响到尚未取得功名的在学士子。南宋时期杭州城内的“行朝士子,多鬻酒醋为生”。[21]“蜀士嗜利,多引商货押船,致留滞关津”[22],连赴考的日期也耽误了。
宋代僧侣经济势力很大,其上层僧侣常“多聚货泉”[23],有的甚至“富钱数万”[24]。因此,他们多通过商品经营,增殖财富。如“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25]。而京城开封的道士、尼姑也一齐卷入商品市场的涡流之中,有的卖蜜煎,有的“卖绣作、领抹、花朵、珠翠头面、生色销金花样袱头帽子、特髻冠子、绦线之类”[26]。连相国寺的和尚也冲破戒律,开设卖猪肉的烧猪院。僧人惠明还成了一名善做大肉佳肴的名厨师。
然而,在上述商品经营资本中,亦官亦商、官商结合,或凭借特权,或倚仗某种垄断,其经商的弊端是十分清楚的,其寄生性与封建依附性也是相当突出的,不仅不会促进商品市场的正常发展,而且对商品市场经济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果说他们参预商品经营有一定积极作用的话,那也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社会上“重农贱商”的传统观念,有利于商人地位的提高。
因此,在探讨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构成时,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考察由于农村家庭手工业与原料生产的分离而出现的农民向商业的转化,以及由于手工业生产规模扩大和手工业者蜕变为商人这些突出的社会现象。大量的史料记载说明,在宋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历史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向商品经营资本的转化成为不可避免,亦成为宋代商品经营资本发展的突出特点。
由于商业利润的吸引,从北宋初年起,就有大批农民弃农经商。“子欲富矣,何用为富?农不若工,工不若贾”的观念因此流行开来,“民乐负贩”,“去为商贾”[27]的也就日渐增多。从北宋至南宋,农民经商更为普遍。知岳州范寅敷即说:“本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28]朱熹提到当时南方乡村多有“营运店业兴盛之家”和“有些小店业、买卖微细”[29]之户。据估计,前者多为乡绅地主兼营商业,或者是脱离农业的商业户,后者则可能是兼营或专营的一般民户。甚至家业钱“二十千之家,必庸贩以自资,然后能糊口”[30]。
至于手工业者兼营商业和完全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的就更为普遍,其中成为富商大贾者亦不乏其人。如北宋开封有“许大郎者,京师人,世以鬻面为业,然仅能自赡。至此老颇留意营理,增磨坊三坊,买驴三四十头,市麦于外邑,贪多务得,无时少缓,如是十数年,家道日以昌盛,骎骎致富矣”[31]。南宋杭州城内,“有专以打造金箔及铺翠销金为业者,不下数百家,列之市肆,藏之箧盖,通贩往来者,往往至数千人”[32]。象磨户许大郎和那些金银手工匠人兼营或完全转化为商人而成为商品经营资本的,就完全是在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在商品市场上形成的独立资本。他们将“会促使生产越来越具有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性质,促使产品越来越转化为商品”[33]。而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真正革命化的道路”,就是“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34]。因此,在探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时,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发展表露出许多值得注意的新特点。
同时,由于商品市场的扩大和进入流通市场的商品量的增加,也促使宋代商品经营资本越来越发展为规模经营。就数量来讲,宋代的商品经营资本还多是中小商人居主要地位,但也越来越多的涌现出“营运本钱,动辄万数”的大商人。北宋开封为“富商大贾所聚”,“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35]。这也许是夸大的说法,但许多商铺的规模和交易量的确很大。有些酒店即有正店,又下设分店,称作“脚店”。有些饭店能拥有五十余炉,雇工达一二百人。有些金银彩帛交易之铺,其规模更大,“动即千万,骇人闻见”[36]。南宋临安珠子市的交易,“动以万数”。临安商人吴氏,“以珠为业,累资数百万”,号称“珠子吴员外”[37]。如果说珠宝金银商是例外的话,那么在其他商品经营中,仍能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如邢州张氏,以贩布“起富,资十千万,邢人呼为布张家”[38]。“鄂州富商武邦宁,启大肆货缣帛,交易豪盛,为一郡之甲。”[39]从晋、绛至邢州间的大布商,一次可市布五千匹。有一富商裴氏委托他人贩卖货物,两次付钱四十万贯。越州萧山有一商人,每年收入几千万贯。
商品经营资本的扩大,为“商人直接支配生产”提供了物质基础,也就成为“促使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方式过渡的一个主要因素”(40]。这是宋代商品经营资本发展的又一新特点。
三
宋人把当时商品经营资本者的经营活动称之为“营运”,也叫“居物逐利”。其具体经营方式实则呈现多样化,大体上有长短途贩运、产销一体化经营、行商坐贾联营、批发零售结合以及包买包卖或预买预卖等类型。
贩运经营在当时的商品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许多商品经营资本即因此致富。贩运经营又可分为国内长短途贩运和海外长途贩运。国内贩运主要是南北之间的,也有区域之间的,距离、规模不等。时人李昭酂曾说:“某闻富商大贾,陆驾大车,川浮巨舶,南穷瓯越,北极胡漠。”[41]在南北贩运交易中,米谷占有相当部分,商品粮比重有明显增加。当时从事粮米贩运的叫“米客”,亦称“米船”。米船在内河的运载量可达一二千石。如“零陵市户吕绚以二百万造一巨舟”,进行经营,可见其经营规模之大。真宗景德年间三司言:“富商大贾,自江淮贱市粳稻,转至京师,坐邀厚利”[42]。其他贩运纺织品、耕牛、药品、果品的,规模也都很可观。尤其是贩运禁榷商品,获利就更大。如有鄱阳人阎某,贩盐致富,“家资巨亿”[43]。贩茶更获利不赀,有的“转卖于西北,以至散于夷狄,其利又特厚焉”[44]。
海上长途贩运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最负盛名的有“闽商”、“浙商”等。如泉州商人杨氏,“为海贾十余年,致资二万万”[45]。温州巨商张愿,“世为海贾,往来数千里,未尝失利”[46]。泉州大商人蒲氏,经营海外贸易达三十年,每年贩运额达一千余万贯,而获利五分。另有建康巨商杨二郎,“数贩南海,往来十有余年,累资千万”[47]。
其他经营形式如产销一体化、包买包卖或预买预卖等,主要集中在手工产品行业和部分经济作物种植、养殖行业中。如荆湖路诸州县商人,“多在城外置买些地土、种植茶株、自造茶货,更无引目,收私茶相兼转搬入城,与里外铺户私相交易,或自开张铺席,影带出卖”[48]。又如湖北路辰、沅、靖、峡诸州以及荆南、江陵等产金地区,“皆商人淘採之地”[49],即由商人直接投资生产,并组织产品销售。再如“临川市民王明,居间贸易,资蓄微丰,置城西空地为菜圃,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50]。
而且在许多行业,商品经营资本采取包买包卖的方式,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如“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金溪诸织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萃蕃,秋乃归,如是久矣”[51]。另杭州富商吴山开丝绵铺,收买和出卖丝绵。其经营方式也是先收买农家或家庭手工业者的丝绵,然后将收下的丝绵原料发卖给城内机户,再收买其产品,从而超越了一般商品经营的性质,而是直接支配“机户”,控制其生产。他如在福建路一带的荔枝种植业中,常由“商人计林断之以立券”,包卖种户的荔枝,贩销到全国各地乃至国外。由于此种形式获利大,“商人贩益广”[52]。在川茶实行官榷以前,茶商也是通过向种茶园户发“放定钱”的方式,预付资金,包买茶货。
以批发零售、坐贾行商联营的方式经营商品的商人资本,则主要是靠在城镇中设立店铺,进行店铺经营,“坐列贩卖”[53]。如开封、临安等大中城市,即多有金银铺、彩帛铺、医药铺、香药铺以及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酒楼、饭店、食品店、茶肆、水果店、米店等。在地方州县城中甚至市镇上,也活跃着这样一批经营资本。如徽州歙县商人李氏,在湖北汉川县城经营米铺,七年后积资数千万缗。
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营运活动,对当时的生产与消费产生了重要影响,并显现出超越前代的一些新特点。进行长途贩运的商人,承担着贸迁有无、调节余缺、联系城乡、联系生产与消费的作用。如两浙、江南等路的稻米,靠商人运销外地,荆湖、川陕地区的茶货,闽广、两湖地区的甘蔗及其糖制品也靠商人运销出境。北宋京城居民的粮食供给即大部分靠商人贩运所至。南宋杭州每月所需的数十万斤海鲜水产,也全由商人从明、越、温、台诸州贩运至城内,再由数百家店铺出售,供应消费。而富商大贾远涉重洋,经营海外贸易,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如中国商人就把粮食、生活用品、矿产品、土特产品运至高丽。泉州商人徐戬曾专为高丽在杭州雕印佛经,然后运去。江南商人李文通也把近六百卷书籍贩运至高丽。高丽人所用的丝织品大都由商人从山东、闽浙一带贩运而至。同时,海商们把国外的产品贩运回国内销售,丰富了国内人民的物质与精神消费生活内容。
尤其是商品经营资本以包买商的身份、以包买包卖的方式,使商业经营直接渗透到生产领域,从而进一步对商品生产起着刺激和推动作用,“促使产品越来越转化为商品”。商人资本与生产者之间通过预付资金包购包销产品的关系,已越来越表现为商品货币关系,也是首先在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关系,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因而也显然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是历史的进步。
但在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的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发展及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又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表现:第一,受当时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市场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但绝大多数商品经营商的活动范围,仍以区域市场或地方市场为主,跨地区、跨国间的海外经营仍属极少数大商人资本。城乡市场又以集贸市场为主,活动于这类市场上的主要是中小商人,其中小商小贩则占有相当的比例。第二,宋代农工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比前代虽有明显的提高,但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种类、数量等都还是有限的。因此,当时的商品经营商们主要还是经营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的经营还属少数,且规模一般也不大,故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商品经营资本的发展。在广大城镇市场上,服务商基本上仍以中小资本占主导地位。第三,商品经营资本的本身消费方式也有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如相当一部分商人在赚了钱以后,即把资本投向土地。正如北宋人李新所说:他们“累千金之得以求田问舍”[54]。南宋海商张勰从事海外贸易,“其货日溱”,后即在婺州城外购买了大批田地。还有的竞相奢侈,把资本耗费在穷奢极欲的生活中;有的则用钱来买官。这样,商品经营资本就逐渐同官僚、地主结合,而向封建势力方面转化,成为在宋代社会经济结构中官僚、地主、富商三位一体的重要势力,成为宋朝赖以维护王朝统治的阶级基础。因此,商品经营资本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就十分有限了。第四,宋代商品经营资本的发展仍然受着传统观念和封建政权力量的制约。尽管当时已有人改变了视商业为末业的观念,商人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其子弟可入官学读书,等等,但从商人不惜花巨资买官以跻入仕途,在经营中甚至打出花钱买来的官号作为招牌等,又恰恰说明了其地位的提高是有限的,商人并没有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同时,宋政府也在法规、税收等方面限制商人的发展。如至道元年九月,宋真宗谕令:严禁由私路贩运的海商。金部员外郎王濣建言:“取私路贩海者不过小商,以干鱼为货。其大商自苏杭取海路顺风至淮楚间,物货即丰,收税复数倍。若设法禁小商,则大商亦不行矣”[55]。又如在车、服制度方面,商人也受到种种限制。太宗太平兴国七年,翰林学士承旨李昉即曾建议宋朝廷说:“近年工商、庶人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今请禁断,听乘车。兜子,舁不得过二人。”[56]
要而言之,在宋代商品市场经济获得突出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商品经营资本亦得以较快的积聚与增殖,并对当时的经济生活有多方面的影响,大大促进着腐蚀旧生产方式的新因素的成长。但另一方面,在当时城乡经济结构特别是农村经济结构尚未出现明显解体的情况下,商品经营资本所能发挥的历史作用又是有限的,而且其作用又常常被融合到巩固旧的经济结构之中去。这又正如马克思曾经论述过的:商业资本“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57]。因此,在中国古代商业资本发展史上,宋代商品经营资本明显地表现出商业资本由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转变的过渡性质。
注释:
[1]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九。
[2][33][34][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97页,第365页,第372页至373页。
[3]《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至19页。
[4][25]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5]程泌:《洺水先生集》卷十九。
[6]罗愿:《新安志》卷一。
[7]杨万里:《诚斋集》卷三十四。
[8]吕陶:《净德集》卷一。
[9]《宋文鉴》卷二十四。
[10][51][38][45][43][39][50][31]洪迈:《夷坚支志》甲集卷五、卷一,癸集卷五;《夷坚志》丁集卷十五,丁集卷六,辛集卷七、卷三十三;《夷坚志补》;《夷坚支戊》卷七。
[11][28][48][55][18][32][2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二三,六九之五十,三二之一二;《职官》四四之三;《刑法》二之八八,二之一三九;《帝系》六之一三。
[12]刘敞:《公是集》卷五十一。
[13]《吴郡志》卷三十七。
[14][26][36]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卷二。
[15]《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页。
[16]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八。
[17]王安石:《王临川全集》卷三十九。
[19][22][24][49]《宋史》卷二五五,卷一五六,卷一八五。
[21]张知甫:《张氏可书》。
[23]夏竦:《文庄集》卷十五。
[27]苏轼:《东坡七集·奏议集》卷一。
[29]朱熹:《朱文公文集》《别集》卷十。
[30]《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
[37]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丙集。
[41]李昭酂:《乐静集》卷十一。
[42][35][4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三,卷八十五,卷一○○。
[45][47]潘永因:《宋稗类抄》卷一,卷七。
[52]蔡襄:《荔枝谱》。
[53]张方平:《乐全集》卷十四。
[54]李新:《跨鍽集》卷二十。
[56]《全宋文》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