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中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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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制度的变迁中看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特征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金融机构经营策略的调整,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发达金融体系中主要的经营业态。我们可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制度变迁中寻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共同特征。

(一)美国

20世纪30年代以前,各国崇尚自由市场经济,认为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调节经济活动,金融机构处于混业经营状态。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期间,为抑制股市投机、防止金融业过度竞争,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实行银行与证券业务相隔离及禁止银行董事兼职的制度,标志着美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为适应金融市场形势变化,美国不断放松对金融主体分业经营的限制。1983年,美国国会讨论对金融机构放宽管制,并提议对银行法作进一步修改,其建议主要有:取消银行经营保险业务的管制,允许商业银行参与保险业务;允许银行业从事不动产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其自有资本的5%;允许银行进行有限的证券业务,如担保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互惠基金、充当证券经纪商等;精简监管程序,以方便银行组织控股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交叉的现象相当普遍,新一代的跨国银行集团已成为美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的银行改革方案,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以取消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全部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综合银行。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放宽银行业务的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自1997年开始,美国的地区性银行可以跨州经营;允许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其证券业务营业额的上限为25%。1998年10月8日,美国特批花旗集团成立,加快了金融现代化立法的进程。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拥有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在内的更广泛的业务范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但仍保留银行业与商品贸易相分离的金融制度;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此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三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这样,美国金融业无论是服务区域、还是产品线,都达到了空前的扩展或延伸,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到一个新时代。

(二)日本

日本早期采取专业分工的金融制度,即银行与证券分离、长短期金融分离、银行与信托分离以及外汇专业银行制度。但是由于金融环境的改变,市场自由化与新金融商品的出现,加上受到美国对于“银证分离”制度修正的影响,日本政府于1992年6月公布《金融制度改革法》等相关法令,并于1993年4月开始实施《金融制度改革法》,允许金融机构通过分业子公司开展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的综合经营,打破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状况,但禁止设立纯粹控股公司。1997年修正《禁止垄断法》,解禁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并于同年又通过《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和《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两部重要法律,使日本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由子公司模式进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三)中国台湾地区

2000年中国台湾地区曾大幅度修正银行法,扩大银行综合经营的范围。在这之后,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金融相关事业,从原先“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转变为“原则许可,例外禁止”。同时规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仍可采取母子公司模式投资设立子公司经营相关业务。但实际上,银行从事投资范围虽然很广,主管机关对于银行从事投资人寿保险及财产保险业仍持谨慎的态度,最多核准银行转投资规模较小的保险代理人公司或保险经纪人公司。而2001年通过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从事投资金融事业或与之相关的事业,更是突破原先“银行投资金融相关事业及非金融相关事业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时银行实收资本总额扣除累积亏损后的40%,并且投资金融相关事业属同一业务种类者,以一家为限”的规定,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的转投资加以限制,不过保险子公司仍可继续从事投资“银行、票券、证券、期货、信用卡、融资性租赁、保险、信托事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保险相关事业”。

由上述分析可见,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制度变迁中的共性特征:

第一,综合经营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允许结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区域越来越大、方式也越来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机构的结合、人员的结合、资金的结合到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在效率、监管成本和内部协调成本三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第二,金融监管政策总是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是一种被动式的迎合。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通过业务经营形式的融合与相对应的组织体制创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点上进行突破,如美国金融服务法出台之前很多条款已经被突破。其后,再从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利益为依据来推动立法的变革。在目前已经允许综合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中,除日本等少数金融体系外,一般都经历了一个对法律与政策逐步突破的渐进过程,但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正式确立,法律是最后一道屏障。

第三,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如:在中国台湾地区,银行内部可以设立信托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银行与证券并未“完全分离”,这与美国早年的证券与银行业完全分离并不相同,又与德国银行的一体化也不相同。

第四,综合经营的形式多样化。综合经营不等同于某一种形式,实现综合经营的方式不只是一种。在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允许资本或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采取母子公司制。

二、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模式选择与实践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为了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近年来,我国国内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战略联盟等模式开展综合化经营。尽管受多种因素制约,其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局限范围,但仍是我国金融业对综合化经营之路的有益探索与实践。

(一)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其典型代表是中信集团和中国光大集团。例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1999年12月15日,光大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综合经营局面。这种模式在目前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比较适合中国国情(如图1)。

以信托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信集团”)是一家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着16家直属子公司、10家地区子公司、7家海外子公司、3家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家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房地产、贸易等领域。由于是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中信目前的经营模式实际上与现有法律相抵触,但考虑到是历史问题,该经营模式也就被保留下来了。中信通过改组试点成立一家旗下证券、保险及银行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家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其经营模式如图2。

(二)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此模式是银行通过独资或者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模式,银行的子公司既包括在国内成立的子公司,也包括银行在国外成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因较为成功的案例就是中国银行,故也称为“中银模式”。

中国银行全资附属的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的前身是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建财),于1979年3月在香港成立。1983年10月25日,中银集团证券有限公司成立,先后成为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会员,全面参与香港证券二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买卖业务。1996年7月15日,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是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业向海外发展的重要一步。同年8月8日,中国银行国际(英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1998年,中国银行重组投资银行业务,引入现代国际投资银行的管理和业务模式,总部迁至香港。新总部——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1999年,中银国际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拓展香港强积金市场。2000年6月,中银国际北京代表处正式成立。正式迈出中银国际由海外回内地发展的第一步。在发展证券业的同时,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于1992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中国银行全资附属保险公司。2001年12月17日,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正式开业。目前,中国银行利用其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已经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旅游业、咨询业等行业,其具体组织形式参见图3。

“中银模式”,是银行先利用香港和海外可以进行综合经营的规定,成立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全资附属子公司),或者将其海外机构改造成综合经营的子公司,当这些机构的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让这些机构进入中国内地市场。这种模式有别于“光大模式”,因为它是先利用其在中国香港地区和海外可以综合化经营的政策成立公司,然后再进入中国内地,而“光大模式”则是直接在国内设立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但是不能是经营性控股公司。所以,“中银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在海外的子公司由于自成立起就是按照国外综合经营模式经营的,所以比较规范。

(三)战略联盟模式

战略联盟模式,也称为业务交叉经营模式,是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综合化经营运用最为广泛的模式。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在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公司开展这方面的合作。按照著名管理学家奈格尔的提法,战略联盟包括股权关系型和契约合作型两类,前者是指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对方股份,或联盟各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项目;后者是指依靠长期销售协议等特殊战略合作协议形成合作关系。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通过战略联盟开展的合作多限于契约合作型,其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国内银证联盟、银保联盟以及与外资金融机构的联盟。

2001年6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对银证业务合作予以了肯定。在政策的明确支持下,银证战略联盟迅速展开。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有10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与券商建立了联盟关系,开展包括“银证通”、银证转账、资金结算等多种合作方式。其中基于经纪业务的“银证通”最为普遍。银证通提供了这样的安排,即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进行委托,并通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完成资金清算。银行实际提供了证券经营和资金清算的通道,起到吸引投资客户和证券公司在银行开户扩大存款来源的效果,而证券公司借用银行的网络,提高了交易量,双方以此获得各自的联盟收益。

我国银行从2000年开始发展银保合作业务,主要形式是由银行作为代销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005年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达1 200亿元人民币,银行保险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第三大营销主渠道。在国内现有的银保联盟中,银行为保险产品销售提供场地和人力资源支持,而保险公司负责产品设计和后续服务,是一种简单的基于产品代理的销售联盟。

国内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的战略联盟也已展开。不少联盟已积累了多年的发展经验,成功地促进了合作机构的业绩改善。如1995年,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几乎包揽了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全部业务,并已承揽了中石化、联通、宝钢、招商银行等大型上市公司的发行业务。2005年,交通银行与施罗德公司合资建立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国内首批开展基金业务的中资银行之一。此外,近年来中外银行战略联盟开始全面启动,中资银行借助外资银行的业务优势,已开始涉足代客理财等非银行金融业务。

三、小结

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应积极营造一个能够良好运作的制度环境,以推进我国金融业向综合经营的顺利转变。例如,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理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内部传导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理体系。惟有如此,才能避免因贸然推进而可能面临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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