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1]2002年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校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对于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极为重要,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后勤社会化,就是要依托社会力量和调动社会资源,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改善办学条件和生活条件,同时使现有校内后勤部门由封闭走向开放,转化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产业化、社会化的经济实体,从而形成全方位支持、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后勤保障系统和服务体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经济,后勤社会化过程必须与法制经济的建立相一致。后勤改革的内容是要按照社会化方向和企业化要求,确立后勤企业法人资格和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理顺政府、学校、后勤法人责权利关系等问题,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关键问题。 本文正是从这几个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应确立后勤法人的主体资格,公司法人是理想的模式;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引入股份制确认法人的独立产权,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理顺政府、学校、后勤法人责权利关系。 从法律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对深化认识,指导后勤社会化实践有重要意义。
白立士, 刘凯[2]2017年在《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现状与深化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旨在对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中所遭遇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路径,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财产权归属问题、法人的治理结构问题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研究在借鉴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有益探索,提出了符合当前国情的后勤社会化的法治化解决路径。
刘翠锋[3]2011年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对我国而言是一项新生事物,从1985年国家的相关部门和众多教育工作者对这一举措的思想酝酿到1999年在全国高校范围内的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正式启动至今也不过有近30年的时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计划经济发展到了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期,高校后勤完全由学校自己承办即“高校办后勤或小社会”,促进了当时高校的稳定发展,也满足了在校师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学校的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这时的高校后勤服务工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福利性。随我国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快速发展,福利公益型的高校后勤服务日益暴露出其缺点:不能适应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满足在校师生员工的多样性需求等,学校后勤为了不走向灭亡进而能平稳发展最终选择了社会化改革。国家对高校后勤改革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却没有将这些政策和措施成文,起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作用,只是简单的以文件或政策的形式公之于众,这不足以引起全社会和相关人士的大力支持,对后勤的社会化改革没有起到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试从法律方面进行研究的。文章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分四大部分进行研究。第一,文章的引言部分。该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缘由,研究意义,文章的创新和不足,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文献综述,对高校后勤改革的核心概念的界定:后勤、高校后勤、高校后勤社会化、法律、法律关系。第二,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历史发展过程,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是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历史发展过程;其次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文章第叁部分主要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此文章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高校后勤法律地位不确定,高校后勤与高校、学生后勤职工叁方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高校后勤法律属性定位错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解释不清。在这一部分,本文对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尤其是对高校后勤的法律地位和在高校后勤社会互改革中的叁方面的法律关系的错误定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第四,依法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在此,文章主要从下列方面来说明。首先必须明晰高校后勤的法律地位,这是研究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然后确定高校后勤与高校、学生、后勤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前提下正确界定高校后勤的法律属性,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然后通过对国外高校后勤工作模式的借鉴,推出通过立法来统一我国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模式以推动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便于国家、各级政府、高校及高校后勤自身对其的管理和经营,最后是加强叁个方面的法制建设以规避法律风险。
祝伟, 闫黎丽, 于建民[4]2013年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以便深入开展相关工作。一、高校后勤一般来讲,高校后勤就是为满足高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需要,为其提供基础性保障和服务的部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高校后勤(或者称为后勤服务部门)一般是学校的一个部门,负责学校的所有后勤服务工作。即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手段调控后勤部门内的人力、物力、
王鹏飞[5]2016年在《高校后勤劳动用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发展和运行所需的后勤保障服务的重要性日益体现。高校后勤服务正在由传统的校园内部直接管理向后勤社会化方向迈进,而在此过程中,高校后勤劳动用工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日渐明显,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许多后勤劳动用工问题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范,但也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落实,而进一步细化深化相关法律制度在高校后勤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具体落实,是目前高校后勤劳动用工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从高校后勤劳动用工的现实状况出发,介绍和分析目前高校后勤的运行模式和相关地位,介绍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劳动用工领域的新规定和新变化,以及在法律制度和高校后勤劳动用工实际结合所产生的系列问题。重点阐述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过程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等方面的问题,结合目前高校后勤劳动用工的现实状况和相关数据,总结劳动用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着重从后勤机构用人管理、法律制度层面和社会外部环境等角度分析造成高校后勤劳动用工存在问题的诸多原因,探究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规定在高校后勤劳动用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产生的效果,揭示原因背后所反映出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问题及其对法律实施和运行的影响。通过研究分析,针对高校后勤劳动用工的现状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提出推动高校后勤服务正常有序发展、促进高校后勤劳动关系改善的建议和措施,包括健全后勤保障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完善人才招聘制度,探索多元化的用工形式;落实细化《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仲裁程序;加强行政监管,落实员工司法救济措施。通过这些制度建议,希望本文为高校后勤相关机构在构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建议和措施,为高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正常以及后勤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参考意见。
闫黎丽, 祝伟, 于建民[6]2012年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思考》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伴随着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的高校扩招,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发展到一个新的层次。由此也给高校后勤带来的诸多困难。为了进一步做好高校后勤工作,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提上议事日程。高等学校也开始选择不同的模式进行改革,效果不一。目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很多方面仍需加强。
唐婵娟[7]2013年在《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后勤社会化的发展,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关于宿舍的法律关系也在不断的变化,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介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后勤社会化的改革也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然而,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事故发生之后法律关系、责任主体、责任分配等法律问题难以解决,矛盾突出。目前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只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律存在过于笼统和位阶太低的问题,从而导致实务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比较、归纳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探究了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处理的办法。首先,由于高校后勤化的改革,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原来的纯行政法律关系演变成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兼民事法律关系;其次,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兼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更适宜,如宿舍管理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举证责任倒置。再次,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中不仅仅为侵权责任,还存在违约责任。高校与学生之间关于宿舍是符合民法规定的合同关系。学生在宿舍被侵权,学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特殊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处理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的建议。这一法律关系能够同时满足以上的条件,而且符合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同时,能够简便清晰的处理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防止主体规避责任。
丁光泮[8]2012年在《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文中认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动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大发展,有力支撑了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极大地改善了后勤服务基础条件,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后勤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后勤人思想观念大转变,服务质量和水准大幅度提升,师生满意率不断提高。但近几年出现了改革目标迷茫、改革热情减退、改革信心不足、改革步伐停滞、"回潮现象"、"囚徒困境"等怪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许多高
周景明, 吴真文[9]2004年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高校后勤社会化是顺应历史潮流 ,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谋求发展的必然结果 ,改革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各高校无论甲方还是乙方对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注册前后的法律地位问题、实施行为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够 ,研究不透 ,针对这两个问题结合相关法条作进一步探讨 ,以期使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平稳、健康地推进。
周景明, 吴真文[10]2004年在《浅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正风起云涌、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不乏成功的典型,但也有不少高校因种种原因进退维谷,甚至“流产”。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不论是学校(甲方)还是实体(乙方)法制观念不强,对与有关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认识不够、把握不住、实践不力是分不开的。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参考文献:
[1].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王军. 四川大学. 2002
[2]. 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现状与深化路径研究[J]. 白立士, 刘凯. 高教探索. 2017
[3].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翠锋. 陕西师范大学. 2011
[4].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法律问题探析[J]. 祝伟, 闫黎丽, 于建民. 高校后勤研究. 2013
[5]. 高校后勤劳动用工法律问题研究[D]. 王鹏飞.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6]. 高校后勤社会化思考[J]. 闫黎丽, 祝伟, 于建民. 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2
[7]. 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法律问题研究[D]. 唐婵娟. 广西民族大学. 2013
[8]. 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J]. 丁光泮. 高校后勤研究. 2012
[9].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J]. 周景明, 吴真文.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04
[10]. 浅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 周景明, 吴真文. 中国高校后勤研究.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