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国以来农村民主化进程的坎坷_村民自治论文

论建国以来农村民主化进程的坎坷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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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走过了一段蜿蜒曲折的历程,波浪式向前发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迎来了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春天,但“大跃进”的到来,使乡村民主化进程蒙上了阴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乡村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一、乡村民主化进程开始,乡村领导体制相对集中

在旧中国,广大农民处于社会最底层,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迎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新中国宣告成立后,在社会安定和其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党和政府随即开始民主建政工作。

第一,逐步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初,由于还不具备普选的条件,不能立即在乡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等文件,规定了乡人民代表会议一般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在民主基础上建立乡村政权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乡村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乡镇人民代表会议,有步骤地由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三年的努力,人民代表会议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到1953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到1954年8月, 顺利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基层普选工作。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地位,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正式确立。广大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了制度保障。当然,此时乡镇人大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都存在一定差距。

第二,注意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党在领导土地改革的过程中,明确指出要使农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为此,在土改中放手发动农民群众,成立农民协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因而,它具有农民群众自主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自治功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党领导农民开展合作化。在合作化过程中,我们党尊重农民的愿望,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对暂时不愿入社的人耐心等待,说服教育。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农民群众自主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自治功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当然,农业合作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了违背农民民主自愿原则、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现象,逐渐具有了超经济色彩,使民主自治的萌芽萎缩殆尽。虽然党和政府及时挽救,使乡村民主化出现了一定转机,但随之而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这一努力付诸东流。

第三,领导体制相对集中。这一时期,党组织系统和政权组织系统刚刚建立,其主要在乡一级发挥作用,对村一级影响不大。到中共八大才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在乡以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乡村的领导体制相对集中,农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比较和谐。

总之,新中国成立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乡村的民主政治建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建立,领导体制相对集中,但也出现了践踏农民民主权利的现象。

二、乡村民主化进程受挫,乡村领导体制高度集中

乡村掀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使建国初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受到很大影响,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

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乡村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主要有三大基本特征:第一,高度集中统一。从横向看,人民公社融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功能于一体,以政治工作为中心,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乡人民代表大会流于形式。从纵向上看,公社党委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的行政权力下沉到生产队。第二,平均主义。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形式是典型的平均主义。当时的普遍做法是:先平均分配社员的口粮,再剩下的少量产品进行劳动激励,即“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分配方法,践踏了农民的经济自主权。第三,一大二公。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公社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人为地变革生产关系,结果合作社的一切公有财产上缴公社;社员的自留地、果树等也一并收归公有;公社可以无偿地调用生产队或者社员的财产。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农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下降,农业生产受到影响。为此,党中央提出要发扬民主,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发布了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了一定好转。但是,在公社实践中,乡村社会的独立性是非常有限的,三级之间是层层领导的所属关系,使人民公社的工作条例处于虚置状态。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发展到了极点,使乡村民主政治建设陷入建国以来的最低潮。第一,农民的经济民主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破坏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经济基础。第二,乡村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受到破坏,乡村政治体制高度集中。“文化大革命”中,人民公社管委会由“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取代,“公检法”被砸烂,乡村人民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失去了保障。第三,农民的民主观念被扭曲。乡村所谓的“大民主”现象的出现,使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扭曲。第四,乡村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受到严重破坏,没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创造基本的经济文化条件。

三、乡村民主化再现盎然生机,乡村领导体制由高度集中向民主法理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有力地推动了乡村的政治发展,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直接导致了乡村政社合一的政治体系的瓦解。乡村权力结构逐渐走上了党政分开、政经分离、乡政村治的道路,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基层普选范围的扩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益完善,均表明乡村民主化水平日益提高,乡村领导体制向民主方向转变。

第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表现在:其一,乡镇人大代表选举规范化水平提高。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更具有普遍性,实行差额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其二,乡镇人大会议的法律化水平提高。部分乡镇都能做到由人大主席团召集会议,时间较为充分,议程规范。其三,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设立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加经常化、制度化。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明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政府的监督加大了力度,同代表的联系有了加强,推进了乡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其四,强化了人大的法定重大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人大拥有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本级政府权和人事任选权。当然,乡镇人大的工作和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乡镇人大功能的实现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有相当大的距离;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条件欠缺等。要想树立人大的权威地位,就必须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村民自治制度兴起并逐步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村民自治制度悄悄兴起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村民自治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其一,村民自治兴起阶段。80年代初,乡村兴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的管理体制失去了经济基础,难以为继。80年代初,广西自治区罗城和宜山县农民自发创造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经验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支持,很多地方纷纷效仿。1982年的宪法充分肯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1987年11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和组织形式。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正式兴起。其二,村民自治制度化运行阶段。村民自治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国家对村民自治审慎渐进推进,广大农民不断创新,形成了四个时期。1988—1989年开展村委会选举试点工作。1990—1993年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进一步丰富村民自治的内容。1994—1997年村民自治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1994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使村民自治的内容进一步完善。1997年以后,村民自治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1998年11月,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四个民主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进一步推动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村民自治在尝试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开创了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村民自治的法规建设基本配套,绝大多数省份已进行了四届选举,全国6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真正典型的标准的村民自治的村子在全国乡村所占的比例还较低,要继续推进,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探索。

总之,乡村民主化走过了一条极其坎坷的艰难历程。这段曲折的历史表明,乡村民主化是大势所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乡村政治体制正在由高度集中型向民主法理型转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这一转变的关键。可以预测,巩固和延伸“草根民主”是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中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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