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

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

申贞兰[1]2011年在《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迅速发展,分期付款买卖在现代化的生活中有重要的影响。分期付款买卖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极富竞争力的一种交易方式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但我国目前对此缺乏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文对于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保护买受人利益为主进行分析与创新,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重点关注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制,通过分期付款买卖中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价值分析,提出我国的立法之选择。首先从宏观层面阐释了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所具有的经济学价值。平等保护原则与弱者保护原则对于平权型利益关系之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构成了发达国家晚近时期的立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予以规制之基本动因。鉴于所有权保留与分期付款买卖之间的紧密关联,拟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加以研究,在分析各种学说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所有权保留属于担保性所有权的观点,并提出了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买受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作了详细介绍,重点分析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与期待权系并列关系,以及买受人的期待权、处分权等权利。买受人还可以通过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采用添附制度限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以保障自己之合法利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利益保护,特别是在一物数卖情形下如何保护买受人的权利分不同的情况作了具体的分析。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之基本功能以及丧失期限利益条款与合同解除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作了详细的分析,认为我国应该调整期限利益丧失与合同解除同时并存之立法模式而提出了意见。本文还提出冷却期制度之理论基础为公平原则,系我国立法应予补缺之新制度。目前分期付款法律制度还相当不完善,许多地方还存在着严重的空白,现有的法律还跟不上分期付款买卖的实际情况,因而提出完善买受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具体设想,希望能够使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同时得以实现。

傅亚敏[2]2016年在《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关于取回权性质之学说及相关立法例,探讨我国法上取回权的性质,并以此作为取回制度研究的切入点,关注取回权对内之适用以及对外之效力。其中,对内包括取回权与解除权的关系,取回权的适用及其与回赎制度、再出卖制度的衔接配合,对外涉及所有权保留的公示问题,以及取回权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取回权性质的学说及相关立法例。当前学界对取回权的定性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条件解除契约说、恢复同时履行状态说、就物求偿说等诸种学说。解除权效力说认为出卖人的取回权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否则买受人可以基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对抗出卖人的返还请求权。立法例之典型为《德国民法典》以及《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利益,但在学说上颇有争论,为实现出卖人之价款债权,实务中承认出卖人可基于价款债权执行保留物。附法定条件解除契约说认为,出卖人取回保留物后合同暂时不解除,只有当在回赎期届满后买受人不为回赎的法定条件成立后,买卖合同方才解除,此时双方互负返还已为给付之义务,且出卖人通过再出卖的方式来清算使用对价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恢复同时履行状态说认为,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仅仅在于取消自己移转占有之先为给付,以恢复同时履行之状态。该学说为债法改革前的德国通说观点。就物求偿说以美国以及台湾立法例为分析对象,该学说认为,整个取回制度内容与强制执行类似,取回类似于强制执行法中的查封,买受人回赎类似于强制执行法中的撤销查封,再出卖程序类似于拍卖程序,该学说目前为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第二部分从我国对取回权的具体规定出发,旨在对我国法上的取回权进行定性,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取回权的对内适用。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从保障出卖人价款债权的立场出发,将取回制度与再出卖制度相结合,赋予出卖人以变价权。出卖人取回后能够独立行使变价权,就再出卖所得收益优先受偿。故取回权的性质表现为执行法上之准扣押,其法律效果为就物求偿。为平衡买受人利益,另设回赎制度。出卖人取回保留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消除取回之事由,买受人可回赎标的物。买受人行使回赎权旨在防止出卖人再出卖,从而使得买卖合同恢复到原先的履行状态。所以出卖人的取回权在实体法上为取消先为给付之性质,其法律效果为恢复同时履行之状态。出卖人移转占有的前提是买方依约支付价款,当买方未依约支付到期价款时,买方占有的权利即丧失;又鉴于双务契约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债务之牵连性,应允许先给付义务人即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取消先为给付,恢复同时履行之状态。同时履行状态本身作为一种担保,能够促进合同的实现。此外,取回权在执行法上的性质无法涵盖实体法上取消先为给付,恢复同时履行之意义。撤销查封的原理是债务人通过支付全面履行了债务,查封因债务清偿而消灭;而买受人行使回赎权的原理是通过回赎使买卖合同恢复到原先的履行状态。查封之撤销须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而买受人只须支付到期价款即可回赎标的物。将取回权置于我国违约责任体系的大框架下进行考查,有助于厘清取回权与解除权的关系。首先,取回权的行使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其次,取回权与解除权均为买受人违约后出卖人的救济选择,二者并行不悖;最后,取回权行使之后亦有解除之可能。取回权在实体法上取消先为给付以恢复同时履行状态之性质有助于明确其对内之适用。首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达到75%以上的,保留卖方的取回权即受限制。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制度设计旨在保障价款债权的实现,当买受人支付价款达到75%时,出卖人旨在实现价款债权的取回权即受到限制,难谓不违背所有权保留制度之本旨。在商事合同中,尤其是买受人破产情形,出卖人将遭受重大不利。取回权之行使仅为取消先为之给付,买受人可以通过回赎恢复对物之占有;只要出卖人的价款债权没有实现,买卖合同将不可避免地沦落到被解除的境地,对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并不能真正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取回权的限制规定排除了买卖合同实现的最佳途径,与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旨在实现合同债权的本旨相背离,故对此应进行限缩性解释。其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回赎期间的确定仅规定了两种方式,双方约定以及出卖人制定。然,回赎制度旨在保护买受人利益,买受人可以通过支付到期价款恢复对物之占有,故为保护买受人利益,应设立法定回赎期间。最后,再出卖制度不仅旨在实现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买受人对再出卖所得剩余亦有请求权,故应赋予买受人以再出卖请求权。但是,当出卖人不为再出卖时,买受人并非一概享有再出卖请求权,具体法律效果应结合案件事实加以判断。第叁部分旨在探究取回权的对外效力,涉及所有权保留的公示问题,以及取回权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为明确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关系,所有权保留应以书面方式成立。为使第叁人有知晓保留物上真实权属状态之可能,保障交易安全,应采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尊重交易惯例,促进市场信用之流通。此外,兼顾交易效率以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登记内容应予以简化,可借鉴“通知登记制度”和“债务报告和担保物清单制度”进行具体设计。登记对抗效力之意义在于赋予出卖人取回权以对外效力,未经登记,出卖人不得向善意第叁人主张取回权。第叁人的范围仅限于对保留物享有物权之人,不包括买受人之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政策上,应给予购置款融资优厚待遇,故可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所有权保留登记之对抗效力以一定的溯及力。从留置权设立的意义出发,法律为保障债权人就担保物所支出之费用或所付出之劳力而赋予其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故留置权之构成区别于依法律行为而成立之约定担保物权,不涉及无权处分,故无善意取得问题,不以债权人善意为必要。留置权人维持或增加了担保物之价值,故无论所有权保留登记与否,在担保物增值额之范围内,留置权人优先于出卖人之取回权,构成登记对抗效力之例外。保留买方无权处分保留物,若第叁人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之条件时,出卖人之取回权将被排除。惟判断第叁人“善意”之标准值得细化。结合目前尚未建立登记制度之现状,对第叁人之“善意”应结合交易惯例加以判断,第叁人不能仅仅基于保留买方占有之事实主张善意;在登记制度建立后,原则上登记排除第叁人之善意,但另有交易惯例作为补充判断标准,例如在保留买方正常营业范畴内,第叁人可主张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从而排除出卖人之取回权。当买受人在保留物上设立担保物权时,存在第叁人善意取得担保物权之可能,但出卖人保留之所有权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出卖人保留之所有权不得对抗第叁人,第叁人就保留物可优先于出卖人受偿。当第叁人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时,为促进资金融通之目的,应承认在不影响出卖人利益的情况下,第叁人享有有效的担保物权。

段瑞[3]2015年在《分期付款买卖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分期付款买卖之所有权保留制度是经过时间的过滤沉淀下来能够适用市场经济与社会需求的产物。这个制度经过大量实践与时间的打磨已经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其能够很好地顾及到双方当事人与善意第叁人,使其利益不致于遭受到损害,不但如此,其最大的优点还在于能够顾及到交易的安全性与交易的效率性。总而言之,此制度是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同并不断完善其出现了不足之处,是值得去继续研究的制度。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研究在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比比皆是,但笔者还是想再去班门弄斧地去探析此制度的深奥之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理念的转念以及交易的增多,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的滞后性与解决问题紧迫性之间的矛盾,推定了新的法律条文的出现。在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这一契机的推动下,所有权买卖在市场的应用过程中,应该会出现与以往不同的新气象。因为新的法律条文的出现,必定会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起到新的指导作用,而且在颁行后的近期一段时间也是考验法律是否与国情相适应的攻坚时期,可以在这一阶段进行相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的收集,以此可以为后期再次进行新的司法解释提供现实方面的实践问题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一些现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但法律本身特有的滞后性的特征,使其仍然会继续出现不足的漏洞。比如,此次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其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方面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地方,另外,该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适用范围的限制也过于严格,在所有权保留方面的有关登记与否的具体法律导向也未涉及到。这些种种的原因都是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研究的推动力,因此可以说其法律适用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这也是这篇文章笔者之所以进行探讨的原因所在。本文旨在通过该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分期付款买卖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并在对其进行解读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使得分期付款买卖之所有权保留制度能够更好的与我国市场相融合。本文主要通过四部分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第一部分先对分期付款买卖之所有权保利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介绍,为后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做好基础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实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找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焦点问题,并对当事人相关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适用中的焦点问题进行阐述。第叁部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中的范围及法律效力问题这两部分进行具体探讨。第四部分是根据第叁部分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建议。

王娓娓[4]2017年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分期付款成为满足人们超前消费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它不仅能弥补买受人购买能力不足带来的遗憾,又可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分期付款买卖最初始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因其自身的巨大优势而备受欢迎,先后受到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采纳和推崇。但是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晚,分期付款买卖交易盛行已是本世纪初的事,各项立法制度缺失、理论研究不足。鉴于这种交易方式的巨大潜力和优越性,笔者拟选取“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法律适用”这一命题作为论文研究的主旨和归宿,以期为实践中适用分期付款买卖法律制度出现的各项问题和难点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一共有叁大部分:导言、正文、结语。正文部分主要由四章构成。第一章采取案例导入的方式,引出分期付款买卖交易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所有权保留和买受人的期待权。本章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适用范围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定于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买受人。就买受人的期待权问题,笔者首先肯定了这一权利的存在并试图对其从法律上进行定性。第二章归纳了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分期付款买卖有关的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立法滞后、体系杂乱、缺乏可操作性等缺点。第叁章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借鉴。主要考察了一个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规制方式及立法成果,并归纳总结了可为完善我国立法推波助澜的宝贵经验。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针对前面论及到的问题提出可以从建立冷却期制度、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明确取回权实施程序、完善期限利益丧失条款、规范买受人提前付款的行为等五个方面入手,充分实现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价值。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对冷却期制度的适用、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及取回权的行使方式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并注重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创新性地提出买受人提前付款时对出卖人预期利息丧失的赔偿方式。

刘安宇[5]2017年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随着时代发展而细分出的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的提高,尤其是近些年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开始有所转变。人们开始愿意以分期支付作为交易的付款方式,特别是年轻一代。而随着各大网商陆续推出各种分期付款的支付平台,如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淘宝的蚂蚁花呗和天猫商城的天猫分期等,无疑使分期付款买卖的火热程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在纷繁复杂的经济交易中,买受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侵害到利益而难以维权,因此需要法律出台相关规定对买受人进行保护。然而,我国法律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本就很少,其中关于保护买受人利益的条款就更少了,而且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亟待完善。如何保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从而促进交易的完成、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从整体到局部、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详细地阐述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相关概念和关于买受人利益保护的条款,通过对比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联的法律规定以及学界上的有关学说,尝试分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关于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的不足之处,并依据分析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期待更好地完善相关立法。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介绍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整体概况,分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优势,以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渊源和立法现状叁部分内容。目的是为后面条款和制度的分析进行理论铺垫和背景介绍。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买受人的诸项权利。具体分析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处分权和其他项权利的性质、效力以及从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角度如何进行完善。本文第叁部分通过列举案例等方式具体讨论了出卖人的处分权对买受人利益的影响。从一物数卖、取回权的行使和设定担保物权这叁个大的方面,详细讨论了出卖人的这些处分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法律上应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对侵犯买受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规避。本文第四部分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构建的问题及措施进行了重点分析。通过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学者学说对所有权保留和期限利益制度进行探讨。然后在前文的基础理论研究上,结合实践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对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并提出自己浅薄的建议。

金艳玲[6]2003年在《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为了在购买力不足的情况下满足人们的消费欲望,一种可行的方法便是实行分期付款买卖。这种交易方式是信用经济发达的产物,它以促进消费,刺激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而后支付价款为特征,它有效的消减了消费者购买力有限与消费欲望之间的矛盾,精巧的实现了生产者促进消费从而增加生产,获取最大化利益的目的。分期付款买卖以其自身具有的巨大优势,一经运用,就深受欢迎,因此,英、美、法、德,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普遍采用了这一制度,并制定相关立法规范这种制度。 就我国大陆而言,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现也较晚,因此,相关制度的研究比较欠缺,相关的立法也比较简单。然而,这种交易方式在中国大地上所呈现出的潜在巨大生命力促使我们要深入的对之进行研究,并在必要时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这种制度。 本文应用分析比较等多种科学方法,在对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立法沿革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对与之有关的所有权保留、预告登记、情势变更原则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与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得出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是一项涉及物权、债权、实体和程序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和制定专门立法规范这种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藤井隆志[7]2005年在《中国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探究》文中提出目前分期付款买卖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极富竞争力的一种交易方式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它解决了消费者的需求与实际购买力之间的矛盾,大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随着经济发展,各国将越来越重视这种方式。然而,分期付款买卖制度也存在着内在的问题和缺陷。因此,本文在对中国分期付款买卖制度进行比较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以一个日本人的视角来研究中国的分期付款买卖制度。 在导言部分介绍了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特征及性质。它属信用买卖,优点很多。但还有一些制度不完全的地方。主要包括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风险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制度、担保制度,对此,本文将作详细分析。 第一章,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转移时间与风险转移之探讨。第一部分阐释了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问题。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弄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进而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与标的物风险是否转移、由谁承担等问题直接相关。第二部分阐述了分期付款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中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但允许有例外。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既符合中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实践中也易于理解与执行。 第二章,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一般问题之探讨。本章包括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利弊、性质、适用范围、公示方式。分析各种理论和学说的优劣,指出“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 是最有效的方式。它可以

翟云岭[8]2006年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极富研究价值的课题。但我国学界目前对此仍缺乏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中国法为基础,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之立法例,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较为系统而全面地就相关诸多问题展开论证。本文正文部分自宏观、微观层面,按制度设计、规则操作、权利配置与权利救济之逻辑结构,分八章就选题主题予以分析、探讨。本文首先从宏观层面阐释了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种所具有的经济学价值。本文认为,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利益保护源自利益平衡论之法理学主张,其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与弱者保护原则对于私法领域之平权型利益关系之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构成了发达国家晚近时期的立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予以规制之基本动因。基于权利保护在法律调整和平衡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本文着重对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予以分析、论证。本文提出,受让标的物所有权为买受人之一项独立权利。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得适用物权变动之一般规则。本文认为,交付系具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双重效果之法律行为。鉴于所有权保留与分期付款买卖之间的紧密关联,本文拟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加以研究,在分析各种学说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所有权保留属于担保性所有权的观点,并指出所有权保留应以明示的方式设定,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动产。关于对买受人所拥有的期待权,本文认为,此种权利是与物权、债权互不隶属的另类新型权利。对于买受人的处分权,涉及到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处分与对于其享有的期待权处分两种情形,得分别依据不同规则确定之。同时,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与期待权系并列关系,它们均源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约定。至于买受人

李帅[9]2014年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不仅涉及债权领域,而且涉及物权和社会学领域,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笔者选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入手,运用相关理论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平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正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章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相关概念区别进行界定,立足我国《合同法》与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对立法进行评价,引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中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线索,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关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就分期付款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制,探讨其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采取了哪种制度,并对两大法系制度选择的优势与弊端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参考,提出我国解决上述法律问题应有的模式。第叁章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卖人缔约地位不平等,提出了冷却期制度,赋予买受人任意撤回权;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滥用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提出了严于现行立法关于出卖人行使此项权利的条件;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制度程序不明确的问题,笔者借鉴了台湾地区的立法;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公示制度不完善,对出卖人的所有权以及交易安全的不稳定,建议建立保留所有权的公示制度,并辅助以发票背书制度解决此问题。

焦永强[10]2006年在《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快速增长,在发达国家约50%的消费者是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分期付款买卖对于现代化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现代分期付款买卖始于十九世纪初,其后在德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传统的所有权保留型分期付款买卖,逐渐发展到融资分期付款买卖,在现代又出现了信用卡型分期付款买卖的形式。分期付款制度,具有普通买卖所不具有的特性和特有的应用价值,对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以及社会经济增长皆有益处,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问题。全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正文部分论述了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概念的界定。该部分对研究对象的概念给予界定,评析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认为“权利担保说”能更好地反映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本质。第二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渊源及各国立法。分期付款买卖的发展、演进无时无刻不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紧密相关,该部分通过介绍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特别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立法成果,以及我国的分期付款制度现状,试图寻找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制度发展的特有规律。第叁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法律关系。围绕最为复杂的所有权保留型分期付款买卖,分析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以期对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四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该部分通过介绍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意思表示的各种学说,明确分期付款买卖的成立要件,并对其特有的生效要件进行了论述。第五个问题: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完善。针对前面论述中提到的问题,提出完善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立法建议,并认为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建立个人信用制

参考文献:

[1].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的法律保护[D]. 申贞兰. 延边大学. 2011

[2]. 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制度研究[D]. 傅亚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分期付款买卖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段瑞. 华中科技大学. 2015

[4].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研究[D]. 王娓娓. 华南理工大学. 2017

[5].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安宇. 北京交通大学. 2017

[6]. 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D]. 金艳玲. 郑州大学. 2003

[7]. 中国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探究[D]. 藤井隆志.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8].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利益保护研究[D]. 翟云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9].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问题探讨[D]. 李帅. 广东财经大学. 2014

[10]. 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D]. 焦永强. 河南大学. 2006

标签:;  ;  ;  ;  ;  ;  ;  ;  ;  ;  ;  

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