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制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道德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注重论文,政治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对于这一工程的研究和讨论重点,主要是围绕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问题进行的。本文则从另一视角即从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相互制衡角度,讲一点意见和看法。
在以往的经济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讨论中,大都忽略了经济和道德各自作用的界限及其相互制约性,忽略了经济和道德在什么社会制度结构下起什么作用以及如何起作用的研究,把问题仅仅拘泥于经济对道德或道德对经济起什么性质的作用的研究,仅仅拘泥于有什么样经济利益关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观念,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就会为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服务的“社会要素还原论”意义的讨论。这样的理性认识,必然在其实践中显现出它的理论局限性和不全面性,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带来误导。
在以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理论讨论中,比较注重道德的意识形态性作用,注意道德对经济利益、对政治法律制度的依附性特征,很少注重把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与整个社会有机体结构中的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平衡问题的研究。显然,这是理论研究中的一大局限。
由于任何特定社会都有一定的经济、政治和道德这三个社会基因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平衡协调发展,当今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操作,都不能离开政治法律问题而孤立进行。近年来对于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问题的研究讨论,难得有人从市场经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的“社会有机体”论的“平面型”角度进行“制衡”研究,很少涉及政治法律这个极为重要、并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部分。这种离开政治法律问题去研究、讨论或设计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运行模式,就势必会使理论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健康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严峻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程度低下和社会公共道德失导、失范或虚无化现象的矛盾日趋突出。这一矛盾的解决,不仅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有赖于市场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制度建设的同步进行与良性互动来解决。在实现由传统高度一体化的社会制度结构向现代化的经济、政治和道德文化制度的功能性分化与整合转型的新形势下,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新旧观念之间、新旧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结构的无序失衡现象,进而实现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这三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主体在功能上互补、资源上互济和结构上制衡的良性循环秩序。
马克思曾多次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三个子系统因功能上互补、结构上制约而形成的平衡系统,深刻揭示出社会发展动力系统的协调性和社会有机体的相对静态性、循环性和平衡性,认为社会有机体的自我控制、自我平衡、自我协调机制,对于社会发展具有综合的重要动力作用。他说:“任何有机体制的情况都是这样……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35 ~236、107、108、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马克思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物的系统对人的控制这个异化事实,还揭示了社会制度特别是市场经济体系的自我协调、自我平衡机能,指出:“虽然每个人的需求和供给都与一切其他人无关,但每个人总是力求了解普遍的供求情况;而这种了解又对供求产生实际影响。虽然这一切在现有基础上并不会消除异己性,但会带来一些关系和联系,这些关系和联系本身包含着消除旧基地的可能性。……平衡代替了实际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35 ~236、107、108、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正因如此, 马克思称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自我平衡调节机制,是其“美好和伟大之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35 ~236、107、108、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作为维护和约束中国现代化社会秩序的市场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制度这三种基本力量,是怎样以各自的价值观念、行为原则和社会功能来共同维护“社会有机体”的稳定、有序和平衡呢?它们各自作用的界限性、资源的互济性、功能上的互补性和结构上的制衡性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在其作用上,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具有不可替代、不可逾越的各自作用的界限。三者奉行的理性化尺度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制度主要遵循自由、平等的交换原则。在经济领域内,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讲求功效、趋利避害原则是合法的、合理的。但是,如果把它加以泛化,用于政治和道德领域,就会造成政治腐败和道德沦丧。政治法律制度则奉行公正性、服从性和他律性原则。政治法律这种权威性,在其自身的职权范围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既不容许把市场交换原则纳入政治生活和道德活动领域,也不容许在权力、道德、良心、尊严等方面搞“斤斤计较”、“讨价还价”,搞权钱交易,出卖交换政治权力,更不容许随意使用政治法律权威,牺牲市场交换的自由平等秩序和违背经济生活规律,或借用政治法律权力来破坏与践踏道德人格。伦理道德制度是奉行自尊、自觉、自律、教化约束原则的。在道德领域内,这些原则的权威性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也不能仅靠道德、靠良心去解决政治、法律、市场交换等问题,如把道德要求泛化和标准单一,也会造成经济发展上的低效益、政治上的“人治”或“以情代法”等不良现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理性化原则之间矛盾的批判,是从该社会普遍理性的抽象性、片面性、异化性事实为基点的。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平衡、自由制度是商品交换制度的要求和理想化表现;资本主义的政治、道德原则却被商品交换制度所牺牲,自由平等制度转为货币交换制度。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制度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阶级社会是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交换价值支配着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导致社会道德关系的虚无和危机,“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联系了。……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53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3。)问题的关键,不是市场经济必然就有悖道德原则,而是市场经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各自价值观与合理性原则的不可替代性及越界性。
在其资源上,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具有互济性。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资源”是一个涵盖多层意义的广义范畴。既包括有形的物质的经济的因素,也包括无形的意识的精神的价值。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对不同时代的“稀缺资源”内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在原始社会,为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技术”成为稀缺资源;古代社会为实现由氏族共同体向国家政治共同体过渡,理性化的“权威制度”和“宗教神权观”成为稀缺资源;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然物质财富的价值”已成为稀缺资源进入人们的意识之中;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与外在自然、与人的内在自然之间的尖锐矛盾,决定着人的“知识价值”、人的“信仰”、“信托”、“同情”等价值的稀缺性存在。资源短缺性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社会环境的制约性或条件性,突出地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当社会陷于普遍贫困时,物质财富是稀缺的;当社会陷于信任危机、信仰危机、丧失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心时,道德评价是稀缺的;当社会陷于无政府状态、出现无序时,政治法律的强制权威性是稀缺的。二是在市场经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这三个领域中的任何一个领域,一旦出现严重的资源短缺,就可能使社会陷入失衡和无序之中,出现社会整合失灵和危机。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的平衡发展,需要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这三种资源的互济和互补。原因在于:尽管市场经济是一种合理的、有效的配置稀缺资源的手段,然而这只“无形的手”也不是万能的。它不仅不可能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一切形式的稀缺资源,甚至有时还会加剧或破坏某些资源的稀缺性。诸如:市场经济会把自己的危机转嫁给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用自己的价值尺度去取代政治或道德的价值尺度;它也无法有效利用和调动像道德价值这样的可共享性、可再生性资源,甚至贬低或否定道德价值资源,错误认为道德价值资源是非稀缺的、无价值的,造成诸如生态、道德这些全社会、全人类共有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造成人与自然平衡的破坏,造成社会与人的内在自然自我调节平衡的破坏。中国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就是市场经济发展、政治法律制度建设与伦理道德进步怎样相互制约、协调平衡、同步发展问题。正确抉择是:深入进行经济、政治的体制改革;始终坚持“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遏制“道德滑坡”,少付不应付的“代价”;保证我国社会的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
在其功能上,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具有互补性。所谓功能,实际是指事物存在的效用、功效和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和实践,成功地解决了市场经济与国家政权两种制度力量的相互关系。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讨论中的一个重大弊端,就是分别地赋予市场和国家以“万能”效用的形象。其实,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都不是万能的,它们均有各自特有的功能和各自作用的界限与范围。其表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尽管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自由性、灵敏性、效益性和自发平衡机制是国家政府所不能取代的,然而国家政府的自觉干预,也会有效克服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失灵性、分配不公和社会公害等弊端。马克思曾说:“一个国家越是强盛,因而政治性越强,那末这个国家就不会理解社会疾苦的普遍性,就越不会在国家的原理中,也就是不会在现存的社会结构……中去寻找社会疾苦的根源。……相反地,……却认为社会缺陷是政治上混乱的原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80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5。)在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时,“无一人增加利益而不减少另一个人利益”。利己必损人。如果能在不侵害他人利益情况下使某些人更为幸福,境界更为崇高,那说明社会的资源配置尚未达到最优状态。这是历史的逻辑,也是现实的理论实证。处在一定经济利益关系中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他是经济生活、政治生活、道德生活中的经济人、政治人和道德人,都需要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来引导、道德规范来约束、道德精神来支撑。一个人是如此,一个社会也是如此。
在其结构上,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具有制衡性。创立社会结构理论的马克思早就指出:“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22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5。)“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35 ~236、107、108、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从本质的意义上讲,社会发展就是人类社会实践结构(生产方式)的有序进化和质的变革,社会存在的深层本质则是由实践所构成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功能结构。在有序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社会结构系统中,经济关系、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人们常说的经济关系、经济生活是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的基础,这只不过说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基础而随心所欲地建构起来,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受制于这一经济基础。然而,作为人类思维和认识产物的道德观念、道德认知与政治法律的思想和理论,又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思。这种理性反思,总是不断发现经济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力图采取种种手段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又是推动社会经济基础变化发展的社会力量,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状况又受制于或取决于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方面的因素。构成社会整体的经济、政治、道德各因素之间的这种联系、作用、制衡逻辑是客观的,不容人们随意相悖的。我国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这三种制度之间界限不明、功能紊乱、制衡较差。形成这些问题的基因,主要在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态势;社会结构分化过快;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下;社会整合机制不健全;传统社会制度的“地域化”、“人伦化”、“私人化”和计划经济时代制度的“单位化”、“半社会化”、“封闭性”现象仍普遍存在。突出地体现在:(1 )传统一体化社会结构逐渐分化与社会结构缺乏新的有力的整合机制之间的矛盾严重,出现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公共制度的危机和虚无化。(2)社会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社会利益的高度一体化格局转向国家、集体、个体的利益主体交错并存的多元化格局与各种利益主体内涵界定模糊、角色设定不明确、责权利界限混乱之间的矛盾突出,造成社会公私难分、以私损公、以公损私等各种违法、违章、违纪的越轨行为。(3)因传统社会利益基础的大变动,传统道德面对新的利益格局、新的伦理问题显得捉襟见肘、无力应战与新的利益格局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道德制度正在形成、建设中之间的矛盾明显,要求人们对传统道德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新的审视,以适应变化了的利益格局的新的需要。对于上述矛盾的成功解决,不仅迫切需要社会结构的制度化整合机制的重构,同时也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这三种制度力量的结构制约和功能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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