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有经济规模测度与深化混合经济改革潜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论文,潜力论文,规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947(2015)01-0017-16 一、引言:对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规模现状的认识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我国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开始确立“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经济体制,开始了稳定而持续的改革。非公有经济从外部改革(如外资进入)到增量改革(如发展民族资本),再延伸到存量改革(如参与公有企业的改制并购及融合发展);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整个生产资料所有制体制从传统的单一公有制,演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进而向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①,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深化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基本趋势是经济中民营、个体、外资等多种非公有经济快速发展,几种形式的公有经济比重逐步减小,特别是在经营性领域明显下滑。于是,有人对我国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或主导地位产生质疑,从而对公有经济制度的认识也模糊了。同时,由于对公私经济所占比重缺乏官方的、统一的衡量标准,不同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衡量方法,使这一问题在政商学界终无定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已经丧失主体地位。其中,李成瑞(2006)、郑宗汉(2008)以及何干强(2010)的研究均表明,我国公有经济地位经历了快速下滑。比如,根据李成瑞的计算,2004年在第二、三产业中,公有经济资本比重为53%,就业人数比重为39%,生产总值比重为39%。也就是说,除资本之外,在就业人员和生产总值方面,公有经济比重都明显低于非公有经济。郑宗汉的测算显示,截至2005年,在38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产值比重超过50%的行业仅有8个,即非公有经济占主要地位的行业已达3/4。何干强的分析表明,2008年,在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公有企业资本和就业人数明显少于非公有企业,比重均低于40%,因此也不是主体。杨新铭和杨春学(2012)同样认为公有制资产、就业和GDP产值比重都不占优势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我国公有经济比重有明显下滑,但其主体地位并未动摇。谭劲松和王文焕(2010)认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仍占优势,因为“公有资产”应为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总和。肖香龙、谭劲松(2010)指出,目前公有资产在我国社会总资产中仍占绝对优势,其中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占相对优势;在公益性资产中占绝对优势;在资源性资产中处独占优势。而裴长洪(2014)研究认为,公有制资产仍占主体,但非公有制经济贡献占优。 第三种观点认为,前期的讨论均缺乏证据,即没有权威的统计指标来证明相关观点。项启源(2012)认为,一些重要经济指标在对比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时不能简单地适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在很多方面不够明晰,且相关统计指标种类较多,仅用一类不够全面;对于主体经济的临界值、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等还需更加全面地考量。 综合上述观点,实际上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判断标准不统一:判断一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究竟以什么为准?是主要用资产即生产资料的规模,还是也可以用其生产出的产品、产值或就业的规模?二是测算范围:如果用生产资料规模作判断,那么其外延范围包括什么,是仅包含经营性资产,还是应当包括经营性资产加上全部非经营性资产,即那些占有并使用但不产生利润的公益性资产以及占有但还没有经营的资源性资产?三是,如果涉及全部资产,则统计上目前依然没有准确计量,那么如何测算,可否大致估计?是按历史原值估计,还是按现行市场价格估计(mark to market②)? 二、判断各种所有制规模及地位的标准和方法 我们认为,判断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地位的标准,只能是其所有者所掌握的资产即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规模,不能包括使用这些资产所生产的产品、产值或使用它的劳动者的规模③。也就是说,一种所有制的所有者占有的生产资料多、规模大,居于优势地位,则这种所有制就处于主体地位;反之就处于非主体地位或次要地位。这在以股份制组织起来的经济中更为明显,所谓“股份”、“股比”的含义指的就是资本的份额和比例,如果股份比例确定之后,则不论此经济体的经营规模及业绩如何,其地位即由资本的份额和比例所决定。换言之,考察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地位,只能用其资产即生产资料的规模作标准来判断④,而不能以生产资料运用的结果作标准。 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因此只能根据生产资料规模测度其所有制地位的重要程度。因为一种经济实体的所有制关系,即所谓公有、私有,指的就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或私人所有,而不是指别的其他因素,如交换资料所有制或消费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经典理论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⑤既然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由其派生的交换资料所有制或消费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一种生产关系的性质,所以按其占有的生产资料规模为标准,而不是按其生产出的用来出卖的交换资料或消费资料规模为标准,来衡量这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即这种生产关系的地位,就是最为恰当的。这甚至可以看作是不证自明的同义反复。 其次,所有制性质取决于其生产资料归属主体的性质,因此所有制地位只能由其主体占有的生产资料规模来衡量。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其所有制主体决定的,而不是由使用它的主体的性质决定的,也不是由其生产产品的使用者的性质决定的。所有制主体是指所有制关系的承担者以及相应的经济权利、责任、利益的承受者或领属者,在人类文明史上先后表现为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以及不同的组合形态。⑥在经济组织采用股份制的情况下,不同所有制或不同主体都可以按其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比例组织在同一经济体中,形成与各自地位相当的混合经济。这就是说,既然生产资料的各种占有主体决定所有制的性质,那么以各主体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多寡和比例,来衡量各所有制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就应当是唯一合理的衡量标准。 再次,生产资料可转化自不同来源的各种资料,但只有完成转化后的规模才能决定所有制地位,而转化前不具有这种性质。上文已经说明,由运用所掌握生产资料而生产的交换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规模,不能决定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模及地位,即使用生产资料所生产的产品再好、产值再大,雇佣劳动再多,反映的只是经营效率情况,不能改变各个所有者在经济中的地位。一个资本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能经营不佳,盈利较小,而一个资本规模较小的私有企业,可能生产出更大的产值和更多的利润。但是两者的地位不会因此而改变,因为决定其地位的是各自资本势力,而不是生产结果。诚然,如果从长期的再生产过程看,则生产的利润和产值可以转化为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料,转化为固定资本和可变资本;或者也可能通过兼并和收购,而改变一经济体或企业的主体,从而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如此一来,则各所有者在经济中的地位必然发生变化。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那样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实际转化为生产资料的规模即资本的势力大小,而不是各种所有制经济体生产的产值、产品及使用劳动力的规模。归根到底,决定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的标准,还是各自占有的资本化生产资料的规模,即其资产或资本的规模。 综上,本文认为衡量和测度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规模和地位的标准,只能是各所有制主体占有的生产资料或资产的规模。所以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几个角度,研究清楚作为标准的“生产资料”的具体内容⑦。第一个角度是生产资料的含义,生产资料包含什么内容。按照经典的经济学理论,生产资料包括了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⑧,劳动资料主要指的是生产工具,包括机器、厂房、道路等;而劳动对象指的是劳动中加工的资料,包括自然界存在的矿藏和加工过的原材料(如钢材等)。那么,这里关于生产资料的含义解释得很清楚,即生产资料中就明确包含了全部的资产,即除了包括经营性资产(如生产工具等)外,也包括了公益性资产(如道路等),当然也包括了资源性资产(如矿藏等)。 第二个角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含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包含什么内容。按照经典的经济学理论,所有制的含义就是指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的所属关系,包括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经营关系等。⑨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中,已经明确包括了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多种关系,即从相互关系的类别看来,包括了所有者运用其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性资产,也包括没有进入经营领域但也在支配使用中的非盈利性资产即公益性资产,还包括虽未使用却具有所属、占有或支配关系的资源性资产,即与占有主体具有所属关系的全部资产。这就是说,经典经济学理论已经明确说明,生产资料应当涵盖全部资产而不是其中一部分,即应当包括资源性、公益性及经营性资产。 第三个角度是从生产资料的实际运用和监管需要看,任何产权制度清晰、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经济体,也都是如此定义生产资料并运行的。受我国传统体制的约束,人们认识的提高和行动的自觉,是在产权制度不断深化改革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在建立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生产资料公有和私有财产都是不可侵犯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全部生产资料即全部资产进行清晰界定,摸清家底。⑩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的资产负债表,把全部资产都计算在内,即不仅仅是经营的、使用的、产生利润的,还包括归各种国家机关占有和使用、但并不产生利润的资产在内,因为这些资产都是国家或全民所有的,都是财政投资形成的,当然应该计算在内。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自然生态资产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产产权制度。就是说,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明确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把全部生产资料纳入统一核算,即不只是占其中一部分的能够生产利润的经营性资产,也不仅仅是使用中的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的公益性资产,还特别明确需要包括全部的自然资源性资产,需要把所有这些各种资产都纳入统一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核算,达到归属清晰、产权明确,从而通过切实的监督管理,有力的保护,实现有效的经营、有益的使用。 总而言之,以上所论,我们坚持以生产资料规模作为衡量不同所有制地位的单一标准;而作为标准的“生产资料”的外延范围应当包括各种形态生产资料的全部总量规模,而不是其中所占比重较小的经营部分;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地位均应以各类资产总规模论“英雄”。当然,这是就衡量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地位的标准而言的。而从实践中看,在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相对地位一定的情况下,其社会影响力大小,则除了受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规模制约以外,还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这些因素虽然不决定其地位,却制约其社会影响程度。比如,一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的社会地位:假定两个资产规模相同的钢铁企业,一个是国家钢企,一个是私人钢企,二者社会影响显然是不同的;二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所从事的生产领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仍然假定两个资产规模相同的钢铁企业,一个是枪炮军工生产厂,另一个是变形金刚玩具生产厂,二者社会影响力当然有差别;三是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经营的效果:还是如前的假定,如果同样规模资本的国有钢企,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产值、使用劳动的规模,获取的利润等等,均与同样规模的私有钢企差别较大,或者多或者少,则其社会影响力当然也是不同的。这也就是说,当人们测算出一个经济体的产值、利润、劳动量等指标都不如另一经济体时,虽不能由此决定其所有制经济的地位,但仍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能充分说明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效率大小,从而为推进企业所有制改革提供依据。然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各经济体的所有者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否涉及国计民生,也无论其生产的经营效果如何、效率大小,这些指标都不能直接决定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企业的地位,而只能说明其影响力的大小,因为其地位已经由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总量,即其资产总量所决定了。 如此看来,引言中所提及的第一种观点就值得商榷。第一,它只强调一部分生产资料即部分资本,即经营性生产资料,把资源性、公益性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外,违反了生产资料含义的全面性,因而各所有制资产规模的计算是错误的;第二,它把资本与运用资本所生产的产值、使用的劳动、产生的税收等并列,违反了生产资料所有或归属占决定性地位的原理,把资本归属的决定性地位与运用其进行经营的效果等同;第三,它认为使用资本所生产产值或使用劳动的规模可以决定所有制的地位,这把一种所有制经营效果的影响力等同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规模的决定作用。总之,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按此观点计算的各所有制规模及其表示的各所有制的地位是不准确的。 本文观点与引言中的第二观点比较接近。第一,坚持以生产资料规模作单一衡量标准,不把所使用的劳动、生产的产量、产品等与其等量齐观。第二,坚持以全部各种形态的生产资料的总体规模来衡量,而不是把大部分排除在外,仅计算其中一部分,因为虽然以经营性资本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在经济中是最活跃的,它能够在运营中保值和增值,在再生产中补充从而扩大资本形态的生产资料总量,但是各种公益性资产也是在使用和消耗中,并为所有者及全社会服务和产生社会效益,因而也是应当计入全社会成本的;即使没有进行经营性使用的资源性生产资料,也是有价值的,可根据需要随时进入经营领域变为经营性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市场方法对全部资源性生产资料进行估值,并计入所有者的生产资料总额,或者说计入全部总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下。第三,不同所有者主体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是否关系国计民生、从事经营的实际效果情况,都制约各所有制的影响力大小,都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但都不直接决定各所有制的生产资料规模,因而不能作为决定其地位的标准。 进一步的,在明确了判断不同所有制经济地位的标准的前提下,测算过程仍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在具体计算全部社会生产资料时,应当在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加入党政机关单位的公益性资产和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加入归属不同主体的土地、矿产在内的资源性资产;在计算全部私有资产时,不能只计入城市私营经济资产,还应当加入数量众多的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农业中广大农户的资产。 第二,应当以市场化价格计算全部生产资料即资产,实际上不同时期估值的生产资料是不同质的,因而是不能加总的。比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大量房屋和土地都是按实物记录的,房屋多少间、土地多少亩等;大量国有矿藏也是按实物量多少吨、甚至是多少平方公里来记录的。另外,还有大量资产是按原始价格记账并延续下来的,这也是不确切的。在市场经济中这些都需要按市场价值估值记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需要给出判断不同所有制经济地位的数量界限。学术界通常描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地位都是定性的文字表述,比如占优势地位等,而不涉及具体的数量范围。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曾提出了“相对优势”概念,以与“绝对优势”相对应,主要依据的是比较方法的不同。简言之,按照确定的比较标准,如果把一种所有制经济同其他几种类型经济从整体上进行比较所显示的更大规模,可称之为绝对优势或绝对主体;如果把此种所有制经济同其他多种类型经济分别比较而呈现出更大规模,可称为相对优势或比较优势,由此种比较方法得出的优势同前一种是根本不同的。然而,相对优势或比较优势还不是确定的量的界限,而是一个弹性幅度很大的区间,存在“模糊地带”。 本文经过比较研究,认为按如下概念来说明不同所有制经济规模的定性与定量之间的关系,可能形成共识,共包括五种状况:判断一种经济体的资产在规模上具有独占优势,通常意味着其在总量中应当占100%或者近100%比如90%以上;具有绝对优势地位,通常指其在全部资产总量中突破均势,其比重应当在51%以上;均势地位,即比较几方都大致相等,比较两方时分别为50%;具有相对优势,指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混存状态(比如国家、集体、外资、私企、合伙、个体)下,其未及均势但也应占30%或1/3以上,实践中一般是33%以上;具有比较优势,指其在各种所有制形式都比较分散而小于30%时的最大者。总之,具有前两种优势的所有制经济,可以说在经济社会中居于主体地位,表明它的资产规模处于51%以上;具有后两种优势的所有制经济,可以说处于主导地位,意味着它的资产规模应当是各种形式中的最大者。(11)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辅助考虑其所有者主体的性质、是否关系国计民生、其经营效果如何等制约影响力的因素,才是有意义的。 下面,我们以此若干标准的讨论为依据,考察一下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变革情况及最近的结果。 三、我国所有制改革进程与当前各所有制经济规模测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79-1992年为第一个阶段,以经营形式和方式的改革为主,公有制经济基本上处于独占优势地位。这一阶段是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公有经济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占有绝对优势,非公有经济刚刚开始发展。虽然对于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过一定的调整,但是从总量上来讲,公有经济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对国民经济具有绝对控制力,同时国家为在政策上放开搞活,非公有经济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只是对公有经济的补充。首先,公有经济在经营性领域资产比重在90%以上。以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参考指标,则1980年前我国8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都是公有经济,仅有少量个体经济;到1992年公有经济仍占85%,甚至高于1981年的81%。(12)其次,公有经济在资源性资产中占据独占地位,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耕地等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及农村集体所有。个人开始通过承包获得部分资源的开采权和使用权,但比重可以忽略不计。再次,在公共性及公益性领域,如教育、医疗、社保、事业单位等,改革尚未启动,其资产基本都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13) 2.1992-2002年为第二个阶段,市场经济改革开始启动,经营领域公有资产比重开始下降,在其他领域也有了非公有成分。这一阶段公有经济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国有企业规模和布局与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革(孔玉生,2011)。中共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大指出要对公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公有经济在经营性领域个别行业的资本指标开始下降。2002年,按企业注册资本计算,各种非公有经济合计占比为37%;而公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下降到57%。(14)其次,公有经济在资源性资产中仍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尽管个别矿产资源领域开始探索产权制度改革,但仅仅围绕经营权进行。再次,伴随国企改革的进行,公共性或公益性领域的市场化、社会化范围不断扩大,民营或个体资产参与的比重有所上升。(15)当然,公有经济的独占优势地位并未改变。 3.从2002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市场化导向改革进一步深化。尽管资源性资产的国有和集体性质并未改变,但资源使用权改革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如已开展将森林承包给个人经营的试验;(16)在公共性及公益性领域的改革继续进行,非公有资产比重进一步上升。(17)尤其是在经营领域,2003年国资委成立,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表现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集中,同时放宽非公有经济向更多经营性产业的进入,国有经济逐步退出一些非重点竞争性行业(陆军荣,2008)(18)。2011年,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以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代表的非公有经济比重首次超过50%,2013年比重达到56%,超过公有经济,而公有经济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则下降更大,从2003年的45%下降到2013年的30%(19)。于是,有人认为生产资料公有经济似乎失去了绝对优势地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需要谨慎评估。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规模进行具体的数量估算。 以下我们对我国当前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规模即资产进行数量估算,包括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共性及公益性资产等几方面,其中对经营性资产的估算主要结合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而对资源性资产和公共性资产的估计,由于可直接利用的统计数据较少,也没有现成的估算方法,必须克服一些障碍。但总的来看,本文的估算方法并不复杂。以下分别列出各大类资产的估计方法及估计结果。 首先,对于经营性资产,主要结合财政部和经济普查数据,设定可行的资产增长率,同时根据某些省份的典型调查,对公有制经济的资产规模及比重进行估算;同时也估算了非公有经济的经营性资产规模和比重。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国有工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总计为104万亿元。但是根据典型调查这些企业中还有大约1/5的资产没有记录,而有记录的固定资产中大约有1/3只是实物登记而没有办证转固,并且在转固的资产中有1/3是按当时的价格记录的。因此,本文粗略估计将其增记100万亿元是可行的。另外,加上各种国有金融企业(如银行、保险、租赁公司等)上市企业,仅主要金融国企资产市值即约为250万亿元,(20)即使扣除对应着企业、居民、政府资产而可能产生重复计算的贷款、债券、准备金、同业拆放等金融资产量,粗估其中也应有约100万亿元应记为公有资产。另有资料假设集体企业等其他公有制经济资产,通常约为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的20%。这样计算,那么经济中经营性公有资产约为360万亿元。 这样的规模在全国总的经营性资产中占多大比重?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额为208万亿元,加上个体工商等的资产约为210万亿元;再加上上述讨论考虑其中国有企业的转固和价格因素,记为310万亿元。另外,参考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工业企业资产(134万亿元)比2008年(64万亿元)增长了1.1倍,按这一速度将第一产业中各种所有制的资产(土地另计为资源类)估计为50万亿元。因此,粗略估计2013年全国农工商业各种所有制经济总资产为650万亿元。那么,公有制经济经营性资产360万亿,就仍占全国经营性资产650万亿的55%,而非公有制经济约为290万亿元,占全国经营性资产的45%。 第二,关于公共性及公益性资产,以2000年以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基础,对不同的投资设置不同的资本形成率,然后对这部分资产加以估算,相应也估算了非公有经济的公益性资产规模。根据相关定义,公共性及公益性资产包括国家、集体及个人对公共设施、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包括党、政等)组织、教育、医疗、文体、国防等方面所进行的各种投资。利用2000年以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假设资本形成率为80%,我们对主要的公共性及公益性资产价值进行了估算,如表1所示。我国公共性或公益性资产至少可达77万亿元(21),如果综合考虑到新中国成立至今的积累并减掉相应的折旧等因素,可将公共性公益性资产总额粗略记为100万亿元,其中公有经济资产占比98.8%,约98.1万亿元,非公有经济约1.9万亿元。标签:所有制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农业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经营资产论文; 经济学论文; 农村论文; 优势资本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