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塞尔的内在语言哲学_语言哲学论文

论塞尔的内在语言哲学_语言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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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John Searle)是当代英美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的重要人物之一。其哲学最主要的特征是把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按他自己的说法,“语言哲学是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支”(Searle,1983,p.vii)。塞尔的研究方向被认为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向,因为他在心灵哲学中主张精神现象的实在性。他同时也认为语言的意义是由使用者大脑中的精神事件以内在的方式决定的,所以塞尔的研究方向也被认为是一种内在主义的研究方向。本文将集中讨论塞尔的内在主义语言哲学,具体策略是对比讨论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是如何分别处理特指性问题的,通过两者的比较来论证内在主义的正确性。

一、内在主义与因果外在主义

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的关系,如果我们把两者结合起来,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把语言哲学中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应用于心灵哲学的研究,即赖尔(Ryle)的语言学转向之后在心灵哲学中流行的语言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二种是把心灵哲学中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应用于语言哲学的研究,即把语言哲学当作是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枝,这正是塞尔所采用的方法。在《论意向性》第二章“论知觉的意向性”中,塞尔典型地用该方法来讨论知觉命题的意义。

塞尔以前流行的研究方法是行为主义和功能主义。这种立场通常否认心理事实的存在。与此相反,塞尔主张一种实在论的立场,他承认精神现象的实在性,认为所有的精神状态都是由大脑中的物理过程引起和实现的。塞尔的实在论是其内在主义意向性理论的一个基础假设。在语言哲学中,最流行的是外在的研究方法。因果外在主义者(causal externalists)认为词语的意义是由外在的因果作用决定的;第三人称外在主义者(third-person externalists)认为词语的意义取决于第三者的理解。两种外在主义者都把他们对意义的分析局限于外在的刺激和言语的行为反应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对意义的客观现实作出“科学的、客观的、经验的描述”。与这种客观的因果或第三人称的观点相反,塞尔提出了一种第一人称的观点,即一种内在主义的观点:“意义在大脑之中”,从属于意向性状态的任何内容不可能由不内在于主体的任何其它东西构成。塞尔试图用他的意向性理论来解决意义问题。

在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争论过程中,特指性问题(Particularity Problem)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最初起源于普特南(Hilary Putnam,1985)和波吉(Tyler Burge,1988)等人的“孪生地球”(Twin Earth)思想实验。普特南和波吉设计这些版本略异的思想实验的共同目的是要反驳内在主义,塞尔则希望“孪生地球”案例最终能证明内在主义的正确性:在地球上有一对夫妇,莎丽和琼斯;在宇宙中还存在一个与地球完全一样的孪生地球。当然,在孪生地球上也有一对夫妇,也叫莎丽和琼斯,与地球上的莎丽和琼斯在各方面完全一样。为方便讨论,我们不妨称后者为孪生莎丽(Twin Sally)和孪生琼斯(Twin Jones)。孪生琼斯大脑中“莎丽”一词的内在意义与琼斯大脑中“莎丽”一词的内在意义完全相同,而莎丽和孪生莎丽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内在主义在此无法说明词语的特指性。因果外在主义者却可以成功地给出一个答案:当琼斯说“莎丽”的时候,他是指莎丽而不是指孪生莎丽,因为是前者而不是后者,与他当前的知觉和说话时的语境存在一种因果的关系。

关于“孪生地球”案例我们可以设想出一个延伸:假设莎丽和孪生莎丽都是宇航员,莎丽为地球上的宇航局工作,孪生莎丽为孪生地球上的孪生宇航局工作。在她们上天完成任务返航的过程中,因为某种错误,孪生莎丽来到了地球,莎丽来到了孪生地球。事情将会如何?莎丽和孪生莎丽将不会感觉到任何区别,因为地球和孪生地球在任何方面都一样;琼斯和孪生琼斯也不会感觉出任何区别,因为莎丽和孪生莎丽从原子分子的层次开始就是完全一样的。于是,琼斯将不可避免地把孪生莎丽当做莎丽,他说“莎丽”的时候仍然是意指莎丽,但此时是孪生莎丽与琼斯的知觉和言语处于一种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因果外在主义在此无法达到语义的特指性,而内在主义却可以对此提供一个说明:为什么琼斯会无可避免地犯一个认知的错误。当他说“莎丽”的时候仍然意指莎丽,因为意义是以内在的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由外在的因果作用决定的。

其实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既可以说明宇航飞行以后的情况,也可以说明宇航飞行以前的情况。尽管塞尔反对因果的外在观点,但他并非完全拒斥外在因果性在语义中的作用。相反,他把因果性当做其“意向性内容”(intentional content)或“满足条件”(conditions of satisfaction)的一部分,当然不是核心的部分。处于塞尔“意向性内容”核心部分的是其“自指因素”(self-referential element)。这就容许这样一种可能性:处于因果关系的并不是莎丽,即意向性条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琼斯得到的并不是一个真正确实的感知,而是一个幻觉或错误的感知。无论是莎丽还是孪生莎丽处于实时的因果关系,自指因素决定了意向性内容。而孪生琼斯的意向性内容则与琼斯的完全不同,因为他的意向性内容的某部分,即因果性,是他的夫人孪生莎丽。即使琼斯和孪生琼斯具有现象上完全相同的经验,他们的意向性内容仍然不同,这是由他们各自独特的自指因素所决定的。所以没有必要借助于外在的因果作用。或者说,词语的意义不是由外在的因果作用直接决定的,它是由自指因素通过意向性内容所决定的。所以在宇航飞行以前,琼斯和孪生琼斯都已具有各自独特的自指因素和意向性内容,宇航飞行以前当琼斯称莎丽为“莎丽”时,意向性条件得到完全的满足;在宇航飞行以后,琼斯和孪生琼斯仍然具有从前的自指因素和意向性内容,当琼斯称孪生莎丽为“莎丽”时,意向性条件没有得到完全的满足。塞尔可以把它解释为犯了一个认知的错误:琼斯错误地把孪生莎丽当作莎丽。但意义的特指性仍然是达到了,他指的就是莎丽。

笔者认为塞尔没有说清楚意向性内容、自指因素、因果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比如自指因素是如何形成的?它是否是由因果性决定的?如果是的话,为什么现象上完全相同的经验给琼斯和孪生琼斯产生完全不同的自指因素和意向性内容?这里的关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因果性如何能产生现象上完全相同的经验,而现象上完全相同的经验又如何能产生出两个完全不同的自指因素。笔者认为“孪生地球”思想实验尽管能很好地表述特指性问题,但它其实是不可能的、不真实的,或者说是超现实的;它给我们的讨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如果我们试图遵循更彻底的自然主义的研究方法,我们就应该用一些真实而又现实的案例来讨论问题:比如用莎丽在地球上的“孪生姐妹”。双胞胎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完全一样,即使是同卵双胞胎也只是在某些方面(如长相、性格等)相像,在许多方面(如说话的音质、受教育的领域和程度等)可能不同。因为她们的生活经历不可能一样,从根本上说来,她们不可能在同一时间站在同一点来观察世界。所以说“现象上完全相同的经验”是不可能的。

现在我们假设琼斯从外地坐火车回到了家乡,当火车在站台边停稳,隔着窗玻璃,琼斯看见一个女人站在站台上,于是他笑了笑,自言自语道,“莎丽在站台上!”实际上是莎丽的孪生姐妹莫丽代替莎丽来接站。让我们在新的案例背景下重新讨论塞尔在书中所讨论的问题。如下是塞尔通过孪生地球案例对问题的原始表述:

知觉问题:

(1)在何种条件下他认为他看见莎丽在站台上?

(2)在何种条件下他事实上看见了莎丽,无论他自己知道还是不知道?

指称问题:

(Ⅰ)在何种条件下他说“莎丽”的时候意指莎丽?

(Ⅱ)在何种条件下他意指莎丽,无论他自己知道还是不知道?(Searle,1983,p.64)

塞尔在讨论问题时,除区别知觉问题和指称问题,还把特指性问题(即意向性问题)和认知性问题区别开来。问题(1)和(Ⅰ)是意向性问题,问题(2)和(Ⅱ)是认知性问题。我们在此关心的是意向性问题。在新的案例背景下,这四个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

知觉问题:

(1.1)当琼斯看见一个女人站在站台上的时候,无论她是莎丽还是莫丽,他的知觉是在何种条件下成为自我指称性的?即知觉的意向性是如何可能的?

(2.1)当琼斯看见一个女人站在站台上的时候,他是如何把她认作是莎丽的?即琼斯是如何确定他的辨认是正确的?

指称问题:

(Ⅰ.Ⅰ)当琼斯说“莎丽在站台上”的时候,他所说的“莎丽”是如何意指莎丽而不是莫丽?即语言的意向性是如何可能的?

(Ⅱ.Ⅰ)当琼斯说“莎丽在站台上”时,我们如何知道他意指莎丽?或琼斯如何肯定“莎丽”是他夫人的名字?或者在他对此肯定的情况下,他是如何确定他的辨认是正确的?

如果塞尔的理论能处理孪生地球的特指性问题,现在它是否还能解决孪生姐妹中的特指性问题?首先我们不难认识到问题的背景明显地不同:(1)琼斯关于莎丽和她的孪生姐妹的意向性内容完全不同,即他对她们有两个完全不同的“预先概念”(pre-conception);(2)琼斯从莎丽和莫丽那里所得到的因果作用,短期可能相同,长期肯定不同。通过一个自然主义的案例,恐怕我们已经把特指性问题本身给自然化了。

对特指性问题的新的自然主义答案应该是:在琼斯看到莎丽或说“莎丽”以前,在他头脑中已经存在一个关于莎丽的特定的预先概念或特定的意向性内容。所以当琼斯看到一个女人(实际上是莫丽)站在站台上的时候,他把她认作是莎丽。这里特指性不是由外在的因果作用,而是由内在的特定预先概念决定的。当他说“莎丽”的时候,他是带着关于莎丽的特定预先概念或特定意向性内容而说的。这种特定的预先概念决定了,当琼斯看到莎丽(或莫丽)或说“莎丽”(或“莫丽”)的时候,他是带着特定的意向性内容去看或去说的,他的意向性内容正是由此而成为自我指称性的。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特定的预先概念是如何形成的?显然琼斯关于莎丽的预先概念是通过与他夫人过去数年的生活经历,即通过外在的因果作用而逐渐形成的。在琼斯看到莎丽前,头脑中已有一个关于他夫人莎丽的特定预先概念;当他看到站台上那个女人时,他把她认作某个特定的人,即他的夫人。琼斯是带着特指性说“莎丽”的,因为莎丽对他的确有特定的含义。并非所有词语在使用时都具有特指性,一个客体只有当它对主体具有特定含义时,主体才会对它产生特指性的概念。人们通常说:“明天我将从代理商那里买一辆新车(a new car)”;或者说:“这就是我昨天买的那辆新车(the new car)”。停在代理商那里的某一型号的新车有好几辆,只有在我把某一辆买回后,它才对我有特定含义。

预先概念的形成过程是否隐含着对外在主义的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我们承认预先概念是以外在的因果方式获得的,它仍然是从他特定的角度和特定的观点所获得的。尽管语言是公共的交流工具,但在用它的时候我们赋予每一个词语的意义却是内在的、隐私的、各不相同的。关于同一件事,没有两个人会产生完全相同的看法。同样一个词语,各人的用法也不会完全一样。所以说,只有内在主义才能解决意义的特指性问题。正如塞尔所说的,意向性状态和内容对说话者来说是本质上内向的(intrinsic),正确弄清它们的唯一方法是尊重这种内向性(Searle,1991,p.95)。这种内向性决定了内在主义是正确的研究方法。

二、内在主义与第三人称外在主义

以上讨论是比较内在主义与因果外在主义,即对因果外在主义的反驳。要反驳第三人称外在主义,我们需要另作辩论。问题的背景也有所不同,它更像一个纯粹的语言哲学问题。第三人称外在主义认为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第三者的理解,通俗地说,对于我说话的意义,你的理解和我的解释都不算数,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理解。而依塞尔看来,语言的意义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决定的,它存在于使用者的大脑中,它就是使用者的意向性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意义和表达式之间的区别。当塞尔说“意义在大脑之中”的时候就已经隐含了这个区别:语言的意义是大脑内部的意义,与外在的表达式或第三者的理解无关。在回答哈贝马斯的论文中,塞尔说,“意向性的生物形式是第一性的,意向性的语言形式是延伸性的”。(Searle,1991,p.94)塞尔认为,在得到表达之前,意义和意向性就以某种“前语言的形式”存在。在当代语言哲学中这是一个非常自然主义的观点。它有两方面的含义:(1)先有意义,后有语言;(2)意义是隐私的,语言是公共的。

让我们用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支持这种观点:

案例1:一段对话:

A:“我昨天在系里见到了约翰。”

B:“这不可能。约翰去美国度假了。”

A:“真的吗!?我指307号办公室的那个来自温哥华的家伙。”

B:“他的名字是琼斯,不是约翰。”

A:“哦,是吗?我是说我昨天在系里见到了琼斯,他告诉我今晚他家有派对。”

本案例说明意欲表达的意义和具体的语言表达形式是两码事;语言表达形式也许有误,但想表达的意义是确定无误的。

案例2:当我打开电视机调到二频道的时候,一部电影正演到一半。我非常清楚我以前看过这部电影,它是从一部获过诺贝尔奖的小说拍成的电影,讲的是苏联革命战争时期一个自由派医生的故事,但我就是想不起主人公的名字。两天以后才想起来那个名字:“日瓦哥医生”!其实早期卓别林的无声电影从头到尾没有一句对白,我们也不关心主人公叫什么名字,但电影所表达的意义是清楚明白的。

本案例同样说明意义和语言表达之间的区别:意义完全可以在没有语言表达的情况下以某种“前语言的形式”存在。

案例3:笔者曾经在三所学校读过研究生,第一所学校有一个“研究生院”,第二所学校有一个“研究生部”(Board of Graduate Studies),第三所学校有一个“研究生科”(Faculty of Graduate Studies)。三者功能大致一样,只是名字不同。这种情况最容易把人搞混。最后我感到每当我想起研究生院时,该想法并没有和某一个语言表达式联在一起。于是当我想问别人研究生院的电话号码时,我发现我不得不停顿一下,整理思路,在这所学校我应该说“研究生科”,这样别人才比较容易听懂我的意思。

本案例再次说明意义和语言表达之间的区别:虽然意义是隐私的,语言却是公共的;只有尊重语言的公共特征,才能达到理解。

有了意义和表达式之间的区别,我们现在可以试着在新的背景下来回答特指性问题,即关于指称的意向性问题。如果说内在主义与因果外在主义的争论主要是关于知觉的意向性问题,那么内在主义与第三人称外在主义的争论主要是关于指称的意向性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说它更像一个纯粹的语言哲学问题的原因。关于指称的意向性问题我们已经有两个表述:

(Ⅰ)在何种条件下他说“莎丽”的时候意指莎丽?(塞尔通过孪生地球案例的表达)

(Ⅰ.Ⅰ)当琼斯说“莎丽在站台上”的时候,他所说的“莎丽”是如何意指莎丽而不是莫丽?即语言的意向性是如何可能的?(笔者通过孪生姐妹案例的表达)

问题(Ⅰ.Ⅰ)倒是容易回答:莎丽的孪生姐妹有一个不同的名字,“莫丽”。笔者不认为塞尔对问题Ⅰ)的回答以及笔者对问题(Ⅰ.Ⅰ)的简单回答满意地解决了指称的意向性问题。如果说“孪生姐妹”的案例适合讨论知觉的意向性问题,那么它不太适合讨论指称的意向性问题。一个合适而又自然的案例应该是:在那个小镇上有好几个叫“莎丽”的女人,当我们说“莎丽”的时候总是意指某一特定的女人。这里的特指性是如何达到的?用“同名同姓”案例,我们可以按内在主义与第三人称外在主义作两个不同的问题表述:

(Ⅰ.Ⅱ)当琼斯说“莎丽”的时候,第三者(如同一车厢里的一个陌生人)是如何理解它是指哪个特定的女人?即语言的特指性是如何可能的?(第三人称外在主义的表述)

(Ⅰ.Ⅲ)当琼斯说“莎丽”的时候,他是如何意指他的夫人莎丽,而不是同名同姓的别的莎丽?即语言的意向性是如何可能的?(内在主义的表述)

现在我们来比较第三人称外在主义者和内在主义者是如何各自解决他们的特指性问题的。如前所述,外在主义者把对意义的分析局限于外在刺激和言语行为配置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希望对意义的客观现实作出“科学的、客观的、经验的描述”。这种简单的客观现实就是根据外界刺激而遣词造句,作出反应。外在刺激完全被定义为神经末梢的刺激模式,而反应则完全被定义为说话者发出的声音模式。这是一种语言的行为主义。外在主义者否认在刺激和反应之间有任何精神实体的存在;即使存在,也与他们的“科学的、客观的、经验的描述”不相关。尽管刺激输入和反应输出是由内在意义从中联系起来的,外在主义者却没有替内在意义留下任何空间,也拒斥对心理事件的任何诉求。

外在主义者的意义理论的确遇到了一些困难,尽管他们自己不一定认为是困难。比如蒯因著名的“嘎瓦垓”(Gavagai)的例子:在某个原始部落,当一个兔子从旁边跑过的时候,该部落的人说了一句土语“嘎瓦垓”。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它翻译成英语。作为一种刺激,“嘎瓦垓”可以同等恰当地翻译成英语中的“兔子”、“兔子所在的场所”、“兔子身上的某个部分”。对外在主义者来说,意义不过就是刺激的模式和反应的模式,根据刺激和反应根本无法从中分辨出三种意义的不同。照蒯因看来,“兔子”、“兔子所在的场所”、“兔子身上的某个部分”三者是“刺激同义语”(stimulussynonymy)。蒯因不认为这构成任何问题,相反他用这个例子来支持他的“翻译不确定性”论题:在涉及到意义和翻译的时候,根本没有对与错那么回事,这不是因为在证据和结论之间存在一个认知鸿沟,多个刺激同义语自始至终都将是同等合适的,因而翻译从本质上就是不确定的。所以,对外在主义者而言,也就无所谓说话者心里在想什么:“兔子”还是“兔子所在的场所”;也无所谓他到底是指什么,他们关心的只是外在的客观现实,刺激性意义就是意义的全部。当然塞尔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无论以何种标准,“兔子”、“兔子所在的场所”以及“兔子身上的某个部分”三者的意义有明显的不同。塞尔认为嘎瓦垓的例子应该构成对语言行为主义的反驳。

让我们还是回到特指性问题。问题(Ⅰ.Ⅱ):如果我们接受“翻译不确定性”论题,那么“莎丽”就可以被第三者同等合适地翻译为“琼斯的夫人”、“琼斯的妹妹”、“隔壁家的女儿”、“约翰的侄女”、“我的同学”……的确,你可以把它们都当做是刺激同义语,但第三者是如何达到特指性的呢?他是如何理解琼斯所说的“莎丽”一词是指某个特定的女人呢?这个第三者很可能会感到疑惑,“他说什么!我的同学莎丽?她来接站了吗?他怎么认识莎丽?”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这个第三者根本不会费心去揣摩“莎丽”到底指谁。但琼斯说“莎丽”的时候肯定有他特定的意义,而且很可能不是指第三者想到的那个莎丽。第三人称外在主义的答案是无法令人满意的。照内在主义看来,语言的意义是使用者大脑中的意义,不是第三者所理解的意义。在意义和语言之间存在着一个区别,先有意义,后有语言;我们用公共的语言来传达私人的意义。正如塞尔所说的,“我确切地知道我的意思,尽管别人会弄错我的意思,就像我会弄错别人的意思一样。”(Searle,1987,p.143)

第三者的理解也许没有达到特指性,这只是意味着语言交流的失败,而不是内在主义者的意向性理论的失败。内在主义者真正面临的问题是问题Ⅰ.Ⅲ,即用“同名同姓”案例表达的指称的意向性问题:当琼斯说“莎丽”的时候,他是如何意指他的夫人莎丽,而不是同名同姓的别的莎丽?对该问题的表述和对问题(1.1)(即用“孪生姐妹”案例表达的知觉的意向性问题)的表述几乎一样:琼斯关于莎丽的意向性内容是如何具有自我指称性质的,琼斯是如何形成一个特定的关于莎丽的预先概念的,如何处理意向性内容的内向性,最后,琼斯是如何措辞来表达他心里的那些特定的意向性内容即意义的。

三、结论

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在语言哲学中的对立深深植根于心灵哲学中关于精神现象的实在论和非实在论(行为主义、功能主义、取消主义等)之间的对立。外在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它的非实在论的理论承诺。行为主义否认精神事件的实在性,当然也就不存在内在意义和外在表达之间的区别,所以意义的所有内容都是外在的,都是他人的理解。外在主义者犯此错误的原因是,他们对意向性状态(即人的精神事件)无法采取一个现实的态度。塞尔的内在主义受惠于他的精神实在论,他把意义和意向性内容看作是一种心理事件,与主体的内在状态相对应。它抓住了关于心灵的一个形而上学的直觉,即意向性事实附生于主体内部的事实,这样它就可以把意义和语言区别开来,它就能够抓住一个常识性的直觉:只有我最清楚地知道我的意思。内在主义关于知觉的隐私论题还能说明人的主观现象。最后它能够对特指性问题作出满意的回答。外在主义者的目标本来是对意义作出“科学的、客观的、经验的描述”,但他们最终所达到的成绩离此目标却相距甚远。其理论与我们的常识和直觉不相容,也无法满意地解决特指性问题。从17世纪开始,客观的第三人称研究方法在科学中远胜于主观的第一人称研究方法,为科学家所青睐,被认为是追求知识的最有效方法。然而,当我们的研究对象不再是外在的自然界,而是我们的心灵以及我们所使用的语言的意义的时候,内在主义正是我们所需要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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