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合起来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七大指出,“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项宝贵经验。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根据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总结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的经验作出的富有创造性的决定,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讲,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问题,需要进一步回答三个问题:要不要结合?能不能结合?怎样才能结合?应该看到,对这三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有着原则的分歧。我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必须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这没有姓“社”姓“资”的区别。不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个形容词,那就加上“现代”两个字,叫“现代市场经济”好了。在我国改革中,只讲市场经济而不讲社会主义,仿佛市场经济可以不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独立存在的观点,一度颇为流行。这是值得商榷的。
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可以运用的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社会化生产,都是商品经济,因而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都客观地存在并发挥作用。尽管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对立的,但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都要求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利用市场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都需要通过市场促使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也都需要通过市场竞争给企业以压力,实现优胜劣汰。可见,作为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是适应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因而它本身的确没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分,而是两种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东西,是两种社会都可以用的东西。过去,我们把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的范畴,把它等同于资本主义,仿佛多搞一些市场调节就是搞了资本主义似的。这种认识束缚了思想,影响了改革。邓小平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属于具体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这就从根本上摆脱了把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思想的解放,使得我们有可能深化改革,大胆地探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具体措施和政策,大胆地利用市场这种经济手段、这种方法来发展生产力,有可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改革目标。
但是,任何运行机制都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存在和运转的,而不可能脱离社会基本制度独立地存在、孤立地运转,也就是说,它必然、也必须同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才能存在和运转。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共同的东西,在理论上可以把它抽象出来加以研究,但在现实生活中,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从哲学上讲,一般寓于特殊之中,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不可能有脱离特殊而独立存在的一般、脱离个性而独立存在的共性。市场经济既然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而方法、手段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客观上必然有一个由谁来运用这种方法、手段,运用这种方法、手段为谁的利益服务的问题,这也就是它同哪一种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问题。现实存在的市场经济,当同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当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实际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必须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
进一步讲,作为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从属的关系。经济领域的运行机制与基本制度都是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体现,都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但生产关系的内容是一个分层次的、内部存在隶属关系的系统,其中有的关系是基本的、决定性的,有的关系则是表层的、被决定的。基本制度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内容属于前者,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过程和分配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了整个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运行机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内容则属于后者,因为它只是在具体组织生产、交换、分配的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资源配置方式这一类的组织经济关系。前者是本质层次的关系,后者只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
作为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应该是这样两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不可能脱离社会基本制度而独立存在,必然是同某个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第二,市场经济是从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它必然要受到社会基本制度的制约。
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讨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第一,必须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抽象地讲市场经济,不能只讲市场经济而不讲社会主义;第二,不是简单地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拼装在一起,还必须考虑到市场经济如何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如何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服务。
正是由于运行机制与基本制度是分不开的,而且是从属于基本制度的,所以,党的十四大报告在谈到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时,不是一般地提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是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既明确了新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性运行机制,又指明了它必须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服务。这就是我国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含义。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的概念。简要地说,就是要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结合起来,二者不能割裂,也不能偏废。1994年江泽民在天津考察时,再一次指出:“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会走向资本主义。”他针对某些人提出的为什么市场经济前面要加“社会主义”四个字的问题,特别强调:“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西方市场经济符合社会化生产、符合市场一般规律的东西,毫无疑义,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这是共同点;但西方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的,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的,这是不同点,而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也就体现在这里。”[1](P203)
所以,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有两个方面必须同时考虑到。一方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一般,诸如:在经济活动中市场机制是基本调节手段,它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能够对市场调节的信号自主地作出反应;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地形成,一般讲国家不能用行政手段硬性加以规定;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地运转;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世界市场接轨;建立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行政机构等等。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是可以供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在所有制结构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并在平等竞争中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既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在调节方式上,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把保证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总之,市场经济体制要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如果把两者割裂开来,只讲市场经济一般,忽视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必须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就会背离社会主义方向,走到邪路上去。
国内赞成新自由主义的学者在谈到我国改革的目标时,往往只讲市场经济,避而不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他们实际上是想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需要警惕的。
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经济上最根本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也就是说公有制条件下能不能搞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也是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在有关市场经济问题的理论讨论中,出现过这样一种论点:市场经济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相容的,如果坚持公有制,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有一位经济学家说,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是对立的,“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立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这是新自由主义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的一个基本观点,国内有的学者正是把这一理论作为鼓吹私有化的基本依据。这种说法,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政治上是有害的。
其实,关于公有制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也就是社会主义能不能搞市场经济的问题,邓小平早就从根本上作出了回答。他曾多次指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的矛盾。这些论断说明了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在公有制基础上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从而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鼓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新自由主义学者,实际上是公开地或隐蔽地反对邓小平这一论断。我们就此问题作一点分析。
市场经济的运行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从理论上讲,回答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实际上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能不能建立起这样的前提。
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企业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国家计划规定,企业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生产机构而不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有人正是根据这一点否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可能性。但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2](P12)按照这一思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里是沿着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思路开展的,要求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可见,回答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必须把公有制本身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分开来。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成为市场的主体,是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仿佛公有制只能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把这种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本身,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不等于公有制本身不能搞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恰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私有制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市场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结合,也可以与公有制相结合,这一点,连著名的西方经济学家也是承认的。例如,科斯说:“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萨缪尔逊则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点。他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可见,这些学者也认为,搞市场经济并不一定要搞私有化,在公有制基础上也是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某些学者在谈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时,并没有从理论上进行论证,往往是作为既定的、毋庸置疑的前提提出来的。他们提出这个论点是为私有化进行辩护的,他们的逻辑是:我们的改革是把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公有制同市场经济是不能相容的,结论当然就是必须实行私有化了。从这里可以看出,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并不仅仅是学术问题,而且关系到改革的政治方向,关系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
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如何同市场经济相结合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如何结合,这主要是实践问题,应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行探索,“摸着石头过河”,逐步解决。这里,我们仅从理论上作一点说明。
谈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人们经常是理解为“拼装”法,即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当作两个独立的零件拼在一起。有的经济学家则明确地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国家里搞的那一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搬过来。他们从来不研究、也不想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在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时候,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应该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即市场经济如何适应和服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然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反映和体现了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运行机制对基本制度具有反作用,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长此以往,是会影响和销蚀社会主义制度的。
应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简单地拼装在一起,像两个零件组装成一台机器那样,而是两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般来说,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是一个社会经济体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它们都具有自己的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如果丧失了这种规定性,也就不成其为这个事物本身。但是,无论是社会基本制度还是经济运行机制,也都有自己本质的具体实现形式。一种事物的表现形式,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当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相结合时,这两个层面的质的内容并不会改变,但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不能不适应对方的需要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没有这种适应对方需要的变化,它们就不可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机制的本质内容并没有变化,但两者在结合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还是市场经济机制,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为一个整体。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是不会改变的,改变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了,就变成别的什么制度了;但这些本质特征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它是与计划经济相结合还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而发生变化,没有这种变化两者就不可能相结合。同样,市场经济也有它自身的质的内容,例如,市场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自行做出经营决策,商品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等等,这些内容是不能改变的,否定了这些内容,就不成为市场经济了,即变成别的运行机制了;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这些本质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受到基本制度的影响并适应基本制度的要求而显示出不同的特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各自在坚持自身的本质特征的情况下,在具体实现形式方面相互适应对方的需要做出调整,才能形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上面讲过,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无法同这种运行机制相结合。同样,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同一运行机制由于它是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应该、而且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因为运行机制是从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需要,即必须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需要的、与资本主义条件下不相同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只有找到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需要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才能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真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运行机制与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其具体实现形式必将根据社会基本制度的要求发生变化。商品经济是几个社会制度共有的经济形式,它可以与不同生产方式相结合。但当商品经济与不同生产方式结合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根据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发生一定的变化,否则两者不能融合在一起。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按价值进行交换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时商品就不能简单地按价值交换了,价值必须转换成生产价格,在市场上商品只能按生产价格进行交换。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适用于一切商品社会,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简单商品经济而发生变化。与此相类似,市场经济固有的本质内容(如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等)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相同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同应该而且必然发生变化,否则它不能实现与社会基本制度的结合。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人类历史上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我们从理论上论证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实现途径,但在实践上具体地把两者结合起来,却是没有先例的,需要不断探索。已经存在的市场经济,都是与私有制相结合的,在这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搞了几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我们所要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原则区别的,简单地照搬是不妥当的。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的时候,必须牢牢记住: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是要反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整体,既不要因为坚持社会主义就否定市场经济,又不能因为要搞市场经济就否定社会主义,我们的目标是把两者结合起来。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前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通过一代人以至几代人的努力,一定能够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崭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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