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模式探讨_文物论文

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模式探讨_文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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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文物古迹,为我国开展文化旅游奠定了坚实的文化资源基础。国家旅游局1994年的旅游主题即是“’94中国文物古迹游”,以“游东方文物的圣殿——中国”为主题口号,推出了孔子周游列国线、秦始皇东巡线、三国战略线、乾隆皇帝南巡线、穆斯林古迹线、末代皇帝出京线等14条文物古迹线路,取得了成功。目前,我国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存在资源和产品不匹配,开发中对资源破坏大,没有针对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旅游开发等问题,本文根据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的类型特征及其空间分布特点,提出了文物古迹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的五种空间开发模式。分析了五种空间开发模式的基本特征,提出了文物古迹类五种空间开发模式中保护与开发的基本思路。

一、文物古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自然风化、剥蚀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自然的风化剥蚀是不可抗拒的,只能通过力所能及的保护措施延缓它的损伤程度。

2、游客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发展文物古迹游必然会带来大量的观众,随着人流的增加,对有些文物的保护,特别是一些珍贵文物的保护会产生不利的影响[1]:由于光、电、气体、温度、湿度、烟尘摩擦等因素,破坏了原有文物的存在环境,使得涂料、壁画、地面等受到损伤;为了增加展览效果,丰富展品的内容,对文物进行搬迁移动,造成文物的损害或缩短存在的寿命;旅游者的刻画、攀登、涂抹、暴力损伤;文物的暴露增加了对盗窃者的诱惑力和防范措施的相对弱化,从而使文物被盗的几率上升。

3、历史环境保护与旧城改造的矛盾

人们向往现代化的城市生活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尽可能多地保存历史信息,同时又减少对城市发展的不利影响是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主要难题。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许多历史古城存在大兴土木的“建设性破坏,破坏性建设”现象,令人担忧。任何一个文物、一处古迹,历史上都有一个存在的环境,这个环境同样饱含着历史的信息,与文物古迹相辅相成,共同诉说着历史的沧桑。这个历史环境的保护对旅游开发尤其重要。丽江古城老街的两侧,其古朴的店铺,曲折的羊肠小道,发着光亮的石板小路,不起眼的民居门楼和看似幽深的庭院,为名城的古风遗韵增添了无尽的民俗雅兴,对中外游人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而同样是历史名城的河北保定,旧城内有胡同和民居,重点保护的四合院虽然得以保留,却又被周围将要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所包围。缺了胡同的四合院,历史氛围被破坏。

二、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原则

1、保护第一的原则

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遵循开发和保护相结合,保护第一的原则。开发是为了保护,如果开发破坏了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或加速了资源的破坏进程,则应停止开发,以保护为主。要坚决抛弃那种为开发而开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的思想观念。同时文物资源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以实现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的本身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一定的经济价值。开发和保护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所以那种纯文物保护主义的观点,将开发和保护割裂开来,认为开发就是破坏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实际上片面的保护在某些方面也是加速了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破坏的进程。

2、分类保护的原则

按现行的法律、政策,我国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从空间分布模式来看应实行分层保护模式,共分为三层,分别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历史文化名城[2]。近年来部分国内学者[3]提出了“遗产廊道”保护模式,弥补了我国在涉及区域性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不足。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区域化的遗产保护战略方法。此种保护模式适用于线形文化景观遗产(如京杭大运河、古丝绸之路),虽然这类文化遗产有其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中国目前还缺乏对遗产廊道概念严格完整的认识,也缺乏相应的遗产保护的法规和体制。

3、依法开发的原则

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依法保护、合理开发。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和政策。

4、注重综合效益的原则

对于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保护应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注重社会效益,讲求经济效益,维护生态效益,并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三、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模式

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它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旅游、教育等方方面面。从文物古迹保护的经济属性来看,它具有公共服务事业的性质,属于政府经济。因此它具有外在性、共享性和垄断性的特征。从投入效益来看,文物古迹保护的投入是长期效应,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回报,所以靠利益驱动吸引投资有一定的困难,只有靠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强制措施。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对文物古迹资源实行政府主导型的保护策略。

因此对于不同空间类型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其开发的空间类型不一致,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古

迹旅游资源,提出了博物馆模式、遗址公园模式、遗址公园+博物馆模式、主题公园模式以及步行、购物休闲街模式等五种空间开发模式五种保护性的空间开发模式。

1、博物馆模式

此开发模式适合于可移动式的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属于可移动文化遗产资源。这类资源存量丰富、种类繁多,涉及历史上各时代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当一部分还十分精美。但这类资源体量小,蕴含的信息量较小,若分散保存与开发,成本高,效率低。对于这类资源,最优保护与开发模式就是采取博物馆式,变分散为集中,变零碎为系统,将可移动文化遗产在博物馆内集中保护、集中展示。

在保护措施方面,必须根据各类文化遗产的特性,如材质、工艺等,采取针对性强、效果显著的保护方法、技术和手段。

在展示方面,必须由专业人员精心设计,根据目的与需要,或以时间为主线、或以事件为专题,将零散的信息进行整合,让游客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受到教育。文物古迹类博物馆的建筑应显得古朴、庄重,其外观以采用我国传统的青砖碧瓦建筑样式为宜,但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能满足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相统一,审美与实用相结合。

在开发中,应注意历史氛围的营造与渲染。大门、管理用房、咨询中心等建筑应与博物馆主体建筑风格一致,并居于次要位置。大门与主体建筑之间,可布置适量的文物复制、仿制品或适于室外存放的文物。

此类博物馆一般位于城区内,不必考虑专门的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2、遗址公园模式

这类开发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在开发中既要保护其文物本身,同时又要保护其周边的环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开发,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因此,在保护与开发过程中,要保存它们的“原址、原状、原物”,以保存它们所承载的历史信息。

任何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在历史上都有一个存在的环境,这个环境同样饱含着历史的信息,与文物保护单位相辅相成。历史环境的存在,可以体现文物保护单位在历史上的地位与功能,提示其所处时代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细节,提示历史上的位置坐标等。因此,对历史环境的保护与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保护同等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定一块“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威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因此,此类旅游资源的最好的开发模式就是建立遗址公园,划定一定的范围将文物作为原状进行保护,保护文物和文物的环境,保证了文物的原汁原味。

将公园分为核心区、控制区、游憩区和服务区四个部分。核心区为文物保护单位本身所在范围,主要由文物保护单位组成;控制区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以上两区内的人类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游憩区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外围,其大小根据用地情况而定,此区内可规划适量的游憩设施,适度开展一些休憩娱乐项目,但设施建设与项目的开展应以不破坏文物及其历史环境与参观氛围为前提;服务区规划在公园的入口处,以服务接待与咨询为主要功能。游憩区和服务区的建设风格应与核心区和控制区协调。

对于离旅游接待城市较远的遗址公园,应充分考虑在其周边规划与其接待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和住宿等设施。

建设遗址公园一是有利于文物保护,在核心区和控制区采用传统的模式,充分发挥传统模式保护文物的优势;二是有利于文物保护单位多种功能的发挥和多种价值的实现。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成遗址公园,优化了环境,增强了对公众的吸引力,提升了品位,可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功能、经济功能,还能较好地兼顾游憩功能,同时满足公众的多种需求,实现文物保护单位的多种价值,使保护与开发都能得到深化。

3、遗址公园+博物馆模式

对于离城市较近规模较大的生产性和纪念性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规模较大的可建成此种遗址公园+博物馆+博物园的综合布局模式。这一模式以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为依托,充分挖掘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以多种方式展现其文化内涵,给游客以多途径的教育和体验感受。在空间布局上根据文物古迹的特点和周边的环境特征,进行以文物古迹地为核心的旅游用地规划布局。

遗址公园。根据文物古迹的特征,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遗址公园,配套相关的解说系统。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始风貌和文化的原真性。

博物馆。具有馆藏、研究和教育三大功能。根据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可以收集一些文物,可移动的文物。可以展出书籍等有关的研究资料,同时博物馆可以利用高科技的声光电技术、3D技术等再现文物古迹的历史场景和形成过程,或者滚动播放有关介绍片,寓教于乐。同时博物馆的一部分还可以建设游客中心,通过多媒体手段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等。

4、主题公园模式

这里的主题公园是一种简单的主题公园,这种模式主要是充分挖掘文化内涵,借助某些历史事件,通过环境塑造、场景再现、活动模拟,进行戏剧化的展示和表演式的参与的活动。例如,依托战争遗迹。挖掘战争题材的文化,在保护遗址的同时,在遗址所在地外围一定范围,或者遗址所在地附近的独立区域建设主题公园,通过环境建设、氛围的营造、角色的扮演设计游客可参与的旅游活动项目,如模仿有关电影片断的表演活动或者军事对抗游戏活动,这些活动寓教于乐,很受年轻游客喜欢。

5、步行、购物休闲街模式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文物保护区的旅游开发可以采用步行、购物休闲街的模式进行开发。使得文物保护、合理利用协调统一。

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代表城市一定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和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区由于有真实的历史遗存,有完整的历史风貌,有足够的规模,视野所及能造成一个完整的历史氛围,因而成为城市一定历史时期城市风貌的典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美学价值,值得我们保留、保护和开发。

本模式中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大,并且有人生活在其中既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开发,又要使生活其中的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因而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开发相区别,在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尽可能多地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保护风貌的完整性,要保存整体的环境风貌;同时要维护生活的延续性,要让居民继续在此生产生活,维持原有的社会功能,促进社区的繁荣;否则就成为“空成”和“死城”。

可采取步行街或购物街的开发模式,即保存文物又保证生活的延续性,保证了历史街区的人气,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构成文化内涵之一。

本模式的保护与开发基本思路是:

保护整体文化风貌。分析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并按历史的面貌保存或整治,如对路面、牌坊、路灯、小桥等,弄清历史状况,提出保护整治的作法。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包括电力、燃气、通讯、给排水、消防、道路等要以不破坏整体风貌为前提。

整治环境,选择重点参观对象。对保护区内比较典型、保护情况较好的建筑物,进行重点修缮和清理,整治内外环境,必要时可考虑居民的搬迁,以便人们参观;

建设导游讲解系统。制作标识和说明牌,让游客对历史保护区的情况能整体把握和重点了解。

集中建设服务设施。出入口集中布局游客中心、餐饮设施、旅游商店、管理用房等。

这一模式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使居民日常的生产生活得以正常进行。通过规划,对各类不同的文化遗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又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可以极大地调动其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这一模式既保存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又保存了活态的民俗文化。通过规划,保存的不仅仅是一个物质的躯壳,因为其中有人的生产生活活动,还保存了它所承载的活的文化。

游客到历史文化保护区参观游览,不仅能欣赏到物质形态的文化,还能深入生活,亲身体验,进行的是一种观赏性、体验性、神秘性、趣味性相结合的旅游活动,因而能够很好地发挥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综合功能。

文物古迹旅游资源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人类的财富,按其空间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历史文化名城、遗产廊道。对于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一定要采取利于资源保护的模式,可采用博物馆式、遗址公园式、遗址公园+博物馆式、主题公园式、步行购物休闲街等模式。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模式。

随着旅游业蓬勃发展,如何有效地保护和适度地开发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日益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五种空间分类类型和其本身的特点,提出五种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模式。希望能为我国的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的保护提供一个可持续的保护模式。以促进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保护,促进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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