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议会预算审议绩效比较:一种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议会论文,绩效论文,美英论文,预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3-0072-07
一、问题的提出:相似的制度、不同的绩效?
有效的预算审议是推动良好治理、确保公共预算责任的重要基石。美英作为公共预算的发源地,议会对政府预算的有效审议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英议会预算审议绩效形成了鲜明对比:预算审议绩效曾经一度衰落的美国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的改革中再次取得了预算掌控权,国会成员“常把他们自己看作是反对行政压迫的壁垒”,他们的“主要武器”就是宪法有关国会审议和批准政府拨款的要求①;与此同时,英国议会预算审议绩效的衰落却引起了学者的惊呼:“再没有比英国议会预算控制制度的衰落更椎得人们注意的了……预算民主发源地的英国下议院已经失去了对收入和支出的所有正式影响”②。Joachim Wehner有关议会预算制度的比较研究结果也表明:美国国会具有较强的财政预算审议及影响能力,其得分是具有较弱影响力的英国议会的3倍多③。为什么在拥有“钱袋议会”之称的英国预算审议绩效继续走向衰落时,脱胎于其中的美国却能从衰落中再度兴起并保持良好的绩效?本文尝试着以历史制度主义范式为切入口,对影响议会预算审议绩效的关键性要素进行历史制度双重纬度的构建和实践层面的比较分析,以期通过对该制度所处的更为宏观的历史制度结构及制度矩阵中的变量关联分析来弥补仅仅依靠议会本身改革来提升审议绩效的旧有研究的不足,并为后发国家预算审议制度的推进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历史制度主义范式下议会预算审议绩效的影响变量构建
旧制度主义对政府正式制度或单纯宪法法律的强调在解释国家间制度绩效差异问题时,其力度是微弱的,之后出现的行为主义虽然关注到了非制度化的权力博弈和行动者观念态度对制度绩效和结果的影响,但却忽视了中层制度结构的作用,历史制度主义在对二者进行吸纳与批判后为国家间制度绩效比较提供了新视角:
(一)扩大了历史宪政传统和观念要素在“制度”的界定范围。不但宪法、行政、立法等传统政治制度在构建行动者行为约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习惯、观念、历史遗产与传统等也型塑着政治行动和结果。
(二)强调结构化变量及关联对制度绩效的影响。辨析与制度相关的主要变量对于解释哪些因素推动或破坏了制度的约束绩效并最终保持或改变了政治结果非常重要。除了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政党、利益集团等外生变量外,马奇(March)和奥尔森(Olsen)认为制度结果还受到三种内生变量的影响:分别是政治行动者之间偏好(利益)的分配、资源(权力)的分配以及通过游戏规则(宪法或程序)形成的约束④。同时,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单一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如理念或利益)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⑤。
(三)侧重制度化结构中有利于行为主体进行博弈的“否决点”(Veto Point)的多少。除了具体变量排列形成的结构化关系之外,伊玛格特(Immergut)认为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选民是三个重要的政治场所,它们之间的制度联系链条中是否拥有否决权力决定了是否存在制度改变和制衡的关键节点⑥。它决定了行为者进行博弈、冲突和协商的宏大背景和制度空间,不仅能影响到权力均势的变化,而且减少或增多“否决点”的设计可以直接影响绩效。
(四)重视不同制度层级变量的优先序列对制度绩效的作用。历史制度主义在对“制度层级”(layering of Institution)或“制度关联”(Institution Coupling)基本概念进行拓展的基础上强调制度不仅能与相关变量构成一种模式化关系,而且还具有层次性、复合影响和相互依赖性,通常来说高层次的元制度规则对低层次具体规则起到推动和约束作用。
总之,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绩效影响因素的理论构建一方面重视正式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关注理念与传统的力量;不仅重视内外生变量的作用,也强调制度化权力结构中“否决点”及不同层次制度的效力差异。作为现代宪政国家基本民主制度之一的议会预算审议制度也不例外,将之放到宏大的历史结构与制度层级关联中来考察,其绩效也离不开预算理念传统、权力结构及否决点、预算法律程序及资源技术等变量的影响,结构化否决点为多元行为互动提供了宏大制度背景,变量间的互动及形成的层级化结构关系具有不同的效力,高层次制度规则的调整和变革可以为低层次制度规则提供制度化空间和约束(如图1)。
图1 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框架下议会预算审议绩效的影响变量
三、美英议会预算审议绩效差异的核心要素分析
(一)预算理念及宪政传统形成的路径依赖程度
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流派之一的历史制度主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调历史遗产(理念及宪政传统)对制度绩效的影响及形成的历史路径依赖程度。美英议会预算实践经过几百年的制度变革和发展,其现有制度绩效的发挥仍离不开初始理念及传统的影响。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差异和路径依赖:
1.预算理念不同。美英虽然都把代议机构对预算的有效控制看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之一,但与美国通常把预算看作是支出预测的同义词相比,英国恰恰相反,英国预算历史上通常指财政部长向议会提交的收入提议,其中支出预测在议会及所有委员会审议之前已经被列出⑦。这种历史理念的有限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议会仅仅寻求严格批复税收、并没有立志于控制政府支出的实践。
2.宪政权力实施的路径存在差异。美国宪政权力最突出的特征是宪政分权制衡,这为之后预算权的实施及配套程序设置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基石;英国议会至上和宪政权力相互融合的制度设计对公共预算也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一方面国家预算收支草案必须通过议会批准才能生效,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又面临着由议会多数党派选举组成内阁的“解散权”的制约,议会对政府预算提议的否决常常被看作是不信任的表现,并面临着被解散的风险。
3.传统宪政规则的推动与阻滞。“无代表不纳税”和“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支出”的宪政传统规则推动了美英议会成立之初对财政预算权的掌控,但在后来的变迁过程中,一些传统规则却明显地阻滞了英国议会预算审议绩效的发挥,使议会在预算审议及控制方面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如英国学者Edward Davery所言:英国议会之所以后来经过程序精简和机构重塑后还不能在预算审议方面实施实质性的影响,主要问题根源于“由国王而非议会进行财政提议”的历史宪政传统及“对预算的修正被看作是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等现代传统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议会有关公共资金的48号立法规章中⑧。
(二)权力结构及否决点的配置状况
以伊玛格特(Immergut)为代表的历史制度主义者强调宏观权力结构及制度化否决点的配置对制度绩效的影响,其否决点发生的结构化政治场所(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及选民)与预算民主责任所涉及的主要行动者是相契合的。在多重权力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否决行动者的三个政治场所之间是否存在制约性的责任机制安排决定了否决点的存在与否。
1.在代议机构和行政机构预算权力链条上,美国国会拥有的修正权与英国议会相比相当大。美国国会同时拥有增加和减少行政部门预算草案的权力,这为国会改变或提出有别于行政预算的优先性预算提供了制度空间;而英国自从19世纪后半期立法规章中放弃预算创始权之后,现代议会的预算修正权受到传统规则的约束和阻滞,它只有降低行政预算资金水平的权力,不能增加或提出新的支出要求,并且议会拒绝行政部门预算提议的行为常常被看作是对政府极度不信任的表现。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议会否决行政预算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如表1)⑨。除此之外总统也具有全部同意或者否决国会预算决策的权力。他们之间的预算争议可以通过国会多数投票或两院协商委员会解决。
2.就代议机构内部的权力、制度设计及实际运作而言,美国参众两院之间也存在很多否决点。一方面在平衡理念的支撑下美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了众议院预算拨款提议、参议院修正的权力,另一方面众多具有独立性的小组委员会和决策聚合的协商委员会都会对参众两院最初的预算决议案进行增加或减少,再加上通过法律得以确认的国会听证程序为行政部门、总统预算办公室、议员、利益集团、政党等提供证词和发表意见提供了正规的渠道。相比之下,被美国继承了的英国议会民主传统(平民院提出预算拨款、贵族院修正或否决)却在后来的改革中一度受到挑战,从14世纪开始,上院(贵族院)就逐步失去了对税收权的控制,对其否决权的最后消除是由1909年财政大臣劳埃德·乔治提出的激进的政府改革引发的,他为了支付养老保险金和国防支出而不惜增加税收收入,贵族院对增加税收提议的财政法案的拒绝引起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升级,平民院被迫于1911年通过《议会法案》(the Parliament Act)给予两院财政预算一个清晰的宪政格局划分:“某一金融法案如果已为下院通过,并在会议结束至少一个月前递交上院,而上院在收到后一个月内未能不作修改地通过,则除非下院反对,该法案将送呈国王,经陛下签署后成为议会的法令,而不管上院是否赞同该法案”⑩。
3.在代议机构与作为纳税人的选民预算关系中,除了基本的选举连接外,美国利益集团在民意和国会有关预算收支信息的互动及影响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对利益集团意见的吸纳为制度起点的美国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调整规则来规范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网络化关系。另外,20世纪70年之后代美国党派预算责任的重新界定对于责任连接也起到重要作用:众议院主要依靠党派忠诚和凝聚力原则克服了以前碎片化的预算决策过程,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民主党派通常在预算决议后动员其成员不要试图取悦于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主席、利益集团、总统及行政预算部门,而参议院的预算权通常掌握在委员会主席手中,与党派忠诚为基础的众议院相比,主要依靠选举和投票为决议规则的参议院通常扮演着利益集团、行政预算部门、总统、为自己选取争取预算的国会议员之间利益博弈和整合的“仲裁者”,这种制度化的张力为预算责任的保障提供了可能。英国虽然也较早地承认了纳税人所应享有的权益,但由于较高层次的权力结构在具体运作中逐步走向失衡,反对党对具有较强党派纪律和忠诚度的主要党的预算否决空间是有限的。
以上分析表明,美国预算权力结构比英国具有更多的权责否决点,其结构化场所与否决点的比较如图2:
图2 美英预算的结构化权力场所与否决点比较
(三)预算法律及程序对多元利益的融合保护程度
1.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新预算程序体现的利益整合、专业分工、权力平衡、遵循时序等特征大大提高了国会预算审议绩效。在原有宪法和法律对国会预算权力程序规定的基础上,《1974年国会预算及扣押拨款法案》大大推进了新预算程序的形成:第一阶段,针对预算收支审议分离带来的赤字增加和公众信任下降等问题,新预算程序强调在第一阶段以新成立的预算委员会为中心通过决议形式整合预算收支决策及与纳税人利益关联;第二阶段参众两院考虑预算委员会提出的决议,也为联合委员会解决参众两院分歧留出时间;第三阶段由专门委员会作出拨款法案的授权,并注重对参众两院及其专门委员会利益冲突进行制度化的调节(如听证会的开展和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最后由预算委员会负责重新强调第一次决议所设定的目标,时间主要用来解决两院之间及总统和国会之间的分歧,前者允许国会内部通过联合委员会投票的方式来解决,后者通过立法允许总统行使否决权和国会行使预算修正权。如果国会两院或国会-总统之间不能达成一致,便会以延续性解决方案来代替;如果存在良好合作或能顺利达成预算优先性及支出方面的共识,通过第二次预算支出决议,新预算年度开始(11)。整体的审议时间从原来的6个月扩展到现在的8个月,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时间保障和节点,有利于增强多元利益互动和整合时序。
2.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议会预算程序的细微改革仍无力改变利益分散、权力失衡、时序短暂等特征对预算审议绩效的阻滞。与美国不同,英国预算收支审议是分别进行的,其具体程序如下:听取财政大臣的预算演说和征税动议(预算演说的时间安排是由政府来控制的),之后进行预算辩论、对筹款决议进行表决,生效的税收措施以财政法案的方式递交给下院,并由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在这一过程中,上院、政府和反对党可以提议修正或提出新的条款;单个部门的支出也应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但不是必须的;在辩论过程中,下院的联络委员会具有决定哪些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将会在全院会议中给予辩论,最后由下院通过决议批复有关预算收支的评估状况,授权支出并伴随进行执行审计(12)。为了改变行政议会预算权力失衡现状和实现削减预算额的目的,近年来英国在坚持原有程序的基础上又分别增加了预算大臣进行“财政讲演和预算报告”之前提供“预算前报告”及引进3个“预算日”(Estimates Day)程序的改革,并由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的联络委员会考虑与表决部门预算。这些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议会预算审议的进程,但英国议会完成所有预算审查监督的时间只有财政年度开始后不到2个月的期限(13),相关的预算辩论进行三天后作出的统一基金法案和拨款法案常因时间限制流于形式,有关预算议案内容原则(二读)及最后决议(三读)之间法定时间的减少暗示着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议会委员会预算审议和反对党的批判否决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法律框架及程序安排下,不仅代表民意的议会及政府预算利益难以协调,议会对政府预算信息的过度依赖以及议会内部上院与下院之间日益失衡的权力安排使得相关利益诉求的融合缺乏制度化的保护。
(四)信息辅助资源与技术的整合程度
在美国预算审议制度绩效的变迁过程中,技术信息资源的整合对于提高国会预算审议能力及缩小与行政预算之间的信息屏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国会内部预算、授权、拨款及其他主要委员会对预算技术和信息的请求一般都是通过国会预算办公室(CBO)来提供的,如1977年中期CBO回应的多种需求来源,其中参众两院的信息请求比例占总数的一半,两院联合委员会占1/4,不到20%的研究来自于国会预算办公室提出的动议(14)。审计办公室可以看作是国会外部增加其信息能力和与总统为主导的行政预算竞争能力的另一重要武器,审计总长虽然有总统任命,但在长达15年的任期内只有当两院通过联合决议时才能免职,并对国会不同时期的民主责任定位负责。根据估计,审计办公室研究工作的80%-100%是直接或见解地在国会的要求下进行的,1980年,其7%的工作量放在财政审计上,29%的工作量放在管理研究上,50%的工作量放在项目评价上,14%的工作量放在专门研究上(15)。在具体的辅助权限上,它既具有审计权、法律解释权、调查报告权,又具有否决或修改一些部门预算帐目收支的处置权和就总统预算违反宪法规定的国会保护民众钱袋权行为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力。除此之外,国会逐步意识到技术审查和监督手段对确保预算责任的重要性,从微观控制到宏观绩效、从分项审查到预算包技术运用都是其具体表现。
英国虽然在公共预算形成早期就建立了公共帐目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和国家审计署专门的审议监督机构,但在议会内部,缺乏类似于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相似的信息及技术支持机构,近年来在对英国议会预算审议及控制能力过度衰落的争论分析中,这一弊端造成的议会过度依赖行政部门提供预算信息的劣势已为人们所注意。从辅助资源及责任履行内容上看,美国审计总长报告的数量和质量要强于英国,并且与英国国家审计署通过议会委员会向议会下院提出建议的制度安排相比,美国审计总长有权直接向国会提出各种建议。另外就美英两国与预算相关的委员会及辅助机构的统计数据来看,大批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是美国增强国会预算审议绩效的重要方式(如表2)(16)。
四、美英预算审议绩效差异背后的历史制度逻辑及启示
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制度是分层级的,并且嵌入到整体制度中形成相应的制度交叠及制度关联,因此“理解制度历史演进和绩效变迁的关键就是辨认出的大制度框架下不同层面的制度在什么条件下又是怎样发生影响的”(17)。美英在议会民主模式的支撑下发展起来的规范化的预算审议制度由于历史制度变量组合和变革逻辑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路径选择:美国分权预算政治中的“政治僵化”、“滚木法则”等虽然常被研究者诟病,但在长期制度变迁过程中形成的立宪性预算权责理念、具有多元否决点的权力结构、融合多元利益的法律程序及减少信息依赖的审议资源整合却为后发国家树立了制度学习的典范。英国虽然在早期就享有了“钱袋议会”的美誉,有关辩论程序和反对党对政府预算的纠偏制度设置对后发国家也具有重要的启示,但其“对预算的修正看作是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等宪政传统及预算权力结构中关键否决点的缺失不仅对现代议会审议绩效形成了严峻挑战,而且还抑制了操作层面上审议程序及辅助资源改革的效力及制度化空间。
反观美国经验和英国教训,在推进议会预算审议制度变迁及改革设计方面也应遵循制度层级交叠和关联性的原则,从仅仅局限于对议会或代议机构本身改革来提升绩效的旧有研究中走出来,把这一制度的推进放置到大的预算生态环境和关联性的制度层级中进行思考,也即是说预算审议制度的设计和绩效的提升不仅要重视纵向生态中历史制度变量的整体性构建,而且还应关注横向层面这些变量的立宪性关联,具体而言:
(一)预算审议宪政理念对传统制度规则及绩效的现代检视是实现有效议会预算审议的思想基石。在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范畴中,理念不仅赋予了传统制度合法性依据,而且它还充当制度变革的“蓝图”,尤其是“在理念与制度运作绩效之间存在“摩擦”,当两者之间的距离非常大的时候,它就能推动制度变革,向政治理念倡导的方向发展”(18)。美英公共预算形成初期树立的“议会财政预算主权”理念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成为被世界各国所遵循的核心理念,以此核心理念为准绳,在检视美英传统预算制度规则时可以发现,英国议会预算审议制度改革应着力于推动不适应现代预算的传统规则的有序转型,增强议会审议的主动性和完整性(以收入和支出为共同审议对象,而非偏此舍彼)。也即是说,现代预算国家树立的“议会财政预算主权”这一核心理念应朝着更加民主和更为完整的方向指引预算审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宪政权力结构配置中“关键否决点”的设置是实现有效议会预算审议的主要支柱。也即是说,宪政权力结构这一承接核心预算理念和操作层面制度安排的上位制度配置的合理与否对整体制度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制约着操作层面制度改革的效力。预算审查与议决是议会在宪法所规定的任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它通过行政-议会的互动、议会内部审议权的合理配置、议会与选民的有效连接实现预算民主责任。近年来英国在行政-议会、议会内部上下院之间越来越失衡的预算权力分配和议会拥有的非常有限的否决权给实践层面上预算审议制度改革的推进带来了很大阻力,也使得议员们进行预算审议的动力屡屡受挫。尽管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程序和机构改革,但仍然很难从根本上扭转英国议会预算审议绩效日渐衰落的事实。与此同时,上位制度的变革对提升相关制度效力的重要性也逐步被一些英国学者所关注,如针对英国日益衰落的预算审议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改革英国宪政预算权力关系和程序的呼声越来越高(19)。尽管美国经验不一定适合英国的国情,但通过“关键否决点”的制度化设置来完善预算权力结构,对后发国家预算审议制度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预算修正权的合理设置可以看作是对政府预算进行有效审议的“关键否决点”。在一定程度上,议会审议结果及效力的发挥可以通过是否对政府预算提议进行合理的修改或纠偏来体现。英国议会只能降低政府支出的有限预算权使其在预算支出动议方面具有很大的被动性,上院对下院预算决议的无力也需要相应的预算修正权配置进行调整。对于后发国家来说,通过法律赋予议会相应的预算修正权可以成为制约政府不合理预算收支、改变“一元化预算权力配置”的关键“杀手锏”;第二,政党间预算权责的明确界定有利于激发预算权被侵犯时“否决者”的出现,并形成相应的否决点。如英国反对党所拥有的对政府预算进行批判和否决权具有类似的功能;第三,影响预算权力运作的公共组织的培育及结构化通道设置有利于形成有力的“否决组织”,例如美国的“全国纳税人联盟”组织或“农业利益集团”等,他们一方面可以成为连接国会和选民的组织化通道,为国会对政府预算的有效审议提供有力的信息;同时也可以看作国会或政府预算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有力“监督者”或“具有否决力量的组织”,并形成相应的推动议会预算审议走向更加公开、透明、民主的“关键否决点”。这些“关键否决点”的配置或培育不仅会影响议会预算审议绩效的高低,而且也有利预算权力结构的制度性优化。
(三)操作层面的程序技术和资源改革是实现有效议会预算审议的重要保障。这些改革效力的发挥一方面受到宪政理念和权力结构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会使不合理的预算传统和权力结构的缺陷更加突显,从而加速制度化创新的诉求。美英预算审议制度的经验表明:首先,设立类似美国“预算委员会”的专门预算审议委员会制度有利于增强预算民主性及审议完整性的核心理念,使对预算收入及支出的审议避免过于分散化、碎片化的状态;其次,预算审议程序安排不仅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刚性,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包括程序和时间的安排)还要具有吸纳利益相关团体表达各自预算意见的民主、透明特征;再次,议会辅助研究机构和资源的增加可以为之提供更加及时、准确、专业、透明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议会审议能力,如英国下院交通委员会主席Gwyneth Dunwoody在回应公共利益集团关于议会预算审议能力的质疑时指出:“使议会履行预算审查决议职责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在下院建立与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及审计办公室类似的议会及其委员会技术和信息辅助机构”(20)。
注释:
① 关于美国国会预算审议和在预算政策中的决定性影响的探讨可参见以下文献SCHICK.A.The Federal Budget:Politics,Policy,and Process.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0; Wildavsky.A.The Politics of the Budgetary Process.Boston MA:Little Brown,1964.
② SCHICK.A.Can National legislatures regain an Effective Voice in Budget Policy? OECD Journal on Budgeting,2002,1(3):2.
③ WEHNER.J.Assessing the Power of the Purse:An Index of Legislative Budget Institutions.Political Studies.2006(54):767-785.
④ MARCH,J.G & OISEN,J.P.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s:The Organizational Basis of Politics.The Free Press,New York.1989:162.
⑤ HALL,P.A.and TAYLOR,RC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Political Studies.1996:942.
⑥ IMMERGUT.E.M.Institutions,Veto Points and Policy Result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Health Care.Journal of Public Policy.1990(10):391-416.
⑦ WILLOUGHBY.WF.WILLOUGHBY.WW & LINDSAY.SM.The System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of Great Britain.Appleton and Company for the Institute for Government..1917:265-266.
⑧ DAVEY.E.Making MPs Work for Our Money.Centre for Reform,London.2000:53-100.
⑨ SCHICK,A.Can National legislatures regain an Effective Voice in Budget Policy? OECD Journal on Budgeting,2002.1(3):27.
⑩ EINZI.PAUL.The Control of the Purse:Progress and Decline of Parliament's Financial Control.London:Secker & Warburg.1959:313-314.
(11) ELLWOOD & THURBER.The New Congressional Budget Process:Its Causes,Consequences,and Possible Success.Legislative Reform and Public Policy.1976:14.
(12) LIENERT.MK JUNG..The Legal Framework for Budget Systems: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OECD Journal of Budgeting.2005:423.
(13) LIENERT.MK JUNG..The Legal Framework for Budget Systems: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ECD Journal of Budgeting,2005:91.
(14) “CBO” Oversight gearings,House Budget Committee,95th Congress,1st session.June 3,1977.
(15) FREDERICK MOSH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and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Baton Rouge: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4:145.
(16) 根据以下资料整理:BLOG.Role of the Legislature in the Budget Process:Recent Trends and Innovations.OECD Journal on Budgeting.2007(7):71-96.
(17) THELEN,K.How Institutions evolve.In J.Mahoney and D.Rueschmeyer(eds).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in the Social Scienc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208-241.
(18) HUNTINGTON,SAMUEL.P.1981.American Politics:The Promise of Disharmon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 EDWARD.DAVEY.Making MPs Work for Our Money.Paper No 19,Centre for Reform,London 2000:53-100.
(20) BRAZIER.A.The Fiscal Maze:Parliament,Government and Public Money.Parliamentary Affairs.2007(60):34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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