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基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斯基论文,民主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1)02-0184-05
在现代性的政治视野中,民主早已作为一种具有积极价值的社会政治理想而被人们孜孜以求。作为人类在长期历史发展实践中的一种理性选择,政治民主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与进步状况。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化的不断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当下,我们正处于建设民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时期,重温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奠基者拉斯基(Harold J.Laski,1893-1950)关于政治民主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自由与平等:政治民主的价值核心
自由与平等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理念。依悉尼·胡克所说,民主主要包括两个基本概念——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拉斯基也认为,自由与平等是政治民主的基础,两者“与民主国相待而不能一日离”①。一个国家的自由、平等如何,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的成熟程度,是其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作为自由主义的坚定捍卫者,拉斯基承续了自由主义的传统定义,认为“自由”是指人的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免受强制和阻碍。与此同时,拉斯基也对传统定义进行了扬弃,认为“所谓自由权,就是在现代文明中,保障个人幸福所必需的社会条件的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②。拉斯基所倡导的是,自由不仅是个人免于束缚,而且是个人的自由发展。“社会上各种制度的作用使一个人抱有一种创造性的希望,鼓励他去完成一项使他感到有重要意义和欢欣鼓舞的事业,那么这个人在社会上就是自由的了。”③ 可见,拉斯基把自由看做每个人都有不断创新的意志,都有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同时,他还把保障个人人格不受侵犯看做是自由的先决条件,认为“在一个人知道最高权力所作出的决定不会侵犯他的人格的国家里,自由是存在的”④。
拉斯基承认,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其主要功能就是为商业文明中的私有财产提供意识形态上的保护。就性质而言,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拉斯基认为,自由“几乎在每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我们生活于其下的经济制度的内在关系而成为它的限制”⑤,它“保护一个特殊的所有制阶级及其附庸,使他们免受权利之来源的人民大众的侵犯”⑥。而且,在此社会,“一个公开表示反资本主义的人,将非常难于寻找工作。他们恐怕触恕雇主、雇客和委托人,不敢怀抱‘危险思想’。而雇主阶级所掌握的用人权利和经济力量,威胁了舆论,阻挠了民主政治”⑦。因而,广大民众难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拉斯基明确指出,相异于资本主义社会,在民主社会主义社会里,自由权利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在这个社会里,自由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物质产品十分丰裕,人们不再为生活而担忧,产生了一种“新的机会天地”的心境,形成了一种不愿被陈规旧习束缚的心理,这就“为自由的概念开辟了新的个人和制度的前景”⑧。因此,在民主社会主义社会里所形成的“自由概念是积极的”⑨,体现了一种主动的精神。
拉斯基认为,自由的内涵是宽泛的,应涵盖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教育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其中,对言论自由应予以特别关注。在他看来,言论自由是衡量国家民主的标准,“一个国家的品质的最好指标,就在它能够容许人们对它进行自由批评的程度。因为这意味着国家对公众意见的敏感和消除人民疾苦的志愿,从而使国家巩固和扩大公民对它的忠诚”⑩。“一旦禁止言论自由,禁止对于社会制度的批评,就会走向专制的道路”(11),“自由的本质就危险了”(12)。
拉斯基也意识到,平等与自由一样,既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平等与自由“非唯不相反对,而且相辅相成”(13),“要使自由权能够向着指定的目标进行,重要的条件是必须有平等”(14)。“自由概念和平等一分离,便非常空虚了”(15),“自由便不能存在”。那么,何谓平等?“平等者,非待遇同样之谓”,“亦非酬劳同样之谓”。(16) 人类是生而就有差异的,生后又因境遇和教养的不同,更加深了差异的程度,因此人们的待遇和酬劳不可能完全相等。平等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平等意味着同等的机会,即“平等的观念显然就是置身于同等地位的意思,这就是尽可能给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去运用他所具备的才能”(17)。第二,平等意味着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社会“在作出影响他的决定时,他会想到凡是任何其他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权利,他也同样具有;社会对于不同的人们作出不同的待遇时,那些原则也必就可以用共同的福利原则加以说明的”(18)。这意味着,“凡他人以国民资格所享之权利,我即以同等之资格享受同其广狭之权利”(19)。没有一个人的权利会因另一个人的权利要求而遭受牺牲。同时,拉斯基也深谙没有自由的精神,就没有平等的可能,没有平等的意识,也就不可能得到自由的社会状态。换言之,不平等则不民主,不民主则不自由,对自由的否定“必然要引起冲突,冲突的代价是自由的毁灭;而人类失去自由,人类的人性赖以维系的那些素质也就同归于尽”(20)。
由上述不难看出,拉斯基关于自由、平等与政治民主的阐释虽充溢着理想色彩,不乏偏颇之处,但总体而言仍极具启发性。当下,虽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使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政治取向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自由、平等的现代政治理念通过各种渠道已经广泛地出现于社会政治生活中,但更多的还是停留在机制层面,还没有作为一种文化心理和自觉意识真正深入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因此,对中国来说,主动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把自由平等的原则真正体现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二、政治参与:政治民主的实现形式
“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政治参与都是一个核心概念。它在对于民主的分析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21) 在拉斯基看来,民主政治就是全体公民平等参政,政治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全体公民,“人民有机会来设立自己在其下生活的政府”(22)。公民有权选择统治者,公民应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对国家和政府的政策自由地发表意见和建议;人民有权监督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的活动。总之,国家的权力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由人民来掌握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应当以有利害关系的人民的经验为基础并广泛地征求人民意见,否则“在主要问题上不通过同意的途径而推行的权力,是不可能希望它会长久存在,并且也没有权利要求能长久存在”(23)。所以,拉斯基明确指出,国家要想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就必须关注公民影响或参与制定、通过及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
选举是民主的体现,是最为正规有效的参与机制,影响着政治决策的过程与方向,同时也是政治监控的最后一道闸门。拉斯基认为,“不向人民负责的权力就会将那些作为目的的人民变成了工具”,“就会藐视其所以被授权的目的,而只顾到操权者自身的福利”(24)。因此,一种能够定期以和平方式选择统治者的普选制是民主社会的“程序基础”(25),政府的产生和撤换,就应当由全体公民来决定。政府要对选民负责,要定期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这样,民主政府就会“始终生存在失败的阴影中”,“才能殷切地满足那些把命运委托于它的人民的愿望”。(26) 同时,拉斯基极力反对对人民的选举权利进行限制,“人民有权选择统治者,对于他们没有宗教、种族、性别、肤色或财产各方面的歧视”(27)。他认为,普选权既意味着公民选举其他人充当统治者,也意味着他本人也有被选举的可能条件。如果限制选举,把一部分人民排斥于选举之外,不符合民主国家使每个人都能自我发展的目的。
公民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政策,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是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拉斯基强调,公民要在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就是在政策的制定中能考虑到自己的经验,并且要按照他自己所表达出来的意义那样加以考虑”(28),“他必须能够看到他的生活在作出一些决定”(29)。而且公民参与制定政策就必然会使“公民感到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重要”,从而产生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也就是说,“公民参加制定他在生活中所应遵守的规则的程度越高,公民自由无拘束地拥护这些规则的忠诚也越高”。至于公民如何参与政策的制定,拉斯基认为,与大众参与相适应的政治体系必须是一种高度开放的政治体系,国家的政治生活应当公开化,为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创造条件。政府“在达成一种公共的决议的过程中,应该使尽可能多的、会遭受影响的人们来参加决定”(30),这样制定出的政策就会符合和反映公众的利益。
公民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拉斯基非常重视公民对政府实行监督,认为国家的目的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他看来,不能把国家的理想目的和政府的实际政策混淆在一起,“认为国家的政策,不管它是怎样,总是不错的,而且只有接受国家的政策才可能获得的这一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31)。他明确指出,“在一个社会里,不论是谁行使权力,总有滥用权力的倾向”(32)。少数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会放纵自己的行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样势必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质言之,“权力在不受控制的时候,始终是自由的敌人”,“国家的不受控制的权力对于公民自由构成了一种含蓄的威胁”(33),“受他们统治的人绝不会是自由的”(34)。所以“政府中人之行为,受全国人之审核监督”(35) 势在必行。
为了提高公民参政的能力和水平,拉斯基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首先,培育公民的参政意识,使公民形成与政治相关的观念。他说:“政治与居民相关之观念,必当养成,否则彼等之政治兴趣,降至于无”(36),而使政治成为“一个与他无关的过程”(37)。在拉斯基看来,公民参政的目的是使国家了解他们的希望和要求,即“有了参政权才可以确信政府注意他们的疾苦”(38)。其次,提高人民的教育水平。拉斯基认为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是政治民主不能真正实现的一个最大阻力。因为“教育是要培养一个能独立思考的公民”(39),一个能独立思考的公民,才能把他的人格充分地表现给社会,才能理解自己的职责和尽公民的责任,才能积极、主动地参政。若“大多数人文字不识,何望能参政国家的事务”(40),也就不能说人民有了民主权利。因此,建设健全的教育制度,是提高公民参政的能力和水平的切要条件。
概言之,拉斯基把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公民监督政府作为民主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实质和实现形式,不仅在民主社会主义思想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当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借鉴意义。我们一方面要树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机关必要的权威,以便顺利而有效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要深化改革,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体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滥用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与此同时,大力发展教育,培育公民的参政意识和提高整个民族的政治文化水平,充分发挥公民参政、议政的监督作用。
三、法治:政治民主的保障机制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一个民主社会是靠维持一种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其上的法治而存在下去的”(41)。拉斯基认为此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公民的民主权利。民主权利是公民达到自我完善的必要条件,有了民主权利,就能保障每个人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拉斯基倡言,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国家存在与行使权力的先决条件,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好比房屋与地基的关系,承认了公民的权利,国家就如房屋有了地基,也就稳固了,反之,国家就不稳固。所以,“权利应列举在宪法中”(42) 是政治民主的应有之意。拉斯基还把法律能否反映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看做法律正当与否的标准。他说,法律“之所以成为正当的法律,乃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对于那些制度所提出的种种要求,而它就是代表着那些制度的意向”(43)。当法律反映了公民的权利,公民自然会自觉遵守,如果它没有反映公民的权利,公民也有权反抗, “法律的根基在于人们的意志”(44),法律的力量在于人们的拥护。因此拉斯基主张,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探讨人们的愿望,“使生活于这种法律原则下面的人们心悦诚服”(45)。
其次,民主国家必须在法律程序之下运行。拉斯基强调,“国家在正常法律程序以外行使的非常权力,没有不被大大滥用的”(46)。因此,“一个政府对于超出它的规定权力以外的行动应该负责的这种观念,乃是每一个同法治代替专断作为政治行动基础的国家的中心观念”(47),政府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之外,以免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拉斯基认为,要使法治成为民主的保障,还应确保司法独立,只有司法机关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当然,要使司法独立,还必须反对政府凭好恶之感任命法官并保证法官人身安全,“无论政府或其他人等都没有权力去剥夺秉公执行法律的法官的权力”(48)。当然,法官也不应卷入政治活动,惟其如此,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概言之,“司法与政治的分离愈完全,则司法独立与其品质日益臻于完美”(49)。
从以上述析可以看出,尽管拉斯基在20世纪民主政治大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先后探索了一系列有新意、有科学预见、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民主思想,希冀构建一种新的政治民主发展模式,既追求社会主义的某些价值,又努力避免资本主义固有的弊病,但由于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历史可能性和历史条件之外,因而不切当时社会现实,决定了他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的性质,最多只是充当了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改革和批判的力量之一。但是,站在时代的高度,基于大历史的视野,我们能够深切地感受到拉斯基基于独特立场和视角——站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思潮之间,把两大思潮融合一起——所提出的民主社会主义政治思想的深远意义。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重温拉斯基关于民主社会主义政治的辩护和思考,无论对我们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还是对指导现代化实践,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上二,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16页。
②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3页。
③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80页。
④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4页。
⑤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24页。
⑥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90页。
⑦ 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37页。
⑧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81页。
⑨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95页。
⑩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81页。
(11)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9页。
(12)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27页。
(13)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6页。
(14)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5页。
(15) 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5页。
(16)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上二,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89页。
(17)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6页。
(18)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6页。
(19)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上二,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91页。
(20)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3页。
(21)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63页。
(22)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6页。
(23)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5页。
(24)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7页。
(25)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79页。
(26)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7页。
(27)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79页。
(28)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8页。
(29)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22页。
(30)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9页。
(31)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3页。
(32)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8页。
(33)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1页。
(34)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5页。
(35)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上一,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32页。
(36)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下四,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139页。
(37)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23页。
(38)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7页。
(39)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32页。
(40)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上二,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100页。
(41) 拉斯基:《论当代革命》,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79页。
(42)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上一,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60页。
(43) 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8页。
(44) 拉斯基:《民主政治在危机中》,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15页。
(45)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13页。
(46)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82页。
(47) 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7页。
(48) 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8页。
(49) 拉斯基:《政治典范》卷下四,张君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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