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左传”看中国古代城邦的政治制度_儒家论文

从《左传》看中国古代城邦的政治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左传论文,城邦论文,政治体制论文,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邦是一种古老的国家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每个城邦都以城市为政治中心,城市统治农村。(二)城邦居民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政治权利的公民(包括贵族和平民)。(三)城邦所有制具有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四)城邦公民是城邦主要的军事力量,也是城邦政治生活的重要角色。(五)城邦与城邦之间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联盟。中国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列国也是属于城邦类型的国家形态。但是关于城邦的所有制形态、阶级结构和政治体制,在学者中间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分歧的一个焦点是:中国古代城邦的政治体制,与古代希腊罗马城邦的民主共和政体是否相似。

《左传》是研究西周和春秋时代的重要史书,它为我们留下了许多有关古代城邦制度的史料。本文准备就《左传》中有关国人、卿大夫、诸侯和周天子地位和作用的记载,对西周和春秋城邦的政治体制作一些分析,以就正于方家。

一、国人与城邦政治生活

西周的社会结构和行政区划有“国”、“野”之分。“国”的本义是指王国和诸侯国的都城。《周礼·天官冢宰》说:“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所谓“辨方正位”,亦即指都城的营建需要选择方位。都城的周围地区称“郊”,“郊”也是“国”的一部分。居住在都城和郊内之人即“国人”,包括贵族和自由民。“国人”中的自由民,主要是农民,也有少量的工商。至于居住在“国”中的奴隶,是被排除在“国人”之外的。“郊”以外的地区称“野”,居住在这里的农民称“野人”。贵族的采邑,大都是在“野”。

从《左传》中可以看到,春秋时代仍然保存着“国”与“野”的区分。隐公五年记载,郑师“伐宋,入其郛”,“宋人使来告命。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僖公二十三年载,晋公子重耳“过卫,卫文公不礼焉。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公子怒,欲鞭之”。春秋后期,“国”、“野”的区分已经不那么严格。到了战国,“国”与“野”的界限就基本上消失了。

国人是城邦主要的军事力量。《国语·齐语》载管仲“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士即担任甲士的国人。他们按军事编制,“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春秋时代大大小小的战争,基本上都是依靠国人进行的。野人正式成为士兵,是春秋后期的事情。《左传》定公八年记载,卫灵公欲叛晋,“朝国人,使〔王孙〕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贾曰:‘然则如叛之,病而后质焉,何迟之有?’乃叛晋。”卫灵公之所以敢于叛晋,就因为国人表示了“五伐我,犹可以能战”的决心。闵公二年载:“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由于国人不肯作战,结果卫师败绩,卫国一度被狄人所灭。僖公十五年载,秦晋战于韩原,晋惠公被俘。他听从瑕吕饴甥的建议,“朝国人而以君命赏”。晋国的国人深为感动,吕甥于是劝国人“征缮以辅孺子”,增强了晋国的兵力,为后来晋国争霸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国人的支持是大国争霸最重要的条件。

春秋时代,各国的公室和卿大夫之间,以及卿大夫相互之间,经常发生争夺权位和财富的斗争。在这些斗争中,国人的向背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左传》所载此类事例甚多,如:宋昭公无道,而公子鲍“礼于国人”,襄公夫人助公子鲍施惠国人,“国人奉公子以因夫人”,结果昭公被杀,公子鲍继位(文公十六年)。莒纪公“多行无礼于国”,太子僕“因国人以弑纪公”(文公十八年)。宋“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右师华元“使华喜、公孙师帅国人攻荡氏,杀子山(荡泽)”(成公十五年)。“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襄公十九年)。齐“崔成、崔彊杀东郭偃、棠无咎于崔氏之朝”,庆封使卢蒲嫳帅甲以攻崔氏,“弗克,使国人助之,遂灭崔氏”(襄公二十七年)。莒“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襄公三十一年)。楚“郤宛直而和,国人说之”。令尹子常听信费无极和鄢将师的谗言,下令攻打郤氏,并且让国人放火烧其家。但国人都不肯放火,反而指责令尹。子常只好“杀费无极与鄢将师,尽灭其族,以说于国”(昭公二十七年)。也有的卿大夫,完全是被国人赶走的。如陈“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有馀,以为已大器。国人逐之,故出”(哀公十一年)。

国人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还表现在有的国君遇到棘手的事件时,要征求他们的意见。而国人对于国君的决定,有时可以加以否决。《左传》哀公元年载,“吴之入楚也,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国是楚国的附庸,楚国被吴国打败了,究竟要“与楚”还是“与吴”,陈怀公不敢自己作主,只好征求国人的意见。僖公十八年记载,邢人、狄人伐卫,卫文公“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于訾娄。狄师还。”卫文公在城邦面临危急的情况下,想让位给父兄子弟,但是因为国人不同意,只好作罢。国人的意见不仅可以影响国君的决策,在非常情况下,甚至还发生过国人驱逐国君的事件。《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国伐卫,“卫侯请盟,晋人弗许。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晋、楚争霸,卫国夹在当中无所适从。卫成公要与楚结盟,“国人不从”,竟把卫成公赶走,以讨好晋国。

为什么国人在城邦政治生活中能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呢?仅仅用国人是城邦主要的军事力量来说明是不够的,只有从氏族共同体的遗习来看待这个问题,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春秋时代的国人,不论是征服族的周人或是被征服族的殷人,其氏族共同体的血缘纽带都还没有被切断。不属于氏族共同体的单个的国人是不存在的。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氏族共同体的某些遗习仍然还起作用。国人不仅保留着昔日氏族共同体成员的自尊和荣耀,而且还享有他们以往的一些权利。《左传》桓公六年载季梁说:“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又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他所说的“民”,就是国人。而国人的这种崇高地位,是与先前氏族共同体成员的传统身分相联系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度下,尽管王权已经萌生,但氏族共同体的成员对于共同体的事务还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周礼·大司徒》说:“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小司寇》说:“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这是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军事民主制的一种遗习。春秋时代国人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正是这种原始民主制遗习的反映。

但是,能不能说,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国人,也和希腊罗马的城邦公民一样是全权的自由民呢?能不能说,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城邦政体,也存在着类似希腊罗马公民大会那样的权力机构呢?不能。

判断国人是否全权的自由公民,一个重要的标志是要看他们有没有立法权和选举权。希腊罗马的城邦公民有这种权利,而中国的国人却是没有的。《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孔子评论这件事说:“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蔡史墨也批评说:“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姦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孔子和蔡史墨批评范氏和中行氏,主要是因为他们废弃旧的法度,以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但也说明,无论是晋文公为被庐之法,或是范宣子著刑书,都是国君和执政的贵族一手包办的,国人根本无权过问。春秋列国一些重要制度的实施,如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宣公“初税亩”,郑子产“作丘赋”等,也都未见征询国人的意见。《左传》昭公四年说:“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已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产恰恰是不顾国人的反对而“作丘赋”的。

西周和春秋时代,并不存在一个常设的国人大会这样的权力机构。有的国君征询国人对军国大计的意见,但这并不是经常的,就各诸侯国来说,也不是普遍的。春秋时代有类似后代察举制度的所谓选举,如《国语·齐语》载齐桓公令乡长“修德进贤”而“使役官”,“令长官期而书伐,以告且选”,但这与雅典公民选举公职人员完全不是一回事。正因为国人没有选举和监督官吏的权利,所以尽管他们有时在城邦政治斗争中也能起重要作用,但一般来说,在不涉及切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对城邦政治生活的态度是比较消极的。《左传》庄公十年载,长勺之战前,“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曹刿的乡人也是国人。在他看来,城邦的军国大事应该由食肉的卿大夫去操心。从《左传》中可以看出,当时各国的执政都是由贵族元老推荐和国君任命。如襄公三十年:“郑子皮授子产政。辞曰:‘国小而偪,族大宠多,不可为也。’子皮曰:‘虎帅以听,谁敢犯子?子善相之。’”襄公十三年:“荀罃、士鲂卒。晋侯匄于绵上以治兵,使士匄将中军。辞曰:‘伯游长。昔臣习于知伯,是以佐之,非能贤也,请从伯游,荀偃将中军,士匄佐之。……新军无帅,晋侯难其人,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于下军。’”这种由国君任命的世官世禄制度,显然和希腊罗马的民主政体相去甚远。

在考察国人的地位和作用时,不应忘记国人并不是一个完整的阶级。国人中的贵族属于统治阶级,而农民和工商则是被统治阶级。《国语·周语》说:“历王虐,国人谤言。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人的这种处境,表明他们的政治权利不但随时可以被剥夺,而且连生命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国人的主体是“力于农穑”的平民,他们要“农力以事其上”(注:《左传》襄公十三年。),亦即为公室提供赋役。尽管国人在政治斗争中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充当了统治集团争权夺利的工具。至于有的国人驱逐国君,这实际上是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而不是什么城邦民主共和政体的运作。周厉王是因为暴虐,用杀人来“弭谤”,才引起国人暴动,“流王于彘”。春秋时代有的国君被逐,也都是因为暴虐无道,“国人患之”,才被赶走的。卫献公被逐,晋悼公问师旷:“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师旷回答说:“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注:《左传》襄公十四年。)“百姓绝望”而逐君,并不说明百姓有选择国君的权利,而是他们在忍无可忍情况下铤而走险的行为。《国语·周语》载召公对周厉王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子产主张让国人议论执政之善否,同样也是这个意思。他认为制止国人议论,犹如“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注:《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西周和春秋各国一些开明的统治者之所以主张让国人自由发表意见,不赞成对他们的不满采取粗暴压制的手段,从根本上说来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这种态度,即使在后代的一些封建统治者中间也可以找到,其性质不能与民主共和政体的机制混为一谈。

二、贵族政治与君臣关系

在古代希腊罗马,早期国家的权力机构是由公民大会、贵族议事会(或元老院)和王(或执政官)共同组成的。这三种权力在城邦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之间虽然有所消长,但国家政权的核心始终是少数贵族的统治。中国西周和春秋时代同样也是少数贵族的统治,不过比起希腊罗马来,王权和君权无论在实际生活中或在人们的观念中都要显赫得多。如果说希腊罗马的城邦政治带有贵族共和的色彩,西周和春秋的城邦政治则显示出等级君主专制的特点。

君主制不一定就是专制政体,但共和制必定是实行选举而不能世袭。西周和春秋列国的国君属于世袭而不由选举产生,这是不争之论。西周初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无论是同姓诸侯或异姓诸侯,都是由周天子分封的。其后各国国君的继承,尽管没有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父死子继无疑是正常的传承秩序。国君在确定继承人时,虽然有时也征求卿大夫的意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则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左传》庄公三十二年载:

公疾,问后于叔牙。对曰:“庆父材。”问于季友,对曰:“臣以死奉般。”公曰:“乡者牙曰庆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于鍼巫氏,使鍼季酖之。

《公羊传》在叙述庄公和季友的对话时比较详细:“季子曰:‘般也存,君何忧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谓我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庆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将为乱乎!夫何敢?’”在季友看来,庆父虽有才能,也有权利继位,但庄公要立公子般,臣下就应该“以死奉般”。叔牙要拥立庆父,这是犯上作乱,所以他派人以庄公的名义毒死叔牙。庆父后来刺杀了公子般,另立闵公。但鲁国和其他城邦的舆论是同情季友而不同情庆父的,如齐国的仲孙湫就说:“不去庆父,鲁难未已。”(注:《左传》闵公元年。)

《左传》中有一些卿大夫立君的记载,但这并不说明卿大夫在国君继承问题上有决定权。例如晋襄公死后,晋灵公幼小,“晋人以难故,欲立长君”。赵宣子主张立公子雍,贾季主张立公子乐。宣子派先蔑、士会往秦国迎回公子雍。《左传》文公七年载:

穆嬴日抱大子以啼于朝,曰:“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嫡嗣不立,而外求君,将焉寘此?”出朝,则抱以适赵氏,顿首于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属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赐;不才,吾唯子之怨。今君虽终,言犹在耳,而弃之,若何?”宣子与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乃背先蔑而立灵公,以御秦师。

事件的整个过程说明,尽管晋国的卿大夫本想立长君,但终因拗不过穆嬴以襄公之命为由,不得不改变初衷而立灵公。

《左传》襄公十四年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忽使过度。”无论是周天子或诸侯,都有执政大臣为之辅贰。执政协助天子和国君总揽朝政,而一些重要的事情则由贵族会议讨论决定。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穆,宋国的华氏,晋国的六卿,都是世官世族而掌权的显贵。但由于“国不堪贰”,(注:《左传》隐公元年。)在国君和执政之间,公室和卿大夫之间,不断出现争夺权力的矛盾和斗争,有时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到了春秋后期,公室卑弱,政在家门,已是不可逆转的局面。这种情况,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似乎春秋时代国君的权力有名无实,从而认为中国古代的城邦政体也是类似于希腊罗马的贵族共和政体。其实不是这么回事。

从西周到春秋,王纲解纽,政权下移,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注:《论语·季氏》。)孔子所说的“有道”和“无道”,实际上是指周天子有无权威的问题。由天子而诸侯而卿大夫而陪臣,权威就是这样一步步下移的。王权的衰微和诸侯权力的削弱,是春秋时代社会关系激烈变动的产物,也是王室和公室本身日益腐朽的结果。鲁国的政权落入季孙氏手中,就因为“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注:《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但即使在春秋后期,尽管政在家门的现实已经为人民所承认,贵族集团中不少人的心态对此还是感到不平衡的。《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晏子和叔向的对话,都对公室的腐朽表示不满,但同时也对公室的卑弱表现出一种无可奈何的惋惜心情。如果政在家门自始就是城邦政治的一种正常情况,像晏子和叔向这样的政治家也就不会发出“此季世也”的感叹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已是“季世”,而有的国君对于公室的权威还采取极力维护的态度。如季平子把鲁昭公逐出鲁国之后,晋定公就把平子召到晋国问罪。《左传》昭公三十一年载:

荀跞曰:“寡君使跞谓吾子:何故出君?有君不事,周有常刑。子其图之!”季孙练冠、麻衣、跣行,伏而对曰:“事君,臣之所不得也,敢逃刑命?君若以臣为有罪,请囚于费,以待君之察也,亦唯君。若以先臣之故,不绝季氏,而赐之死,死且不朽。若弗杀弗亡,君之惠也。若得从君而归,则固臣之愿也,敢有异心?”(“死且不朽”四字原文在“君之惠也”之下,据姚鼐《左传补注》改动)。

晋定公以“有君不事,周有常刑”来谴责季平子,平子并不敢争辩。他的那些自我抑损之辞自然不是出于真心实意,但却说明传统的君臣名分在当时仍然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左传》昭公元年载子产曰:“国之大节有五”:“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就中国古代城邦的政体来说,由于君臣名分在起作用,国君拥有令人生畏的权威本是常态,而国君权威的失落则是变态。春秋时代的历史表明,国君对于卿大夫的朝议,有采纳或拒绝的最后决定权。《左传》成公六年载,“晋人谋去故绛,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之地,沃饶而近盬,国利君乐,不可失也。’”但是晋景公却听从韩厥私下的意见,决定迁都于新田。卫献公流亡在外时,为谋求复位,派人对执政宁喜说:“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注:《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春秋时代的国君与执政的卿大夫有负责宗教与政治军事之分工。其实卫献公之所以向宁喜提出这样的政治交易条件,恰恰说明在正常情况下,国君并不仅仅主祭而不主政。一般说来,凡是比较有作为的国君,都是不愿让大权旁落的。晋国的栾书和中行偃弑杀厉公之后,迎立周子(悼公)。《左传》成公十八年载:

周子曰:“孤始愿不及此,虽及此,岂非天乎!抑人之求君,使出命也。立而不从,将安用君?二三子用我今日,否亦今日。共而从君,神之所福也。”对曰:“群臣之愿也,敢不唯命是听。”

晋悼公认为人们之所以需要国君,就是为了让他来发布命令。“立而不从,将安用君?”晋国的卿大夫对此不敢表示异议,只能表示“敢不唯命是听”。十四岁的悼公即位以后,也就大刀阔斧地拔擢人才,整顿朝政,从而恢复了晋国的霸业。

战国以前,像后代封建社会的那种绝对君权虽尚未确立,但忠君观念已经形成。在当时人看来,“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注:《左传》庄公十四年。)晋献公使荀息辅佐少子奚齐,荀息说:“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其济,君之灵也;不济,则以死继之。”(注:《左传》僖公九年。)献公死后,里克要废立奚齐,荀息说:“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里克弑杀了奚齐和继位的卓子,荀息果然自杀,实现“以死继之”的诺言。《左传》定公四年载,吴国军队攻入郢都,楚昭王出亡奔郧。郧公辛的弟弟因为楚平王杀死他们的父亲,要弑杀昭王以报父仇。郧公辛制止他说:“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谁将仇?……必犯是,余将杀女。”郧公辛认为君臣之义比父子之亲更为重要,即使对于有杀父之仇的国君,也得尽臣子的职责。这种忠君观念显然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而不是共和制度所能说明的。

如果说荀息和郧公辛对国君绝对服从和至死不渝的忠君思想还只是反映了古代城邦君臣关系的一种道德准则,那么秦穆公把良臣用来殉葬的残酷事实则是城邦君主专制制度无可辩驳的历史见证。《左传》文公六年载:“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据《史记·秦本纪》说,穆公“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鍼虎,亦在从死之中”。尽管秦穆公这种行为遭到了国人的谴责,但这个例子却告诉我们,那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君主专制制度,在春秋时代已经是生活中的现实了。

当然,西周和春秋的君臣关系,与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后的君臣关系也有所不同。周代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有密切关系,周天子和诸侯既是国君,又是宗主。君统和宗统的统一,使得城邦政体和统治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左传》桓公二年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在这种家长制的等级结构中,天子对于诸侯,诸侯对于卿大夫,都具有天然尊长的身份。《左传》闵公二年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说明无论家庭或是国家,都只能有一个尊长,不允许尊卑无别。但家长制的等级结构反映在君臣关系上,却又呈现出等级隶属的特点。因而,忠君观念并不专指忠于国君。这一点和秦朝以后的忠君观念有很大不同。

在西周和春秋,“君谓有地者也”(注:《仪礼·丧服传》。)周天子和诸侯是君,采邑主也是君。君臣关系的确定,可以扩大到有人身隶属关系的各级贵族和平民。当时社会公认的准则是:“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栾盈被晋公室所逐,他的家臣辛俞行不顾禁令,跟随出走,其理由就是:“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注:《国语·晋语》)君有等级,家臣首先要对自己的主君尽忠。《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

〔晋〕怀公立,命无从亡人,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

狐突的儿子跟随重耳流亡在外,晋怀公命令狐突把他们召回国。狐突认为儿子已经委质于重耳,如果叫他们背叛重耳,便是不忠。这就是说,由于等级隶属的缘故,当国君和家主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人们首先应该忠于自己的家主。正因为如此,所以“家臣而欲张公室”,被认为是“罪莫大焉”。(注:《左传》昭公十四年。)

三、周天子:共主还是盟主?

春秋时代城邦之间有定期和不定期的会盟制度。会盟的参加者或是国君,或是卿大夫。“会”是一般会见,“盟”则通常要歃血盟誓以示诚信。有的盟会是交战的双方讲和,如《左传》成公十二年,晋楚两国在宋国的调停下结盟,表示不再兵戎相见。也有的盟会则带有城邦联盟的性质。联盟有盟主,盟主对于同盟的城邦有救助和保护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存亡继绝”。

《左传》僖公九年载,齐桓公“盟诸侯于葵丘,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关于葵丘之盟的内容,《孟子·告子》有比较详细的叙述:

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慑。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五命曰:“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而不告。”

晋国继齐国之后称霸,多次主盟,与楚国争夺中原的霸权。《左传》襄公十一年载范宣子主盟于亳:

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

从上述两次盟会的盟约可以看出,城邦联盟的一个重要宗旨,在于维护城邦的传统秩序。这些古老的城邦秩序由于春秋时代的社会变动正日益趋于瓦解,而这时周天子的权威已经动摇,只好由城邦联盟的盟主来加以维护了。

西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来也是一种城邦联盟。但周天子作为共主,其地位与春秋时代的一些盟主却有所不同。

春秋时代的霸主,尽管可以勒索同盟城邦的贡赋,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君臣名分。而周天子作为共主,与诸侯之间却是有君臣名分的。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周天子的地位和权威,在周初封建诸侯前后以及在王室东迁前后都是有所变化的。周初封建,带有部落殖民的性质,这一点已经成为史学界大多数人的共识。有的诸侯在其国内可以称王,也已经为青铜器铭文所证实。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周初封建对于古代城邦政治体制的变化没有产生任何影响。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

王国维关于周初封建确立了周天子和诸侯之间君臣名分的意见是正确的。《殷周制度论》在学术界曾经产生过很大影响。但由于王国维认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转移;而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而后来许多史学家根据文献和考古资料研究的结果,证明殷周之际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而对王国维这篇论文的价值也就不如先前那样重视。其实,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发展并不一定完全同步,政治和文化的变动也有可能比经济先行一步。就现有的材料看来,殷周之际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诚然没有太大的变化,就此而言,很难说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但是,殷周之际的政治和文化确实又有较大变化。周天子和诸侯之间从没有君臣名分到有君臣名分,就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西周的行政机构分内服和外服。《尚书·酒诰》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内服是周室直属的职官,外服指各地的诸侯。所谓“服”,即有服事天子的意思。商代虽然已有内服和外服之分,但外服和商王之间的关系还很难说是真正的君臣关系。周初封建,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封建亲戚”,即分封由姬姓和姜姓部落在各地殖民所建立的诸侯国;另一种是分封各地土著部落所建立的政权,承认它们也是周王朝统治下的诸侯国。前者与周王室的关系密切,其分封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以蕃屏周”。(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后者的独立性相对要大一些,但对周天子来说同样也有君臣名分。譬如楚国本属“蛮夷”,其先君熊绎在周成王时被“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注:《史记·楚世家》。)楚国的国君从来就不否认自己和周天子之间存在着君臣名分。《左传》昭公十二年记楚灵王和右尹子革有一段对话:

〔灵王〕曰:“昔我先王熊绎与吕伋、王孙牟、燮父、禽父并事康王,四国皆有分,我独无有。今吾使人于周,求鼎以为分,王其与我乎?”对曰:“与君王哉!昔我先王熊绎辟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川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御王事。齐,王舅也;晋及鲁、卫,王母弟也。楚是以无分,而彼皆有。今周与四国服事君王,将唯命是从,岂其爱鼎?”

楚灵王尽管觊觎周鼎,但是他们君臣都承认楚先王熊绎与齐、晋、鲁、卫四国“并事康王”,“共御(供御)王事”。从楚先王服事周天子,到“今周与四国服事君王”,这是“高岸为谷,深谷为陵”的巨大变化,我们不能以春秋时代周王室与诸侯国的关系来看待西周时代二者的关系。

君臣名分并不单纯是一个地位尊卑的问题,它包含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诸侯对周天子不仅有朝觐和纳贡的义务,而且其内政也受到王室不同程度的干预和监督。《左传》定公四年载鲁、卫、晋三国之始封,周成王分伯禽“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命康叔治理卫国“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命唐叔治理晋国“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可见西周王室自始对诸侯国的内政就不是毫不干预的。据《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周宣王不顾立嫡长子的礼法,强令鲁武公立少子戏为太子。其后鲁国为争夺君位发生内乱,“周宣王伐鲁,杀其君伯御”,而另立孝公。又《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周夷王听信纪侯的谗言,甚至把齐哀公烹了。就内服和外服职官的任命来说,周天子一方面可以任命诸侯为王室的执政大臣,另一方面又可以往诸侯国派遣正卿。如召公受封于燕,又任周室太保;康叔受封于卫,又任周室司寇。而齐国的国氏和高氏二卿,则是周天子册命的“二守”(注:《左传》僖公十二年。)。内服和外服的这样一种任命制度,不仅密切了王室和诸侯国的关系,而且对诸侯国起着一种监督作用。

周平王和郑庄公交恶,“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注:《左传》隐公三年。),标志着周天子作为共主的地位已经动摇。但王室衰微以至于沦为大国的附庸,也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左传》隐公五年载,晋鄂侯卒,曲沃庄伯图谋夺取政权,周桓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隐公十一年,周桓王“取邬、刘、、邗之田于郑,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温、原、絺、樊、隰郕、欑茅、向、盟、州、陉、隤、怀”。可见王室在春秋初年还有一定的权威。这也就是为什么卫州吁弑君自立之后,有人劝他朝觐周天子以取得合法地位的原因。

春秋时代一些城邦霸主之所以要打出“尊王”的旗帜,也是因为周天子和诸侯之间的君臣名分在人们心目中还起着一定作用。《左传》僖公四年载,齐桓公以诸侯之师伐楚:

楚子使与师言:“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对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

管仲借口楚国不按时向周室纳贡和昭王南征不复而兴师问罪,楚成王虽然推诿昭王之不复与楚国无关,却不得不承认“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晋文公对于尊王表现得比齐桓公更为积极。《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

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宜于诸侯,今为可矣。”

晋文公采纳狐偃的建议,派兵迎接因王子带作乱和狄师入侵而出居郑国的周襄王复位。城濮之战大败楚师后,文公“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周襄王乃策命文公为“侯伯”(诸侯之长)。践士之会实际上是由晋国召集的,但还是由周室大臣主持会盟,而且盟辞的中心内容是:“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注:《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礼是中国古代规范统治阶级和城邦关系的重要准则。“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注:《左传》庄公十八年。)葵丘之会,周襄王以齐桓公老,命无下拜,齐桓公对曰:“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贪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天子羞。敢不下拜?”(注:《左传》僖公九年。)晋文公平定周室内乱,迎周襄王复位后,请死后得以隧葬。周襄王认为诸侯用天子之葬礼,是“未有代德,而有二王”,违反了“王章”,没有许可。(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这两个事例,也说明周天子尽管不得不依靠城邦霸主的支持来维持自己的地位,但他和诸侯君臣名分的旧传统还是起着作用的。

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有共同的规律,但又都会有其自己的历史特点。城邦作为早期国家的一种形式,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并非所有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都必须经过城邦阶段。例如一些游牧民族所建立的早期国家,就不具备城邦的特点。而不同国家的古代城邦,其所有制形态、阶级结构和政治体制,也未必都是一个模式。中国古代城邦的政体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而不是民主制或共和制。这个历史特点,是决定中国这个文明古国,较早在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开明专制的君主和民本思想的传统,而缺乏民主共和的政治条件,这不能不说与古代城邦的君主专制政体也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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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传”看中国古代城邦的政治制度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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