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的新闻出版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联邦论文,新闻出版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俄新闻出版自由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俄新闻出版自由制度的确立
新闻出版自由制度是在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组成中的加盟共和国时期确立的。它是戈尔巴乔夫意识形态领域改革错误决策的产物。
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出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后,大力倡导“民主化”、“公开性”。1987年7月14日,戈在会见大众新闻媒体和各创作协会领导人时,又首次提出多元论的术语。他说:“让我们的言论多样化一些吧,让全社会都参加,让社会主义的多元化充满每一种刊物”。所有这些都得到1988年6月举行的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的确认。1990年7月,苏联共产党第二十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声明公开宣布,苏共“坚决放弃意识形态的垄断主义”,同时批评了过去“教条主义盛行,不允许异己思想存在”的所谓错误。
1990年6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法》,为苏共关于意识形态领域“改革”构想的实现奠定了法律基础(注:见《苏联新法汇编》,第2册,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70~184页。)。例如,该法宣布:“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自由”,“由苏联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标志着用任何形式,其中包括通过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发表意见和见解,收集、选择、获得和传播新闻和思想的权利”。该法还作出规定:“创办大众新闻媒体的权利,属于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国家机关,属于各政党、社会组织、群众运动、创作协会、合作社、宗教团体、公民根据法律建立的其他联合组织、劳动集体以及18岁以上的苏联公民”。“禁止对任何大众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的垄断”,“大众新闻媒体出版物的印数在1000份以下者,不需要注册登记”,“禁止阻挠大众新闻媒体出版物的正常发行,包括禁止没收出版物,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实施的上述行为例外”。“国家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的公职人员阻挠记者的合法职业活动,强迫记者传播或拒绝传播新闻的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罚款……”。
《苏联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法》颁布后,城市街头到处都是新出现的大小报纸和其他出版物。据1991年5月统计,苏联各政党、政治运动创办的报纸、杂志,已达数千种。按照这些政党、运动的成立宗旨,绝大部分报刊的矛头指向苏共和苏共占执政地位的联盟国家政权,指向十月革命、社会主义和列宁。
《苏联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法》的颁布,也为国家拥有的大众新闻媒体摆脱苏共领导打开了缺口。许多知名度高、影响面大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在上述法律颁布后宣布“独立”,以标榜自己的报刊、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最客观,不受苏共控制。其实,喊“独立”最凶的人,往往就是那些苏共的政治反对派,他们控制的媒体已经成为反对苏共的喉舌。
《苏联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法》确认的意识形态多元化、新闻出版自由原则,扩大了苏共政治反对派的社会影响,使苏共、社会主义制度、马列主义理论成为众矢之的。这造成苏联人民群众思想上的极大混乱,导致动摇和瓦解苏联人民在几十年间确立起来的对共产党、社会主义、马列主义的信念。
1990年6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在通过《苏联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法》的同时,还做出了关于该法生效的决议。该决议第5条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得使本共和国立法与苏联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法相符合”。按照上述决议,俄罗斯联邦于1991年12月17日通过了本加盟共和国的《大众新闻媒体法》。该法总则部分确认了大众新闻自由和禁止新闻出版检查的原则,同时也确认了新闻出版的赔偿原则。
(二)俄新闻出版自由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苏联解体后,已经完全独立的俄罗斯联邦于1993年12月12日通过了自己的新宪法。1993年俄宪法把“承认意识形态多元化”提到宪政制度原则的高度。它明文规定,“任何意识形态都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由于1991年《大众新闻媒体法》与俄现行宪法基本相符合,所以该法继续生效至今。为了使《大众新闻媒体法》更加符合俄国情,为了使该法与新民法典相适应,俄两位总统(叶利钦和普京)从1995年1月~2000年10月共批准了8个修改补充法。俄出版、电视广播和大众思想交流工具部所属的大众新闻媒体委员会对该法提出了80项修正案。考虑到很难在联邦议会获得通过,上述大众新闻媒体委员会于2000年6月着手拟订新的大众新闻媒体法草案。但新法草案至今尚未公布。
二 俄现行新闻出版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过7次反复修改补充的俄《大众新闻媒体法》共有8章62条。它确认的新闻出版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众新闻媒体的概念
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第2条规定了大众新闻及大众新闻媒体等一系列概念。例如,大众新闻是指公开发行和传播的各种新闻出版物、音像报道、音像制品以及其他的报道和制品。大众新闻媒体是指定期出版物、无线电、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录像节目、纪录影片以及其他定期地公开传播大众新闻的形式。它们以定期出版物、电视台、无线电广播站、新闻通讯社以及其他传播大众新闻机构的编辑部为代表。
(二)大众新闻媒体的组建
1.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
(1)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者。俄现行宪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元化”,“任何意识形态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根据上述宪政制度原则,俄现行宪法在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中确认了思维和言论自由。第29条宣布:“保障每个人有思维和言论自由”,“保障大众新闻自由”,“每个人都享有以任何合法方式自由地收集、获得、转交、制作和传播新闻的权利”。
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的俄《大众新闻媒体法》使上述宪法原则具体化了。例如,第7条规定:“公民、公民的联合组织、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关可以是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者”。但按照法律规定,下述公民和公民的联合组织不得是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者: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者正按照法院判决在剥夺自由场所执行刑罚的人,或被法院宣布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法律规定被禁止活动的公民联合组织、企业、机构、组织;不在俄定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2)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程序。按照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程序包括两种:一是申请国家登记,经国家登记后实施传播大众新闻的活动,二是不经国家登记就实施传播大众新闻的活动。
第一,申请国家登记后传播大众新闻。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经国家登记后实施自己的活动。其产品主要在俄境内外,或在几个联邦主体领土上传播的大众新闻媒体,由创办者将国家登记申请书递交给俄出版、电视广播和大众思想交流工具部;其产品主要在一个联邦主体,在一个区、市、市辖区、小区、其他居民点内传播的大众新闻媒体,由创办者将国家登记申请书递交给俄出版、电视广播和大众思想交流工具部下属相应的区域性机构。登记申请书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审议。自颁布登记之日起,大众新闻媒体被视为已经国家登记。大众新闻媒体自颁发登记证书之日起的1年内,享有出版发行大众新闻的权利。超越这一期限,大众新闻媒体的登记证书被视为无效。
国家新闻出版机关只能依据俄罗斯《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拒绝登记大众新闻媒体。拒绝登记的理由如下:以按照《大众新闻媒体法》规定不拥有创办大众新闻媒体权的公民、企业、机构、组织的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填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大众新闻媒体的名称、示范性栏目和专题属于《大众新闻媒体法》规定的滥用大众新闻自由;国家新闻出版机关在此之前已登记了与其拥有同一名称、同一传播形式的大众新闻媒体。在拒绝登记时,需将说明拒绝理由的拒绝登记书,寄达申请人。
大众新闻媒体的登记申请书,在下述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议退给申请人:登记申请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申请书由无创办权的人以创办者的名义提交;没有缴纳登记费。
对于国家新闻出版机关拒绝登记大众新闻媒体的决议,违反登记程序和期限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者或编辑部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法院关于国家新闻出版机关上述决议或行为违法的裁决,将导致决议的撤销。
第二,无须国家登记就传播大众新闻。按照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在下述3种情况下不经国家登记就可以实施传播大众新闻的活动:为了出版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出版审判和仲裁实践简报,各种国家机关都享有不经登记就公开传播新闻的权利。各种企业、组织、学校和科研机构有权在本单位内部组织传播其工作所必需的新闻资料和文献。它们借助于技术设备,印刷、制作不公开传播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或者复制手稿的活动,无须经过国家登记。发行1000份以下出版物的大众新闻媒体不需要登记。
未经国家登记就传播大众新闻的媒体,不是法人,不享有法人的权利。
2.大众新闻媒体活动的停止和中止
按照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大众新闻媒体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停止或中止出版发行:
(1)根据创办人的决定停止出版发行。大众新闻媒体可以根据其创办者的决定,停止或中止出版发行。但创办者的决定,必须符合编辑部的章程或创办者与编辑部(总编)所签署合同规定的事宜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大众新闻媒体的劳动集体或者总编辑有以同一名称创办大众新闻媒体的优先权。
(2)根据登记机关和法院的决定停止或中止出版发行。第一,中止出版发行。鉴于登记机关或俄出版、电视广播和大众思想交流工具部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大众新闻媒体的活动提出起诉,法院有权做出关于中止大众新闻媒体活动的裁决,以保障诉讼活动的进行。第二,停止出版发行。大众新闻媒体违反《大众新闻媒体法》第4条的规定,滥用大众新闻自由。为此,登记机关或出版、电视新闻和大众思想交流工具部可以向大众新闻媒体创办者或编辑部(总编)提出书面警告。如果大众新闻媒体在1年内多次违反《大众新闻媒体法》第4条的规定,滥用大众新闻自由,或者拒不执行法院有关中止大众新闻媒体活动的裁决,法院有权终止出版发行。
大众新闻媒体若停止出版发行1年以上,在其恢复出版发行时必须重新履行国家登记手续。对于国家登记机关停止大众新闻媒体活动的决议,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者或者编辑部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裁决若宣布国家登记机关停止大众新闻媒体活动的决议违法,将导致该决议的撤销,并导致包括未获得收入在内的损失赔偿。
(三)大众新闻媒体的活动
1.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的规章。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的规章调整、大众新闻媒体创办者、总编辑和编辑部之间的关系,规定大众新闻媒体活动所获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程序,确认记者的权限。其主要内容是:(1)创办者、编辑部、总编的相互权利和义务;(2)编辑部在编工作人员集体的权限;(3)总编、编委会和编辑部其他管理机关的任命(选举)程序;(4)停止和中止大众新闻媒体活动的理由和程序;(5)由于更换创办者,改变共同创办者的组成人员,停止大众新闻媒体的活动,撤销或改组编辑部,改变编辑部的组织法律形式,而导致大众新闻媒体名称权的转让或保留其他的法律结果;(6)批准、修改编辑部规章的程序以及《大众新闻媒体法》做出的其他规定。规章在本媒体编辑部全体记者2/3以上多数出席的大会上,以多数票通过,并由大众新闻媒体创办者批准。
2.大众新闻媒体的活动组织。大众新闻媒体的活动组织,包括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者、总编辑、编辑部和出版者。
大众新闻媒体的创办者负责批准大众新闻媒体的活动规划(基本原则)。编辑部或实施发行大众新闻活动的其他机构负责根据业务独立原则贯彻执行上述规划。
总编辑由大众新闻媒体创办者任免,或者按照编辑部规章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和解除职务。总编辑领导大众新闻媒体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的工作,并在同创办者、出版者、作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其他联合组织和公民的关系中,以及在法庭中代表大众新闻媒体。
3.大众新闻媒体作品的制作和存档。俄《大众新闻媒体法》对定期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存档,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每一期定期出版物都应刊登下述信息:出版物名称;创办者;总编辑的姓、名和父名的首字母;定期出版物发行的顺序号和出版日期,报纸的发行顺序号、出版日期和付印时间;通过邮电企业传播的定期出版物的编码;出版物的印数;出版物的零售价格;编辑部、出版社和印刷厂的地址。定期出版物的检查样本在印出后,应立即寄送全俄中央图书局、国立图书馆、国家公共图书馆、创办者、发放该出版物登记证书的机关。又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每一次播出节目时或在每昼夜4次以上连续播出节目时,其编辑部都应宣布自己的名称。在节目播出后的1个月以内,广播电视台编辑部应保存所播出节目的资料。广播电视台编辑部还应当认真保管没有进行事先录音所播出节目的登记簿。该登记簿应记载所播出节目的题目、播出日期、始末时间,主持人的姓名。登记簿自登记最后一个节目时起保存1年。
4.大众新闻媒体作品的传播。按照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大众新闻媒体每一期作品,只有在总编辑批准出版(转播)后才可以传播。其中,定期出版物的印数,由总编辑同出版者协商确定。大众新闻媒体的作品,由出版者直接传播,或者由邮电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在合同及其他法律基础上传播。没有版权记录的大众新闻媒体出版物禁止传播。禁止阻挠大众新闻媒体出版物的合法传播,其中包括禁止全部或部分地没收出版物。但是,根据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没收出版物的情况除外。
(四)大众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
1.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新闻记者是指为大众新闻媒体收集材料、创作、编辑或准备材料,并与大众新闻媒体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的人,或者是指根据大众新闻媒体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人。他们享有新闻记者的法定权利,也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同时,国家应当在新闻记者实施职业活动时,对新闻记者的荣誉、尊严、健康、生命和财产提供保护。
(1)新闻记者的权利。新闻记者的权利包括:收集、获得和传播新闻;走访国家机关、组织、企业、机构、社会联合组织的机关以及它们的新闻中心;在采访新闻时,被公职人员接见;接触各种文件和资料,但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由法律特殊保护的秘密文件资料除外;可作任何记录,其中包括利用视听技术设备,摄影摄像机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遵守著作权的前提下,复印、公布或以其他形式转载文件和资料;走访受到特殊警卫的自然灾害、灾祸地区,骚乱地区以及被宣布紧急状态地区,出席集会、游行;核实所获得材料中的事实和情况;在由其署名的报道和材料中,阐述个人的观点和评价;拒绝创作由自己签名,但违背自己信念的材料;新闻记者如果认为由自己署名的材料,在编辑准备过程中被歪曲,有权撤销自己的署名;传播由其准备并由其签名用笔名签名或没有签名的报道;大众新闻媒体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新闻记者的义务。新闻记者的义务包括:恪守与其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大众新闻媒体的编辑部规章;检查自己所报道新闻的真实性;在新闻第一次公开的情况下,满足提供新闻者关于署名的要求;保守新闻及新闻来源的秘密;从公民本人或其合法代表处获得在大众新闻媒体上传播公民私生活消息的许可(但必须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除外);在从公民和公职人员处获得新闻时,将录音、录像、拍摄电影和拍摄照片的情况通知他们;在总编辑或编辑部给予的任务属于违法或完成该任务属于违法的情况下,拒绝接受任务;在按照第一个要求实施职业活动时,应出示编辑部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新闻记者身份和权限的其他文件;尊重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荣誉与尊严;《大众新闻媒体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2.大众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
(1)大众新闻媒体的权利。按照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大众新闻媒体在同公民和组织的关系方面拥有下述权利。
第一,获得新闻的权利。大众新闻媒体有权从国家机关、社会联合组织和公职人员处获得有关其活动的新闻。后者应接受编辑部的采访,或通过举行记者招待会、散发参考资料和统计资料,或以其他形式向大众新闻媒体提供自己拥有的信息,提供接触文件的机会。在拒绝提供所询问信息的情况下,大众新闻媒体代表有权向上级机关和公职人员提出控告。
第二,采访新闻的权利。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有权采访关于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联合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活动的新闻。上述机关、组织和联合组织的正副职领导人、新闻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授权的人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被采访的新闻。只有在被采访新闻中包含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由法律特殊保护其他秘密的消息时,才可以拒绝采访。但拒绝采访书应自收到书面采访新闻要求之日起3日内,交给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的代表。如果要求采访的新闻不能在7日期限内提供,延期提供也是可以的。关于延期提供新闻的通知,应自收到书面采访要求之日起3日内交给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的代表。
第三,采用作品和读者来信的权利。大众新闻媒体有权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采用新闻、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大众新闻媒体也有权公布读者来信。在公布读者来信时,大众新闻媒体有权在编辑过程中,在不歪曲信件原意的情况下删减信件内容。但是,任何人无权强迫大众新闻媒体发表未被其编辑部采用的作品和读者来信。
第四,公布和拒绝公布反驳与答复的权利。鉴于大众新闻媒体公布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消息,公民或组织有权在该大众新闻媒体上公布自己的答复。公民或者组织也有权要求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反驳已公布的、与事实不符且损害其荣誉和尊严的消息。在上述情况下,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有权在专门开辟的栏目里,或者在被反驳消息曾刊登的栏目里,以同样的字体公布未经文字编辑加工的答复或反驳。报纸自收到公民或组织要求的1个月内公布反驳或答复,其他定期出版物应在最新一期上公布反驳或答复。广播电视台播音员则自收到要求后的一个月内,在同一频道、同一节目、同一时间播出反驳或答复。也可以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本人或组织的代表,在广播电视台节目上作答复讲演。
大众新闻媒体应当在下述情况下拒绝公布公民和组织的反驳要求:该要求或提供的反驳文本属于滥用大众新闻自由;与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相抵触;要求是匿名的。大众新闻媒体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拒绝公民或组织的反驳要求:消息已经在该大众新闻媒体上得到反驳;关于反驳的要求或者提供的反驳文本已经超出刊登反驳文本的法定期限(自被反驳的消息在该大众新闻媒体上传播之日起1年期限届满)。大众新闻媒体若拒绝公布反驳或答复,或者没有按照法定1个月的期限内公布,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组织有权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消息公布后的1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则按照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要求大众新闻媒体公布反驳或答复的请求。
第五,参与大众新闻领域国际合作的权利。
(2)大众新闻媒体的义务。按照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规定,大众新闻媒体在同公民和组织的关系方面,应履行下述义务:提供真实消息的义务;尊重著作权的义务;不泄露消息的义务。例如,大众新闻媒体编辑部、记者无权泄露下述消息:在提供消息者以不告知其姓名为条件提供消息时,不得公布其姓名,但法院要求公布其姓名的情况除外;未经检察长、侦查员或调查人员的书面许可,不得泄露初步调查的有关资料;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或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报道有可能使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者姓名公开的任何消息;在法院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在自己的报道中预先决定某一具体案件法庭调查的结果,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法院的判决。
(五)违反《大众新闻媒体法》的责任
大众新闻媒体创办者、编辑部、出版者、传播者,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社会联合组织,公职人员,新闻记者,所传播报道和资料的作者均得为其违反俄大众新闻媒体立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1.大众新闻媒体违法的责任
(1)滥用大众新闻自由的责任。对以违反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第4条规定表现出来的滥用大众新闻自由行为,得按照俄立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对以违反《大众新闻媒体法》第50条和第51条规定表现出来的滥用新闻记者权利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新闻记者义务的行为,也按照俄立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例如,俄刑法典第129条和130条分别规定了诽滂罪和侮辱罪。第129条规定:“诽滂,即散布明知是虚假的、损害他人荣誉和尊严或损害他人信誉的流言的行为”。“对于在公开出版物或大众新闻媒体中含有诽谤的,处数额为100倍以下最低劳动报酬或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20小时以上180小时以下的公益劳动,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对于诽谤他人犯有严重罪行或特别严重罪行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130条规定:“侮辱,即故意以不体面的方式污辱他人的荣誉和尊严的行为”,“对于在公开出版物或大众新闻媒体中含有侮辱的,处数额为200倍以下最低劳动报酬或被判刑人2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以下的公益劳动,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除上述2罪之外,俄刑法典还规定了妨碍审判和初步调查罪,泄露初步调查材料内容罪,泄露对审判员和刑事诉讼参加者所采用安全措施的情报罪,侮辱权力机关代表罪,泄露对护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公职人员所采用安全措施的情报罪,公开号召暴力改变俄宪政制度罪,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敌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传播淫秽材料或物品罪,聚众骚乱罪,妨碍记者进行合法职业活动罪,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罪等(注: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载〔俄〕《俄罗斯报》1996年6月18日、19日、20日、25日。)。
(2)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俄大众新闻媒体立法的下述行为,应按照俄立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或其他责任:第一,通过冒名顶替的人创办大众新闻媒体,以欺诈途径获得登记证书或电视广播转播许可证,隐蔽地转让许可证,逃避缴纳印数费或非法获得为专业化大众新闻媒体规定的优惠;第二,非经大众新闻媒体登记注册就制作和传播大众新闻媒体的作品,或在决定停止或中止大众新闻媒体活动之后非法制作和传播大众新闻媒体的作品,逃避重新登记;第三,非经大众新闻媒体登记造册就制作和传播大众新闻媒体的作品,或者在决定停止或中止大众新闻媒体活动之后,非法制作和传播大众新闻媒体的作品,没有许可证或违反许可条件从事非法商业传播,进行广播;第四,违反公益报道、广告、色情出版物和节目的传播规则;第五,违反停刊数据的声明程序,违反公益份数的提供程序,违反电视节目和无线电广播节目的保管程序。
当大众新闻媒体传播与事实不符的消息时,总编辑和记者在下述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消息来源于官方公告;消息来源于新闻社或国家机关、社会联合组织的新闻发布机构;消息逐字逐句地再现了评论员在议会上的发言,逐字逐句地再现了社会联合组织代表在其全体会员的正式演说;消息包含在没有事先录音而播出的作者演讲中,或者包含在依法不应予以编辑的文章里。
2.妨碍大众新闻自由的责任
妨碍大众新闻自由,即公民、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联合组织的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妨碍大众新闻媒体创办者、编辑部、作品出版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活动,妨碍新闻记者的合法活动,但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法律所特殊保护的其他秘密的消息除外。例如,按照1998年8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活动法》,在实施反恐怖行动的地区,反恐怖行动指挥部领导人有权调整大众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活动。大众新闻媒体关于恐怖行为的报道,应当遵循反恐怖行动指挥部领导人确定的形式和篇幅。该法还规定,禁止报道下述新闻:暴露反恐怖行动战术和专门技术手段的新闻;有可能使反恐怖行动更加困难,使反恐怖行动地区内外的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的新闻;为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行为辩护和宣传服务的新闻;有关反恐怖行动指挥部人员、各种专门机构人员、协助实施反恐怖行动人员的新闻。
3.控告的程序
按照俄民事立法和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控告下述行为:(1)拒绝登记大众新闻媒体,登记机关违反登记的程序和期限,登记机关的其他违法行为;(2)电视广播委员会关于撤销广播许可证的决定;(3)拒绝和延期提供被采访的新闻或者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社会联合组织机关的新闻中心公职人员、工作人员不遵守《大众新闻媒体法》第40条关于拒绝和延期提供新闻的规定;(4)拒绝采访,剥夺采访资格以及侵犯新闻记者采访权。
如果法院认为被控告的决定或行为(不作为)是非法的,法院应当做出关于控告合理,必须消除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裁决。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大众新闻媒体创办者、编辑部以及许可证持有者未获得收入的赔偿。
4.精神损失的赔偿
由于大众新闻媒体传播与事实不符的、损害公民荣誉和尊严的消息而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失或其他非财产损失的,大众新闻媒体以及有过错的公职人员和公民得按照法院裁决给予赔偿。精神(非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加以规定。但是,法院在决定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损害公民荣誉和尊严的报道的性质和内容、过错的程度等具体情况。
三 俄现行新闻出版制度的运转概况和发展趋势
(一)俄现行新闻出版制度的运转概况
俄《大众新闻媒体法》确认的现行新闻出版制度,至今已运转10年。在这一制度下,俄现行宪法的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原则得到实现。各政党、政治运动、其他社会联合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一样,都有权创办自己的大众新闻媒体。例如,1996年12月27日,时任俄国家出版委员会主席的伊万·拉普捷夫撰文指出,1991年12月27日通过《大众新闻媒体法》时,俄罗斯联邦登记了8000多份报纸、杂志。而到1996年12月,俄罗斯联邦登记了26000份报纸,杂志,颁发了3000多个从事印刷活动的许可证和9000多个从事出版活动的许可证。没有经国家出版机关登记、不属于法人的大众新闻媒体除外。
(二)21世纪俄新闻出版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21世纪的俄罗斯,新闻出版制度的发展趋势将呈现两大特点:
1.大众新闻媒体行业趋向垄断化。2001年7月11日,普京总统签署联邦法律第95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政党法》。该法对政党的国家登记,政党的地区性分支机构和党员人数做出严格登记。在政党法颁布生效前成立的全俄政治性社会组织,应在政党法颁布生效之日起的2年内,按照政党法的规定改组为政党。2年期满后,尚未改组登记为政党的全俄政治性社会组织、地区政治性社会组织将丧失政治性社会组织的地位。政党法颁布生效2年后,俄政党数量大量减少,导致大众新闻媒体数量的大量减少。但政党规模的扩大化,也将导致大众新闻媒体垄断进程的加剧。例如,俄罗斯联邦“团结”党政治委员会副主席叶夫根尼·特罗菲莫维伊在答记者问中已经预测,政党法的颁布实施,将最终导致俄两党制或三党制的确立(注:〔俄〕《俄罗斯报》2000年12月1日。)。笔者相信,在未来两党制或三党制的俄罗斯联邦,大众新闻媒体的垄断体制将最终确立。
2.坚持新闻自由,但反对滥用新闻自由。2000年9月,普京总统同戈尔巴乔夫会见时曾指出,他的立场是主张新闻自由,并主张新闻应当负责任(注:〔俄〕《俄罗斯报》2000年9月28日。)。这一立场同《大众新闻媒体法》修改补充的基本原则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