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媒介、定价格局与国际石油市场演变——对石油史的新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媒介论文,格局论文,国际石油论文,石油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9年是现代石油工业诞生150周年。在这15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际石油市场及石油定价格局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从早期的竞争性市场到国际石油公司的纵向一体化垄断,又从国际石油公司主导的固定价格体系演变为欧佩克(OPEC)标价制度,进而发展为现货和期货价格体系。
鉴于石油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现代石油工业的诞生、发展和演变就是一部激烈多彩的石油定价博弈史。但是,现有的对国际石油市场及定价格局演变的研究以描述者居多,尚缺乏统一的理论分析以解构,国际石油市场之演变和围绕石油定价权的博弈。本文基于贸易媒介理论的分析框架,从生产者—贸易媒介以及贸易媒介—消费者两个环节的定价博弈出发,对国际石油市场的演变史进行重新阐释,并对当前的国际石油市场及定价进行分析。
一、分析框架
为了分析国际石油市场的演变,我们需要从现实交换活动开始,构建一个能反映真实世界商品贸易活动的分析框架,并阐述生产者、贸易媒介和消费者等推动市场结构和定价格局变动的机理。
1.贸易媒介的形成和作用
一般而言,商品交换并不主要是由直接交换的分散过程来实现的,而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活动。地理区隔和时间区隔都要求有中介产生,中介之运营也需要耗费资源,中介组织要承担相应成本。
虽然生产者或消费者可通过—体化组织承担全部运输、仓储等职能,却可能需要增加比利用中介更多的成本。在一体化过程中,部分原由中介完成的职能转变为由企业内部的管理等级制下的命令、组织与合作来完成,即所谓科斯式的“企业对市场的替代”①。最终的一体化程度取决于生产者或消费者在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间的权衡。但须申明:1)市场不能产生生产和消费单位,只能把它们联系起来,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市场是不可能被企业所替代的,最多只能实现对市场的部分替代;2)在未被一体化替代的部分市场,仍有赖于贸易中介活动完成最终的商品交换。
在一般的国内贸易中,如不考虑国家/政府作用的有偏性②,忽略政府的作用是合理的。但如果考虑国际市场,我们就可以观察到,国家/政府政策约束既不是外生的,其作用也不是无偏的。国际系统内各部分的关系在形式上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国有权发号施令任何一国也不必加以服从。国际市场中的国家不是能制定普适性政策并以之影响所有微观主体尤其是贸易中介的合法机构,而仅能影响其国境内的微观主体。因而,在缺乏国际权威机构的国际市场中,国家/政府政策就像“一家公司在其界限内行使统治权”,有理由相信,与公司一样,它也是自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在国际市场或国际贸易中,将国家/政府视为一种微观个体,正如市场中的企业。国际市场中国家的角色在本源上是个人主义的,国际市场产生于独立的行为单元——包括国家、企业、个人等的活动,这些微观个体的活动共同形成了国际市场的结构。国家在这样的结构中通过自我行动实现其自我定义的国家利益,但国际市场的结构转而又对国家的行为构成制约。同时,在国际市场的微观结构中,借助于独立贸易中介或通过生产者、消费者或贸易中介的某种一体化是国际市场中商品出清的基本要求,独立贸易中介所起的作用要比国内市场大。那么,既非生产者,又非消费者的单元行为体——国家,究竟在国际市场结构中扮演何等角色?可能的答案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能影响国际市场出清的贸易中介环节。
在国际市场结构中,国家/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等均作为单元行为体而存在。独立贸易中介、贸易中介与生产者/消费者之间通过复杂的纵向一体化而形成的贸易中介,以及经由国家/政府公共政策获得买卖价差的虚拟贸易中介在国际市场结构中居于同一层次,统称为贸易媒介。国际市场的微观结构就是依赖于贸易媒介实现国际市场交换和出清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贸易媒介通过承担某种风险获得商品所有权,并重售获得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作为其利润,通过买卖价差调整及其库存调整实现国际贸易商品的跨期出清。
2.基于贸易媒介的定价博弈
引入贸易媒介环节后,加入潜在新进入者竞争、替代品竞争、新消费者竞争、消费的转移和转变以及新媒介竞争等因素,我们就可以构建一个生产者—贸易媒介—消费者的三分法贸易商品定价分析框架(见图1)。由此,贸易商品定价就转化为贸易媒介的出价和要价及相应的买卖价差。贸易媒介通过设定出价和要价,并在有效管理库存以跨期出清的条件下实现市场均衡。因而,贸易商品的定价过程可分解为生产者—贸易媒介与贸易媒介—消费者两个环节,分别决定贸易媒介的购买价格(出价)和向消费者的销售价格(要价),由此获得的买卖价差形成贸易媒介的收益。
图1 贸易商品定价的分析框架
(1)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定价
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定价取决于五个因素:现有生产者、现有贸易媒介、潜在新进入者、替代品生产者以及新贸易媒介。生产者—贸易媒介的定价状况首先取决于现行市场上的供(生产者)需(贸易媒介)状况及其市场结构。
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生产者的完全竞争和贸易媒介的垄断会形成贸易商品的垄断低价。贸易媒介的垄断可能来源于国家/政府政策,例如拥有贸易专营权的贸易媒介;但也可能源自贸易媒介的规模经济。如果在贸易、营销等方面技能运用中存在很强的规模经济特征,将导致仅有一家或少量几家贸易媒介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贸易媒介的垄断低价抑制新生产者的进入和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同时,其所获得的高利润刺激贸易媒介方面的潜在进入者进入。这一定价状况的改变取决于新贸易媒介进入市场的速度和规模。新贸易媒介可能来源于生产者的联合或对原有贸易媒介垄断的破除。
第二种情况是生产者的垄断和贸易媒介的完全竞争,此时会形成贸易商品的垄断高价。生产者的垄断主要源于其对商品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某种要素的垄断所有,它既包括制度上的,例如技术专利上的法定垄断,也包括自然的,例如对某种自然资源要素的排他性所有权。生产者垄断还可能源于商品生产所具有的强规模经济特征,导致生产集中于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是最有效率的。生产者的垄断高价抑制新贸易媒介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同时刺激新生产者进入市场以及替代品生产的扩大。新生产者进入市场越快,在位生产者制定和维持垄断高价的能力越弱;同样,替代品的替代性越强,生产越富有弹性,则在位生产者的垄断高价越难以维持。因而,生产者垄断高价状况的改变将取决于新生产者进入市场或培育新生产者的难易程度,以及替代品可获得的状况。
第三种情况是在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出现双寡头博弈的情形,此时的定价结果是不确定的。由于垄断租金的存在,潜在新进入者和新贸易媒介都受到激励自发地进入市场,这一激励得到在位生产者或在位贸易媒介的强化。最终定价状况的变化取决于在位生产者和在位贸易媒介各自努力的实现程度。当两种努力均难以在短期内奏效时,一种可能的战略是实现生产者和贸易媒介间的联合或纵向一体化,以实现并分享稳定的利润。如果生产者在产量控制上存在困难或沉淀成本较大,则在生产者—贸易媒介定价博弈中,贸易媒介可能具有一定优势,定价结果将反映这种优势。
(2)贸易媒介—消费者环节定价
贸易媒介—消费者环节定价也取决于五个因素:现有消费者、潜在新消费者、现有消费者的转移和转变、现有贸易媒介以及潜在的新贸易媒介。贸易媒介—消费者的定价状况首先取决于现行市场上的供(贸易媒介)需(消费者)状况及其市场结构。
贸易媒介—消费者环节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在位贸易媒介的垄断和消费者的完全竞争会形成贸易商品的垄断高价。贸易媒介垄断的来源与以上对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定价的分析是类似的。贸易媒介垄断高价的自然结果是抑制新消费者的进入,但更重要的是影响到现有消费者群体的稳定,部分消费者可能会转向停止消费或消费替代品,短期来看消费量的下降是沿着需求曲线变动的,但长期来看,随着替代品消费的增加,消费模式可能发生变化,此时需求曲线本身的形状和斜率都会发生变化,会出现长期的消费者转移和转变,推动贸易媒介垄断者权衡价格与利润两者的互动影响。如果贸易媒介垄断源自国家/政府政策,则消费者意愿通过政治过程破除既有贸易媒介垄断。
第二种情况,在位贸易媒介的完全竞争和消费者的垄断会形成垄断低价。如果仅考虑个人消费者,则其居于垄断地位似乎是罕见的。如果包括其他类型的消费者,例如政府、消费原材料的厂商等,就很有可能由于规模经济等因素而导致某一商品的消费者市场出现垄断或寡头市场结构。消费者垄断低价的必然结果是激励新消费者进入市场,扩大消费者规模,并推动现有的贸易媒介努力寻找、培育新的消费者群体。随着新消费者群体进入市场,消费者市场结构就会发生变化,竞争性不断增强,在位贸易媒介的垄断定价能力不断被削弱。定价状况的变化取决于新消费者群体进入市场的速度和规模。
第三种情况是双边垄断,此时的定价仍然是不确定的。贸易媒介—消费者价格的变化状况将取决于在位贸易媒介寻找、培育新消费者群体的速度,以及在位消费者克服贸易媒介垄断、新媒介可进入市场竞争的速度的互动博弈。在两种努力均在短期难以奏效时,为稳定利润、减小风险,在位贸易媒介和在位消费者可能会采取某种联合或一体化的战略。但贸易媒介和消费者在这样的双边垄断博弈中,定价地位可能是不对等的。
(3)均衡定价结果
贸易媒介最终的买卖价格依赖于生产者—贸易媒介和贸易媒介—消费者两个环节的定价博弈。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定价博弈的结果是影响剩余供给曲线的形状,贸易媒介—消费者环节定价博弈的结果是影响剩余需求曲线的形状,生产者或消费者推动创建新贸易媒介或破除贸易媒介垄断的可能性会改变在位贸易媒介所面对的供需曲线形状,减少在位贸易媒介的市场势力(Fingleton,1997)。新贸易媒介进入的可能性会形成一个竞争界(competitive fringe),限制在位贸易媒介所能获得的期望利润值。按照Spulber(1996)的买卖价差模型,在不同的市场结构组合下,供需曲线会发生转化,在此基础上形成局部均衡的买卖价差。因此,利用生产者—贸易媒介—消费者三分法分析框架,可以确定贸易媒介所获得的买卖价差和相应的均衡市场出清数量,进而确定贸易商品定价及其变化。
二、石油定价分析Ⅰ:从竞争性市场到纵向一体化垄断标价(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50年代)
以德雷克油井钻探成功为起点,在世界石油工业诞生的第一个100年中,国际石油市场格局演变的主要特征是从竞争性市场向纵向一体化和垄断市场的转变。其间虽经历了标准石油托拉斯的解体,但这一趋势并未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并在“二战”后达到顶峰。以“七姐妹”为代表的国际石油公司通过纵向一体化政策和长期合同基本控制了国际石油市场,但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市场仍是不稳定的。
1.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定价:贸易媒介垄断与生产者—贸易媒介纵向一体化的形成
美国在很长时期内都是全球最大的石油生产国和出口国,国际石油市场上的生产者—贸易媒介定价博弈首先也反映为美国国内石油生产者和贸易媒介的定价博弈,最突出的表现是标准石油托拉斯。在1859年后美国石油业的初创时期,极其分散化的生产和过度开采导致油价剧烈波动,甚至跌至10美分/桶③。洛克菲勒的计划是接管所有石油市场的下游组织,如炼油厂运输线路、管道等,一方面实现贸易媒介垄断,另一方面通过纵向一体化进一步控制石油生产。为此,他通过大规模的兼并几乎控制了美国所有的炼油及其服务公司(毛杰里,中译本,第8页),几乎所有的石油都需要经由其控制的铁路、炼油厂才能转化为煤油等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由此,标准石油托拉斯一方面可不断降低生产者利润,迫使其退出市场并将资产交由标准石油托拉斯兼并,另一方面则以毁灭性的倾销价格打击其他竞争对手,稳固并扩大其垄断优势。到19世纪末,标准托拉斯已成为美国头号石油开采商和美国最大的集开采、炼油到销售的生产者—贸易媒介纵向一体化的垄断者。标准石油托拉斯控制了美国90%以上的炼油厂和石油管道,占有绝大多数的公路、铁路运输油槽车,还拥有最大的向世界出口石油的油轮船队(毛杰里,中译本,第9页)。通过一体化政策,标准托拉斯可有效地控制石油产量和向消费者的要价。
虽然相对于大多数替代品而言,当时的石油产品品质和价格具有优势,但新进入者严重威胁到标准托拉斯的垄断地位,它来自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在美国国内,随着新油田的发现,标准托拉斯控制的石油产量不断下降,如海湾石油公司、德士古石油公司这样的新进入者不断进入市场,并铺设输油管线、建设炼油厂,削弱了标准托拉斯在美国的贸易媒介垄断地位。在美国国外,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诺贝尔家族、罗斯恰尔家族在俄罗斯的高加索地区开采石油并向国际市场销售石油产品。同样,19世纪90年代荷兰皇家石油公司也在现印度尼西亚开始生产石油。由此,俄罗斯等地的石油产品出口侵蚀了标准石油托拉斯在欧洲和亚洲等地的市场(毛杰里,中译本,第12页)。新生产者和新贸易媒介的进入严重削弱了标准托拉斯的国际石油定价能力。更重要的是,标准托拉斯的贸易媒介垄断受到生产者和贸易媒介的反对,它们推动美国政府通过反托拉斯法案,并展开反托拉斯诉讼,以破除标准托拉斯的贸易媒介垄断。结果是在1911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强行解散了标准托拉斯。
虽然标准托拉斯的解散破除了贸易媒介垄断,但带来生产者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竞争既来自美国国内,也来自国外。美国、委内瑞拉、前苏联新发现的大油田的产量迅速增长,中东地区也开始产油,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油价不断下降,在1931年降至每桶几美分。为此,美国罗斯福政府的内政部部长伊克斯鼓吹在各州实行联邦石油生产配额制,各州开始实行自动生产配额,以控制产量④;同时,为阻止国外的低价石油进入市场,1932年,美国还开始对原油及其产品进口征收关税,以维持美国石油生产商和贸易媒介的高利润。
随着美国在世界石油生产和出口中地位的下降,国际石油市场中生产者—贸易媒介定价格局也逐渐变化。我们以中东石油为例来进行分析。最早介入中东石油勘探和生产的是英国公司,美国后来居上。美国、英国和荷兰的石油公司通过秘密的国际卡特尔协议,对世界石油市场进行垄断,以维持垄断高价。突出体现在1928年秋,由皇家荷兰—壳牌集团、英波石油公司(BP的前身)和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于英国阿克纳卡里城堡秘密签署《阿克纳卡里协定》⑤。该协定设定了控制产量、划分市场并统一价格的卡特尔条款。协议规定,采用所谓的“海湾基价另加运费制度”,即石油价格取墨西哥湾基价再加上运费,这样各家石油公司就按美国的标准,实行统一的垄断高价⑥。
在这些国际石油公司卡特尔化的同时,它们还极力通过生产者—贸易媒介的纵向一体化来稳定利润,其对中东等地区石油的垄断开采权是通过石油租让权体现的,而租让权的获得和维持更多地依赖于英美等国的政治经济强制。石油生产国政府并不参与生产和定价,只能获得石油租借地特许权的租金(克莱默和沙雷西—伊斯法哈里,中译本,第9页)。因而,国际石油公司能够以接近边际成本的价格从中东获得廉价石油,并通过长期合同稳定国际石油价格,获得稳定的垄断利润。
但这一定价格局的稳定需要政治经济强制力的维持,一旦后者得以削弱,它就无法维持。同时,国际石油公司面临着新进入者进入原由国际石油公司垄断的石油产地的潜在竞争,这些新进入者会大大压缩国际石油公司所能获得的买卖价差,削弱其定价能力。
首先,国际石油公司的生产者—贸易媒介一体化政策遭到产油国的挑战。标志性的事件是:1)1917年墨西哥国会通过的新宪法规定,政府有权控制石油资源;随后阿根廷政府在1922年率先实行石油资源国有化;墨西哥政府1938年将石油资源收归国有,成立国家石油公司。2)1943年,委内瑞拉政府与国际石油公司达成利润对半分协议(fifty-fifty profit sharing agreement);1950年沙特政府也与国际石油公司达成类似协议。但由于利润计算困难,而且当时的石油现货市场很小,因而采用“标价”的方法进行计算,石油输出国可借此获得一定的国际石油公司利润。产油国的石油国有化使得国际石油公司从一体化公司蜕变为石油贸易商,而利润对半分协议则大大压缩了国际石油公司的利润,二者合并影响了国际石油市场结构⑦。
其次,“二战”后大量新进入者进入原由国际石油公司垄断的石油产地。国际石油公司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吸引了大量独立石油公司加入国际石油市场,获得石油特许权的公司数量从1953年的33家增加到1969年的337家(Jacoby,1974)。“新参与者和新生力量不断地挑战并无情地瓦解着国际石油公司的霸权,直到最后将其摧毁。”(毛杰里,2002中译本,第78页)新进入者集中、快速进入,明显增强了国际石油生产和贸易媒介环节的竞争性⑧。
第三,美国国内独立石油生产商的反对也削弱了国际石油公司的定价能力。随着“二战”后全球石油产量的快速增加,国际油价下降,国际石油公司从中东等地区进口到美国的廉价石油日益增加,削弱了美国国内石油生产商的定价能力,后者共同的游说组织——美国独立石油生产者协会(IPAA)游说美国政府通过了强制性的石油进口计划,规定美国石油进口的最大量是国内消费的13%⑨。进口配额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国际石油公司的买卖价差。
2.贸易媒介—消费者环节定价:消费者努力破除贸易媒介垄断
由于国际石油市场的纵向一体化,且个体石油消费者的组织程度远不如居寡头地位的石油公司及相应的一体化组织,相对于这一时期的生产者—贸易媒介博弈,贸易媒介—消费者定价博弈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但消费者努力破除石油贸易媒介垄断的行为仍在这一时代体现得非常明显。以美国石油业为例,美国石油消费者与其他生产者和贸易媒介一起,推动美国政府破除标准托拉斯的贸易媒介垄断,以在加强贸易媒介竞争的基础上降低消费者价格。其后由于美国石油生产者和贸易媒介的较强竞争,直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内石油价格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主要消费国也受益于长期的低油价水平,个体消费者与贸易媒介间的定价博弈状况基本保持稳定。由此,贸易媒介—消费者定价更多受到消费国设法通过公共政策形式表现的虚拟贸易媒介的影响。
同时,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消费国积极通过国有石油公司的组建和垄断运营,改变国际石油贸易媒介市场结构,增强其定价能力。例如,英国海军部在1914年控股BP公司⑩,并在20世纪上半期通过BP公司控股土耳其石油公司;1924年法国石油公司(11)在政府的保护下成立,政府持有其25%的股份;1927年意大利政府成立了全资控股的阿吉普石油公司(12),等等。主要消费国的这些国有石油公司一方面增强了贸易媒介市场结构的竞争性,降低了向消费者的要价;另一方面又形成或强化了对国际石油生产的寡头地位,降低了其对生产者的出价。虽然在贸易媒介之间存在合谋以保持垄断高价的激励,但是相对不稳定。
三、石油定价分析Ⅱ:从纵向非一体化到欧佩克标价(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
在中东地区开采石油的英国和美国石油公司从20世纪40年代起实行石油标价制,但从1950年开始,国际石油公司逐渐使其石油标价低于市场价,石油标价成了石油公司向产油国交纳矿区使用费和利润分成的依据。其之所以能实现,关键在于这些石油公司的纵向一体化运营,使得现货市场极其微小,缺乏有效的市场参考价格。标价低于市场价以及随后的标价下调直接激励了欧佩克的诞生,以欧佩克为代表的石油国有化破除了国际石油市场中的纵向一体化制度,而代之以欧佩克标价制度。
1.生产者—贸易媒介环节定价:生产者—贸易媒介纵向一体化的破除
1959年,新泽西美孚单方面下调中东产油国标价的10%,随后在1960年又削减了7.5%,其他国际石油公司紧随其后(江红,2002,第277页)。国际石油公司标价的下调减少了产油国的收益,也反映了产油国仅考虑利润分成协议的缺陷,即利润分成协议无法改变生产者—贸易媒介市场结构,无法使产油国获得适当的石油定价能力。这一事件促使1960年欧佩克组织在巴格达成立。欧佩克的成立,迫使国际石油公司将石油标价恢复至1959年的水平,同时还冻结了国际石油公司单方面定价的“管理特权”,稳定了标价及相应的产油国收益(江红,2002,第263页)。随后,欧佩克成员国又要求提高标价并增加石油税率,进一步扩大产油国对油价的影响及其石油收益(13)。这是国际石油市场从纵向一体化向纵向非一体化制度演变,也是新一轮生产者—贸易媒介博弈的转折点。
欧佩克成立后,影响石油生产者—贸易媒介定价的最重要因素在于以欧佩克为代表的产油国的石油国有化。阿尔及利亚于1968-1971年获得了国外石油公司51%的股份,随后利比亚也接管了所有外资企业51%的股份;1972年伊拉克政府将伊拉克石油公司国有化;1975年科威特实现了石油国有化;其他欧佩克产油国也在1972-1983年逐步控股或完全国有化其石油生产。通过国有化和国有石油公司,欧佩克完全取得了对其石油生产的控制,产油国和石油公司之间的关系从“特许权”模式演变为“产品分成”模式(PSA)(14)。产油国的国有化标志着“七姐妹时代的终结,……,(但)石油市场基本上由寡头掌控的情况根本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这群人——约翰·洛克菲勒的继承者,变成了另外一些人。”(毛杰里,2008中译本,第112页)
产油国的石油国有化破坏了原国际石油公司的生产者—贸易媒介纵向一体化,原国际石油公司中的很大一部分逐步转变为贸易商,更多承担贸易媒介的职能。市场结构的变化推动了产油国定价能力的上升。20世纪70年代,欧佩克将原油标价从1.80美元/桶提高到1974年的11.651美元/桶,再到1978年的14.54美元/桶。在提高油价的同时,欧佩克开始通过产量控制影响市场。两次石油危机的爆发正式宣告国际石油市场从消费国主导时期转变为产油国主导时期(张宇燕、管清友,2007)。
虽然产油国卡特尔通过影响石油生产者结构,并破除国际石油公司的纵向一体化,有效地增强了其定价能力,但其定价能力的稳定还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1)欧佩克之外的现有石油生产者的产能和潜在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速度和规模,欧佩克的高油价激励新进入者的进入和现有生产者产量的扩大(15);2)由于主要的石油消费市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若不破除国际石油公司等的贸易媒介垄断,其定价能力仍是不稳固的。
注:左轴为英国、挪威和墨西哥数据,右轴为俄罗斯数据(缺1965-1984年数据)。
图2 1965-2007年非欧佩克主要产油国的产量变化
数据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08.
首先看非欧佩克主要产油国的产量变化(见图2)。由于延续至上世纪70年代早期的石油进口配额政策,美国的国内油价长期高于国际油价,它加速了美国国内的石油生产。1970年美国石油产量达到历史高点,此后缓慢下降。但英国、挪威、墨西哥等非欧佩克产油国的产量迅速增长,其中墨西哥的产量从1972年的50万桶/日增至1983年的270万桶/日,1983年北海油田(英国和挪威)产量升至300万桶/日,这一时期前苏联石油产量也比1973年上升近40%,达到1200万桶/日(毛杰里,中译本,第125~126页)。非欧佩克国家石油产量的增长降低了欧佩克的市场份额,削弱了欧佩克的定价能力。但随着非欧佩克国家石油产量增长的放缓、下降和资源的耗竭,欧佩克市场份额重又上升,定价能力又有所恢复。
与此同时,国际石油公司等仍然维持石油贸易媒介寡头地位。“尽管它们失去了中东大量的石油开采权,但剩下的石油开采权和新开发的生产,以及产业链下游的经营让其发了横财。”(毛杰里,2008中译本,第131页)产油国对国际石油公司的兼并或对其贸易媒介垄断的破除多以失败告终(16),产油国仍需将石油销售给主要消费国的石油公司(主要是国际石油公司),石油下游产业仍然为发达国家的石油公司所垄断(王波,2008,第45页)。欧佩克从没有深入渗透到全球石油市场,西方石油公司在确保产油国石油销售方面,仍然扮演着支配者角色(毛杰里,中译本,第113页)。但产油国的石油公司,包括沙特阿拉伯的阿美石油公司、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和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等,已在欧洲、美国获得了少量的炼油、加工、配送等业务(17),有助于强化其定价能力。
2.贸易媒介—消费者环节定价:消费者试图削弱生产者寡头定价能力与新消费者进入市场速度的加快
面对产油国卡特尔——欧佩克增强的定价能力,个体石油消费者的组织程度远不如国际石油公司和产油国卡特尔。因此,主要石油消费国首先明显存在着结成卡特尔的动力,以削弱国际石油生产中的寡头定价能力。但由于石油在各国经济活动中的基础地位,消费国之间的联合消费量控制很难实现。替代消费者联合的是1974年11月在美国倡议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成立的国际能源署(IEA),表明石油消费国试图通过国际合作增强其市场势力。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量控制政策协调,国际能源署的主要作用是信息提供和协调。其协议中包括了石油分享、建立紧急石油储备、节约石油等内容,“国际能源署是美国能源政策的主要国际支柱。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削弱石油卡特尔的政治和经济权力。”(18)
其次,石油消费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分别逐步提高国内石油税率,降低单位GDP所消耗的石油量,通过约束消费进而有效地影响了国际石油价格。Singer(1989)认为,石油消费税能有效地减少消费和进口,导致对中东石油的需求减少,使世界石油价格下降,使征税国消费者得益。Bakhtiari(1999)也认为,经合组织国家的高燃油税政策对石油价格形成了很强的反向冲击,促使国际石油价格大幅下降。OECD(2004)认为,最终燃油价格中的高税负降低了单位GDP所消耗的石油量,改善了消费国面对石油冲击时的贸易条件。实证研究发现,主要石油进口国的国内税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国际石油价格(孙泽生等,2008)。
最后,石油贸易媒介—消费者定价还受到新消费者进入市场的影响。从主要消费国家和区域看,美国、欧洲(包括前苏联国家)和日本的石油消费量在两次石油危机后出现一定下降并稳定的趋势。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亚太区域石油消费量迅速增长,并在1997年超过欧洲、美国的消费量。进入21世纪后,该区域的石油消费量继续快速增长,2000-2007年年均增长率为2.64%(见图3)。同期世界石油消费增长率为1.57%,而世界石油生产的增长率仅为1.21%,需求增长明显快于生产增长。新消费者进入市场速度的加快有利于在位石油生产者和贸易媒介定价能力的改善,近年来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对此做了印证。
注:左轴为中国、印度和日本数据,右轴为美国、亚太和欧洲数据。
图3 1965-2007年主要石油消费国和区域的消费量变化
数据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四、石油定价分析Ⅲ:从欧佩克标价到期货市场定价(20世纪80年代后)
以上国际石油生产者—贸易媒介—消费者定价博弈过程的直接体现是油价变化及石油利润分配格局的变化。通过石油资源国有化、国有石油公司和产油国卡特尔的成功运作,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通过控制并提高油价,产油国从其石油资源和石油生产中得到的利润趋于增加,定价能力也趋于增强。但石油消费国(进口国)仍可利用贸易媒介垄断和公共政策形成的虚拟贸易媒介保持一定的石油定价能力。欧佩克获得并利用其标价权同时设定配额的政策却是内生不稳定的,它与纵向非一体化制度一起,导致了石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大发展。从欧佩克标价到期货市场定价是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石油市场最重要的演变特征。
1.欧佩克标价制度的演变
随着欧佩克的诞生及其石油国有化运动的开展,标价权从国际石油公司向产油国转变。这种转变产生了两个后果:1)产油国拥有标价权并将其石油资源国有化的确可以增加其收益,这就激励了产油国卡特尔试图通过提高标价以扩大收益;但标价的提高要求其在成员国内分配生产配额以保持价格,这一方面激励新生产者的进入和非卡特尔产油国产量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导致卡特尔成员国产量欺骗行为的发生。事实证明,1986年之前的欧佩克标价制度既控制价格,又以配额政策控制产量,从而无法实现市场出清,进一步导致供过于求,由此,1986年国际油价曾大跌至10美元/桶以下。2)产油国的石油国有化破坏了原国际石油公司的生产者—贸易媒介一体化,大量石油生产转由各国国有石油公司完成,然后再销售到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或炼油厂,这不仅催生了规模很大的石油现货市场,而且增大了石油市场价格的波动,刺激了石油期货市场的发展。
国际石油现货市场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主要集中在鹿特丹,只占有国际石油贸易量的1%~2%,当时绝大多数的国际石油贸易都是通过长期合同实现的(毛杰里,中译本,第114页)。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国有化和非一体化增加了价格波动,使长期合同不可维持:在价格上涨预期时,现货价格高于欧佩克设定的长期价格,产油国更愿意转向现货市场,获得高利润;在价格下降预期时,石油公司和消费者不愿意接受高于现货价格的长期价格,更愿意转向现货市场,以低价获得石油。由此,石油现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1978年占国际石油贸易的3%~4%,1980年猛增到10%,1985年增至55%以上(19)。由于地缘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石油现货供给并不稳固,现货市场价格也经常波动,不利于石油公司、炼油厂航空公司等相关主体减少风险、锁定利润。因而,能规避风险、形成价格的期货市场就应运而生,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投机商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与套期保值者一起成为石油期货市场上的核心参与者(20)。期货市场因其引入了投机者作居间交易的特性而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媒介形式。
长期合同、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都是聚合石油供求信息形成价格的制度安排。从欧佩克标价到参照现货和期货市场价格定价,也体现了国际石油市场结构变动后国际石油价格形成方式的转变。
石油期货市场归根结底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引入的一种制度设计。1978年纽约商业交易所引进取暖油合约,成为世界上首个成功上市交易的石油期货合约。20世纪80年代以来,石油价格的剧烈波动促使石油期货市场和交易品种、交易手段不断发展。期货市场提供有助于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并研究、开发和提供用于交易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它还借助于一套交易规则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促进买卖双方节省交易成本。期货市场本身扮演的是市场中介的角色,交易手续费的功能等同于市场中介收取的佣金。虽然期货市场本身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特征,但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相比,它无法获得超额的经济租金。
在期货市场内,按照期货合约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目的,期货合约交易者可分为套期保值者(hedgers)和投机者(speculators)两类,前者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归为商业性交易者,后者则被归类为非商业性交易者或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包括贸易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其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减少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行风险规避;投机者则利用其对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预测,试图通过低买高卖而实现的买卖价差(乘以交易量)作为其风险利润。投机者的买卖价差决策提供了市场流动性,实现了期货市场的出清,承担了贸易媒介的职能。期货市场中投机者与套期保值者之间的交易一方面创造了市场,提供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即时性,使期货交易更容易达成,交易成本更低;另一方面,为获取更大的利润,投机者存在非常强的动机研究期货合约相关商品的供需状况,大批投机者的存在使对贸易商品供需的研究更为深入,对公开信息的利用更为充分,通过将其处理后的信息变为期货买卖决策,形成期货市场的成交价格,大大减弱信息不完全对交易效率的影响,使商品交易更能反映商品的真实供需格局,具有发现价格的功能。
2.投机者与油价
由于期货市场间和期货市场内都存在非常强的竞争,尤其是在现代通信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广泛用于期货交易之后,期货市场中的会员资格趋向于可以开放进入,在位的会员和交易者无法获得或维持其市场势力(21)。交易者(尤其是投机者)之间的竞争使得期货价格很难大幅度偏离合理的价格水平,因为任何此类偏离都会产生获利空间并引致相应的投机交易行为,推动价格回复至合理水平(22)。因而,除非存在某种纵向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期货市场或投机者很难获得稳定的溢价,投机者通过增加市场信息而获得的利润只是一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溢价”。
虽然缺乏完整的投机者利润的数据,但我们仍可确证以上结论。在U.S.SENATE(2006)的报告中,一家称为Amaranth Advisors的对冲基金2005年的盈利额名列全美第二,其经理获得了7500万~1亿美元的收入。但其2006年一个月内的亏损就达到60亿美元,相当于-66%的收益率(Anderson,2006)。按照Stulz(2007)的总结,对冲基金经理大都有不对称的补偿合同,他们可以得到基金净资产值1%~2%的固定补偿和超额收益率之上15%~25%的盈利,但只要不存在违法行为,基金经理不需要为投机亏损负责;对冲基金投资者一旦注资,即不能随时抽回资金,而需保持一定期限,从30天到3年不等;对冲基金要求投资者注资至少100万~500万美元,而且不能从基金处获得投资去向和投资策略的任何信息。显然,这导致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投资者面临极高的风险,存在很高的死亡率,即使在账面上获得较高利润,也不能视为获得了超额利润。
为分析(纯)投机者对油价的影响,我们可区分两种情形:一致预期和非一致预期,分别进行讨论。
首先考虑一致预期情形。假设公众(更准确地说,是国际石油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预期油价将按照某一规律上涨,持有石油期货的生产商或套期保值者均不愿意以低于预期的价格出售合约,投机者也不愿意以高于预期的价格买入合约,因而不存在投机抬高油价的情形。
再考虑非一致预期情形。假设石油生产者或套期保值者预期油价将下降,但投机者却认为油价将上涨,以二者预期的某种中间价买入合约,如果投机者预期正确,油价确实上涨,投机者获利,但其买入会阻碍油价的下跌,使油价回归均衡值;假设套期保值者预期油价上涨,而投机者预期下跌,以某种中间价卖出合约,如果油价确实下跌,则其卖出会阻碍油价的上涨,若油价确实上涨,则上涨速度会缓和。由此看来,投机行为抑制油价的波动,而非相反。但这一作用只能微调市场不平衡。如果资产价格系统地偏离基本面,是不能指望对冲基金等投机行为将价格推回至市场均衡价格的(Stulz,2007)。总体而言,(纯)投机者的市场交易策略主要是在买入合约后的第二周卖出到期合约,并随后重复这一交易(Hamilton,2008),其对抬高油价的影响是很微弱的。
如果存在普遍的石油价格上涨预期,消费国、石油公司等在正常消费之外,会增加其石油储备或库存,以从油价上涨中获得资产收益;而石油公司也可能通过惜售来增加收益,造成供给量减少,需求量增加。此时,油价将真实上涨,反而进一步强化预期,导致油价的持续上涨。随着高油价激励的新增产量的不断增长,市场预期最终会改变,油价下降预期会推动库存量的释放,以减少资产损失,又形成持续的油价下跌。以上自我实现的预期形成了油价的系统性偏离,它并不是由投机驱动的,而是由石油兼具的资产性质决定的。
3.商业性交易者与油价
拥有大量炼油厂和石油储存设施的大型投资银行、石油公司等石油市场主体虽然被CFTC归类为商业性交易者,理论上这些套期保值者进入期货市场的主要目标在于规避风险并锁定收益,但在油价变动过程中它们并不仅仅是将期货市场作为套期保值的场所,而在一定意义上“异化”为投机者,即期望从石油资产的价格变动中获得资产收益。为获得超额资产收益,相关投资银行和石油公司等会通过研究报告和石油市场供需信息的发布(甚至是有意扭曲或虚假的信息)有意识地影响公众确立一致性预期,进而通过预期的自我实现机制巩固和强化这一预期。由此,包括投行和石油公司在内的这些“异化”投机者就可充分利用内部信息提前调整石油交易量和库存量,一方面“证实”其提供信息(及预期)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将超出其使用的部分石油囤积作为投机资产以牟利。更进一步,如果这些主体之间存在良好的合谋,石油市场将确实形成油价单方向持续变动的预期。
虽然这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但高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从2003年开始即发布国际油价上涨的信息,自身又大量参与石油期货市场买卖,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还是华尔街两家最大的能源交易商;2008年8月CFTC披露的某私营能源贸易企业曾在7月持有纽约商业交易所11%的石油期货合约,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独立石油产品及天然气经营公司,在全球各地拥有多家炼油厂。再如,针对本轮油价上涨,U.S.SENATE(2006)的报告也指出,当前的石油市场出现了高油价和高库存量同时共存的现象,“改变了历史上石油价格和库存之间的关系”。
但即便如此,库存的累积仍会不断增加油价下跌的压力,并最终转变为油价下跌的预期。而且,类似石油这样的资源性商品与全球经济周期高度相关,周期性因素和结构性因素都会影响其价格变化(Park and Fan,2006)。例如,始于2007年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7月后迅速恶化,逐渐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大幅减少了全球石油消费量。即使2008年5月高盛集团再次发布报告称,未来2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会继续攀升至每桶200美元,但面临全球经济周期性下滑,油价上涨的一致性预期无法长期维持,最终转变为油价下跌的一致性预期并自我实现和强化,到2009年初已跌至30美元/桶的价位。低油价预期的不稳定又推动公众逐步确立油价上涨预期,库存释放后的再度建立进一步稳定了这一预期,到2009年6月,油价又回到了70美元/桶左右。
因而,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在国际石油市场中,由于贸易媒介的存在,我们可以区分两个层面的供给和需求:一个层面是产油国的生产和供给以及石油公司的需求(也包括投机者的买入需求);另一个层面是石油公司将加工后石油产品投放市场的生产和供给,以及包括个体消费者在内的最终需求,前者决定贸易媒介买价,后者决定贸易媒介要价。产油国的产量不一定能完全通过石油公司的贸易媒介变为最终石油产品的供给。其重要支撑是库存调整和预期变化。预期促使消费量扩大或减弱,并转变为推进油价上涨或下降的信号,进一步刺激期货市场上的商业性交易者调整库存并“异化”为投机者,推动油价预期的自我实现。这是认识期货时代国际油价变化的要点所在。
五、小结
国际石油市场及定价格局的演变历来是经济学家和政治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因其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既有研究多限于描述和归纳,缺乏基于规范经济学分析工具的统一的理论解释。本文通过引入贸易媒介的三分法贸易商品定价分析框架,尝试性地对国际石油市场及定价格局的演变进行分析,通过生产者—贸易媒介以及贸易媒介—消费者两个环节的定价博弈分析,旨在更好地理解国际石油史中的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的经济涵义。借助此分析框架,本文还阐明了20世纪国际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变化的内在机理,以及由长期合同体系演变为期货市场体系后,产油国、石油公司、投机者等对国际油价变动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为理解当今的国际石油市场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
收稿日期:2009-09-20
注释:
①按照科斯的观点,企业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组织形式,其中,企业虽可降低交易成本,但需要承担组织成本,因而,企业的规模(边界)需要依据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之比较而确定。随着规模经济的扩大,企业扩张边界是有效率的,亦即,此时出现了“企业对市场的替代”。
②国家/政府作用的有偏性主要源于利益集团的影响,在后者的推动下,政府之贸易、产业等政策会倾向于保护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却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这是有偏的。有偏性还源于政府的不完备信息、有限理性以及政策本身的缺陷。
③按照毛杰里(中译本,第6页)的说法,当时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装石油的木桶的成本都要大大超过其内装石油的价值。
④早在1931-1932年,得克萨斯州就要求得克萨斯铁路委员会管制石油产出,后者对石油的管制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
⑤由于签此协定的主要目的是维持1928年三巨头石油销售市场份额的稳定,该协定也被称为《维持现状协定》("As Is" Agreement)。协定签署后,美国海湾、纽约美孚、加利福尼亚美孚和德士古公司也相继加盟这一卡特尔,这七家公司后来被合称为“七姐妹”。
⑥并非不存在竞争,之所以不能制定更高的价格,原因在于其他独立石油公司的竞争。
⑦其后,包括埃尼集团在内的新进入者与产油国签订的协议中进一步按照75%比25%分配收益。
⑧实际上,包括意大利埃尼集团等在内的新进入者还将前苏联石油以折扣价销往西欧市场,迫使国际石油公司降价以维持市场份额,这也导致国际石油公司利润减少。
⑨这一配额政策直到1973年仍然有效。
⑩早期称为英波石油公司,它拥有波斯(今伊朗)绝大部分地区的石油开采权。
(11)道达尔(Total)石油公司的前身。
(12)后合并改名为埃尼(Eni)石油公司。
(13)1971年的德黑兰和的黎波里协议同意给所有产油国55%的利润和更高的标价。
(14)所谓产品分成模式,是指外国公司对产油国石油资源不具有所有权,但可通过合同条款规定按比例分享其所经营油田的现有和将来产量。
(15)石油定价还受到替代品生产的影响,如核电和天然气等。
(16)一个例子是1987年科威特政府控股BP公司的失败,因为遭到了英国政府的明确反对。
(17)详细数据参见:亚当斯和布罗克(2003中译本),第45页。
(18)Karlsson(1986),p.245,转引自江红(2002),第396页。
(19)毛杰里(2008中译本),第113-121页;褚玦海、李辉等(2006),第93页。
(20)在国际石油公司生产—贸易一体化时期,石油贸易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完全被限制在各家公司内部,不需要期货市场,不大可能存在投机商。
(21)市场势力是指企业将其价格抬高超过其边际成本的能力或程度,它只能存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中。
(22)合理价格水平受到信息条件的影响,交易者之间的竞争会导致期货价格向合理价格变动,但在此过程中,信息并不总是反映基本供需,而可能被扭曲并被接受,但如果扭曲信息形成了一致性预期(例如后文所提到的,异化的商业交易者推动市场形成了一致性预期,并诱导其自我实现,那么油价确实会脱离基本面决定的均衡价格),那么期货价格仍将不会大幅偏离一致性预期所对应的期货价格,后者是给定信息条件下的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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