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在我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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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一直是我国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所谓企业激励机制,实际上就是有效解决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道德风险即偷懒问题,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建立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的制度性安排。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投资者(资本所有者)最关心的问题。中国经济学家张维迎(1996)指出,企业的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是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实现最大对应的机制,其最优的安排必然是一个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制。

中国的一些企业如联想、北大方正等,在几年前就已开始探索和推行中国的股票期权方案。原有分配方式下经营者收入与其付出的贡献和担当的责任不对称的矛盾,正在使股权激励不仅成为解决企业激励机制一个新的兴奋点,更是寻求突破的方向之一。与此同时,与过去相比,在国企中引入股票期权激励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司董事会为了留住公司管理人才、解决代理问题,通常采取直接授予管理人员公司股票或直接授予公司股份期权的形式。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直接无偿授予的形式实现管理人员持股是有阻力的。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这其中包括政策法律上的问题、股权的来源问题、购买股权的资金问题、市场体系的健全问题等等:

(一)关于法规和监督问题

股份期权计划的实施,涉及到相当多的政策法规。目前,绝大多数的政策法律,都是针对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制定的。企业在实施股份期权计划中,可能会因为政策法规上限制而无法操作。为此,许多企业习惯的做法,就是上报计划,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一旦被批准,可以越过这些政策法规的限制。这样操作,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会产生许多新的历史遗留问题。除此之外,行政力量介入股份期权计划,导致这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长期激励机制变形走样。

对于股票期权,国内缺乏法律规范和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完备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也有待建立;同时,国内企业董事会成员作为主要经营者一般也参与期权激励计划,因此受董事会领导的专门组织显然很难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

(二)关于股票来源问题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一般是已发行但尚未流通的“库存股票”,它们既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也可以通过再发行取得。而我国在新股发行和股份回购方面,都存在一些制度障碍。按照现行股票发行政策不允许预留新发行股份的作法,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增资扩股,获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所需的股票。而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也因为受到上市公司除减资以外不得回购股份规定的限制,从而堵住了上市公司取得股票的渠道。

(三)关于资本市场弱有效问题

股权激励的核心思想是反映管理人员的收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挂钩,即管理人员通过努力,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股价上升,从而自己也获得收益。这就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股票市场必须满足强式市场有效率假设,即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包含了所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了专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的预测。

中国资本市场股价波动和企业经营业绩并非完全相关,还有许多影响股价的非市场性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和某个时期内甚至是主要影响因素。这使行权价格的确定和股票期权的考核,无法采用股价作为客观依据。

首先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普遍。先获得消息的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而其他投资者通过交易量、价格等信息间接地了解到相关信息,进而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因此,中国股票市场上,信息传导往往会出现时滞,信息失真情况也非常普遍。

其次,庄家操纵市场的情况大量存在。他们往往利用公司基本面发生变化的时机,大肆抬价吸引投资者买入建仓,之后就大量抛售获利。造成公司股价巨幅波动,价格远离其内在价值。

再者,像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由于市场容量比较小,处于观望状态的场外资金非常庞大。因此,政府相关政策与社会资金的移动,对于股票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

二、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思路

对于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一)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

我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股权激励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为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在上市公司中实施股份期权计划,面临的问题是已有股份已经发行在外。对公司经营者授予股份期权,股份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公司回购其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二是把国有股的一部分拿出来用作股份期权奖励。就前者看,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于回购本公司股票有严格限制,即使要回购,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繁杂;就后者看,涉及到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流通等重大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政策出台前,任何公司都不会也不敢轻举妄动。除此之外,股份期权作为一种选择权,一旦被执行,则企业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也与目前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因此,应该针对股份回购与股权结构变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条例。

企业还应联合外部中介机构成立独立于所有股票期权受益人的专门组织,按照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对股票期权进行管理。完备的内部约束机制应包括认股权章程、独立组织管理制度、透明的综合考核指标、不透明的认股权指标体系、独立券商交易制度、税务条例等等。

(二)股权来源问题的解决思路

实行认股权所需的股票还必须在来源上有所突破:

(1)库存股的突破。一种方法是大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公司,作为库存股;另外,目前证监会正积极准备在二级市场组建高科技板块,进入高科技板块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有可能使用转配股和存量发行方式形成库存股。高科技公司上市前引起风险投资或股份制改造时,应设公司留存股,作为以后授予认股权的来源。

(2)定向增发的突破。如果公司发展很快,原有的留存股票不足以满足需要,经证监会同意,部分公司可以增发新股。进入高科技板块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将享受增发的政策优惠,这中间包括针对经营者(技术人员)长期激励的定向增发部分。

(3)二级市场回购的突破。这一障碍的突破同样有可能在进入高科技板块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中试点;另外,在公司法修改前,作为一种变通方式,可以成立独立的子公司,由其买入母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并根据协议作为母公司经营者(技术人员)实行认股权的股票来源。子公司买入和向母公司经营者(技术人员)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违反现行法规的行为。(将顺才2000)

《公司法》修改之前,我们认为比较可行的作法是通过转配股、增发新股的方式来获得股权。在公司每次配股时,将一定份额转由持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员行权认购。由于目前上市公司中很多公司都有大量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这部分股份是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当公司实行配股进一步融资时,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东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配股。但是其配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如果上市公司的资金相对比较宽裕的话,完全可以受让配股权进行配股,这部分股权被称为转配股。目前证监会关于转配股流通上市的规定已经出台,为转配股上市铺平了道路。因此,这种方案是切实可行的。

(三)培育成熟理性的证券市场

股权激励的核心思想是反映管理人员的收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挂钩,即管理人员通过努力,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股价上升,从而自己也获得收益。这就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股票市场必须满足强式市场有效率假设,即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包含了所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了专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的预测。

在一个波动剧烈、不成熟的新兴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经营者无法准确预期持有股票期权的未来价值与股票增值,就此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效果很可能无法产生,甚至带来反作用,这种反向作用轻则削弱期权的激励作用,重则导致股票期权持有人参与市场操作。因此,如何培育一个成熟理性的证券市场,对于企业实施股份期权计划至关重要。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远远称不上是个规范的、高效的市场。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经营业绩并不存在高度相关,市场的投机性较强,公司股票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如果公司股票价格无法正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那末股票期权按升水定价显然不可取。即使按经营业绩定价,股票期权计划的效果也同样可能由于上述影响而大为削弱。为了在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中解决市场价格可能出现的失真问题,可行的方法是可以设计出一种“市场纠错”机制,即在市场价格被低估时,给予股东适当的补偿,而在市场价格被高估时,则将这份“惊喜”留给期权授予方。但这种非市场型评价较难保证客观性。可以说,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才会为顺利实施股份期权计划创造条件。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必须加强市场监督,减少操纵市场的行为,完善市场信息传导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行为;另一方面,必须设计能公正体现企业业绩的“综合评价指标”,代替单一的股价指标,即同步考察股价和其他因素,并以其他因素屏蔽股价所包含的非市场因素,使“综合评价指标”体现公司的真实业绩。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方式是多种激励手段的一种有益补充,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筑更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激励方式和分配方式,通过工资、奖金、晋升、股权激励等等各种手段,设计出不同的激励组合,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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