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自治”思潮的两个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末论文,思潮论文,方向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6)05-0044-08
清代最后十年里,一个显著的政治现象是朝野之间对于实现“自治”所达成的一致看法。伴随着清末新政的立宪改革,地方兴起了轰轰烈烈的“自治”运动。对于清末自治运动的研究,历来是史学界的热点,然而这些研究都大多致力于对自治运动的事实考察,对于“自治”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它的兴起与发展的外在过程与内在逻辑,却少有细致的研究。对清末“自治”思潮作一观念史的系统考察,既可以弥补地方自治社会史研究的不足,又有助于研究晚清公共舆论的基本态势。①
一 “自治”思潮的兴起
1900年前后,是近代社会、政治转变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的进行,清王朝的政治合法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在1900年以后的几年中,对于清王朝公开的谴责与批评,已经成为了旅日学生创办的各种刊物的主题。而在王朝面临危机的关头,东南的大员却私下与外国达成了“东南互保”,凸显了中央王朝权威的流失。自治思潮正是在清王朝已经无力再合法有效地统治一个危机中的老大帝国的背景下兴起的。提倡广东自立的欧榘甲,指斥清王朝“视广东如他人之物,则其以广东土地卖于他人为居处,广东人民卖与他人为奴隶”,“朝廷不能报我而反弃我,是朝廷先为叛逆也”,既然朝廷无法自保,无力保我,则“我亦何可不求自立,以求安我种类乎?”②脱离清王朝的统治,以省为主的自治就因此而具有了合理性。
近代中国的思想也在这一时期发生了重大的转型。正如列文森指出,中国近代思想的重大转变体现为从“文化主义”到“国家主义”,传统的“天下”政治秩序观,逐渐被现代国家观念和民族主义所替代。③梁启超认为中国历来缺乏“国家”的概念,这使得中国无国民、无“群”的意识,从而导致中国的落后,甚至处于灭亡的边缘。西方主权在民的思想使当时的论者可以将朝廷与国家区分开来,认为国家危机的责任在政府,“列强之所以擒之纵之威之胁之者,政府也,官吏也;政府官吏而外,我同胞之国民,固非列强所以能尽擒之纵之威之胁之者也”,④因而中国之亡亡在政府无能,国家之兴希望在国民之养成。欲使汉种之兴,国民之成,则必须先“亡国”(清朝之国),“今日之汉种,无所谓国也。彼白人之视我则日支那。支那之国何在矣,而彼之所谓支那国则清国也。夫清国云者,一家之私号,一族之私名也,而以吾汉种冒之乎!”⑤1901年梁在《过渡时代论》中的一番议论更充满了对未来的希望,“过渡时代者,希望之涌泉也,人世间最难遇而可贵者也。有进步则有过渡,无过渡则无进步。”⑥梁氏的《新民说》认为,只要能使国民为之一新,中国就有希望。这种“国家主义”思想取向的逐渐形成,导致当时的社会思潮将救国的希望建立在国民精神的养成,而不是对朝廷改革的期待。而自治的提倡,则有利于国民精神和道德的培养。将“自治”理解为一种能力或改造社会的精神,正是出于这样的一个思想背景。
早在戊戌维新之前,湖南就曾实践过地方自治。梁启超在康有为的授意下,联络谭嗣同、黄遵宪、唐才常等维新志士,先后在湖南创办强学会和南学会,并出版报纸,受到了陈宝箴、江标等湖南地方开明官绅的支持。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主要由激进分子组成的南学会,开始倾向于地方分权的意识,梁启超甚至向陈宝箴表示湖南应该脱离中央而独立。在湖南保守势力和张之洞的压制下,湖南地方自治的改革运动不得不黯然收场。⑦这表明当时中央权威犹存,地方自治必须在中央统一的意识形态的控制下才能有效开展。
1900年以后,这种承认中央的前提下开展自治的观念,逐渐被知识分子所抛弃。唐才常承继了谭嗣同曾提出的“自立”口号,公然以“创造新自立国”相号召。虽然唐同时又打出“勤王”、恭迎光绪的旗帜,⑧但自立军起义却对下层知识分子对清政府政治态度的转变造成了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清政府合法性的前提下,知识分子把中国复兴的希望寄托在各省的独立与自治上。
1902年欧榘甲首倡“新广东”之议,认为现今大势,“莫如各省先行自图自立,有一省为之倡,则其余各省,争相发愤,不能不图自立。各省既图自立,彼不能自立之省必归并于能自立之省”,而广东可以为各省中率先独立的典范,这是因为广东不仅有出众的人才、雄厚的财力、握要之地势和繁殖的户口等客观优势,且有不得不自立之主观的苦衷,“我人日呻吟于专制政体下,不得平等自由,登进文明之路”,朝廷又弃广东于不顾,割地赔款,将广东出卖给外国。欧榘甲警告广东人,应该尽早预先准备,“夫欲自存,则惟信自己,无天可恃也。”欲使广东人知道自己的责任,“以广东之人,办广东之事,筑成广东自立之势”,必须培养自立的精神,“非用武不能激发,非教育不能日新”,因而需要开自立报馆、开自立学堂,并且联合秘密社会。最后他信心百倍地宣称,“广东者,广东人之广东也,广东人其力行,广东于是乎自立,为各省倡,为南部独立国与万国并。”⑨
广东倡之于前,湖南应之于后,1903年杨笃生作《新湖南》称,“广东倡之,吾湖南和之,广东鼓之,吾湖南人舞之,吾于广东如骖之靳也”。杨笃生主张建设者必须“有破坏之精神,必又有破坏之条理”,“精神充矣,条理具矣,程度达矣,建天心阁为独立之厅,辟湖南巡抚衙门为独立之政府,开独立之议院,选独立之议政院国会院,指定独立之宪法,组织独立之机构,扩张独立之主权,规划独立之地方制,生计、武备、教育、警察诸事以次备举。”⑩“近今外人之论者,以新英国、小日本目湖南矣,我湖南青年亦侈然以湖南人自命也。”(11)以湖南人、广东人自居的心态,莫不是以为本省代表了中国的前途与希望。江苏亦不甘心居人之后,“江苏者,全中国之枢轴,实全世界之枢轴也。江苏之固有力不发,故我全中国之力,无所始而发,江苏之志事不成,故我全中国凌夷衰微……江苏者,最有希望之江苏也。吾欲改革中国不得不改革江苏。”(12)以省为界,各自实行自治,推行改革,一时成为思想界的潮流。
四川旅日知识分子也积极提倡四川“输入世界文明,研究地方自治,筹谋藏卫领土,开拓路矿利源”,(13)并与云南、西藏等邻近省份互相通气,以期造成西南之新局面。《云南》杂志社赵君伸在《四川》杂志社成立会上发表了演说,“至此报(《四川》)出后,四川一方面的人,尤能人人奋发,扩张其学术上及殖产兴业上对内固有的竞争力,而为对外的竞争力,将来可以共相保卫我们西南危局者在此,可以自行建设一东方巴离,以实古德尔孟之言者也就在此。”(14)旨在“使吾陕渐进于文明之域而保全西北大局于万一”的《夏声》杂志称,“社会改良,民生疾苦,陕甘自治之方法,西北防卫之政策(如蒙古新疆等)解乱披纷,洞中窍要,能为根本问题上之解决者”,皆为其关心之事。(15)各省独立或是数省联合的区域自治,都表达了知识分子对中央王朝的彻底失望,他们纷纷寻求以地缘为基点对中国的重新改造。
然而,各省或数省自卫其疆域、自办其实业、自取其税收、兴利权、办教育、举行地方自治,便俨然将一个中国分割为数个“省国”,且互相竞争,严立“省界”,这对于那些追求一统、担心中国从此将陷入分裂、混乱局面的知识分子来说,不啻是大逆不道了。1903年前后,旅日留学生中间的“省界”之分已经成为观念上的一大“梗蒂”,便召来种种之批评。“省界胎于庚辛之间,广人‘新广东’出世,省界问题如花初萌,于时各省同乡恳亲会,先后成立,承流附风,遂遗其始,至今日而省界之名词,已定矣。”既然中国强大之道今日不能再依靠政府,那么化大为小,以省为治,就不仅“区划小者令易行”,而且可以利用中国人重视“乡情”的习惯传统,因势利导,“使人人皆知吾身有不能狡脱之担荷”,这便是省界之原理。谁料省界之弊日盛,或曰“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或曰“彼自有同省人为之划计,安用公为”,或曰“彼辱我,彼辱我,我必有办法,必有办法”,致使“闻省界之名词,则通人疾首,穷省界之流弊,则志士灰心”。(16)批评者指出,“因于省界分而彼此之情隔也”,不单单留学生有省界的“梗蒂”,“至若上等社会,平日所号称文明志士,乃亦不免出于畛域之见,恒视其省为己有物,而视他省若秦越人之不相关。若曰以某省之人办某省之事,而他省不得旁代。夫同一种族同一中国,缓急相关,利害攸共。惟视公益之如何,更无彼此之可言哉。”(17)一些留学生指出,省界之分将使得中国无法“合群自治”,“夫省界何物也,谓非同一种族之人,同一区宇,但因满政府政治上之区域而划分者乎?……且分省不已而分府,分府不已而分县,势非至于四万万人而分为四万万国不止,其何以联合士群以御外侮乎?今日者国权未伸,外人势力之侵入,有加无已,满洲未去,汉人权力消亡,皆不顾,而先从事于省界焉。不外御其侮而阋于墙,甚哀其急也。”
其实,大多数主张各省自治的论者,本意并非要分疆裂土,而是通过本省自治带动其他各省,以造成全国自治独立的局面,“省省自立,然后公议建立中国全部总政府于各省政府之上,如日耳曼联邦、合众国联邦之例,即谓全中国自立可也”。(18)鼓吹省界始作俑者的欧榘甲此言,意在指出省自治不过是中国自治的基础罢了,最终的目标是建立联邦制的中国。但是过于强调“省界”之分,可能客观上妨碍建立一个强大中国的最终夙愿,这无疑是提倡省界论者也不愿看到的。作为近代关心中国命运的知识分子,无不希望中国的强大,因此无论鼓吹省自治,还是批评“省界”要求“合群”,都是同一强国理想下的不同主张而已。
二 “自治力”:国民的道德基础
“自治”为何成为清末时论之潮流,自有其思想发展的内在原因。梁启超指出,中国几千年来只知有朝廷不知有国家,“人群之初也,有部民而无国家。由部民而进为国民,此文野所由分也。部民与国民之异安在?曰群族而居,自成风俗者,谓之部民。由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者,谓之国民。天下未有无国民而可以成国者也。”(19)中国有“部民”而无“国民”,因而与西方各民族国家的区别是落后与先进、野蛮与文明的不同。因此,“乃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反观欧美各国,“法至美密,而势至富强者何哉?皆以民为国故也。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日公民。”一盛一衰之间,胜负强弱之势已判,“故有公民者强,无公民者弱,有公民虽败而能存,无公民者经败而即亡”,“故今之变法,第一当立公民矣。”(20)国民或是公民的养成首要的便是培养一种独立自主的精神,使国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此便只有培养公民自治的能力,“言权利而先日能力,日组织,明权利之不可幸得,而能力组织之先宜讲求也”,“故自治云者,对于国家而保固有之权利,亦对于政府而尽分担之义务也。”(21)公民对于国家、政府之权利与义务,便首要取决于公民自治能力的强弱。中国历来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因而国民自治力也最差,梁启超指出:“吾以为不患中国不为独立之国,特患中国今无独立之民。故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先言道德上之独立,乃能言形势上之独立。”(22)西方人(特别是英国人)之所以能够称霸世界,也正是因为他们各个是自治的国民。在梁启超看来,个人自治进而达到群之自治,便是治愈中国“一盘散沙”的良药,是万国自强的公理。“今日救亡之法,舍合群自治,别无下手处。”(23)
在梁启超的“新民”学说中,现代国民需要具备基本的“公德”和“私德”。虽然,他认为两种道德各有其作用的领域,但是培养“自治”的能力,则既是“私德”的重要成分,又是通向“公德”养成的重要环节。也就是说,“自治力”固然是个人的道德能力,更重要的却是“群”的功能的体现,那么根据“群治”的理论,群的自治要比个体的自治更重要。然而,当时有人权派的言论,强调个体自由与自治优先,“今之平权派者,动曰人权者天授者也,人人有自由之权,而后人人能自立,人人知自由之道,而后人人知自治”。国民毕竟是国家组成的基本要素,国家的自治必须由“个人自治”的养成开始。中国在专制制度下,个人只有做奴隶的份,而如今要造成真正的国民,就必须首先保障个人的自由。“不能自治者,不足以言自由,欲自由先自治。”“有个人之自治,而后一群可以自治,有一群之自治,而后一国可以自治。国家者,国民之结合体也,国家之存亡视个人自治能力之强弱为存亡。”(24)自治论者认为,自治是一种“能力”,它可以使国民养成自尊自立的“德性”,一旦自治力养成,个人就可以在国家、他人的强力面前保持独立,而不受制于人,这便是“自治”于个人最重要的意义所在。人权派的主张,强调了“自治”作为“私德”的一面,从而可能导致反对国家的趋势。
这种只知有“一己之自由”,而不知“群之自由”,进而实现国家之自由的主张,在当时的主流言论看来显然是本末倒置了:“人权之授出于天,而人权之立则在于人,人权之资格存于己,而人权之效果则成于群。不能保群之自由,则不待他族之侵夺,而同胞之自相侵相夺,已无有已时,而个人自由,更于何有?知有一己之自由,而不知有全体之自由,则洵自由之大蠹也。”(25)这里,论者显然更强调“自治”作为“群治”的特征,更符合梁启超“国家主义”的本意。
更多的人,希望调和自由与自治的关系,他们认为“个人之自由”与“集体之自治”实际可以互相促进。严复认为,虽然“自由”与“管制”(政府管制)是相互对立的,但是“自治”则不同,它是基于“个体自由”的认可,“顾今使为之法,而此一切所以治吾身心者,即出于吾之所自立,抑其为此之权力,必由吾与之而后有。然则吾虽受治,而吾之自由自若,此则政界中自治self-government之说也。”(26)这是从消极意义上来说,“自治”而非“他治”,才能保证个体自由。从积极的方面说,个体自由的实现在于集体自治的实行:“夫个人生活于法律之下,举动裕如,苟非违反法律,而无能侵削之者,是谓自由。而集合各个人之意思行为,对于自己之利害,保持其生存,执行其事务者,是谓自治。简单言之,自个人观之谓之自由,自各个集合体所行之事务观之,谓之自治。”(27)
个体自由须以他人自由为界线,因而自治首先需要“自律”。“西儒释自由日人人之自由,而以不侵他人自由为界,又曰文明人富于制裁力者也,野蛮人反是。世有口不道忠信之言,身及淫靡之行,而足以仔肩艰危者乎?弃短录长,律人可也,律己不可也。现今号称志士之行为,甚不愿乡入土效之也。夫所谓个人自治者,非仅如宋儒之束身寡过而已,必扩充知识,养成进取之气,而后能立于竞争剧烈之世界而屹然有以自存。”(28)“自律”是自治之基础,然而扩充知识、养成进取风气,然后具备了适者生存的竞争力,才是更进一步的要求。
自治也就意味着,必须新民德、鼓民力、开民智。论者指出,中国人不能自治,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可靠的职业,“个人自治,莫先于人人皆有一业以自营”,(29)因而举办实业,使人人得以自食其力,就成为当务之急。另一些论者则直陈,教育不发达,才是中国人无法自治的根本原因,“微夫悲哉,吾国人之至于今日也,无一能自主自治之人,无一非主治于人之人。通一国之人而人人主治于人,何以故?惟不能自主自治,故通一国主人,而人人不能自主自治。何以故?惟无教育故。”(30)此时思想界已经认识到,自治力的培养必须从教育、实业等具体的事务入手,最终的目的是养成国民的一种自治的道德与精神。相对于自治力的外在表现(比如遵循法律、自己的事务处理得井井有条、具备生存竞争的能力等等),其如何内化为一种民族的内在精神才更重要。
正如有识之士所指出的,中国正处于“新旧道德的过渡时代”,“旧道德将灭绝新道德未发生”,“而道德亡,而自治精神失,而奴种亡国皆分内事”,“是欧美大风潮,既惊醒我亚洲大陆国民之长梦……莫不曰自治”,“欲图自治,是讲求道德始”。“自治”是作为西方之新道德而引入中国的,“我四万万孤苦无依之同胞,苟欲生存竞争于世界,是图自治也,能自治乃能自立,而乃真能自主,真有自由。”自治又可以分为秩序的和精神的两个层次,论者认为德国偏重于“秩序”的,而英国偏重于“精神”的,显然后者更“达真美伟大之境”。这种自治精神体现为:“(一)能守秩序命令;(二)沉着纯静,履险如夷;(三)无繁文缛节之弊,行事简单;(四)厚于信用。”(31)它们已经内化于英国人日常生活行为中,宛如一种“自然法律”,因而能保持“其独立自尊之风”。养成“自治”之精神,培养“自治”之新道德,才能使中国象英国那样,真正自强、自立于世界各国。
清末“自治”思潮的提倡,从其思想的内在发展理路来看,其逻辑的起点是着眼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国民自治力的培养,在于使国民免受各种外力的控制,因而自治与独立、自尊联系在一起,成为保证个体自由的重要手段。其逻辑的终点则是落脚于群的自治,进而达到国家的自治。有效地实行“地方自治”,是个人自治过渡到国家自治的重要环节。
三 “地方自治”的论争
什么是“自治”、“地方自治”的权限如何,是当时主要争论的问题。对于“自治”的理解有两种趋势:一种相对于立法和司法权而言,专指行政治理,此为德语中“自治”的含义;另一种则指与国家统治(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完全不同的地方自治,此为英语“自治”含义。(32)德语中“自治”是与文官制度相联系的,而英国自治权限范围较为广阔,且偏重于社会相对国家的自主力。当时论者一般倾向于后者,“自治二字,地方行政之通用语也。”(33)
中国本有地方“自治”的传统。康有为指出中国古代封建制是“自治”之原形,“此(自治)又非今各国之新制也,我三代、汉、晋、六朝实行之”。周官乡遂之制,听民自治,而各项政事遂举。“汉人十里为亭则有长,十亭为乡,有三老、啬夫,以掌教化、狱讼、盗贼之事”。而近来更有乡绅自治,“于是有绅士、乡老、族正以断其狱,选人为更练壮勇以卫其乡,以及堤堰、庙堂、学校、道路、桥梁、公所、祭祀一切,不能不自为私敛以成之。”(34)但,此种自我管理的现象,毕竟存在于现代国家诞生以前。因此,自治并非中国原有封建、保甲之制,康有为指出,“地方自治可以罗网乎保甲,而保甲不足以包孕乎地方自治”。“夫近世国家之所谓地方自治者,谓其团体为国法所认为有固有之生存目的,而处理其公共事务者也,非谓国家为补行政机关之不备,而令人民编成之为某制度也。若保甲者,乃为国家之达其自己之生存目的。此国法上不认其团体有固有之生存目的。故保甲之制度,非真实地方自治之制度。”(35)相对于传统地方之自足的管理,现代国家的“自治”则要求社会主动承担一部分国家的治理责任。
清末民族危机下,读书人和一些开明士绅作为社会的精英,开始主动要求以社会的力量来重建国家的富强。因此,他们要求把地方的一些行政权力交予会社,以此弥补国家权力处理地方事务上的不足。例如,有人将“自治”分为三类,“(甲)中央自治。中央自治者,即国家之自治也。……人民不仅得选举议员参与立法,并得掌握行政。……(乙)地方自治,……大都即府县之自治,小者即町村之自治,……故构成地方之自治体,必有三要素,即于事实上必要有一定之管辖地,与群居之住民,于法律上付与以自主权。……(丙)会社自治,如团体会社组合协会等。苟为共同团体,而国家所认为公社者,皆为自治体。”所谓国家之“自治”,即为宪法上所规定人民享有选举议员,从而间接享有立法权、并且实质上掌握国家行政权力,我们可以理解其为“主权在民”之体现,正因为人民享有这些基本权利,从而可以说国家是“自治”的。然而,这些权力是由民众选出的代表掌握的,这便体现为各种国家机构的权力运转,时论称之为“官治”。“凡行政可区分为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二种,社会行政为狭义之自治。国家行政,即属于中央政府之所掌握,故名官治。……何谓狭义之自治,即对官治而言自治,由广义之自治中,除去国家自治之谓也。约言之,则为地方自治与会社自治。”(36)将“自治”与“官治”相对,就是要求保持一个不同于官僚体系的地方精英可以自主发挥作用的领域。
地方精英又希望他们在地方的权力得到国家的认可。他们强调地方自治是国家行政体系之一部分,会社只有付与地方行政之责任,才能成为地方自治之实体。“自治云者,国家以行政之一部委之公共团体,公共团体受国家之委任,于一定范围之内,以达其自己之生存目的也。”自治与官治,在行政权力上,亦有一明确的划分,“官府之行政者,其关于直接维持国权者,有如外交军事财政之类,其关于社会之安宁秩序者,有如警察之类。自治体之行政,则以公法人之资格,间接以补助行政上关于社会之不足,而达生存之目的。”(37)地方行政,除去中央必须管辖的以外,其余皆为自治团体管辖之权限。“中央行政与地方官治之不足恃,…今日所希望者,惟有地方自治行政。”(38)地方自治不仅弥补了国家行政之不足,而且可以为社会与国家之间联系的桥梁:“社会与国家之间,常有不能调和之冲突起,……而取调和之手段,行之最有实效者,厥怕英国之自治制度。盖自治者,使社会有势力之各阶级,各担任国家之行政,由是义务之思想,政治之知识,浸润于社会各元素之中,而代议政治之基础乃固。故自治者,国家与社会之连锁也。”(39)
地方自治的发展,表明了清末社会领域的强大,但是我们不能过高地评价这种社会力量的意义。在西方现代化的历程中,市民社会与国家形成了二元对立的结构,但是清末地方社会的强大,则正如威廉罗指出的,只不过是在国家危机的时候,致力于弥补国家权力的空缺。(40)清末社会与国家不仅不是对立的,毋宁说是互为补充的。
因此,当有人担心地方自治分权太大,会影响中央权力的集中,引起国家的分裂时,主张地方自治者辩解道:
地方自治之有利而无弊,可从两方面观察之,一自地方本身观之而见其有利,一自国家全体观之而见其有利。……盖地方自治之于国家,有如重学家之所谓离心力与向心力。立于政府之下,在一定之范围内活动自由,国家不能过于干涉者,此所谓离心力也。地方自治既受国家之监督,则地方行政,即无异国家行政,不能于国家法律范围以外,别有屈伸之自在,且地方自治,实能佐官治之不及,并能导国家于完全发达之域,此所谓向心力也。(41)
地方自治不仅不会影响中国的统一,而且有助于一个具有团结力的中国的形成。杨笃生申论湖南独立之于中国独立之关系时,也指出今日湖南则一盘散沙,“则湖南为质点排列之混合物,而非亲和力构造之化合物也”,而化合物之形成则有待于其组成之质点具有“独立之亲和力”,“在公共之湖南中,必使各个人自任一部之位置,各个人发见其独立之亲和力,则湖南独立矣。在公共之中国中,必使各分省自任一部之位置,各分省发见其独立之亲和力,则中国独立矣。”质点之与化合物既独立而又具亲和力,此即为部分与全体之辩证关系。因而,“质点愈密,则团结力愈强。固非自成为一部,必不能于全体中占一部之位置,不能于全体中占一部之位置,滋所以病全体也。”(42)地方自治与国家自强,正是质点与化合物的关系,自治使地方既具备了独立之能力,又使得国家具有了亲和力。
清末“立宪”之际,人们对于国家与自治往往视为同等重要的当务之急:
夫人民之于立宪之事,条理最繁,然后约言之,不外人人知有国家,人人皆能自治。能自治然后不致倚赖官厅,于应享之权利可以保全。能爱国然后可以奋发,有为于应尽之义务,不致放弃。今宜一面普及国家思想,一面养成自治能力。(43)
“一面普及国家思想,一面养成自治能力”,是“立宪之事”两个关键点。而国家思想之形成与自治能力的培养,又可以互相促进、相互发明,这才是自治之于国家真正意义所在。
由此又引出“立宪”与“自治”如何安排的问题。清末关于先立宪还是先自治,舆论一时争论不已。
主张“自治”先于“立宪”者认为,“急谋地方自治,必以地方议会,造成议员之资格,预备宪法之基础,三年或五年后,不患宪法之不成也”。“是故改革不能进行,在无国会以为之由,而所以致病之源,则人民程度未及之说为梗也”。也就是说,先自治以培养人民之能力,然后“立宪”方可期于成功。他们以德国人伯伦知理的理论为依据,认为地方自治才是立宪之基础,“宪法之成立,必以地方自治为之基,不知地方自治之义务者,不足以有立宪国民之资格。地方能自治则政府虽顽陋亦无如民何。居今日之中国而欲议改革政体者,不必言立宪,研究自治之道,为尤要矣。”(44)
主张“立宪”先于“自治”者,则宣称“中国不实行立宪则已,若实行立宪,必自监督机关,使与执行机关,恃立于对等地位始,则必自开国会始”。“国会者,实政治改革之根据,即预备立宪之实验,而地方自治之真相,以之逐渐发生,断不能待地方自治能力既充而后发生国会也。……即谓政治改革之难,由于人民程度不足,人民程度不足,由于素无地方自治之性质,亦不能不先开国会,以提倡地方自治,使行挟持其教育经济卫生各种事业,发达完美,以上比于文明国之自治机关。”(45)
先“立宪”还是先“自治”的争论,实质在于改革是由中央做主,稳固一个现存的中央权威,还是由地方主导,将权力归之于地方新兴势力。晚清固然有立宪派与革命派的激烈斗争,然而即使在主张改革中国政治,抱有一定政治理想的知识分子内部,这种先自治还是先立宪的论争是思想界阵营划分的一个重要方面。主张先立宪者,大多以国内报刊为其舆论阵地,如《中国新报》、《神州日报》等等,言论比较保守;主张先自治者,主要是留日学生,他们以同乡会名义办刊物,抨击清王朝,言论取向激进,且大多将实行地方自治与反对清政府立宪并称为其宗旨。(46)主立宪先行,则仍然以清政府为中国前途之倚重;以自治为先,则显然已无望于清政府,更从他处下手改造中国了。
然而,即使主张先立宪的保守派,也不反对自治,在他们看来,立宪不仅要先行于自治,而且必须指导自治。于是,在清末,自治几乎成为了朝野之间、政治态度激进与保守之间的共同选择。“自治”俨然成为清末救国图强必由之路,“救时之良策。”(47)
四 结语
综上所述,“自治”思潮在清末沿着两个方向发展。其一是把自治理解为国民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使国民保持其独立与自尊的地位,免于受国家的强制,进而形成一种具有自治力的国民精神。其二是把地方自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试图以地方自治来奠定中国立国的基础。这两种对自治的理解,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否认清王朝的合法性,以建立现代强有力的民族国家为其最终目标,体现了思想界的主题由文化主义的天下观念到民族主义的国家认同的转变。
因此,清末自治思想最终的目的在于达成现代的民族国家,是一种所谓的“民族自治主义”。“中国不欲自兴则已,中国而欲自兴也,惟民族自治主义,又焉有掀天揭地之动作?”自治即“操自由之权,顺自然之势,人不得而干涉之束缚之”,则民族的自治主义具体之要求如下:
一、“平民有任意自建之权,贵族必不能故事阻挠”;二、“平民有组织枢务之权,政府当引为公共事益”;三、“下民有町凿部分之权,长官不能用非分压抑”;四、“吏民有参预鞅掌之权,官府不应有特别要挟”;五、“教民有信仰某教之权,教会当听其自由崇奉”;六、“平民有劳动自食之权,绅富不当以奴隶呵斥。”(48)
清代灭亡以后,自治思潮稍有减弱。辛亥革命强化了“合”的观念,尤其是袁世凯上台,一度使人们对于统一中国充满了希望,于是地方自治的思潮一时退居幕后。但随着袁世凯的倒台,中国开始进入了北洋军阀混战时期,一时间“分”的观念又有所抬头。1910年代的后半期,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展,“五四”一代知识分子开始由对国家思想的诉求转向对社会伦理的批判,正如陈独秀所指出的,“吾人之最后的觉悟”,就是伦理的觉悟。因此,对“自治”的讨论倾向于前述的第一种方式,即把自治看作个人的一种能力,进而也是社会之伦理养成的一个重要环节。高一涵论自由之于自治,“以我克我曰自治,不以他克我曰自由。鲍生葵曰,自治者,勉小己以赴大己,克思利群之谓也。自由者,事由己决,不为物制之谓也。”(49)高一涵此论,意在从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角度来探讨自由与自治“相反相成”的关系,因而“自治”必用“限制”之力,即屈小己以从大己,与清末人士将“自治力”视为免于受制的理解相比较,似乎稍显消极。个中原因正在于讨论问题的立足点有所改变罢了。
20世纪20年代,历史似乎又重新回到了晚清的旧轨:中央政权的式微,地方势力的强大。地方自治思潮又如风起云涌,在地方军阀的支持下,省自治、联省自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甚至时论所引征的中外例证也颇有相同之处。不过,这种前朝旧曲的翻唱,与清末自治运动的旨趣已大相径庭了。
注释:
①本文避免使用近年来较多出现的“公共领域”的提法,因为史学界往往将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混为一谈。
②欧榘甲:《新广东》,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273-274页。
③参见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以及列文森著,郑大华、任菁译:《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需要指出的是,列文森对中国近代思想史的这一洞见,显然与研究梁启超而获得的启示有直接的关系。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已经隐隐约约表达了这一思想。
④《二十世纪之中国》,《国民报》第1期。
⑤《亡国篇》,《国民报》第4期。
⑥梁启超:《过渡时代论》,《清议报》第82期。
⑦张灏对此有着细致的研究。参见《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5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另见张灏:《思想的转变和改革运动(1890-1898)》,收于《张灏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⑧参见李泽厚:《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思想论纲》,《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⑨欧榘甲:《新广东》,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
⑩杨笃生:《新湖南》,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
(11)《湖南自治论》,《游学译编》第12册。
(12)《江苏改革之方针》,《江苏》第1期。
(13)《发刊词》《四川》第1号。
(14)《四川杂志社成立会来宾云南杂志社赵君伸祝辞及演说辞》,《四川》第1号。“东方巴离”之说为法人古德尔孟在其游记中赞云南、四川之言。《四川》第2号上刊登了《西藏与四川前途之关系》一文。
(15)见《夏声》的征文广告。此外代表山西的《晋乘》亦在其广告中指出,“本社六大主义,一发扬国粹,二融化文明,三提倡自治,四奖励实业,五收复路矿,六经营蒙盟。”《国报》广告:“本社以指导国民独立,提倡地方自治为主义。”
(16)文诡:《非省界》,《浙江潮》第3期。
(17)《论中国不能合群之原因》,《东方杂志》2卷1号。
(18)欧榘甲:《新广东》,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第270页。
(19)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4,中华书局1989年版。
(20)明夷(康有为):《公民自治篇》,《新民丛报》第5期。
(21)耐轩:《自治制释义》,《江苏》第4期。
(22)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清议报》第82期。
(23)《与同志书》,《游学译编》第7册。
(24)《论中国个人之不能自治》,《东方杂志》第2年第6期。
(25)《论中国合群当自自治始》,《汉声》7、8合刊,1903年。
(26)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总第1300页。
(27)(33)思群:《论地方自治》,《四川》第2号。
(28)《湖南自治论》,《游学译编》第12册。
(29)《论个人生计与地方自治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年第12期。
(30)《泰西教育家语录一》,《江苏》第1期。
(31)重堪:《自治篇》,《浙江潮》第6期。
(32)《劝告亟行地方自治理由书》,《河南》第6期。
(34)明夷(康有为):《公民自治篇》,《新民丛报》第5期。
(35)《劝告亟行地方自治理由书》,《河南》第6期。
(36)《解释地方自治之意义及分类》,《中外日报》丁未八月十三日。
(37)耐轩:《自治制释义》,《江苏》第4期。
(38)《论地方自治之要素》,《时报》1907年2月2日。
(39)此为著者引德国人葛奈斯特(Rudolf von Gneist)之论。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
(40)William T.Rowe,Hankow: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89,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41)思群:《论地方自治》,《四川》第2号。
(42)杨笃生:《新湖南》,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
(43)《论今日人民对于立宪之责任》,《时报》1905年9月8日。
(44)参见关于德国伯伦知理著、无锡嵇镜滌生译:《自治论》一书的广告,《江苏》第6期。
(45)《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东方杂志》第4年第12期。
(46)见前引《四川》办刊宗旨。另《河南》于第5期始刊登《对于要求开设国会者之感喟》,抨击清王朝名为立宪实为专制之虚伪,且于第6期刊登《劝告亟行地方自治理由书》,讨论自治问题。其一面反对立宪,一面鼓吹自治的意思十分明显。
(47)陆伯周:《论大统决非外夺》,《中国旬报》第4期(1900年3月5日)。
(48)《论民族之自治》《扬子江》第3期。
(49)高一涵:《自治与自由》,《新青年》第1卷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