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和农业专业税的政策调整是什么?_农业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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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二是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的5年正常年景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常年产量,按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村里有统计数据的,以统计数据为依据;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由农民参加评定。也可以村为单位测算出一个平均数,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为了严格控制农民负担,各地要对计税常年产量实行上限控制。少数乡,村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农作物品质优良、单产较高的,其亩平均年产量可略高于全县平均常年产量,但提高的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三是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各地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农业税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7%,对少数民族区、国家定的贫困地区、国有农场等的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

四是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的品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应税特产品中的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糖料蔗、竹笋、棕片和木本油料在收购环节征收,其他应税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农业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既要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又要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重复交叉征税和平均摊派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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