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主型公民文化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民主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410(2002)-05-0055-05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具有与人类本身同样古老的历史。人类从“茹毛饮血,茫然于人道”[1]的“植立之兽”[2]演化而来,逐渐形成与“天道”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人道”,这便是文化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创造的主体是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同时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它首先要表现为主体性,即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衡量一个人精神进化程度,主要看其主动性的强弱;衡量社会的进化程度,就是看其多大程度上容许人的主体性的发挥。根据人的主体性是压抑还是解放,在文化创造过程中,传统中国形成的是依附型的臣民文化。
在传统中国,以往数千年的社会伦理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个人对家庭、国家、社会的绝对认同,是对人的独立性剥夺,理性的削弱,自信的压抑。这就造成中国数千年来的臣民文化强调礼制、官本位、伦理观等等价值观。其主要特征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为其人,人的主体性在最大程度上被抑制,甚至被扼杀,最终造成了个体消融于群体的依附型臣民文化下。总之,在依附型的臣民文化下,把人定义在两个乃至多个的社会等级伦理关系之中,扼杀了人的个性和主体意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线性的。这就使个人缺少自由的创造力,文化缺少创造的生机。造成这种后果,是有其深刻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封建经济的存在,是产生依附型的臣民文化最广阔、最深厚的基础。封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地主除了拥有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外,还对农民有不完全人身占有,即超经济的强制。“农民对他们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尊卑关系,正是君臣与平民之间等级森严的尊卑关系基础,同时也是臣民文化的产生基础。封建经济的另一特征,是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然经济,落后的闭塞的保守的小生产,以及与此适应的低下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同样也是臣民文化存在的基础。孔子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韩非子也说:“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儒、法两家都提倡愚民政策,封建统治者在思想上实现最大化的压抑人和主体性。(2)封建社会政治结构是产生臣民文化的一个广阔的、深厚的基础。封建社会政治结构主要是以色彩浓厚的宗法制度和高度发达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主要特征,对臣民文化的产生、形成影响巨大。首先,社会结构宗法型特征,它强调“礼”即“分”。强调“重义轻利”,这就造成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存理灭教”的修身养性,“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盲目排外心理等等。其次,社会结构的专制性特征,它强调专制权威,造成浓厚官本思想,使人存在严重的服从心态,对权威和权力迷信,个人自信心缺乏等等。至此,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把中国文化,由多元化变为一元,思想上不允许“异端”出现。学术上要封建知识分子埋头故纸堆,埋头八股,从而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中。
时间的车轮已经碾到21世纪了。在这个世纪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持久的变化,个人的主体意识同样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各种因素影响,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还用那种个体消融于群体的臣民文化来构建建全社会的文化模式,那无疑是不合时宜了。那么该用哪种模式来作为当今发生变化了的社会文化呢?笔者认为,这必须是尊重个体主体性的公民文化。
2. 对民主型的公民文化的认识
在现代中国,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日益指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按一般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下,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型的公民文化的形成、成熟存在着正相关的联系。瞻望经济前景,从二十一世纪初到中叶,我国经济的发展将使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进入形成、成熟时期。
民主型的公民文化是在人的主体间的平等,认识客体不受限制下所创造的文化,它是人的主体性的回归、理性的加强、自信的建立。在公民文化下,人应该自觉意识到自己的存在的价值,并根据个人条件和意愿去设计、创造人生,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人在充分发挥主体性时,也必须遵循相关利益者的原则。个人的主体性与对他人、社会、自然的责任是分不开的。一个珍惜自己的主体性的公民,也必会尊重他人的自主性(相关利益者的原则)。如果你不尊重他人的自主性,你的自主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一个人的自主性增强,也就意味着他的责任更大了。如果说自主意识将使人摆脱社会、他人、自然对自己的奴役,那么责任意识将使人慎用自己的自由权。公民自由权愈多,其责任就愈不可懈怠。
总之,在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下,它强调的是人的主体性的回归,“我就是我不是你”,强调的是相关利益者原则。那么,实现由人的主体性的压抑到人的主体性的回归转变,即由依附型的臣民文化到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是依附型的臣民文化到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转变的基本驱动力。市场经济无论如何定义和解释,其首要的含义应是一种经济自由运行的市场机制和以公民个人为基本单位的大众平等的经济参与过程,它内蕴着丰富的平等、自由精神。在从依附型的臣民文化到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转变的过程中,正是民主型的公民文化形成的基本驱动力,首先,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的主体性。市场经济使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也就是市场经济支持下社会的主体,其次,市场经济塑造了公民的意识形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意识形态主要是世俗化、个体化。世俗化是人越来越少相信和依赖外在的力量,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个体化是个人不断地挣破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地在生活中体现个人意志。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发展最快地实现着这点。最后,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法治拓展了公民的活动空间。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多元化的经济形态,这决定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在高度政治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生活直接是政治生活,市场经济及相应经济发展让人们冲破政治囚笼,拓展了活动空间。同时公民的种种活动却又必须遵循严格的游戏规则——法律,在这个游戏规则庇护下,我们才有真正意义的平等和自由,公民的活动空间才是无所拘束和无限扩展的。
(2)发达的公民社会,是依附的臣民文化到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转变的摇篮,公民社会也称作市民社会、文明社会。它是一个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现代社会学家共同使用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是指一种不同于国家构造的社会形态。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上,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主要指城市市民组成的反封建性国家和教会的独立性社会形态。而在今天,市民社会已经成为西方社会普及性的结构形态,而不限于城市一方。在我国,公民社会不应仅仅限于在城市市民方面。因而,笔者认为以“公民社会”来表达一种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社会形态,表明一种文明、世俗的,与个人和独立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存在。公民社会强调个人主体性、相关利益者原则,个人以公民身份独立地参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因此,发达的公民社会成为臣民向公民文化转变的摇篮。首先,公民社会产生了必须而且能够独立和自由地进行活动的公民个体。这就使得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和社会民主具备人格基因和个体前提,市场经济需要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根本的主动权和选择权。为此,公民社会和个体就必须具备二重独立的特性,一是他与国家形成相对的独立以保证国家对于其合理自由行为的不侵犯;二是公民个体之间的相对独立以保持人们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和等级结构状态,能自由地进行自我活动。缺乏这一点,社会的活力就会丧失,社会的开放和自治也就不可能。其次,公民社会的建立使社会产生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这种组织一方面成为个人的保护者,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另一方面成为与国家相抗衡的自治的社会实体,使国家无法干预一切。国家控制社会,一般是通过控制相应的个人组合体,而个人与社会独立于国家,也是通过这个人组合体。在公民社会里,大小不等功能各异的社会团体组织成为社会自由运转的纽带。这些组织在经济领域里,能促成自由市场的运行,在政治领域里,则使个人与国家保持一定的独立与联系,由此才能产生参与和监督行为。最后,公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以保证其良性运转的。没有这一点,公民社会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建立起来也会很快被摧毁。西方近代思想家认为,通过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契约关系,人们的“自然权利”受到保护,国家与社会各司其职。契约关系的最高表现就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因而公民社会里国家的权力,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在其中得到体现,“法律至上”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意识。正是法律化的相互契约关系支持了公民社会的建立,并使自由市场和民主政体得以存在。那么,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民主型的公民文化具有哪些特质呢?
(1)健全的法制。礼制和法制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它们在构建不同的社会文化模式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依附型的臣民文化中,统治者就是用建立在宗法伦理、君主专制基础之上的礼制来压抑人的主体性。但在民主型的公民文化里,如果再用礼制规范人们,那是无论如何都行不通的。这就需要我们用一种新的制度形式——法制来加以规范。民主型的公民文化培育、构建与法制密不可分。民主型的公民文化的内涵正是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当家作主,通过法定程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而法制的内涵正是依照体现公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蕴含着平等,法制则把平等转化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使之易于操作;民主型的公民文化意味着自由,法制则把自由加以昭示,又通过义务和责任把自由与秩序统一起来;民主型的公民文化昭示着契约精神,法制则正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制度形式。特别对我们这样一个有几千年的礼制传统的国家来说,培育公民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心理和习惯——民主型的公民文化就更显重要。
(2)强烈的民本位思想。在中国传统思想史上,民本思想十分丰富,它几乎贯穿于始终。但是现代民本思想和传统民本思想不同。传统民本思想建立在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人伦之上,它的价值追求在于实现伦理性,伦理正义。传统民本思想之“民”是子民、臣民,而非公民,它所称的是社会群体,而不是个体。在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民本思想之“民”是指市民、公民,是主体。现代民本思想它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工商业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确立了市民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界定了市民、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首先,民本思想强调公民人人平等、人格的独立。自主的而非奴性的可以说是人性中不可泯灭的内在驱求。在高度发达的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任何公民无论在社会关系还是在政治关系上都不存在依附关系,他始终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怀疑的权利,有理性判断的能力,有自己的人生价值。只有强调公民人人平等、人格的独立,个人就能更充分地挖掘自己的能力,整个公民文化就会充满生机。其次,民本思想强调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社会生活各方面法律化、制度化。在高度发达的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公民共同制定法律,用以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每个人必须遵守法律,不侵犯和剥夺他人的权利。每个人的行动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才能自由。离开法律就没有自由。
(3)强调科学的价值观。依附型的臣民文化中伦理型的价值观在相当程度上以伦理偷换了关于自然、社会、人生的知识;以伦理之功,道德之用替换了科学之真,造成科学的价值观隐而不现、缩而未张,造成中国人主体性的极大消融。科学的价值观不是指具体的科学事实、定律和理论,而是特指在古希腊文明中孕育出来的,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得到张扬的一种理性精神文化和价值体系,它是与依附型的臣民文化中伦理型的价值观相对立的,科学的价值观它为人们提供了观察和分析问题的基点和视角,即所谓的“科学的眼力”(the perspectives of science)。在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科学的价值观强调人的主体性,只有在人的主体性得到解放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够追求真理、自由、平等、民主等等,从而在思想文化上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象;科学的价值观下的义利观,它不是古代儒家义利观的复归,也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伦理规范的沿袭,更不是西方个人本位价值观的照搬,而是富有民族特色和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型义利观,即利己与利他、富民与富国相统一的新型义利观;最后科学的价值观下人们的政治参与作为独立的,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的个体的参与。
3. 中国特色的民主型公民文化的构建
文化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具有它自己独特的动态进化过程。中国传统文化经过两千多年的培育,已经融化在中国每个个体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里,积淀为一种遗传基因,成为民族意识的一部分。因此,在民主型的公民文化的构建问题上,我们无法抛弃传统文化。但是,我们更应该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型公民文化的构建。
3.1 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的民主型公民文化是以一定的经济状况为基础的上层建筑,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人们的公民文化形成。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6]历史经验教训说明,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是依附型的臣民文化到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转变的基本驱动力,于此,中国特色的民主型公民文化构建的最深厚的物质基础必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主型公民文化产生两方面的影响:首先,它冲垮和铲除了小农自然经济这个封建臣民文化赖经生存的基础。小农自然经济的独特生产方式造成传统中国礼制、官本位,伦理型的价值观等等封建臣民文化特质。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和交换形式,其本质是自由、平等、权利和契约精神,它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这些正是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构建所需要的。其次,它能为公民参与、创造公民文化提供更好的物质技术条件。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既是一种利己、富民经济,又是一种利他、富国经济,它们统一于市场经济的运行之中。在市场经济中,每一经济主体通过合法经营而致富,追求的是作为社会财富代表的价值利益和价值增值。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必须为其他经济提供优质的、有效的供给或服务。每个经济主体和个人的富裕必须经最终的市场选择,即社会选择来实现社会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因此,它能够使公民文化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更好的构建。于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生产的社会化和现代化水平,使之更好地成为中国特色公民文化最深厚的物质基础。
3.2 必须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和法制思想。
“民主”和“法制”两个充满理性,现代性的词语一经从古希腊文明中产生,它们便迅猛地在各国的社会领域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们为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的构建提供制度上和哲理上的保证。(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看。“民主”从希腊文中产生,其含义是“人民的权力”和“多数人的统治”。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国家政体。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发扬了亚里士多德的民主观,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在公民文化中,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首先,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础。人民只有拥有主权,才能谈得上当家作主,否则,民主将无从谈起。其次,人权保障的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依其自然和社会的本质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享有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内涵。最后,法治的原则。民生政治天生是法治政治,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民主的扩张,是保障民主政治持续化和有序化的强有力工具。另一方面,没有牢固的民主制度结构,也很难有真实的法治。(2)从法制的角度来看,法在欧洲大陆国家,它既指国家(人定法)意义上的“法”,同时也指哲理意义上的“法”。这一传统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JUS就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其涵义不仅指“法”,也兼指“权利”、“正义”、“公平”等。在他们看来,法制是关于社会保障机制的理念,其最一般的含义就是要以公民人格独立的社会平等基础,保障公民财产,控制政府滥用权力为己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在公民文化中,法制建设必须遵守以下原则:首先,法律至上的原则。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以法律为准,法律是公意的化身,它具有最高权威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重民法轻刑法的原则。相对刑法来说,民法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中更倾向于个体对特殊利益(或自我利益)追求的保护。最后,重公法轻私法的原则。在健全的公民社会中,政治国家体制的运行必须以公法为范围,其基础是宪法,限制国家无端干预公民社会,分权体制的要义也在于此。公法的另一重要分支行政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宪法的实施细则,其要义也在于限制国家无端干预公民社会,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综上所述,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和法制思想可以为有中国特色公民文化的构建提供制度上和哲理上的保证。
3.3 必须大力提倡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通过在精神层面上来体现对公民文化的影响。它们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作为认识自然界的结晶,它们的进步必然会促进人们的自然观、道德观、宗教观、审美观等各种思想观念的变化。(1)从科学精神来看。科学精神主要体现在科学思想,它是科学深层哲学和文化内涵。大凡科学思想都具有革命性,它能启迪人们的心智,使人们摆脱愚昧、迷信和奴性的牢笼,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界的位置和作用,从而有助于确立正确的行动目标。一种崭新的科学思想的精神力量是十分巨大的,它往往会决定几代乃至十几代人的思维方式。科学精神不仅是维护科学共同体稳定秩序的基石和科学发展的保障,而且它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的自我完善的大目标是相通的或一致的,这也是科学精神最为深刻的哲学和文化意蕴。(2)从人文精神来看,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对于人文精神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笔者认为,在有中国特色公民文化中的构建中,对人文精神的这两种理解和认识都是片面的。这需要我们构建成熟的人类中心主义——即科学的、理性的人文精神。它是随着当代社会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确立以及未来社会匮乏状态的来临逐步形成的思维方式和生存观念;一方面,它把人类的长久生存和自由全面看成是最高价值;强调在生活环境的意义上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把自然看成人类生活的内在要素;把实践看成是积极调整人与生活世界的关系并赋予自律意识的合理性行为。另一方面,以人为中心的多级主体化思维模式是成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底蕴,它要求我们始终把人作为世界的中心,并把人作为互有平等地位的多极主体,自觉树立类主体的意识,克服区域中心主义,强调人类整体和长远的生存利益。以这种合理的主体性原则和成熟的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今后人们的思维方式,这与有中国特色公民文化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总之,由于传统中国的臣民文化一贯以某种抽象的群体为个体,在群体本位论原则下,个体寄生于群体,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因而也没有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大力提倡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因此也成为构建有中国特色公民文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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